『壹』 小金库是什么意思
“小金库”,是指在单位财务以外另设账目的公款。目前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回。并不违法。答
基层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收入不记账。(注意,这里的收入是明文规定的,废料可没有一条文件规定要卖钱上缴)如某镇派出所,将三个月近10万元的罚款收入不记账,直接放入“小金库”。二是截留上交款项。有些单位的收费理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但是个别单位采取缴大留小的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留下来。如某局乡建科,将本应上缴市局的20万元收费截留下来,建立了“小金库”。三是虚列支出。有的采用支少报多的方式,有的则直接虚列支出项目。如某单位“虚构”了一个办公楼维修项目,将40万元公款划入“小金库”。
“小金库”又称“小钱柜”,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集建立的由本单位自由支配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大都是采取隐匿收入、截留利润或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转移收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用于滥发资金等违规的或不合法的支付。
『贰』 小金库是什么意思
金库的概念
小金库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截留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收入。不包括党委、团委、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
“小金库”范围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的危害
“小金库”虽冠以“小”字,容量却大得惊人——据披露,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
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可以说,小金库正是很多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
近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不断扩大,各单位可支配现金减少,一些单位从局部利益出发,巧立明目,不断翻新形式设立小金库,从而引发的矛盾,职务犯罪时有发生。
小金库的专项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并表示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中国未来将逐步深化财税、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在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也将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治理 “小金库”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都有重大意义,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09年4月24日在京召开,要求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鼓励知情人士举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此次治理工作将持续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
根据《实施办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到6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从7月初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底前为整改落实阶段。
《实施办法》提出,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实施办法》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范围包括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虽三令五申,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关键因素在于,由于打着集体的幌子,小金库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违纪违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见,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不失为正本清源之举。
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理所应当,但小金库的利益分配过程等级森严,单位小金库很大程度上是单位领导的小金库。所以,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就应该参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据权力坐标明确每个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能抽去滋生腐败的“财政支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仅小金库将无处藏身,集体腐败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叁』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主要涉及哪几方面工作
一、从源头抓起,疏堵并举,标本兼治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和培训。
二是疏导和堵漏两手抓专。
三是统属筹兼顾,全面治理。
二、重制度落实,监督前移,着力防范
一是加强非税收入监管
二是严格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
三是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
四是注重加强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控制力度。
三、严责任追究,落实“五制”,强力监控
一是严格落实“小金库”责任追究制。
二是严格落实治理“小金库”连带责任追究和处理处罚落实跟踪制。
三是严格落实禁设“小金库”承诺保证制。
四是严格落实“小金库”举报查处督办制。
五是严格落实治理“小金库”监督管理责任制。
四、尽部门职责,强化督导,齐抓共管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
二是完善协调机制。
三是强化工作督导。
『肆』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有( )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应列入版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权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所以小金库”的表现形式有(A.B.C.D )A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
B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
C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D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
『伍』 小金库治理规章制度
高度重视 自查自纠 切实做好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巩固学校“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6月2日下午,我校召开了“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赵君主持会议,学校纪委委员,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学校纪委石柱鑫副书记传达了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自治区“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基〔2010〕29号)、《关于转发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的通知》(桂教财基〔2010〕34号)文件精神,并根据《桂林理工大学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实施意见》(桂理工党〔2010〕15号)进行了工作安排部署。
赵君副书记就做好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 “回头看”工作强调指出,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责任感;要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加大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力度;通过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陆』 防治“小金库”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
根据中办发[2009]18号文件和中纪发[2009]7号文件的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账簿。
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些?
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三是专项收入;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是罚没收入;六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是资产处置收入;九是资产出租收入;十是经营收入;十一是利息收入;十二是捐赠收入;十三是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三、“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及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如上级出资,下级单位购车,车在下级单位列入固定资产账或双方都不入账,此车就可认定为上级单位的“小金库”。
四、“小金库”存在的主要形态有哪些?
(一)现金形态。
(二)银行存款形态。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收入存放在账外单独设立的账户;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等等。
(三)有价证券形态。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未记录在规定的单位账户内。一般是用闲置资金或其他“小金库”资金购买的,也可能是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购买赠送的。
(四)固定资产形态。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规定的账面反映。此举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此项资产一部分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也有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还有一部分是用资金购买形成的。账外资产的来源途径大致有两类:一是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形成的账外资产;二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资产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例如:单位将门面房、房屋、设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有的单位仅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搞“阴阳合同”;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账。
(五)股权和债权形态。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
五、“小金库”有哪几种常见的现象?
1、虚列暂存款或应付款项。通过与往来方串通,甚至出具虚假收据或发票,虚列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提前处置或报废大宗资产。先在账面上以看似合法的和较为完备的手续,将一些尚可使用的大宗资产提前报废处理,资产被冲出账外后再设法变现设立“小金库”。
3、收取回扣设立“小金库”。在购进物品、资料、报刊等活动中取得的折价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4、利用往来账户套取资金。一些单位由于资金较多,发生次数较为频繁,将一些资金在多个往来户(尤其一些账户很有可能是挂账多年)之间来回倒腾,频繁地调账,达到既冲平账户,又提出账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目的。
5、利用收据设立“小金库”。向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收取各种资金,如代办会务、统一体检等,用自制、自购或专用收据收取资金,开支后余额设立“小金库”。
6、往来账款核销后又收回,不入账形成“小金库”。有时在核销了应收款之后,又收回了部分款项,却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将收回的款项以存单的形式形成“小金库”。
7、收入不入账形成“小金库”。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项、上级拨款和劳务收入等,采取不入单位正规的账内,而是转移到所属的科室、协会、学会或下属单位核算的办法,形成“小金库”。
8、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现金。将一些大额的虚假票据报销,套取现金,形成“小金库”。
六、“小金库”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是什么?
一是弥补经费,其中有的是弥补正常经费不足,但大部分是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导致的经费不足。
二是购建资产。如购置汽车、电脑、通讯设备、房产等。
三是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等。
四是接待宴请、公款旅游。
五是礼品礼金支出。
六是私分。
七、应由主管部门负担却由下属或其他单位负担的费用,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1、主管部门将应属于本单位的收入计入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同时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从上述收入、资金中列支应由主管部门负担的费用,应认定为主管部门的“小金库”。
2、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直接列支主管部门费用的,属于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应认定为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小金库”。
八、单位通过会议费、培训费等形式支付给宾馆酒店且已在单位法定账簿列支的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款项,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单位通过会议费、培训费等形式支付给宾馆酒店且已在单位法定账簿列支的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款项,存放于宾馆酒店或用于其他支出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例如,A单位委托某宾馆办理会务,在A单位法定账簿内列支会务费10万元(发票为宾馆正规发票),且钱款已转到宾馆账户。而实际上宾馆办理会务的所有费用是9万元。多出的1万元在宾馆挂账,A单位没有及时收回。这里多出的1万元就是A单位的“小金库”。
九、对“小金库”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有哪些方式?
目前的主要惩处方式有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等。
(一)处理。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7、销毁非法印刷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末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组织处理。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即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设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柒』 什么是“小金库”
『捌』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及存放形态
一、“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中纪发【2009】7号文专件对“小金库”的表现形式进行属了高度概括,主要包括:
⒈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⒊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⒋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⒌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⒍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⒎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⒏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