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急急急,有谁知道怎样写学习参加劳动仲裁培训后的心得体会
呵呵,写这类东西没有实际意义,大多都是套话,但有时候还必须得写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一年了怎么还不下证
看法律类的书,最好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专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第四章 仲裁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九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在聘期内有工作岗位变动、考核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规则规定应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仲裁员、被解聘的仲裁员、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4. 通过学习土地纠纷仲裁调解员培训人员的有何收获有何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5. 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举办2014年度仲裁员培训的通知
2013年10月16-18日,我市派出23名专、兼职仲裁员赴长沙参加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版举办的2013年劳动人事争议权仲裁员培训班,超额完成省厅调训任务。
培训班旨在对各级专、兼职仲裁员进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主要通过对劳动人事争议现行法律的讲解、典型案例的研讨和争议问题的分析,夯实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知识,增强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办案效能。课程结束后,组织了统一考试,我市仲裁员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培训结束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严格依照相关要求,给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发放专、兼职仲裁员证。
积极参加仲裁员培训班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的有效方式,我市已有专、兼职仲裁员30人,通过本次培训将进一步扩大我市仲裁员规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6. 首席仲裁员与审判长的区别
第一,仲裁员,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仲裁法》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二,审判长,属于法院的法官,一个案件的主审。根据《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7. 仲裁员的聘任期间为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井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2、还有一个劳动仲裁员,门槛低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7)仲裁员培训心得扩展阅读:
仲裁委员会委员离任后,其仲裁员资格即行消失。被聘任为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在仲裁员聘期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重新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所在仲裁委员会方可办理续聘手续。
仲裁员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不能胜任仲裁员工作的,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
第十三条取得仲裁员资格后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被聘任的仲裁员,由其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者,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由劳动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对仲裁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8. 广州仲裁委员会的领先优势
1、优秀的仲裁员队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一直积极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拥有一支一千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国内外及香港、台湾、地区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专家、教授、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充分体现了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仲裁员们凭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及时的办案作风处理了几万件民商事纠纷案件,受到海内外业界及社会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2、 独立公正的办案风格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规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中国上市仲裁网上公布现任仲裁员的详细资料。当事人从中可了解仲裁员基本情况、教育背景、专业特长及经历。仲裁员任职后,需要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如有应回避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还开创性的设置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对一些疑难案件或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为仲裁庭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3、仲裁与调解的结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注重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对争议各方而言,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即可以减少压力、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得到圆满的解决方案,包括使持续的关系得以维系;对社会而言,则可减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4、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在中国广州仲裁委现有的一百多名工作人员中,八成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2名,博士研究生1名。平均年龄三十多岁,是一支活力无限,干劲十足的年轻队伍,所有人员都经过严格录用和严格的培训,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5、实践基础上的理论研究机构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目前在国内的仲裁理论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2007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和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联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的仲裁研究机构——广州仲裁研究院。2004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还创办了:学术专业季刊《仲裁研究》,并出版了《仲裁大事记》、《仲裁文集》、《仲裁案例选编》等刊物。
广州仲裁委员会建立的仲裁专业化网站——中国商事仲裁网。这里有最快的仲裁新闻,最全的仲裁资料,它是传递仲裁文化的平台,是普及仲裁知识的阵地,是沟通当事人与仲裁机构的桥梁 。
6、详尽的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国际惯例,在吸收国内最先进仲裁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完整的详细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7、优越的办案环境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总会及两个分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所在的办公地点均位于城市中心重要地段的高级办公场所,位置显要,交通便利,方便到访。每个会所内部的装潢庄重而气派,且均配备了充裕的庭室,更配置了许多人性化、智能化的高级办公系统。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硬件设施已经达到了在国际的领先水平。为仲裁员及当事人提供了非常优越的办案环境及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