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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家政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0-12-28 01:41:05

❶ 家政公司有义务给员工买社保吗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是需要给员工买社保的。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1.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二.法律依据:

  1.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❷ 如何写家政服务合同书

家政服务合同书(中介式)

(居家全日制家政服务)

甲方(消费者):姓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服务员):姓名______ 性别 ___ 年龄 ___ 文化程度 ______ 技能等级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如实告知甲方自己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和服务技能等级、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有盗窃前科等与家政服务直接相关的情况;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自己家庭成员人数、是否有传染病人或精神病人、是否有人身伤害前科、为乙方提供的食宿标准等与乙方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家政服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
1.服务内容
(1)一般家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特殊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对象: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宠物,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场所
在甲方住所,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服务对象前往临时住所,包括医疗、康复机构;但不包括非服务对象转借乙方前往的住所。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7天。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试用时间支付试用期工资。
第四条 工资
1.甲方在每月____号向乙方支付当月工资______元,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2.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休息日工作的,甲方按日平均工资支付给乙方。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乙方工资,乙方应在附件《工资支付表》上签字。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合理选定、更换和辞退家政员。
(2)甲方对乙方体检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体检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活动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居所和充足且符合卫生标准的伙食,不得实施虐待或性骚扰等行为,不得安排乙方与异性成年人、青年人同居一室。
(2)甲方不得侵犯乙方的隐私权,不得让乙方从事无保护措施的危险作业。乙方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或受到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3)乙方外出未按时归来或发生意外事故,甲方应在24小时内报驻地派出所,并通知 。
(4)甲方不得擅自将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将乙方带往非约定地点工作。
(5)甲方有义务支持家政服务员在业余时间参加技能提高培训,重要家庭工作要予以示范,并妥善保管家中财物,以免发生纠纷。
(6)甲方应委托 (家政服务经营者)为乙方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按时得到工资,每月休息2天。
(2)乙方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
(3)乙方有权拒绝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
(4)乙方有权拒绝为第三方服务,有权拒绝被带往非约定地址工作。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不得侵犯甲方隐私权,工作要认真负责,节约用水、用电。
(2)乙方应对于服务对象及其财产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他人及亲友带入甲方家中,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电话,不擅自动用高档电器和贵重物品。不参与甲方家庭事务及邻里纠纷。
(3)乙方工作期间不得在外留宿,外出应向甲方请假。放假外出应告知去向。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到 (家政服务经营者)处签订《变更合同书》。凡是合理增加服务内容或者劳动强度,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家政服务,变更工作地点的,需要征求乙方同意,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增加相应工资。
2.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告知 。(家政服务经营者)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及赔偿责任
1.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提前7天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发生紧急情况或者对方有过错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合同时,应告知 。(家政服务经营者)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有盗窃行为或有传染病并被确认。
(2)乙方不能相对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3)乙方存在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日常生活的行为。
3.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
(2)乙方从事约定和甲方指令之外的事务而受到伤害的。
(3)乙方外出过夜而受到伤害的。
(4)乙方不听劝阻自愿冒险而受到伤害的。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及时支付服务费用,服务地点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未取得乙方同意。
(2)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如实填写家庭地址、房屋面积、联系电话、对乙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乙方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恶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
(3)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刁难、虐待乙方身心,要求乙方从事与其自身条件不合的危险工作。
5.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
(2)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3)乙方经管或者使用的财产正常损耗的。
(4)乙方受甲方家庭成员指令从事高风险行为导致损害的。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及结算
合同期满、解除以及合同当事人不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均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乙方家政员服务的实际天数结算工资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有效期满,双方协商同意延续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到 (家政服务经营者)处续签书面合同。未续签书面合同而乙方继续服务,甲方没有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延续,甲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日起,15天内到 (家政服务经营者)处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本合同争议,双方应当先协商解决。不得采取谩骂、威胁、搜身、殴打等侵权方式处理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求调解,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是在_____________提供服务的前提下签订的本合同,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服务费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服务费_____元。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及生效日期
乙方不识字的,签订合同前应由第三方解释本合同,并签字见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一份于 (家政服务经营者)处保存,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或者按手印): 家政服务经营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工资支付表》
月份










十一
十二
工资

签字

备注

附件二: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乙方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明、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❸ 家政公司有义务给员工买社保吗

家政公司只要和员工签合同就要为员工买社保。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如果公司不给买的话,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申诉。

❹ 求一份家政公司(员工制)与员工的合同

家政服务劳动合同

一、经甲方(用户)乙方(家庭服务员)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元每月递增壹元,增到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期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30%,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40%。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两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服务期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壹拾陆元,(甲方拾元、乙方陆元)介绍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各收违约金伍元伍角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10元违约金。

6.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

甲方(签字)登记号
乙方(签字)登记号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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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续订合同期限

1.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甲方
乙方
2.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甲方
乙方
3.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甲方
乙方
4.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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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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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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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关于杭州保姆纵火案中家政服务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一说 家政公司可以怎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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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家政公司帮找到工作家政有义务讨回工资吗

这个要看你两个月以后离职的情况,和家政公司达成了协议,没有,如果以后家回政公司没有达答成协议,而是你自己个人的原因造成的,家政公司肯定只是能够做个中间人,给你们两个做调解而已,他也不见得人讨回工资这个事情,所以如果是离有理有据的话,这个工资你可以找家政公司给你协商解决,他不可能单方面去给你讨回来

❼ 义务有家政公司吗

做义工没有家政公司。
如果想去找慈善机构,
或者中国红十字会。

❽ 至尊保保障内容

“至尊保”家庭财产保险(A)款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恐怖活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八)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六条 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八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九条 保险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列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
(三)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本公司。

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第四条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本保险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年缴或月缴。三种交费方式的保险费分别按费率表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七条 采取年缴或月缴方式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3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
(二)事故经过、原因的说明;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五)损失、费用清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中所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应: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发生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索赔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申请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定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对由此造成的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物质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四)发生水暖管爆裂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附加高空坠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遭遇歹徒劫持,在被歹徒胁迫、生命和健康收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向歹徒泄漏被保险人户名下的银行卡密码,造成银行卡内自有资金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或银行柜台被歹徒取走,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资金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或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2.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资金的损失;
3.非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劫持,而由于银行卡被盗用、被复制,密码被窥视、被无意泄漏或被通过网上病毒等方式获取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4.银行卡通过特约单位终端(POS)办理转账结算、消费信用造成的资金损失;
5.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6.与被保险人或其所在单位有经济往来的人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二)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的或歹徒予以赔偿的资金,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歹徒对于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的人身伤害予以的赔偿不在此限。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列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配偶被劫持的,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明或户口本;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提供的提款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歹徒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公安机关破案后,对于公安机关追回的或歹徒对于其银行卡资金损失予以赔偿的金额,被保险人应退还给本公司,但不超过本公司的赔偿金额。

家政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保护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雇佣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
(一)直系亲属;
(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满70周岁以上。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七)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八)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九)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十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的前提之一,被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立刻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保险单正本;
索赔申请书;
诊断证明书、病历、各项医疗费正式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住院和出院证明、残疾评定书;
被保险人、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
证明遭受意外事故的家政服务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
事故原因证明;
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
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其它必要资料。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本公司就既往事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注意家政服务工作的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并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本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以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雇用期间:指自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起,至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结束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止。

❾ 家政公司权利和义务有那些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理>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 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 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 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 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货款。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营利性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以及各种技术培训等项业务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定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❿ 家政服务员遵纪守法是什么规定的基本义务

魔法阿来姨专业育儿嫂的工自作职责:
1、婴儿喂养:协助母乳喂养;冲调奶粉;给婴儿添加辅食;做富有营养的儿童餐。
2、起居照顾:照顾孩子睡觉;清洗婴幼儿的衣物、餐具和打扫居室卫生。
3、早期教育:阅读图书并形象生动地给婴幼儿讲故事,唱儿歌;用普通话与婴幼儿进行经常地、积极的语言交流;根据儿童神经发育指导选择玩具并与孩子游戏,进行潜能开发训练。
4、行为培养: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大小便、卫生、吃饭等);锻炼孩子与外界交流;
5、婴儿健康:掌握婴幼儿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常识,提供健康建议。
6、其他:在孩子安全状态下可做一些简单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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