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培训服务协议条款要明确哪些内容
培训服务协议条款要明确内容: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回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答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② 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但是实际工作与培训内容不符,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如果单位提供过专项服务培训,劳动合同还没有结束,你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是可以主张违约金的,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工作时间不合适,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③ 公司培训协议中有一个条款,排除了合同法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甲方约定劳动者承担未完成培训服务期责任,应该是不违法。
④ 关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的法律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雇员只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才是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件,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协议、合同都是无效的,
如果出现任何纠纷,都要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解决纠纷问题,像你这种情况不用怕他,公司不会让你赔一分钱的,估计就是在吓唬你们,让你们不要轻易的离开公司。结论:该份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益。
补充:培训协议可以附加在劳动合同中,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培训协议不能单独拿出来作为约束员工的工具,如果是这样,那就乱套了,任何公司都可以随便跟你签署任何协议。
(4)培训协议的内容不涉及扩展阅读:
职工培训合同是即一方根据其企业发展对人才和专业知识的需求,要求另一方(如大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单位或工厂企业等)代为培养其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如英文翻译、预算人员、工长等),双方为此而签订的协议,称为职工培训合同,或称为代培合同。
职工培训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培训的专业及内容;
(2)培训人数;
(3)培训的年限或课时;
(4)培训目标(如达到中专、大专或本科毕业水平等);
(5)参加学习的职工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原有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
(6)培训单位应提供的师资水平及教学条件;
(7)使用的教材;
(8)学员的食宿条件;
(9)培训费用及其支付方法;
(10)达不到培养目的或标准时,培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1)违约责任等。
⑤ 公司培训协议合同问题:合同内容已规定违约金和培训费支付方,但其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该条款有效吗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⑥ 培训协议
协议内容不合法,无效!这些都只属于公司内部的正常/普通培训而已,根本不是什么专项或专业技术培训!
该公司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如真敢开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依法对你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参考资料:
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⑦ 关于培训协议的问题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彼此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就双方进一步合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声明和保证
1.1甲方是国家基础电信运营商。
1.2乙方拥有_________,具备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相应权利。
第二条 合作内容
……[关于合作具体内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5.1甲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应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保证乙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5.2 甲方向乙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 ,每天24小时受理乙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乙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其他与质量和故障相关的条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第七条 保密
双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仲裁或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中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协议列明的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产权归属
……[关于产权归属的条款]
第十三条 附则
13.1如遇国家调整有关资费标准
⑧ 帮我看看劳动合同里面的关于培训的内容,没有专项的培训协议,这样的内容合法吗
1.对于这三年的期限问题“乙方应在甲方服务满叁年,服务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即 2010 年 8 月 9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止”这不是三年吧,多少几天,有半个月的多余。
2.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专业性技术的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你们那是不是专业的还是需要认定的。对于不是专业的是不的约定服务期限。 如果不是专业性的你也就不用担心,哪怕是签了合同。
3.你说“在9.1日签订此合同,但是之后公司没有按照承诺进行任何培训”这就是公司的过错了,你要是想离职的话,你是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的,这个的相关的培训是有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你不用担心;
4.你说“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原则上不批准乙方任何原因的离职”
这只是合同的约定,不妨碍您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离职的权利,你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您放心,
5.你说的“如在合同期内经甲方批准乙方离职的,乙方须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用/36个月*(36个月-实际工作月数)。该违约金可由甲方在乙方未结算的工资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甲方补充支付。培训费用经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核定为15000元人民币。 ”这部门内容是有效的,但是你完全可以离职,只是要支付剩余的服务年限折抵的培训费用,但是没有培训,我建议您尽量早日去劳动局投诉一下,不然日后还是会有麻烦的,
6.要是您在哪里一切工作顺利,那也没有必要担心这件事情,要是您要是不打算长期干,你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你可以去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去起诉的。
⑨ 内部签订的培训协议合法么
单纯的这个内部培训协议是合法的。
如果不够3年就扣除你近2000元工资属于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不得高于单位培训你的剩余费用。
而且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单位没有根据协议给你涨工资,这个属于单位违约,既然单位违约你也就没有必要遵守这个三年之约,单位也就没有资格扣你工资了,把这个协议收好,这个是重要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9)培训协议的内容不涉及扩展阅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⑩ 培训协议争议
1、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到日本的6天没有培训内容,只能算是参观?你自己拍的游马观花的照片?任何一个有,都可以把这个证据驳斥得体无完肤。
2、金额可能可以重新认定,但是也不一定就能够推翻。
1、你有什么证据,,到日本的6天没有培训内容,只能算是参观?你自己拍的走马观花的照片?任何一个有,都可以把这个证据驳斥的体无完肤。
2、金额可能可以重新认定,但是也未必一定能推翻。
1、你有什么证据,到日本的6天没有培训内容,只能算是参观?你自己拍的走马观花的照片?任,都可以把这个证据驳斥得体无完肤。
2、金额可能可以重新认定,但是未必一定能够推翻。
1、你有什么证据,到日本的6天没有培训内容,只能算是参观?
2、金额可能变更,但是也不一定就能推翻。
可以,注意搜集证据.
应当赔偿公司所谓的培训费用。
培训协议有效。但每年赔偿五万元约定过高,因为根据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是否构成专项培训要具体分析,可以适当搜集证据,比如到日本的行程、培训的内容。如果构成专项培训你提前离职应当适当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费用数额由单位举证。建议参与仲裁,以保护你的权利。
培训费的赔偿以公司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为准,而且应该扣除培训之后服务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