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行政执法局是个什么部门 主要管理什么的
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政府部门。是以前的城管大队的更名。
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对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应诉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❷ 城建局与执法局的区别
所谓的执法局,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者城乡管理综合版执法局权,简称执法局。官方简称是城管执法局。所以,城管局与执法局肯定是一个局。
但是不排除有的城市是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立存在,那就是你们是管理机关,他们是执法机关。但是实质上都是统称的“城管”,这一点毋庸置疑。
❸ 行政执法局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局属于行政单位
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城市管理违法执法案件。
行政执法局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对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应诉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3)城管行政执法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主要内容:
1、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
2、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
3、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
❹ 保安城管日常培训内容
保安部培训计划
一、目的
通过培训,使保安员熟悉我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明确保安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掌握保安值班要求和各种器材的使用方法,增强保安人员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的服务意识。能按照工作标准化、服务规范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安全防范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时间
根据保安部的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和人员素质情况,培训时间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每季度进行周期培训
主要是进行礼仪、防火、防盗和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培训
(二)每周二进行日常培训
主要是进行作风强化、值勤动作培训
(三)每月底进行岗前培训
主要是针对刚进入岗位的人员进行值勤制度培训
三、地点
(一)保安部
(二)车场
四、方法
(一)集中理论学习
(二)实地岗位讲解
(三)实地岗位操作
五、内容
(一)周期培训
礼仪培训
1、保安礼仪概述
保安礼仪是保安员文明行为的道德规范与标准, 是保安员的生活行为规范与待人处事的准则, 是对保安员仪表、仪容、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等
各方面的具体规定。
保安员个人礼仪是保安员个人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教养良知等精神内涵的外在表现,它不仅是衡量保安员个人道德水准高低和修养程度的尺度, 而且也是衡量保安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所以, 保安礼仪不仅代表保安员个人形象, 更代表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是保安服务业赢得声誉和客户信赖的基本条件。
2、保安礼仪的特点
(1)保安礼仪是以个人为支点。保安礼仪是针对保安员个人自身行为的规定, 而不是对保安组织行为的限定。
(2)保安礼仪以尊敬为原则。只有尊敬他人,才能赢得别人对自己的尊敬。奉行尊敬的原则,旨在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的新型关系,有利于避免或缓解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3)保安礼仪以修养为基础。个人礼仪是个人的公共道德修养在社会活动中的体现, 它直接反映一个人内在的品格和文化修养。
(4)保安礼仪以美好为目标。保安礼仪引导保安员走向文明, 其目标是实现真、善、美。
(5)保安礼仪以长远为方针。保安员只有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 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提高, 不断完善自我的行为活动,才能养成优良的品质,塑造良好形象。
3、保安员的行为举止
保安员的行为举止, 体现的是保安的精神风貌和素质修养,也是保安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良好的举止行为, 对塑造保安队伍的良好形象,赢得客户的充分信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1)用语文明。在值勤中与人交谈时, 态度要和善,语气要亲切, 言辞要得体,给人以礼貌表示。保安员值勤文明用语很多,如检查验证时,应说“请出示您的证件”;须进行登记时说“麻烦您登记一下”;如遇对方不友好时说“请您不要生气,有话好好说”;遇对方表示感谢时, 应说“不用谢,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等等。
(2)坐姿大方。在值勤中, 坐姿要舒展、自然和大方。坐时上体要挺直, 勿弯腰驼背, 不要垂肩、摇腿、跷脚、晃身子,应坐得端正, 显得精神饱满;遇到有师生到来,应立即起身问候。
(3)站姿端庄。站立值勤时,应收腹、直腰、挺胸,双肩稍后放平,双臂自然下垂,保持身体端正,给人一种轻松自然感觉, 体现出保安员的雄姿。切忌站得东歪西邪,弓背凸肚。
(4)行走稳健。行走时,身体要直立, 抬头挺胸, 平视前方,两腿有节奏地交替向前迈进,步伐应自然、稳健。在公共场合行走,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之间要礼让;与人交谈时要靠边站立;两人走路时不要勾肩搭背;穿制服走路时,不要吃东西、吸烟和将手插在裤兜内。
(5)谈话自然。保安员无论在任何场合谈话中, 态度要诚恳大方, 亲切自然, 语辞平和。问候注意使用礼貌语言。切忌装腔作势,高声谈笑,大呼小叫。
4、保安员的仪容卫生
仪容卫生,是保安员精神风貌和教育修养的外在表现。保安员的仪容卫生,要求做到:
(1)服装要整洁。穿着要合体,衣领、袖口要保持干净;不要将袖口和裤腿卷起来,衬衣下摆不要外露。不得披衣、敞怀,保安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
(2)上岗执勤着装要规范。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保安制服。
(3)注意个人卫生。头发要勤梳理,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蓄长发、胡须,指甲要经常修剪。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丢烟头、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及倒剩菜、饭、脏水; 不要在执勤时擦鼻涕,剔牙齿,脱鞋袜,吃东西;吸烟者注意不要在烟火禁区和公共场所吸烟.
5、仪容风纪一般规定
(1)值勤时应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服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2)头发要整洁,不准留胡须。
(3)保安员着制服时,不准戴项链、戒指等饰物;除工作需要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4)保安员之间不得取绰号,进入领导办公室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6、举止礼仪
(1)坐着谈话时,应双目正视说话者。切忌坐得东倒西歪或随意斜在椅背上或扶手上,也不应跷起二郎腿或把脚搁在桌子上,这样显得傲慢无礼。
(2)男士走路不要把双手反背身后,显得老气横秋或有优越之感,也不宜将手插入口袋,显得小气、拘束。双肩应平正,不要有高低之感,更不能摇头晃脑,给人一种流里流气、不踏实之感。
防火培训
1、火灾处理要求
(1)报告主管领导、值班人员及有关楼层使用单位。
(2)自行启动或通知动力部门启动消防设施。
(3)根据火势大小,经请示领导后报警或直接报警。
(4)控制出入口,只准出不准进。 (5)疏导人员撤离现场,实施紧急救护。
(6)配合专业消防人员做好灭火抢险工作。
2、 保安员火警报警程序
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火情的人应保持镇静,切勿惊慌,应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
(1)立即用火场附近的电话通知保安部,如附近无电话时,可打火场附近的手动报警器完成报警工作。
(2)采用电话报警时,请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讲话声音要清楚,要说明起火地点,物质燃烧种类,是否有人被围困,火势的情况以及是否正在采取扑救措施等,然后通报自己的姓名和部门,之后注意倾听对方是否有补充询问,并做认真回答,得到允许后方可挂断报警电话。
(3)在扑救人员未到达火场前,报警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使用火场附近的消防设施进行补救。
(4)关闭火场附近的电源开关及门窗。
(5)切勿在火场附近区域高喊“着火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6)引导火场附近的人员从安全通道撤离,同时告诉师生不要使用电梯。
(7)灭火后,要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保安员火警处理程序
(1)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员收到消防报警信号或电话报警时
a、用对讲机通知巡楼保安员即时到现场核实。
b、即时向分队长或主管报告,讲清报警地点。
c、将监控镜头定在报警楼层监视,并将情况及时向分队长或主管报告。
(2)巡楼保安员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人员呼叫后,以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核实,并且遵循以下规则 。
a、报警地点在公共地方,直接进入报警地点检查。
报警地点在办公室内,先按门铃,向师生简要说明理由后,进入报警地点检查。 b、报警地点在实验室内,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进入报警地点检查。 c、报警地点在停车场内,与停车场管理人员一起进入报警地点检查。 d、报警地点已上锁,即时报告当值主管和大厦当值负责人,留守现场观察,等待当值主管和大厦当值负责人到场后决定是否破锁进入检查。
(3)当值主管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值班报告后,即时带领机动人员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现场检查 。
a、经到报警地点现场检查,确认属误报,即时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人员复位,需向师生解释清楚,致歉后方可离开。
b、报警地点在办公室内或实验室且已上锁时,若观察到有明火或烟,必须破锁进入现场检查,排除险情后加锁,并通知负责人。
c、经现场检查认为火警后,按初期火警处理程序处理。
(4)消防监控中心当值班人员收到当值主管指令后信号复位,并做好记录。
4、保安员初期火警处理程序
(1)发现初期火警,在场人员应该
a、即时报告大厦消防监控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具体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
b、立即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械扑救,尽量控制火势发展;
C、可能情况下,关闭门窗以减缓火势蔓延速度。
(2)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员收到现场报告后
a、即时报告;
b、联络保安部主管,报告情况;
C、密切监视报警地点情况。
(3)当值主管收到火警报告后
a、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b、立即指挥在场人员进行灭火扑救;
❺ 小区物业管理有哪些职责
一、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
二、绿化管理
三、卫生管理
四、治安管理
五、回车辆交通管理
六、公用市答政设施管理
七、违章建筑的管理
八、多种生活服务
物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几乎囊括了人们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个方面。
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要投诉,一是业主委员会,二是街道社区,三是房管部门,四是新闻媒体。
拓展资料:
小区有一个专业的物业管理部门来管理,那就需要缴纳物业费。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网络-物业管理
❻ 城市管理基本知识有那些
请问你要的是哪方面的城市管理?
给你介绍两种
1 城市建筑管理
1.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商业地产招商策划 ·房地产调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1.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1.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1.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1.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1.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1.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 城市管理监察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九、办法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