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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参观培训总结

发布时间:2020-12-20 02:36:54

Ⅰ 组织老干部参观学习可以使用单位公车吗

组织老干部参观学习可以使用单位公车。
只要是因公用途都是可以的。

Ⅱ 离休干部旅游参观规定

正式说法叫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关于参观的规定: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其中就包括了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他们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地、就近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中指出: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以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文件规定:(1)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状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近就地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范围内进行。(2)跨省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一级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委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不宜超过30人(行政工作人员在内)。参观时间,每次15至20天左右。参观前须经体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参观的不要安排,以防止发生意外。(3)在参观过程中,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接受礼物,不接受宴请。陪同参观的工作人员,应当诚恳热情地为离休干部服务。(4)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5)参观经费,按现行差旅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关于旅游:1999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1999〕港办政字第0129号)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旅游。离、退休老干部个人申请因私自费去港澳地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审核手续。对因公赴港澳地区的团组和人员要严格审批,防止用公费变相出境旅游。

Ⅲ 老干部参观考察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一)提高重视,是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前提(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重视老干部党支部建设,不仅是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体现出一种政治责任,而且是促进党的建设,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能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是衡量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重要尺度,因此,要切实解决好单位党组织对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认识问题,对老干部党支部建设要真正起到“主角”作用,要把离退休党支部的建设、离退休老党员的管理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局积极配合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开展指导好、推动好。组织工作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单位党组织三家要真正形成合力,以不同的角度和方式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建设,推动、促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好工作。(2)老干部党员对老干部党支部建设高度重视。老干部党支部在老干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老干部离退休后又一个家。离休干部对老干部党支部的建设工作要支持、关心,以支部为家,不断发挥自己在党支部建设中的作用。我县离休老干部积极支持、关心老干部党支部的建设。(二)加强建设,是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基础(1)加强组织建设。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根据实际,及时换届,选配好支部班子;对因原单位变革或易地安置而没有纳入党组织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抓紧转换,理顺其组织关系,提高支部凝聚力、战斗力,真正发挥老干部党支部作用,做到有党员的地方就有组织。我县根据本县实际,合理设置老干部党支部分布,并采取多元化的管理形式。一是离退休党员偏多的单位,应着手成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党支部中,按照年龄差别成立高龄党小组,高龄党小组可根据党支部的活动内容选择性参加,要求上可适当放宽。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便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自我管理和自由发挥,单位党组织起一个宏观调控作用;二是本单位离退休党员较少,单位可与社区党组织进行联系协调,让本单位老党员就近加入社区党组织。这样,既有利于老干部按期、就近参加组织生活,又有利于提高单位党组织活动质量,需要强调的是,离退休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只是要求老干部在社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其它关系没有发生变动,原单位仍然承担着为老干部服务、落实两个待遇等各项工作职责;三是可由组织部、老干部局、单位及社区等几家协作,根据某一社区离退休党员的数量,成立某单位或某几个单位驻社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2)加强制度建设。对老干部党支部的制度建设要抓严抓实,制度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老干部党支部战斗力的大小,决定了工作的成效,只有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才能够使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有序进行。并且根据实际,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充实,既突出老干部年龄、身体、活动等方面的特殊性,又要兼顾老干部的政治热情,使各项制度的运行更趋完善和合乎实际。我县根据中组部《意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按照上级要求,不断完善“三会一课”、党员联系群众等制度。针对老干部实际,制订了走访制度,送会送文上门制度,真正使老干部感受到党的温暖,也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增强了他们为党奉献终身的理念。(3)加强思想建设。新形势下老干部的思想受到很大的冲击,人生面和世界观也在悄悄发生变化,老干部反映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涉及面也越来越广。解决老干部的思想问题,是老干部工作面临的最大的考验,也是保持党内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县针对老干部思想实际,提出了“三结合”方法,即做好老干部思想工作要与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结合起来,要与解决老干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要与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结合起来。不断发挥老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真正把老干部思想统一到党的中心工作上来。(三)发挥作用,是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目标(1)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努力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余热提供优良环境。老干部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组织引导老干部发挥余热,积极组织和带领老党员争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支持改革、维护稳定的模范,发挥优良传统、保持革命晚节的模范。(2)充分发挥老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老干部是一个巨大的“人才库”、“智囊团”和“参谋部”,根据老干部的身体实际,本着量力而行,拾遗补缺、自愿为主的原则,采取集中活动和分散活动相结合,发挥支部作用与老干部党员个人作用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县广大老干部中开展了“为基层组织建设作奉献”活动,“为党再立新功”活动等,充分发挥老干部们的政治优势、自身优势和技术优势,鼓励他们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先进性教育,民主法制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

Ⅳ 离休老干部待遇问题

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2017年
。此次调整包括两个部分:基本离休(养老)金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金
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厅局级副职750,县处级正职600,县处级副职500,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增加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一)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按4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根据兵团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按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建国前老工人按当地机关事业退休高级工标准增加。其中,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39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72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89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增加离休干部离休金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养老金体现了兵团党委对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关怀,此项工作将在12月底前全部调整及补发到位。
(1)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党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可仍在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3)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4)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离退休干部,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6)离休、退休、退职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这些党员及时看到文件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作为专用,由专人负责保管;(7)安排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安排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安排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各地还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参加组织生活为原则,参照上述精神,拟定相应的规定。中组发〔1981〕17号
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
答: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意见。
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含工作人员)。参观时间,每次15-20天。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四、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劳人老〔1983〕18号
对节日期间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答:在春节期间做好慰问老干部的工作,对于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光荣传统和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美德,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①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重点慰问那些已退居二、三线和正在养病治疗的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各级领导干部可以组成慰问组,到老干部家里、干休所、医院和疗养院走访看望;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无论开展什么形式的活动,都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③各级领导同志和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在慰问活动中,要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④要大力表彰老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积极“荐贤举能”,落实“三位一体”任务、模范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勉励他们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Ⅳ 退休老干部能否组织外出考察郊游

退休了,可以自己组织活动。如果有限制,说明你不是一般单位的人

Ⅵ 父亲有抑郁症病史,我考公务员能过政审吗 老干部闲聊

不影响政审的。
【公务员政审审核内容】
1、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2、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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