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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0-12-17 03:52:55

1. 农村有哪些扶贫项目

2018年农村扶贫项目:

一、就近就业补贴

为解决贫农村困农民的生计问题,国家给予就业性的扶持,帮助他们就近就业比如选聘他们在当地的种菌大棚工作。大型养鸡场就业,还有公路绿化。

二、教育补贴

国家对农村贫困农民子女的教育补贴力度很大,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贴。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

三、九种大病专项救治补贴

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可以享受专项救治补贴了,主要包括这九种大病:、直肠癌、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四、整村推进

整村推进是国家在新一轮扶贫开发工程中所采取的一项扶贫措施。主要是集中资金、综合扶持,改变村庄的落后面貌,整体推动贫困村的社区建设和经济发展。整村推进是以自然村为单位,在村内修建道路、建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沟渠、兴建沼气、推广种植、养殖项目等。

五、产业扶贫

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农村产业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引资主要领域有:边境商贸开发、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水能发电、旅游资源开发、特色农副产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

(1)农村卫生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扶贫是保护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取消贫困负担。政府帮助贫困地区加大人才开发、完善农民工人才市场。临时工基本待遇,建立发展工农业企业、促进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对贫困农村实施规划,旨在帮扶贫困户生存和扶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

截至2015年底,我国还有563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和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多数西部省份的贫困发生率在10%以上,民族8省区贫困发生率达12.1%。

2. 农村合作医疗转户口到城市可以继续用吗

不是的来。农村合作医疗转户口源到城市可以继续用。乡村医生培训计划是“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改善贫困地区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完善中国农村的合作医疗体系。

这项计划的最新进展是在山西省太原市开班,为来自该省10个地市的115名乡村医生进行培训。38岁的郭奇凯是文水县凤城镇宜儿村卫生室的一名乡村医生,他在培训中听到人文关怀与医患沟通的内容,觉得对自己很有帮助。



(2)农村卫生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残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声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3.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资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

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4. 怎样做65岁的老年人体检培训计划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料归档目
乡级项目资料归档目录
第一卷 项目管理
1、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含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政府文件)
2、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调整文件(政府文件)
3、村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调整文件(政府或村委文件)
4、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1--2015年发展规划
5、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年度计划
6、乡镇行政区划分布图、人口及基础资料统计资料
7、乡镇卫生资源基本情况一览表
8、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工负责一览表(责任科室、负责人)
9、乡镇对村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
10、考核、奖惩记录(通知、标准、原始记录、总结评价)
11、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活动记录
12、乡村医生例会及其他资料
13、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资料(签到、教材、试卷、小结、相片)
14、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记录
15、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分配表、明细帐
16、各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发放表
17、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半年小结、全年总结
第二卷 健康教育(资料按五卷一册要求整理归档,可参考部分内容)
1、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组成文件(单位下文并加盖公章)
2、健康教育相关制度
3、乡村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统计表
4、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含签到及有关材料)
5、乡镇健康教育2011年工作计划
6、乡镇健康教育2011年半年工作小结、全年总结
7、乡镇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件(乡政府文件)
8、乡镇控烟工作计划、总结
9、乡镇突发分共卫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
10、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情况统计表(乡镇卫生院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不少于1个,每机构每2个月至少更换1次内容)
11、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栏记录单(底稿)
12、乡镇卫生院播放音像资料记录表(每机构每年不少于6种)
13、乡镇卫生院宣传资料印刷记录表(每机构每年不少于12种)、发放记录表(候诊室、咨询台、健康教育室等)
14、乡镇各村墙体标语设置统计表
15、乡镇健康宣传资料发放到村领取登记及统计表
16、乡镇宣传资料发放到户考核记录
17、健康宣传入户资料(底稿)
18、乡镇居民健康教育知晓率、行为形成率试卷及统计表
19、乡镇中、小学(三年级以上)健康教育课程表、教材、教案、教学计划。(如防治艾滋病知识)
20、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培训计划、总结
21、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培训资料(记录、教材、试卷)
2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利用2.4世界抗癌日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7世界卫生日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5.12国际护士节5.20中国母乳喂养日5.31世界无烟日6.26禁毒日9.21世界老年性痴呆病宣传日10.8全国高血压日10.10世界精神病卫生日11.14联合国糖尿病日12.1防艾日、各乡镇传统节日、坡会等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每年至少9次)
23、健康知识讲座(乡镇卫生院每月1次,村卫生室每2个月1次)
24、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活动资料(防骨质疏松、康复训练等)
25、健康教育活动相册:
26、上级相关文件
第三卷 慢性病管理(按病种分档案盒管理)
(一)高血压、糠尿病
1、乡村慢性病防治组织(卫生院文件)
2、慢性病防治相关制度(防治工作制度、管理实施方案、35岁心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慢性病登记、报告制度等)
3、慢性病筛查流程图、随访流程图
4、慢性病防治工作计划
5、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记录《门诊日记》及统计表
6、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管理情况统计表(详细花名册)
7、 随访评估表(每年4次面对面随访记录表)
8、会诊、转诊单
9、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小结
10、健康体检表(每年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
11、高危人群干预、健康指导活动记录
12、慢性病防治工作月报表
13、血压、血糖控制率统计及原因分析
14、慢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资料及其他资料(专题活动相片)
15、慢性病防治工作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二)精神病防治
1、精神病防治组织、工作计划(政府文件)
2、精神卫生宣传教育计划、防治知识培训计划(卫生院文件)
3、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4、精神卫生宣传底稿、记录、小结、相片
5、精神病防治知识培训签到、教材、试卷、满意度调查、小结
6、精神病人登记表(含监护人详细信息)
7、精神病人档案卡(含病人基本资料、疾病名称、治疗方案及指导意见等)
8、精神病人家庭随访管理方案
9、精神病人随访记录表(每年4次,服药情况记录、病情评估)
10、精神病人分类干预活动记录表
11、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统计表(与上年度比较)
12、乡政府防治精神病工作全年总结
13、上级相关文件
第四卷 重大传染病防治
(一) 结核病防治
1、 乡村结核病防治领导组织(卫生院文件)
2、 结核病免费诊治公告及防治相关制度、职责
3、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文件通知
4、 乡镇结核病管理情况统计表
5、 结核病任务分解表、病人发现进度月报表
6、 结核病防治流程图
7、 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登记表
8、 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及转诊登记本、转诊单存根
9、 乡镇肺结核病人管理登记本
10、医疗机构抗结核药品发放登记本
11、责任医师结核病工作日记(含有结核病可疑症状推荐、网络报告肺结核病人追踪、管理病人的治疗督导情况记录等)
12、肺结核病人管理通知单
13、结核病防治培训材料(通知、签到、材料、试卷、照片)
14、“3.24”结核病防治日宣传计划、小结、相片
15、结核病半年、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二)艾滋病防治
1、乡政府防治艾滋病组织、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
2、艾滋病宣传资料发放登记表
3、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表
4、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覆盖率调查评价表
5、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统计表及调查评价
6、居民艾滋病宣传材料入户率调查表及评价
7、辖区内中学在校生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教育(讲课教材、记录、小结)
8、各村艾滋病防治宣传墙体标语统计及相片
9、“12.1“艾滋病防治日宣传计划、记录、小结相片
10、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次资料底稿及相片
11、接受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培训记录、学分及证书复印件
12、乡镇对村艾滋病培训材料(计划、签到、备课、试卷、记录、小结)
13、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流动和随访记录及高危人员管理记录本
14、高危人群、外来媳妇调查登记记录本
15、艾滋病防治工作半年、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三)其他传染病防治材料
1、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卫生院文件)
2、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管理、登记、报告、转诊、疫情处理、消毒隔离)及传染病报告工作流程
3、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有自查记录
4、传染病登记本
5、传染病报告记录、传染病报告卡表
6、传染病漏报调查记录
7、疫情个案调查表
8、传染病疫点、疫区处理记录
9、狂犬疫苗接种记录及暴露者伤口处理记录
10、急性已肝病人随访记录
11、法定报告传染病统计表
12、《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知识培训(计划、签到、记录、试卷、小结)
13、疫情值班制度、值班表、值班记录
14、计划免疫针对性传染病、应急接种记录
15、传染病防治半年、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第五卷 妇女保健
(一)妇保资料
1、基本概况
(1)上级文件包括县妇保院下发的月工作安排等
(2)妇幼人员、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职责
(3)服务对象统计及服务概况
(4)已婚育龄妇女统计表
2、宣教记录(宣教计划、小结、宣教底稿及图片)
3、会议记录本(包括县、乡两级会议及参加县培训记录本)
4、对村培训资料(培训计划、小结、试卷、培训讲稿、签到本)
5、计划总结工作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及年终工作总结)
6、专题活动计划及小结
7、围产保健卡(孕期5次产后2次随访服务记录表及体检单)
8、孕产妇系统管理统计表
9、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表、统计表
10、高危孕产妇登记表、统计表
11、孕产妇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统计表
12、孕产妇体检方案(计划,每年一次较完整的体检含一般体检、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等、小结、相片)
13、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台账(健康教育计划及讲稿)
14、婚前医学检查统计表
15、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情况统计表
16、孕妇健康管理率、早孕建册率、产后访视率统计及分析
(二)产科资料
1、产科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2、有关法规及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省实施办法文件
(2)《爱婴医院评估标准》
(3)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
3、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证)
(3)助产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助产技术证等复印件
4、继续教育及新技术
5、产科各种医疗文件
(1)门诊工作日记(全年原件)
(2)分娩登记本(全年原件)
(3)新筛登记本
(4)处方质量检查统计表(按月统计)
(5)病历质量检查统计表(按月统计)
(6)会诊、转诊、三级查房、急、危症抢救、疑难或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原件
(7)产科护理文件
(8)各种保洁、隔离、消毒措施及相关记录表
(9)产科质控记录单
(10)《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登记表
6、计划生育相关登记
(1)分娩登记(与产科共册)
(2)计育生育门诊手术记录
(3)住院终止妊娠登记、病历
(4)孕妇超声检查登记(原件)
(5)终止妊娠药品使用个案登记、领取记录
第六卷 儿童保健
(一)免疫规划
1、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2、免疫规划相关制度
3、预防性接种工作计划、总结
4、0--7周岁儿童计划免疫建卡情况统计表

(请参照县疾控中心要求整理年度资料)

(二)儿童体检
1、基本概况
(1)上级文件包括县妇保院下发的月工作安排等
(2)妇幼保健人员、组织、网络
(3)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职责
2、7岁以下儿童统计表(花名册)
3、出生婴儿登记表
4、基层指导记录
(1)7岁以下儿童体检统计表
(2)儿童体检通知发放记录
(3)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1周内)、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
(4)1岁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5)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6)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7)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记录(底稿及图片)
(8)体弱儿童专案管理登记表及记录表
(9)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表及报告卡
(10)儿童系管情况统计表
(11)托幼机构人员名单
(12)年终儿童体检发育评价情况统计分析报告、贫血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13)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龋齿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七卷 老年人健康管理
1、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计划、总结、制度与职责
2、60岁以上老年人花名册
3、65岁老年人健康管理花名册
4、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情况统计表
5、健康管理服务记录(健康评估、完整体检、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6、预约下次健康管理服务通知单
7、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设备登记表
8、老年人家庭访视记录、个体化宣教记录
9、老年健康宣教资料
10、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11、老年人体检疾病分类统计及病因分析报告
第八卷 卫生监督协管
(一)计划总结、制度、职责、培训
1、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2、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职责、培训记录
3、卫生监督管理情况统计表
(二)食品卫生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一览表
2、食品卫生宣教档案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档案
4、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记录表
5、食品安全事件协作调查记录表
(二)职业卫生
1、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2、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3、可疑职业病报告记录表
4、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记录
5、职业(放射)卫生单位巡查活动记录
(三)饮用水卫生
1、辖区居民饮用水供给基本情况档案
2、饮用水供给单位卫生档案
3、饮用水供给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4、饮用水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5、开展饮用水安全巡查活动记录
(四)学校卫生服务
1、辖区学校统计表
2、学校宣传栏设置、内容、相片
3、开展学生健康教育活动记录
4、辖区学校巡查活动记录
(五)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
1、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调查线索表
2、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事件报告登记表
感觉这样的提问没有什么意义
建议看看书,查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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