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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船员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0-12-16 21:19:32

1. 海员培训都培训什么内容一般培训多久

海员培训是海事局、交通部联合高校专门针对海船船员特殊职业和技能开展的特殊的培训、是解决海船船员不足问题的一重大举措;培训院校都是经过海事局和教育部严厉审查和评估允许经营的,海事局定期或不定期的会对各大院校进行经查和审核,对与不正当经营或违规操作的院校进行严惩或吊销培训资格;海员的培训过程如下:报名:找海事类高校报名培训或者找船管公司签约报名委培培训:在海事类院校进行两年制(中专)或三年制(大专)高级海员培训考试:通过在校培训、学校会安排有组织有效率的进行各种小证、评估和大证考试毕业:通过在校培训考试之后你将拿到国家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颁发的四小证(基本安全、精通急救、高级消防、精通艇筏)、雷达和ARPA(轮机无)、GMDSS证书(轮机无、丙类驾驶无)、水手/机工值班证书、大证白皮,凭这些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可办理、船员服务薄、海员证、健康证、护照、出入境证明等实习:凭本人身份证、服务薄、见习服务薄办理海员适任证书合格证书的开封、凭见习薄进行一年的三副/三管轮实习上岗:实习12个月之后、换取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即三副/三管工作:普通船员和实习生工作有点辛苦,高级海员工作轻松但是责任重大。风险:船上装备有雷达、卫星站台、卫星气象设备及定期更新航海资料(海图、航海通告和潮汐表),并在每个航行靠挂的港口都受国际安全组织的检查和监控,只要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就会被滞留,待安全隐患被解决后,方可开航。船舶在海上的定位非常准确,误差在10米范围内,根本不会出现迷失方向的事情,卫星气象预报和分析,更是准确,提前72小时或48小时就可以准确地分析到72小时或48小时以后的气象概况,可以提前做出避开恶劣天气的航线和对策。一个新的高级海员诞生了、若是轻车熟路最好、若是新手上阵最好找公司委培或与公司协商让公司进行对你的培养(免去很多尴尬和无奈)。航海本是特殊职业、但对船员年龄并无要求、只是基本的身体健康即可,考试难度不高、但对于眼高手低者却是一大难题,至于成长的时间问题、你自己慢慢加。这可是我自己打的,打了半个小时,一定要采纳啊!!

2. 培训普通船员需要多长时间

我是广州远洋船员,普通的,当初培训时用了6个月,一万多,现在不知道要多少钱,不过学校是公司的,通过中介的,劳动局,可以进去,

3. 海员培训学习要多长时间,学费多少工作是什么性质

海员包括两种。普通海员和高级海员。普通海员只需培训四个半月。高级海员高中以上学历培训两年的时间。大专学历培训一年的时间。 目前市面上培训海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通过航海院校进行学习。考取海员适任证书。但海员证的颁发是要结业证加实习证明才能换发的。通过院校培训出来属于自由船员。自由结业证书。实习、换证、上船都是自己出钱去找,但培训的费用过低,后期上船工作是一个难点。 另外一种,就是定向委培,通过一些中介和学校进行培训学习。这种培训费用率高。但培训、实习、换证、就业一体化。但市面上一些非法中介和学校,导致海员市场出现混乱局面。需谨慎。还有什么不了解在问我。一零零二六零四九九零。

4. 船员培训项目都有哪些

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二类驾驶员,大管轮,三管轮,轮机员,水手等。

5. 考海员需要什么条件

考海员证的条件

  1. 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况

(5)培训船员的内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机关颁发。在境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或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可以获得海员证。其法律依据是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放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由交通部第七号令公布,并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7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和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8年10月1日,新版海员证启用,同时停止签发旧版海员证,改版后的海员证在制作工艺方面有所升级,增设机读区,符合了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 下文中,“新版海员证”指2008年10月1日以后签发的海员证,“旧版海员证”指2008年10月1日以前签发的海员证。

6. 如何培训成为一名高级船员

是否做海员,这道出了海员的心酸和窘境。

船员,你何时才能安心,体面地工作?
笔者是一名船员,一名远洋船员。做船员十多年来,遍走天涯海角,历经悲欢离合,尽尝酸甜苦辣。所以,自认为有资格把自己多年来所见,所闻,所思对中国海运界的领导及同仁一吐为快。
一 船员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业
老实说,早在十几年前的高考前夕,出生在内陆省份农村地区的我对“船员”这两个组合在一起的汉字还是全然陌生的(虽然学习过著名作家柯岩的文章《汉堡港的变奏》一文,但也没有把两者联系在一起)。而之所以最后选择了海运学院——和学院里90%以上的同学一样——只是觉得多填一个志愿就多一分录取的可能,是完全盲目的,至于从这个学校毕业后会从事什么职业,待遇如何,前景如何等等一系列现在想来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当时都是不曾考虑过的。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船员”这两个字即使是对生活在内地农村里的人也不再是完全陌生了,但是,那些被称做“船员”的人们平时在船上的工作怎么样,生活怎么样等问题对即使是对生活在沿海城市里其他行业的人恐怕也仍然是个谜。的确,船员是一个极其特殊的职业(不知道国家为什么竟然没有把它列入特殊工种),其中的滋味恐怕除了船员们自己,其他人不要说没有上过船的,就连观察力极强感情极其丰富的随船体验生活的作家也难以完全体会的到。
首先说工作,就拿笔者所从事的轮机管理来说吧。在全部由钢铁结构构成的,充满了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机器和横七竖八如蜘蛛网般稠密的管路的被叫做“机舱”的狭小空间里,十来个轮机管理人员需要昼夜不停地忙碌才能维持机器的正常运转和船舶的安全生产。四五十度的高温,震耳欲聋的噪音,刺鼻的油气,船舶的摇摆,机器的震动。。。。。。几乎包括了世界上所有恶劣条件的工作环境中,他们日复一日地做着监视参数,判断故障,检修设备,清洁油污等有时简单有时复杂但绝对毫无乐趣可言的脑力加体力劳动。没有礼拜天,更没有节假日,却有时不时的突然的加班——故障和事故的出现并不都是能由他们预料的到的,但处理和解决却是刻不容缓的。然而这些还不是他们工作的全部,被称为“干部”的轮机员们还要在自己的这些工作之余完成上百项目的文字工作:编写工作计划,记录工作内容,填写各式各样的报表以向岸上的管理者汇报自己的工作证明自己在船上没有闲着。
俗话说“船到码头车到站”,多数人会以为船员们只是负责把船从甲地开到乙地,虽然在这路途中忙碌点,一旦到了目的地就可以象飞机驾驶员或者汽车司机一样彻底放松纵情享乐了。其实不然。不要说船员们必须利用船靠码头的有限的几天甚至几个小时的时间去完成那些在航行中因机器的运转而无法完成的工作,单是全球日益严格和苛刻的来自港口方面的各种检查就让他们忙的晕头转向废寝忘食。一旦被对方检查出比较大的缺陷,船员们不但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去消除,有时连自己的工资都要被船东克扣。此外,加装燃料,补充伙食,补充物料,接收备件等工作也都要在停靠码头的时间里由船员们自己动手完成。想象中的放松和享乐都是在这些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才可能去想的事情,而很多时候很多职务的船员在停靠码头的时间里一天一夜甚至更长时间连睡觉的时间都没有也是常有的事。况且异国它乡,举目无亲,昂贵的物价,不同的语言,令船员们感受更深的是难以言表的涩涩酸楚。。。。。。
其次说船员的生活。单是工作的辛苦劳累倒也罢了,因为这世界上也有其他人比如矿工,清洁工等他们的工作也很辛苦(我们这些经过了十年寒窗金榜提名又念了中专,大专甚至本科的曾经的书生们到头来也只能跟这些工人兄弟们相比较了),但是,他们一天辛苦下来,洗个澡,换身衣服,马上就可以无事一身轻地投入到万家灯火中享受完全属于自己的生活,最起码有老婆孩子热炕头在等着他们,可是船员们却不行。他们全部的世界就是由来自天南地北的二十多个清一色的男人组成的群体,活动的空间也仅仅限于顶多三百米长五十米宽的被称为“流动的国土”的船舶上。
吃的是冷冻食品,新鲜蔬菜长期缺乏;
没有异性,没有网络,没有电视和报纸,甚至有时候连收音机也收不到任何的信号,工作之余所有的娱乐仅限于打个牌(带赌博性质的牌类在一般的船上是禁止的),下个棋,要么就看看早已不再新鲜的DVD或者书籍。然而这点娱乐也是没有保障的,对多数船员来说,随时(包括在睡梦中)都可能有临时出现的工作需要他们马上去做。给家人的电话,一般要等到船舶靠岸以后才有机会去打(如果没有紧急情况,船上的卫通电话是不让船员随便使用的,再说也还没有人阔到用卫星电话和家人聊天的程度)。
生活的枯燥,信息的闭塞,心理上的压抑,生理上的折磨,狂风巨浪的袭击,日益猖獗残忍的海盗的威胁。。。。。。这其中的任何一条在生活比较富裕,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恐怕都是难以让人接受的。但是做为一名船员却又必须全部接受和面对,并且这样的日子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十天半月而一过就是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且年复一年!
二 船员的待遇和地位如何
既然船员是这么样的一个职业,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去干呢? 金钱?兴趣?奉献?还是其它?据我所知,除了极个别五十多岁的合同制船员是为了干到55岁就可以退休不用上船以外,99%的人还都是为了一个字:钱。至于为兴趣干的,笔者至今还没有遇到一个;为奉献而干的,更不用说,何况如今就连国有大公司也不提这两个字了。
船员的工资水平因船公司,船舶吨位,航行区域等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并且近年来几乎每年都因物价的上涨,船员的短缺等因素而有程度不同的提高。拿笔者目前工作的船舶来说,中远集团,3万吨的船舶,环球无限航区,工资最高的船长每月3000美圆,工资最底的服务员每月600美圆,其他人都在这中间。这样的工资水平在中国的船员中算不上最高也算不上最低比较具有普遍意义。但是要说明的是船员不象飞机驾驶员或者火车司机,船员的工资仅仅是在你上船工作后才开始计算的,如果今天你离船了,那你明天就没有工资了(合同制船员在家休假期间倒是有工资,但是扣除各种基金以后却成了负数,也就是说在家休假期间每月还倒欠公司的钱)。这样一来船员的工资必然要大打折扣,如果再加上工资的含金量等因素折扣就更大了。至于工资以外的待遇,比如象其它国有企业里员工公费旅游,带薪休假,带薪学习,逢年过节发放购物券或者生活用品等之类的事情,对船员来讲几乎是不存在的。总之船员就象农民工:想赚钱,你必须拿起行囊出门,一旦回家了,你就是个完全自由的人,和你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当然象笔者这样的船员每月还要欠公司几百元钱)。
如果将历史倒退回去一二十年或者更长,船员在国人的心目中或许还意味着出国,美圆,买大件等字眼。但是在今天,一般见识人和船员这两个字联系起来的字眼却变成了辛苦,低学历,性饥渴等,只有那些对船员了解的更少的人和低收入者才会说船员工资高。而船员们自己呢,根据笔者长时间的观察和留意,从工资最低的服务员到工资最高的船长都有非常强的自卑心理,在任何场合,只要没有人知道自己的身份,宁可说自己是无业游民也绝不敢昂首挺胸说自己是船员。这一点其实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来:中国的许多行业都有各自的制服,比如军队,公检法,工商,税务,铁路,公路等,船员们也有,但是其它行业的人即使是个每月只有百八十元津贴的刚入伍的小兵都会穿着自己的制服昂然出入于各种场合,而船员们却没有这样的勇气,他们的制服就如同古时候新娘的嫁衣一样绝大部分时间是被压在箱子底层的(但压在箱子底层的原因却截然相反:嫁衣是因其珍贵,海员服是因其讨厌,只所以没有扔掉是因其毕竟是件衣服,而且崭新)。偶尔也有穿的,但那主人必定是老头子,并且制服上的肩章和袖章必定是被事先拆去了。

三 目前中国船员的现状
正因为船员这一职业在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只可加以弥补而不可根本改变的致命缺陷,收入的增幅缓慢远赶不上陆地工作人员及其它行业,加上中国目前船员管理方面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导致船员地位的低下和尴尬,做船员的优势如今已经荡然无存,甚至连起码的“体面工作”都难以实现,船员大量流失现象已经成了中国海运界的一大威胁。从普通水手到高级船长,从只有初中文化的到本科生,但凡能在陆地上找到一只饭碗的,哪怕只有船上工资的1/3甚或1/5,都毫不犹豫毅然决然地脱离了船员队伍。以笔者大学时的同班同学为例,毕业时全班29人有26人做了船员,可如今仍然“坚守岗位”者只有4人了。其他22人 有做船员中介的,有做船舶备件的,有改行做物流的,还有做药材,瓷器生意的。。。。。。去向可谓五花八门。如此一来,船公司负责船员调配的管理者在排兵布阵时捉襟见肘倒是小事,受害的还是在船上工作的船员:不是该休假的迟迟不能休假就是走了休假的却没有来接班的不得不出现以前从未有过的“缺员”现象,这样,本来就因船东的减员而一个萝卜一个坑的船上因公司没人可派而使船员们更加辛苦。
本来如今是一个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的时代,和其它行业一样人员跳槽是很常见的事情,在一个行业做了几年,经济上和经验上有了些积累,再去寻找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十分正常。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走的多,来的少,青黄不能相接以致出现“挨饿”局面。据笔者不完全的统计,十几年前海运学院的毕业生80%做了船员,而如今刚好反了个个:只有20%了,就这20%中也没有人有“长期作战”的准备。
一个职业,如果让人们视做洪水猛兽望而生畏的话,那就不仅仅是选择了这个职业的人们的悲哀,更是这个职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的失败!
四 笔者的建议
中国是个海运古国,又是海运大国,不能没有船员这样一个职业(最起码目前还不能,实际上中国因为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而正在成为世界上主要的船员输出国之一),那么如何尽快改变目前船员大量流失现象,并且尽快使船员成为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从而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身做船员是目前中国海运界的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
中国拥有恐怕是世界上最多的正规的海员培养院校和世界上最多的海员资源,条件可谓得天独厚,海运界的决策者所要做的仅仅是从立法和执法上对目前的状况加以改进(中国目前恐怕还没有什么《海员法》)。笔者根据自己做船员多年的切身感受,斗胆提出几点建议和想法,希望不算太离谱:
一 进一步提高船员工资。
船长,轮机长:4万元(税后月薪,人民币,以下同);三副,三管轮(职务最低的高级船员):2万元;服务员(职务最低的船员):1万元;其他船员的工资在这之间浮动。以中国目前的物价水平,这样的工资标准比较具有吸引力,而且船东也完全能够承受。
凭心而论,根据船员及其家人所做的付出和对船东所创造的效益,一个远洋船长/轮机长拿一百万人民币的年薪也远不为过。
记得海运界曾有人发出“如果让他们拿太高的工资,一两个合同期下来他们就不在上船了”这样的担心,笔者认为不但纯属多余,也有失公平。如果船员真的能在一两个合同期下来就有足够的钱不再上船的话,那将又会有多少人争着上船工作呢?中国有的是人,青黄不接的局面将永不会出现。再说,如果船员为社会所做的贡献真的值那么多钱,那么他们为什么不能拿那么多钱呢?仅仅是因为那杞人忧天式的担心吗?
二 高级船员公司化,普通船员市场化。
因为目前流失最严重的是高级船员(因为他们有更高的学历,更容易在陆地上或船员市场上找到职位),普通船员尚不算很缺,所以在体制改革上必须把重点放在高级船员身上。而目前很多高级船员之所以从公司跳到市场上,完全是因为各个船公司在工资待遇,管理方式等方面落后于市场造成的。因此,各个船公司要想留住人,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改善。
目前我国的高级船员绝大多数都是有着中专以上学历的可以称为知识分子的人,他们理应和其它行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国家干部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应有待遇,而不应该过着和农民工一样的生活方式(其实某种程度上他们连农民工都不如,农民工最起码还有几亩耕地,即使不出门赚钱,在家种田也能维持个温饱。而我们的这些学生出身的高级船员家里却无地可耕,如果由于某种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的原因两三年不能上船工作,连饭都没的吃了!这并不是夸大其辞或耸人听闻,笔者和多数同行都亲身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特别是九十年代后期航运市场低迷的时期)。所以笔者所提的“公司化”和大多数公司所提的“公司化”含义上有所区别:前者是从保护船员的角度出发的,而后者多是从方便于公司管理和控制的角度考虑的。
船员公司化后的理想结果是:公司给船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证,福利待遇,工作和学习机会以及不比市场上低太多的工资标准,船员给公司付出每年不少于多少个月(可经过专家调研后规定)的海上服务,真正形成“我靠公司生存,公司靠我发展”的局面。
三 改变船员工资的计算方法
如果船员在一年中完成了规定的工作时间,那么他们就应该象其它行业的工作人员一样,在休假的时间里也同样享受和他们在工作时一样的工资待遇。当然,如果他们没有,对他们的工资另行对待甚至解雇他们也无话可说,这样也消除了所有公司“如果休假时还给他们那么高的工资,那谁还愿意上船工作”的担心。
另外,在船员上下船的路途中,往往会因为居住地和船舶挂靠港口不在一个地方,恶劣天气或公司调度人员的失误造成的船期延迟等原因而耽误几天甚至十几天,这段对他们来说不算短的时间里没有工资也不合理。因为船员们为公司付出的不仅是他们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更重要的是他们和家人长期分居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上的代价。从离开家的那一天开始到回到家的那一天为止,这中间的所有时间都是他们和家人分居的时间,都应该是他们享受在船待遇的时间。
四 缩短船员每次在船工作时间
船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它的24小时工作制且一工作就是好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这期间不但没有星期天,没有节假日,没有和家人团聚的机会,甚至连和外界接触的机会都没有(船一年不回中国是非常正常的,对很多船员而言这一年内接触的人仅仅局限于同船的船员)。显然,这对一个人特别是年轻人的成长来说是极其残忍和难以想象的,对船员们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是难以估量也是难以用金钱来弥补的。这也是很多人包括靠船员来养活的船员管理者都觉得船员们“傻”,素质低的主要原因。所以,做为国家政策的决策者们在决策时要考虑到这一点,那就是尽量缩短船员一次在船的工作时间,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接触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致于成为“乃不知有汉”的桃源人,被人看不起,被时代所淘汰。
目前多数公司实行的船员一次需在船工作九个月左右的规定完全是为船东节约旅差费用和为船员调配人员省事考虑的,完全没有考虑船员们的感受,显然不属于人性化管理。目前发达国家的船员最长的工作时间是4-6个月,甚至还有2个月或者单航次工作的。倘若有一天我国也允许上船工作两个月或者一个航次就可以休假的话,那时候跑船将不单是为了生活所迫,为了赚钱,将是一种潇洒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也将会有更多的人投身其中。
五 取消对高级船员的学历限制
目前国家对高级船员的学历要求是中专以上,甚至还将要在2008年实行管理级船员要专科以上,船长,轮机长要有本科学历的规定。这种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提高高级船员的整体素质,但是却偏离了实际情况。
一是眼下在船上工作的持有本,专科学历的船员正一天天地大幅度减少;二是他们中间抱有一直在船上做到退休这样的远大理想者也不多见;三是目前航海院校的毕业生们大部分不再选择上船工作。可以想象,仅是这三点就会使国家的这一规定在执行不了多久就会宣告失败:届时将没有人参加船长/轮机长考试(够资格的不去考,想考的又不够资格)。
根据笔者的经验和以往的实际情况,船员虽然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业,但是主要依靠的是从业者的敬业精神和工作经验,和学历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所以,笔者愚见,暂时取消对高级船员的学历要求将是明智之举。
不论什么学历,只要你有符合规定的海上资历并且能通过海事局的考试,就可以提升为高级船员直到船长/轮机长。这样不但能缓解目前高级船员的供求矛盾,而且可以促使那些没有学历但有潜力的年轻普通船员更加努力工作,积极进取,让他们有个远大的前程。也许等有朝一日国家的船员政策改变了,船员的地位,待遇提高到不但本科生连研究生们都主动来做船员了,那时再对学历加以限制不迟。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国家应考虑把船员列入特殊工种并在婚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上给予船员特殊的关照,比如50岁就允许退休,船员的婚姻按照军婚对待,船员可以允许生育二胎等,这将大大提高船员的社会地位和这一职业的吸引力。

和其它行业相比,船员是个冷门行业;和其它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相比,船员队伍算是个弱小的群体。但是对海运界而言,船员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而不应该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要想把一个冷门行业变成个热门行业,其难度当然会很大。但是只要决策者们真正本着“一切为了船员”(许多船公司的口号)的原则,船员成为热门行业的目标将不会是天方夜谭,也不会遥不可及。
如果真的有一天,许多其它行业的年轻人甚至船公司的管理人员都纷纷辞职上船做船员,职业的流动不再是单纯的从海上到岸上,而是双向的,那么船员就成了一个正常的职业,他们也可以安心,体面地工作。
回答者: 60.27.115.* 2009-5-30 18:01
呵呵,海员这行是有些辛苦,常年在外漂,不过收入相比之下比陆地高很多。如果你是考海运学校的话还可以,如果只是高中毕业直接做的话你最高只能做到水手长,水手国内外人都多,而且不缺,然而高级船员一直都是处于缺乏状态,因为年轻人不能吃苦……如果你能吃苦想年轻多赚些钱的话可以考虑这个行业,记得是能吃苦为大前提。

轻松怎么说呢?如果你懂了了解了就轻松了,因为船东国内外的都有,也很多,各个方面要求也会不同,基本上来说海运学校出来之后18个月实习水手的活之后才有资格换证书就是三副正式白皮书,三副现在的价位大概在1900美金一个月左右浮动,当然有更高的也有更少的,船东不同、航线不同,价格就不同……

普通船员的话,水手要从一水、二水。。。慢慢做起来直到水手长封顶,水手长基本上1000美金就算非常高的了

至于为什么这么好的待遇却还是缺少海员呢?
我的回答是“不能吃苦……特别是现在的年轻人” 还有了解这个行业的人不多也是一个方面再一个也算是高危工作

其他的没有了,应该很全面了吧?祝你选择好自己未来的路……

7. 渡船船员培训的内容包括哪些

与其他同等级船舶的船员培训内容是一样的。具体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8. 船舶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有哪些内容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几点参考意见》

9. 海员mlc都培训哪些内容

公约要求,最低配员为10人以上的船舶,必须配备专职厨师
- 船舶厨师只持有内劳动部门容颁发的厨师证已不能满足公约规定的要求
- 厨师必须到具备船上厨师培训能力和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获得证书
- 没有MLC厨师培训证书,厨师将不能胜任船上厨师一职

10. 船员培训制度

不知道你找的是不是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部海事局 【2009-07-02】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06日 (中央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于收悉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和有关港务监督。如批准,则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许可证》系指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载明船员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资格的证明文件。
《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临时《许可证》仅用于培训机构在其质量体系试运行期间所开展的船员培训。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管理机关);
(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规模和地点;
(三)负责相应船员培训监督管理的港务监督;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时,制作正本一份签发给培训机构,同时制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一)款内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需增加船员培训项目或规模的,按本规则规定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签发《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每期船员培训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经核准的培训计划和纲要开展培训;
(二)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培训任务的教员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四)培训机构应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规模、地点开展船员培训;
(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不能符合上述一项或几项要求开展培训,影响培训质量的,有关港务监督对该期培训不予认可,不受理考试和评估,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向有关港务监督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四)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具的《船员培训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是否同意开始培训。如同意,港务监督应将考试、评估计划和审核情况反馈给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应符合本条规定并得到港务监督的认可:
(一)符合规定学历、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已接受相应的教学培训和指导;
(二)与受训学员的资格相当,并具备相应的海上经历;
(三)具备完全胜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的能力;
(四)对相应的培训纲要、目的、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和规范有足够的熟悉和正确的认识。
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员应接受过相应的模拟器教学技术指导、具备相应的真实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四分之三的学员,即失去参加考试、评估和申请发证的资格,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应保证模拟器符合STCW
78/95公约附则1/1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第A-I/12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应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并且:
(一)适合于所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二)能模拟有关船上设备的操作特性,包括设备特点、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达到培训目标所要求的真实水平;
(三)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学员获得培训目标所要求的有关技能;
(四)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能够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失常状态;
(五)备有一个能使学员、教员、设备、模拟的环境沟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接口;
(六)适合于评估目标,具有可由教员、评估人员监控、记录、评估训练情况的功能。
用于船员培训的模拟器,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全面、适当的模拟器培训计划和程序,并选定具体的、尽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培训机构在确定模拟器培训程序、目标和任务时,除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提及的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STCW规则第B-I/12节的指南。
第二十八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和船舶,应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业的同时,使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船上培训计划、程序、规范和实施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经认可,保证《船上培训记录簿》内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船公司应将学员名册和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名单及资历报送有关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至少就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一)培训纲要、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学员参加培训和通过考试、评估的情况。
(三)教员教学的情况。
(四)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和培训器材消耗增补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训的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二)、(三)和(四)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一)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五)款规定的船上培训的学员,由有关船舶的船长负责评估,并经船员所在的公司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就本规则而言,考试即书面考试,测验学员经过培训所掌握的知识水平;评估即实际操作考试,检验学员经过训练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考试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等方式,评估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器测验、口试、听力测验、计算机辅助测验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员经考试、评估合格,符合规定的见习要求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上服务资历或与之相当的专业工作经历,并且:
(一)熟悉相应的培训纲要、目标和程序;
(二)熟悉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三)对培训考试、评估的内容具有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技能;
(四)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教育测量学培训,接受过有关考试、评估方法和实践的适当指导,并已获得考试、评估的实际经验。
如考试、评估涉及计算机、模拟器和船上设备,考试、评估人员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确操作规程,具有特定种类计算机辅助考试系统和模拟器评估的实际经验。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实施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执行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八条 为达到既定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目标而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均应包括内部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外部审核机制,以保证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有效,以及时发现的缺陷能获得及时的纠正。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实施外部审核的机构。港务监督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签发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证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组成审核组对实施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进行定期的、独立的审核,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重新确定其职责范围。
审核组将审核报告和结果报送主管机关。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范围和审核人员的资历。
第四十一条 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均应:
(一)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价;
(二)核实体系内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措施及补充措施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核实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的结果是否记入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注意;
(四)核实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行动。
第四十二条 参加外部审核的人员应由与被审单位的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组成,其资格由主管机关规定并认可。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定期审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有关审核情况和结果资料递交国际海事组织。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二)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
(五)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六)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
(七)违反其他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一)违反考场纪律;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
(三)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
(四)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各项船员培训的实施办法和培训纲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配备主管机关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所管辖的培训机构的档案,并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港务监督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持有STCW78/95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主管机关确认符合STCW78/95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非STCW78/95公约缔约国签发或承认的船员培训合格证,主管机关不予承认。
第五十四条 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参加船员培训的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此办法取得的《许可证》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本规则进行再有效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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