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资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
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② 杭州“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如何报名参加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
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函〔2008〕1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培养与用人单位需求、经济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就业创业,为打造“生活品质之城”集聚人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订单(定向)实训。订单实训指用人单位与实训机构订立委托实训合同,对新招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专业性入门实训。定向实训指实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招收高校毕业生,组织专业定向实训,并将实训合格者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持证上岗。高校毕业生经实训后,获得权威机构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实训证书,与杭州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就业;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实现创业。
(三)政府资助。高校毕业生通过订单(定向)实训,实现持证就业或创业后,政府对其实训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以鼓励高校毕业生留(来)杭创业就业。
(四)促进创业。以提高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为目标,培养一批大学生创业者和技能人才,帮助人才实现供需对接,发挥实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实训内容
由政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及有资质的实训机构,在市场调查、摸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大学生创业实训行动计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实训专业及规模,形成订单(定向)实训、持证上岗的机制,政府按比例予以资助。2008年先启动信息化人才实训、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大学生创业实训和技能培训等实训工作,以积累经验,逐步拓展。
(一)信息化人才实训。由市信息办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在软件开发、软件测试、LINUX技术、软件构架、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系统设计、游戏开发与设计、IT营销、电子商务、高级IT管理等10大领域开展实训。
(二)服务外包人才实训。由市外经贸局牵头组织实施。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需求或服务外包发包商提出的承接其发包业务的需求开展人才定制实训;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人才资质实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实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人才实训;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实训;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人员岗前业务技能实训等。
(三)大学生创业实训和技能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对大学生开展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实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内容根据需要确定。创业实训实行课堂教育、基地见习、导师帮带联动,启动“百家企业带动千名大学生创业,一人创业带动多人就业”的“双带动”行动,以创业促就业。
三、实训对象
(一)参加“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学员以在杭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也包括部分在校生、尚未就业的杭州籍大学毕业生和外地来杭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新招聘、待实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的大学毕业生。
(二)鼓励在杭高校与用人单位和实训机构进行合作,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创业实训。
四、实训机构
“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实训项目,应由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实训机构承办。
(一)实训机构必须具备必要的硬件和软件设施。硬件条件包括实训场地、技术设备、实习基地和开办经费等;软件条件包括实训计划、教材、师资和实训管理等。实训机构应联系一批业内专家和企业管理骨干担任实训指导老师。
实训机构原则上应实体运作,自负盈亏。
(二)充分利用在杭高校资源兴办实训机构,鼓励企业和高校联合举办专业实训。
鼓励在杭高校与用人单位对接,按市场需求实行订单教育,将专业实训项目纳入有关教学计划,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实训证书,为实现创业就业创造条件。
(三)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认证培训机构来杭开展创业实训。
(四)实训机构要与企业建立订单关系,按企业需求实训专业技术人才;也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实训,供企业和用人单位选用。
(五)实训形式可以多样化。除了课堂面授实训外,还可以利用函授、网络媒体远程教育以及考级考证等方式进行开放式创业实训。
五、政府资助
政府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参加“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实现在杭创业就业的,予以财政资助。
(一)实训机构要根据实训的内容、时间和成本等进行合理定价。实训项目的实训及考证收费标准要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核。订单实训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定向实训的费用,由参训个人先行支付。
(二)实训资助的基本条件:
1.获得国家认可的高校毕业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实训资格证书。
2.持证在杭州市创业或与对口行业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享受政府较高标准实训资助的紧缺型人才的合同年限不少于三年。
企业正常进行的内部员工实训,不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政府财政实行分类分级资助。
1.资助项目以初级实训为主,辅以其他等级实训。
在杭高校大学生以及尚未就业的杭州户籍大学毕业生参加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的创业实训,按80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参加技能培训的,政府按实训费用的5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
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人员参加其他专项从业技能培训的,政府按培训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一般不超过4000元/人。
2.对本市户籍的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其个人承担的创业实训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四)政府资助资金来源。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财政资助经费分担比例。
1.对在杭高校大学生和尚未就业的杭州户籍大学毕业生,参加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的创业实训和技能培训的,政府资助部分的实训费用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信息化等专项人才培训资助资金,市级用人单位承担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用人单位承担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用人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财政承担75%。
3.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资金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6号)规定执行。
4.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省级政府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
(五)参加实训的高校毕业生持证就业后,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实训费用资助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政府资助按照“谁支补谁”的原则进行。实训费用由企业先行承担的,由企业统一申请享受资助;实训费用由个人先行承担的,由个人申请享受资助。
(六)创业实训牵头部门负责政府资助的管理与兑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资助申请,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七)市级资助资金在市人才、促进就业、信息化、服务外包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鼓励各区、县(市)政府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六、实训管理
(一)加强对创业实训工作的领导。建立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指导小组,负责创业实训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统筹协调和落实资助政策,认定实训机构并进行绩效评估,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库,发布创业实训导向目录,设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组织各类人才招聘与供需洽谈活动,为人才实训与创业就业提供指导。指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委、外经贸局、信息办、工商局、物价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参加。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协调工作。
指导小组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分别由市信息办、外经贸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各专项实训工作。
(二)实训牵头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协助进行创业实训的有关工作。
(三)要加强对参与创业实训的实训机构等的管理,对学员满意率、考试合格率、创业就业成功率等进行考核与评估,加强对招生、收费、实训质量等的监督,确保实训活动规范、有序。
(四)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对实训工作先进单位(主要为相关实训机构、行业协会、高校等)进行表彰。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③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培训是多久
引言高校学来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自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全面反映。为了进一步做好和规范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提高资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针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和资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我校量身定做了一套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奖学金管理、助学金管理、困难生管理、困难补助管理、学生贷款管理、勤工助学管理、网上投票/问卷调查等,并能发布相关的新闻/政策/文件,实现资助相关信息自动统计、在线打印/导出功能等内容。通过这套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肠户斑鞠职角办携暴毛过校园网,实现在网络上申请各项资助,各二级学院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将通过网络,对各项申请进行审查、审批;且方便统计、查询和统筹管理。该系统实现了学生资助管理相关工作的网络化、自动化、集成化,将资助相关人员(学生处、院系辅导员、学生、各用人单位)紧密联系,并且将目前相对分割的“奖、贷、助、勤、补、免、缓”各项管理工作,整合到一个共用的数字平台,实现.
④ 大学生创业国家有相关补助吗
有。如下:
1、税收优惠: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国家免费提供有关内容培训。并给与相关资金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高校学生资助培训总结扩展阅读
大学生创业优势:
1、大学生往往对未来充满希望,他们有着年轻的血液、充满激情,以及“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而这些都是一个创业者应该具备的素质。
2、大学生在学校里学到了很多理论性的东西,有着较高层次的技术优势,而目前最有前途的事业就是开办高科技企业。技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大学生创业从一开始就必定会走向高科技、高技术含量的领域,“用智力换资本”是大学生创业的特色和必然之路。一些风险投资家往往就因为看中了大学生所掌握的先进技术,而愿意对其创业计划进行资助。
3、现代大学生有创新精神,有对传统观念和传统行业挑战的信心和欲望,而这种创新精神也往往造就了大学生创业的动力源泉,成为成功创业的精神基础。大学生心中怀揣创业梦想,努力打拼,创造了财富。
4、大学生创业的最大好处在于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增长社会实战经验,以及学以致用;最大的诱人之处是通过成功创业,可以实现自己的理想,证明自己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