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务员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培训总结怎么写
你好,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行政,形成国家的行政管理法律化。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依法规范其行政行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而对基层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而言,在日常的纳税服务、风险应对、稽查查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服,坚持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从当前税收发展大环境来看,通过近年来新参加工作的各类高水平公务员,以及各类能级考试,业务培训,税务干部的平均业务知识水平和政治素质及创新能力,都有大幅提升,但与法治要求、快速发张的经济形势等还难相适应。突出表现在: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税收业务知识了解不够深入,适用法律水平不高,习惯于用传统方式执法;尤其是在一些执法办案中,重实体轻程序,执法水平有所限制。个别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廉政执法的意识较差,执法中的语言态度问题以及用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作为交易,在税收执法中丧失原则破坏了税收法规的严肃性,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从工作我觉得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工作缺乏来自纳税人的外部监督。范坚局长在讲话中曾经提到:“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点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重中之重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决策权的监督制约。”目前不少纳税人自身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权力与义务,对税收相关法律一窍不通,更谈不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税务人员。曾经税务部门对某个体工商户开出发票存在疑问,前去核查,发现该份发票并非为该个体户所领购,面对税务人员的询问,该个体承认这票是别人帮他开的,但是他坚称按照三个点缴过税了,交给了帮他开票的人,对税法知识的缺乏容易导致纳税人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又容易造成税务人员说什么就是说么的情况,让税务人员的行为缺少外部监督,容易产生有法不依、吃拿卡要的情况产生。因此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的力度要加大,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普通百姓的普及力度。在宣传的方式上应该形式多样,通常在一些新政策、新规定、突发事件的宣传方面,多采取的是宣传栏、报纸等形式,但是仍有纳税人表示没看到,不了解,因此宣传应该多运用电视媒体、互联网、短信通知等普通群众容易接触到的方法手段,而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多采取税法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市场、进商会的新颖方式扎实开展活动,努力实现税收宣传全覆盖。只有当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才能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督促我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另一方面是基层人员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面对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形形色色的纳税人,税务人员自身的能力建设尤为重要,不仅要拥有精湛的业务技能,还要拥有高超的应变能力,更要突破过去的老套路,老思想,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的更新观念。从工作层面上看,基层税务干部工作繁重,很容易沦为做事的机器,知道工作怎么做,却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做,缺乏思考与思辨的能力;有时为了自身工作方便,甚至擅自变通政策,违反了税收相关法律;持着传统的习惯性思维,“以我为主、以执法者自居”的姿态,在执法过程中征纳双方地位失衡。只有知法才能懂法,只有懂法才能执法,因此在基层干部中,应该加强教训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活动,始终将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培训教育工作作为依法治税的基础性工程抓严抓实抓细。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意识,缓和税企矛盾,促进纳税遵从。适当开展执法艺术、应急处理培训,提高基层人员应变能力,达到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的层面。
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一句口号上,作为我们基层的执法人员。应该从自身做起,脚踏实地,扎实做好本职工作,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用好手中的权力,依法行政,为纳税人服务。
B. 如何从系统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优化工作总结
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内控制度。
为避免税务风险,财务工作者须把握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严格把握传统财务内控手段的前提下,对现代化知识技术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
2、加强信息管理建设。
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建立内、外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内、外部信息通畅,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3、优化外部环境。
一是强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征纳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 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二是认真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收宣传的目的是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而只有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才能谈到守法。三是做好行政协调工作,逐步建立起以“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4、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国家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我国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全国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这种情况下,需要注重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风险。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5、管理人员应提高税务风险意识。
作为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6、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政策。
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非税收因素对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增加效益。我国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精神的同时关注税收政策对经营效益的影响。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审时度势,正确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不必要的纳税成本。
C. 总结下房地产税务要注意哪些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中的常见问题:
(一)提前确认收入,预交、虚交税款。政府或税务部门在完不成收入增长目标或税收任务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约谈、先征后退、承诺给予其他政策优惠等方式。要求资金周转相对较为灵活的房地产企业将应于下年度入库的税款提前征收入库;或在无税源的情况下,虚交税款。
(二)推迟结转营业收入,延时纳税。审计中发现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少交税款的常见手法,主要表现为不按时结转经营收入、将售房款长期挂预收收人或放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进行收入结转时,只将购房首付款结转收入,不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及时确认收入;购房人提前交纳房款时,不按实际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等。
(三)利用“往来”科目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根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其他代有关部门收取的代收费用等。审计中发现,企业经常把其他收入通过往来款核算,以逃避纳税义务。此外,在银行按揭款上做文章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人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某些房地产公司利用金融按揭贷款售房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款项记人其他应付款,不作预售收入处理,从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四)利用不同项目间成本混转调减利润,偷逃税款。某些房地产企业往往同时开发好几个项目,有的处于预售阶段,有的项目已基本结束。多个房地产项目同时进行,应分项目核算成本。某些房地产公司往往故意将几个开发项目的成本混在一起,结转成本时,不是按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进行,而是在各项目间“随意”调整,以达到明亏暗赢的目的。
(五)利用“预提费用”账户,虚增成本、调整利润。税法规定,预提费用年末不得留有余额,但对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提费用。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房地产公司该账户年末往往存在大量结余。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虚增成本:一是对于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优惠政策而少付或不付各项费用仍照常提取,而不是按实际支付额列支。二是提取国家已取消的收费。
(六)利用借款利息偷逃税款。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前期,动用资金较大,筹集资金渠道较多。有的通过银行借贷、有的从企业拆借,还有的由企业职工集资,根据税法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实践中房地产公司往往将发生的利息全额进入开发成本.并且有些借款利率大大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另外,有的房地产公司从其投资方(同为房产经营公司)融入资金的借款利息全额扣除。而根据税法规定,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此外,由于收息方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为协同逃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出现了新的手法,即采取以低价房款先行售给借款企业或个人,后由其以出售二手房并与购房者到开发公司更名的方式套取现金、取得利息。
[NextPage]
二、审计对策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处在审计一线上的审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会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升计算机辅助审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在审计实务中不断增加审计经验,提高计算机分析数据水平和效率,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才能查处房地产企业偷税问题、查证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
(二)充分利用综合信息。一是利用以前年度纳税电子资料进行同一纳税人近年数据对比分析.以发现税种变化异常等问题。二是注重外调工作,善于发现新的问题。如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获取房地产项目预售和销售方面的信息。注意搜集网上和报纸杂志上的楼盘广告,以购房者身份到售楼处了解项目销售进度、实地查看楼盘建设情况等。三是多层次、多视角、多领域收集汇总有价值的信息材料。沿着房产立项、开发、销售等业务环节,对税务机关以外房产、建设、交易、按揭银行等诸多第三方的信息进行采集分析等。
(三)结合审计实践。
1、提高选案环节针对性。如对预征虚征税款问题,前期征管数据分析尤为重要.通常税收任务重的分局存在此类问题的可能性较大。通过对比分析其征管数据中12月份税收占全年的比例,配合进一步数据分析,往往准确性很高。如:一是筛查入库日期与税款所属期在同一个月的电子数据。正常情况下,税款入库日期应在税款所属期的下一个月,如果出现12月份缴纳税款所属期为12月的税款,则存在预征税款的嫌疑。二是筛查同一个月多次申报的电子数据,同一纳税人在一个月份中对同一税种应只申报缴纳一次。如果存在同一月份,特别在12月份对同一纳税人申报并征收2笔以上税款的纪录。往往也存在预征税款嫌疑。三是查找大额、整数入库税款纪录,这些税款往往以倒算的方式算出纳税基数,因为正常申报缴纳税款很少出现整数,可在查找出整数税款的基础上,再落实该税款申报缴纳的真实性、合规性,四是有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审计人员平时的了解,处于刚起步甚至项目尚未动工阶段,年末若突然出现大额营业税等税款入库,很可能有虚交税款的嫌疑。
2、重视实物信息核查。重点抓住项目数量、开发面积、开发地点、单位价格等四个环节。具体包括全面核实纳税人实际参与开发的项目数量、开发面积,各项目的开发地点,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竣工验收时间”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实项目的可售商品房面积,如通过抽查开发项目的回迁安置协议、联建协议、房屋销售合同,并根据开发项目坐落地点等客观情况判定回迁,联建商品房面积的真实性及可售面积的真实、核实开发项目的销售单价与同期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异常等。
3、加大售房合同检查力度延伸审计具体企业时,将售房合同与经营收入相核对,审查是否存在未按合同规定结转收入的问题。警惕往来账户,重点是挂账的应付款付款项及借款项目。对发生金额较大的业务要特别重视,审查是否将售房款废往来账户而未结盟转收入,或提取已减免的各项收费及乱进利息虚增成本等问题。
4、加强全面审查。不放过任何有关的蛛丝马迹,谨防税务机关协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抵防审计人员的做法。(高连云<青岛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