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员工如何坚决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这个社会充满了诱惑,随时可以让一个人背叛自己信守的情感、道德和工作原则。在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员工,他们为了一己私利,不顾领导和企业的利益,将企业的商业机密出卖给别人。然而,这么做一定会获得成功吗?
希尔是一家金属冶炼厂的技术骨干,由于工厂准备改变发展方向,希尔觉得工厂不再适合自己,他准备换一份工作。
由于希尔原来工厂在行业上的影响力以及他自身的能力,他要找一份工作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很多企业很早以前就来挖过他,但是都没有成功,这次是希尔主动要走,很多企业都认为是获得他的绝好机会。
很多企业对希尔都给出了很高的条件,但是希尔觉得这种高条件后面一定隐藏着另外一些东西。希尔知道不能为了某些优厚的报酬而背弃自己的某些原则。因此,希尔拒绝了很多企业的邀请。最后希尔决定去全美最大的金属冶炼企业应聘。
负责面试希尔的是该企业负责技术的副总经理,他对希尔的能力没有任何挑剔,但是却向他提出了一个让希尔很失望的问题:
“我们很高兴你能够加入我们企业,你的资历和能力都很出色。我听说你原来的厂家正在研究一个提炼金属的新技术,听说你也参与了这项技术的研发,我们企业也在研究这门新技术,你能够把你原来厂家研究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告诉我们吗?你知道这对我们企业意味着什么,这也是我们聘请你来我们企业的原因。”那位副总经理说。
“你的问题让我十分失望,看来市场竞争确实是需要一些非常手段,但是我不能答应你的要求。因为我有责任忠诚于我的企业,尽管我已经离开它了,但任何时候我都会这么做,因为信守忠诚比获得一份工作重要得多。”
就在希尔准备寻找另一家企业的时候,那位副总经理给希尔来了一封信,在信中他这么说道:“年轻人,你被录取了,并且是做我的助手,不仅是因为你的能力,更因为你的忠诚。”
每个企业都需要希尔这样的职员,你只有成为这样的人才能受到企业的重用。无论在哪个企业,你都应该保守企业和领导的机密,对企业的各种事情都不能随便张扬,一定要守口如瓶。
作为一名员工,不要忘了自己的角色,你需要为企业争取利益,而不是为你自己争利益。有时,企业与你个人在利益上也会发生冲突,这时你千万不能把企业利益置之度外。
作为企业的职员,任何时候都要在心里有一条准则:可为与不可为,决不能因为一点私利而违背自己做人的准则。
B. 保守商业秘密是义务吗
保守商业秘密当然是义务
就算是没有明确规定
根绝法律的一般原则也可以认定
C. 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应注意什么
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一)劳动法保护
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民法保护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违约之诉的根据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通则》第117、130、134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刑法保护
依据如下: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D. 保守商业秘密和竟业禁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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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保密措施和设定竞业限制义务,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两者联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比较显著的。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限制是一种限制权利。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权,也即是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主体称为“权利人”,显然是将商业秘密当作一种权利对待,《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归入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范围中去,并将侵犯商业秘密同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并列,无疑是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而且《刑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成为“所有人”,表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可以享有所有权。
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由于离职员工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势必会导致员工无法利用这些谋生技能,限制了个人发展。但这并不表明竞业限制是违法的,因为通过协议约定限制了该员工的一部分就业权,即给员工设定了一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约定的行业范围就业的义务,法律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高两年。《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同一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即使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原职工有义务遵循信用诚实的原则保密。保密义务是一种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作为义务。即使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只要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尚未丧失,并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延续;那种将保密义务的期间与保密协议或者主合同的期限划等号的观点是错误的,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竞业限制由于不允许员工离职后使用自己熟悉的经验、技能,会影响其生活的质量甚至生存。如果禁止期间规定的太长,超过了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必要限度,势必侵害劳动者的正当的劳动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保守秘密是《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不需要支付保密费。即使约定保密费,一方未支付费用时,保密义务人也不能以欠费为由,违反保密协议而泄密。说到底,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永远遵守保密义务。保密协议的作用仅仅在与书面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同时可以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后的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
由于竞业限制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或者企业没有支付,劳动者可以催告用人单位协商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撤消则该条款;其次,竞业限制必须慎重,约定的范围必须准确,如果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损害了员工的劳动权、择业权,法院就会以违法宪法权利为由,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四)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的离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没有约定则没有义务。
违反保密的行为往往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企业不容易举证,诉讼的难度较大。而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因为就职于竞争企业或自营竞争性业务,则是外在易见的事实,举证较易。
综上,商业秘密权利的产生来自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换言之,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限制的效力,取决于协议双方约定的时间及地域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 期限最长为两年。义务人违反竞业限制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而义务人竞业限制期满,也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E. 企业规定员工离职后终身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合理
企业规定员来工离职源后终身保守商业秘密是不合理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时间不能超过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F.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样本如下:
甲方:*******公司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员工,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包括试用期)所接触和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认定以下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一)公司的商业信息: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二)公司的技术信息: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三)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员工待遇及薪水发放等相关信息;
(四)甲乙方工作职务相关的业务或技术以及其他资讯的机密;
(五)甲方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或其他协议;
(六)其它甲方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
第二条 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职责,δ经甲方批准或同意(国家法律要求除外),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甲方商业秘密。
第三条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私人身份或代表甲方名义任意发表有关甲方商业秘密的谈话或书面报告及文章。
第四条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外兼任其他单λ(公司、机构或个人)的任何职务或接受财、物或其他辅助,也不得有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日常业务中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在必要情况下,乙方可以向客户透©甲方认为是商业秘密的资料,但其结果(包括引致结果)须对甲方有利并不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且这种透©商业秘密的行动须事先得到甲方主管书面批准或同意。
第六条 乙方同意离职后三年内δ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甲方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同意不直接和间接从事与甲方业务竞争的商业活动。甲方有权在乙方离职时选择,是否要求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甲方将给予乙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乙方同意遵守上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协议书的规定,如有Υ反,乙方除依照甲方规章制度接受处理外,须支付Υ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当负完全损失赔偿责任,并还应承担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追究。
第八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增补。所增补的协议不得与本协议有冲突,且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有效期可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甲方:*********公司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
G. 保守商业秘密的案例,急急急急急急!!!
中央驻港联络办公室昨日发表声明,实前秘书长蔡小洪因涉嫌露国家机密等犯罪行为,现正由内地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声明称外国情报机关长期针对和利用香港从事徵募、策反、窃密等间谍活动,蔡小洪案仅冰山一角。可靠消息人士透露,蔡小洪涉嫌被英国情报系统收买,涉及款项达数百万元,他妻儿现时身在英国,据知今次拘捕行动由北京高层亲自拍板。
消息人士透露,涉嫌收买蔡小洪的,正是统治了香港百年之久的英国政府辖下的情报系统。蔡小洪长期在港工作,调查当局相信他早在九七回归前已被收买,漏国家机密予英国的情报机关,有关方面正重新评估案件对内部的损害程度。消息说,蔡小洪的妻儿早已取得单程来港,现时应该身在英国,但未知这是否为蔡被收买的交换条件之一。
本报昨日向英国驻港总领事馆查询有关消息,发言人表示不评论有关情报方面的资料。中联办有关负责人昨日罕有地透过香港中通社实有关消息说:「有香港报章报道了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原秘书长蔡小洪涉嫌受贿出卖国家机密事,本社记者就此走访了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原秘书长蔡小洪因涉嫌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现由内地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据悉,蔡小洪正接受北京国家安全部人员调查。
蔡案仅冰山一角。
该负责人更承认,蔡小洪案只是冰山一角:「有关部门近年来破获的多起间谍案件显示,外国间谍情报机关长期针对和利用香港从事徵募、策反、窃密等间谍活动。蔡小洪案只是外国间谍情报机关在香港进行间谍活动的案件之一。」有熟悉中方的人士指出,中方不惜藉案件表明态度,让外国在港的情报机关知所收敛,明白中方警惕事态严重。
由於蔡小洪身份敏感,官阶亦不算低,要对这些人「动手」进行监视行动,搜集足够据进行拘捕行动,起码需要两年时间。虽然蔡小洪在七.一游行后的七、八月期间被捕,不排除有人在此期间对外密,影响中方部署。
消息人士指出,中联办暗示蔡小洪案只是冰山一角确是事实,明香港是一个何等杂的地区,各国情报系统云集香港,当中涉及政治角力,谁胜谁负与情报搜集不无关。不过,事件亦反映中方外派人员质素参差,确实有人受不住金钱诱惑而被外国情报机关收买。
H. 怎样保守商业机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内
(1)与员工签订保密容协议。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
(4)离职员工的管理。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知悉范围,认知难度,获取难度”的三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识:
(1)限制了接触范围;
(2)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
(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
(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具体的一些保密措施下面我们还要详细讲述。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I. 保守商业秘密,是一个员工的基本素质怎么理解
每个员工都有义务去维护,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