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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培训总结

发布时间:2020-12-04 04:36:06

❶ 如何对新员工进行工会知识培训

召集大家,开个培训会。准备资料,准备讲师。

❷ 工会宣传联络员培训班心得体会

新闻宣传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9月3日-4日,我有幸参加了由 X X 区委宣传部举办的‚2011年 X X 新闻宣传联络员、通讯员培训班‛,与各乡、街、区直各众多创造单位的新闻宣传联络员、通讯员共230余人一起,系统的了解、学习了新闻迅速腾达写作的一些要点和技巧,使我受益匪浅,获益良多。
作为一名宣传战线的新人空间,我是第一次参加这类培训,给我的触动非常深刻。短短两天的培训,虽然不能从写作水平和写作方式上使自己有飞跃式的提高,但是它却极大的开拓了自己的视野,让我的眼界豁然开朗。
这次‚新闻写作‛培训,几位老师结合自身的写作体会、经验心得,用独特的方式向我们讲解了新闻写作的要点和技巧。如X X 讲的‚抓题材要恪守新、奇、特、独,做稿子要讲求精、准、狠、美‛、‚用散文的手段讲述新闻‛、‚写稿子要犯‘偏头风’‛,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就是要求我们换个角度看问题,平时要多观察生活,从小处入手,从大处着眼,找准新闻写作的着力点、切入点和结合点,写有深度、有思想的东西去吸引读者。特别是他提到曾写的一篇新闻报道《云溪今天无新闻》,其对新闻超强的敏锐感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及对新闻工作的热爱、执着让我感到很震撼,有如此态度、有如此精神,想不写好新闻稿件都很难。而X X 讲的‚新闻要以策划为先‛、‚网络新闻的力度不可估量‛等,又从另一个角度对新闻写作特别是网络新闻的写作有了一个新的诠释,新闻报道不仅仅是告诉人家发生了什么事情,更要在注重真实的前提下做好新闻的策划

❸ 工会培训内容有哪些

你应该说清楚:是工会组织内部培训,还是工会为职工组织的培训。
工会组织内部版培训权有岗位培训(包括主席上岗、各专项工作、新形势、新政策等)
为职工组织的培训有:岗位技术培训,下岗待业技术培训等
培训的形式有:讲座、参观、竞赛、答题等

❹ 工会干部培训学习内容有哪些

你应该说清楚:是工会组织内部培训,还是工会为职工组织的培训。
工会组织内部培训有岗位培训(包括主席上岗、各专项工作、新形势、新政策等)
为职工组织的培训有:岗位技术培训,下岗待业技术培训等
培训的形式有:讲座、参观、竞赛、答题等

❺ 工会如何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创新工作

目前,工会开展的技术培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的培训,即开展不同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提高职工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训,主要是创造学培训。下面,我们分两次讲解:先讲技术培训和技术创新,然后讲创造学培训。 第一讲:技能培训和技术创新 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技术创新,是工会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具体措施,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和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工会开展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 技术工人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经济腾飞的重要保证。当前,技术工人素质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现有技术工人只占全部工人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多数是初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仅占4%,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这一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的提高。另外,1亿多的农民工整体上处于无技能或低技能状态,他们中大约只有9%的人接受过技能培训。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29%,与发达国家60%一80%的水平相差甚远。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缺少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科技含量高的产品,要靠技术工人制造;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要靠高技能的技术工人来操作。技术工人技术素质偏低,不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一五”时期尤为关键。“十一五”期间,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仅需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而且需要建设一支技术过硬的职工队伍;不仅需要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迫切需要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 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工会开展技能培训,既是贯彻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技能人才,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提高职工就业竞争能力,维护职工发展权的需要。二、技能培训的作用据有关资料介绍,一个大学毕业生所学知识仅占其需要的职业技能知识的1/10左右,大量知识和技能是靠走上工作岗位后的“再教育”完成的。另外,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会使原来已经获得的知识落伍。为了克服这种知识老化,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再教育”,不断更新和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水平,对于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技能培训发挥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提高劳动生产率 通过对员工的在职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可以推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如亚当·斯密在200年前曾指出:一个工人技能的提高,如同一部机器或一种工具的改进一样,可以节约劳动,提高效率。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料表明,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生可提高劳动生产率43%,初中毕业生可提高108%,大学毕业生则可达300%。(二)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竞争力 培训使员工的知识不断增加、技能不断增强,其创新能力也会随之提高。因而,经过培训的员工通过参与技术创新或产品创新等方式可以直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同时,利用其掌握的先进技能,可以对既定的物质资料进行深度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企业员工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水平,可以提高其技术熟练程度和技术应用能力,从而使科技成果转化率得到提高,更加充分地发挥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作用,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四)提高职工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职工通过参加技能培训,有的取得技术资格证书;有的成长为一专多能的技的掌握了新兴的技术技能,提高了就业竞争力。这就为他们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通过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速经济增长。日本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工人教育水平每提高一个等级,技术革新者的比例就平均增长6%。一般工人提出的革新建议约能降低成本5%;经过一定训练的技术人员的建议,约能降低成本10%一15%;而受过良好教育的管理人员创造和推广的现代科学管理技术,则可以降低成本30%以上。三、工会开展技能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一)工会开展技能培训的种类 目前工会开展的技能培训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企业内部面向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培训;一种是面向社会开展的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二)企业内部开展的技能培训 1、培训内容与方式 企业技能培训包括基础性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基础性培训内容包括应知培训和应会培训两个方面。应知培训的内容由三基知识、专业知识、外延知识三方面组成。三基知识指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计算。基本原理是指实现各工序过程原理,相关信息、仪器、工具检测装置的工作原理(包括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是指与专业相关的基本知识,包括物性知识、工艺知识、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基本计算是指本专业工艺过程(或工作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技术和工艺参数的运算、成本分析与计算。专业知识培训是一种综合运用三基知识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可根据技术标准中应会的代表性工作实例,进行专业性技术训练,以提高应对多变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外延知识培训,是在完成专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帮助学员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知识的培训。技术等级培训,是根据国家技术型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而进行的培训。适应性培训,主要是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的需要,随时进行短期培训,使职工掌握技术进步和新设备所需要的相应技术和技能。 在培训的方式上,除了技术等级培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外,企业培训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采取轮训或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每年设一个或多个培训专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职工进行以关键生产工艺和重点专业知识为内容的强化培训。如,以“应知应会”为内容的滚动出题答卷培训,以全员工艺流程比赛、征集事故预想方案、现场单兵教练为内容的系列培训以及模拟特定场景的突发事故、特殊情况演练等专题的强化培训,使职工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得到全面提高。 2.技能培训相关要求 一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科研生产的关键、难点,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吸引职工参加,并及时调整培训重点,不断更新培训内容,紧紧跟踪和反映企业技术进步的要求,不断改善培训手段和教学方法。实践证明,培训与企业实际需要结合得越紧密,就越受到企业行政和职工群众的欢迎。二要突出技能培训的实用性和实效性。要根据职工发展的需要,力求使职工掌握多种技能,不断提高广大职工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促进职工向知识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发展。三要注重有效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工会干校、工人文化宫、职工大学、职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等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并与社会力量联合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充分发挥职工技协的作用,利用技协的组织、人才和阵地优势,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中发挥其作用,建立职工技能实训基地,培养高技能人才,并推动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一体化。 (三)面向社会开展的技能培训 面向社会开展的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是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通过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培训是面对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培训,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其掌握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成功开业率和稳定经营率,实现创业带动更多就业的效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面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目的是使其提高职业技能后实现转移就业。关于这几种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28号)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其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须执行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劳动竞赛工作的功能和特点。劳动竞赛只有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前提下才会开展,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竞赛。劳动竞赛是在职工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只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受到尊重、利益受到保证的情况下,职工才会把企业的发展和自身的前途联系起来,才会产生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产生竞赛的愿望。反之,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职工利益受到侵犯,职工不关心企业的发展,也不会竞赛的愿望。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劳动竞赛也就不可能开展起来。劳动竞赛的功能 1、创造功能:劳动竞赛不是一般的劳动,而是创造劳动,其本质在于他的创造性。劳动竞赛能有效地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发人的创造热情,因而竞赛成果要优于人在正常工作下取得的成果。 2、激励功能:劳动竞赛的激励功能是指通过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激发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把蕴藏在职工中的智慧、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出来,从而产生对工作的热情和进取心,并把这种热情和进取心变成行动,达到竞赛的目的。职工通过劳动竞赛,可以得到相应的物质利益,或者获得某种荣誉而产生自豪感,得到精神的愉悦。劳动竞赛正是这样激发职工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更好成绩,做出更大的贡献。 3、教育功能:劳动竞赛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职工通过劳动竞赛可以学到先进的文化知识、技能和经验,开阔自己的眼界,丰富自己的经验,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岗位竞争能力,同时发现自己的不足,找到差距,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二是通过劳动竞赛可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正确的导向,用先进人物的优秀品质感染职工,使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劳动竞赛的特点 1、群众性:群众性是劳动竞赛的首要特点。劳动竞赛的群众性不仅表现在它吸引了千百万职工群众自觉自愿地积极参加,而且表现在指导思想上和各个环节上都坚持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它强调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职工在竞赛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尊重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强调在竞赛过程中职工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激励,主动为企业创一流成绩,做一流贡献,劳动竞赛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建立在职工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而不是依靠行政命令。 2、广泛性:劳动竞赛的广泛性首先表现为参与者的广泛性,无论是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都可以参与竞赛。组织领导上有党政工齐抓共管,竞赛可以在企业内部进行,也可以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其次表现为竞赛内容的广泛性,从生产到流通,从经营到管理都可以纳入竞赛之中,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再次表现为竞赛影响的广泛性,在劳动竞赛中形成的学赶先进的热潮和产生的先进模范人物,影响和带动着全社会,促进了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民主性:劳动竞赛不仅是调动职工积极性、推动企业发展的一种方式,同时又是调动广大职工发挥主动性,自觉参加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形式。劳动竞赛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生产和管理中来。在劳动竞赛中,实行的是自下而上的群众自我管理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民主管理方法,有利于职工通过自我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劳动竞赛还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职工通过竞赛,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提出意见,从而达到参与企业管理的目的。(二)劳动竞赛工作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原则劳动竞赛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因此,一方面,劳动竞赛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把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引导到战胜困难、克服危机、完成“保、渡、上”奋斗目标上来。另一方面,劳动竞赛的组织者必须了解企业“保、渡、上”的目标和任务,把它作为劳动竞赛的目标,并在竞赛中努力完成。 2、“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原则现在是知识爆炸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更要注意通过劳动竞赛,达到“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效果,把少数人的先进经验变成企业的财富,不断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 3、有利于职工群众参与的原则劳动竞赛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活动,因此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动群众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竞赛目标,吸引职工自觉自愿参与竞赛。 4、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奖励是劳动竞赛必不可少的环节,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在物质奖励上,对在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与奖励;在精神鼓励上,要对竞赛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通过多形式给予表彰,以激发职工参加竞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开展劳动竞赛必须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要促进企业发展,又要让职工受益达到企业和职工双赢。一方面,劳动竞赛不能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借开展劳动竞赛延长工作时间,加大劳动强度。另一方面,劳动竞赛在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同时,必须让职工得到相应的回报。对职工的技术创新成果,具备条件的应帮助职工申请专利,保护职工的知识产权。(三)劳动竞赛工作的领导机构 企业劳动竞赛一般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最好企业党政工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竞赛方案、内容和目标,制定竞赛规则,审议竞赛预决算,决定竞赛奖励和表彰先进者。工会应负责劳动竞赛的日常组织、管理等具体工作。职责是:提出劳动竞赛的计划目标,制定劳动竞赛实施方案和考核、评选、表彰、奖励办法,总结、推广竞赛活动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指导竞赛健康发展。(四)劳动竞赛工作的目标确定竞赛目标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在促进生产经营完成的同时,注意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确定目标既要考虑先进性,又要考虑可行性;既不可定得过高,也不能定得过低。目标过高容易使人失去信心,目标过低就会失去竞赛的意义。目前开展劳动竞赛,应把“保、渡、上”的目标和任务当作竞赛的目标,并逐层分解到各个竞赛单元。(五)劳动竞赛工作的方案竞赛目标确定后,就要制定劳动竞赛方案。竞赛方案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而言,竞赛方案应有以下内容:劳动竞赛名称,如“共同约定” 劳动竞赛;竞赛指导思想;竞赛形式;竞赛内容、要求、标准和目标;参赛范围和人员;竞赛起止时间;竞赛考评和奖励办法。竞赛方案的制定要体现群众性、可行性、为大多数参赛者接受,力求指导思想明确、竞赛方法规范、竞赛程序合理、评比奖励公平,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参赛者的积极性。(六)劳动竞赛工作的组织实施竞赛方案经过一定程序正式确定后,就要组织实施。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主要是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让参赛职工明确竞赛的意义、方法、目的和要求等,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竞赛姿态和参赛心理。二是做好竞赛过程中的组织指导工作,以保证竞赛活动按照竞赛方案顺利进行。(七)竞赛评比、表彰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评比和表彰是劳动竞赛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在评比和表彰工作中要注意做到:一是评比力求准确公正,要把那些在劳动竞赛中真正优胜的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二是对优胜者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要与贡献相适应,真正起到表彰先进、激励职工的作用,使劳动竞赛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劳动竞赛的重要环节。通过总结先进经验,把竞赛中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先进工作法和先进操作法加以推广,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是劳动竞赛的目的之一。推广先进经验的方法有开展成果评选表彰、进行现场表演、组织大家按先进操作法工作等。推广先进经验,还要注意发挥先进人物的品牌效应,同时要注意保护职工的知识产权。

❻ 求一篇关于工会干部培训的通讯报道。

区工会干部读书班圆满结束

8月14日,为期两天的区工会干部培训班圆满结束。来自我区各街版道、乡镇、系统权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共110人参加了这次读书班。系统的学习和探讨了有关基层工会组建,民主管理,维权和谐,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特色工会理论和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工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为贯彻落实全市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新时期工会工作任务,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的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省总研究室主任同志、市总民管部部长同志,法律部部长同志,区总工会主席同志参加了读书班并做了专业讲课。

❼ 工会培训内容有哪些

你应该说清楚:是工会组织内部培训,还是工会为职工组织的培训。工会组织内部培训有岗位培训(包括主席上岗、各专项工作、新形势、新政策等)为职工组织的培训有:岗位技术培训,下岗待业技术培训等培训的形式有:讲座、参观、竞赛、答题等

❽ 劳动合同法草案培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6-03-24 17:46:08)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具有撤销请求权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消灭。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撤销请求权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销请求权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或者经商劳动者同意,由合并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分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划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或者经商劳动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延缓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

(二)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本条第一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力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十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以及与劳动者恶意串通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的,已经取得的报酬予以收缴。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止或者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由出资人(发包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十二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第六十四条 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尚未处理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完)

————————————

劳动合同法草案广征民意

本报讯(记者王丽 实习生李媛)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3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方便我省群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本报将联合省人大财经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分为七章65条。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结合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要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更符合实际,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该草案还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集思广益。

为便于我省广大群众对草案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本报联合省人大财经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通三大沟通平台征集读者意见,期待着您的参与。您的意见和建议将被忠实地反馈至全国人大。欢迎有关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提出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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