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万科的企业文化
以下内容参考于网络,希望对能帮到你。
2007年,万科集团更换标识。标识语“建筑无限生活”更改为“让建筑赞美生命”。新标识由四个"V"组成。其寓意如下:
1、四个“V”旋转围合而成中国传统民宅中常见的窗花纹样,体现了万科专注于中国住宅产业的业务战略。
2、四个“V”朝向不同角度,寓意万科理解生而不同的人期盼无限可能的生活空间,积极响应客户的各种需要,创造性的为人们提供各种差异化的理想居住空间。
3、四个“V”形状规整有序,象征万科推进更加工业化的全新建筑模式,从而提高住宅质量水准,减少环境污染和材料浪费。
4、四个“V”相互呼应循环往复,代表万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可持续发展经营理念。
5、四个“V” 鲜艳活泼,寓意万科员工生趣盎然、健康丰盛、充满自信的性格特征。
建筑为了生命
住宅建筑为了生命而存在,又为了生命而发展。只有在适宜于个人的生活空间中,人们才能更多地感受生命的价值。而人类生命的升华又在呼唤着更安全、更方便、更舒适、更优美、更自然的居住空间。我们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满足各种人群多样化的居住需要,为人类生命所必需的生活空间提供无限新的可能。
建筑延拓生命
住宅的建筑和使用过程充满了人与环境的对话。优秀的建筑不仅倾听人类生命的呼唤,而且也努力响应自然生命的需要,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在自然生态环境变得异常脆弱的今天,万科一直在探索如何让未来住宅的建造和使用都成为自然生命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
正在进行的一些试验将有希望大幅度减少建筑过程的资源消耗,也将帮助人们在住房使用中更多地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使用各种资源。
建筑充满生命
住宅建筑本身可以因扎根于历史、尊重自然、或因其独特创意而让自身充溢着生命。我们看到,很久以前我们前辈留下的住宅到今天还在为我们提供着关于采光、通风、人居交流的设计灵感;在城市化进程中,人们也越来越重视保留更多“都市的记忆”,以便能够更好地领悟历史的沉积,让新的住宅建筑更多地获得与特定土地紧密关联的人文记忆的滋养。 因此万科人越来越以培育生命的心态满怀敬畏地精心建造每一栋住宅。
建筑有爱 :当价格成为打动消费者的利器,建筑更应有爱;
生活有爱:当忙碌的工作占据了大半时间,生活更应有爱;
服务有爱:当客户是上帝响彻人们耳边时,服务更应有爱
⑵ 粤西地区---茂名、湛江、阳江产业转移的优势和劣势!
电白县人民政府
(2009年3月18日)
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园位于电白县水东镇北部,总规划面积6000亩,于2005年12月动工建设,2006年6月获得省政府认定。近年来,电白县与广州市江高镇两地联手合作,以争创省优秀产业转移示范工业园为目标,积极创新发展思路,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努力争取和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了园区科学发展。目前园区已吸引了58家企业落户建设,总投资6亿元(其中年产值超亿元企业5家),园区企业年生产总值约20亿元,初步形成了以水海产品加工、纺织制衣、香精香料三大支柱产业体系;可提供就业岗位1.2万个,现从业人员6300多个;2008年园区税收达8000万元,累计创税近3亿元。随着园区不断发展,为实现电白、江高两地“互利共赢”、承接“双转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发展模式,促进合作共赢
1、创新合作管理理念。我们创新“政府搭台,公司化运作”的合作模式,即是由江高、电白双方政府搭台,签订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成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制定工业园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实行不定期会议机制。在园区落户投产的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的留成部分,实行按投资比例利益分成。待产业转移工业园建成后,预计承接产业的年均工业总产值达20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7亿元以上,解决就业5万人以上,双方都有巨大的预期收益。为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明确了以电白县投资服务中心为主,协调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机制密切合作双方的联系。同时,引入多家社会民间资本注册成立联合开发公司,按照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运作“七统一”标准,在政府的协调下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逐步走出了一条“政府搭台,公司化运作”的工业园区发展模式。
2、创新园区建设投入主体。坚持政府为投入主体,在电白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先后共投入了1.1亿元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为解决政府投入资金不足问题,通过多元化投资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园区建设。如园区的第一期开发建设,引进了广州鼎威公司投资开发,建起厂房出租,为一些资金周转一时困难的转移企业及时创造了落户条件。又如第二期1700多亩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采取坚持走市场化路子,成功引入香港贵联集团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该公司计划投入5000万元进行平整土地、完善园区配套设施等。通过吸引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拓宽资金建设渠道,缓解园区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
二、强化产业规模,夯实园区发展基础
电白县是海洋大县,具有全国十大渔港之一的博贺渔港,县内有海水、淡水养殖场20多万亩,且香精香料行业,占有全国香精香料市场份额的70%以上,这些是电白的传统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对此,我们立足资源优势,加强招商引资,先后引入了佳辉、长兴、海宝等水海产品加工企业;发挥电白香精企业家多、规模大的优势,引导了一部分在外或本地的香精香料企业入园。同时,立足于园区的功能分区,逐步引进了健展、新永明等外向型项目。特别是近年来,我们通过扶持园区企业联合、兼并等方式,促进园区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以华旭升等企业为主的香精香料产业,以健展花式纱公司为龙头的纺织制衣产业,以长兴、佳辉为龙头的水海产品加工产业三大支柱产业体系。去年,园区创税收8000多万元,占电白县工业税收的21%,园区产出密度达到41万元/亩。
三、加强规划管理,保持园区科学发展
在园区的规划建设中,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规划产业布局,科学安排建设进度,有序推进园区开发建设。
1、严谨推进建设进度。为科学利用园区有限的用地,我们把工业园划分为农副产品加工区、香精香料加工区、服装制衣加工区、电子电器加工区、石化乙烯深加工区、高新科技发展区及其它加工区等小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是分“三步走”:首期,我们依托原电白县工业区1300亩用地的良好基础,政府投入近1.1亿元,以及省支持的一千多万元,建成水泥路6公里、地下排水管道10公里、排污管道10公里,电力供电线路全园贯通,自来水管网到达每一个企业用地边,县城公交车在园区设有上落点,路灯、通信、电视、绿化等公共设施基本完善,实现了园区的“七通一平”,并已逐步增设仓储、物流、商检、工商、银行、税务等公共服务系统,为园区未来20年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第二期,开发1300多亩工业用地于去年底获得了省政府批准,环评、规划、清理地面附着物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有20家转移企业签约意向落户,总投资5.5亿元;第三期,规划面积3700亩,到2010年全国土地规划调整后,才逐步进行征地及具体规划,并计划在2011年内全面建成。
2、严谨谋划产业布局。我们坚持从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出发,园区产业布局重点突出发展“四型”(资源加工型、环保型、低能耗型、高效益型)企业。在引进园区项目上,我们将发展环保型放在突出位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到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2005年10月,我们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把环境评价书交由环保专家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评审,2006年3月21日,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通过了省环保局审批(粤环函〔2006〕386号)。为了确保园区完全符合环境特征和承载能力,我们规划了80亩土地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计划投入资金7000万元,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工业污水2万吨,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同时,严把招商引资人员初步把好项目环保关、县环保局从技术上把好企业准入关、分管领导把好入园企业环保审批关、县长把好入园企业审定关等入园“四关”,从源头上切断污染。近二年来,我们为了保持园区的优质环境,做到忍痛割爱,先后把四批建设规模大、创税大,但污染、能耗也大的企业拒之门外,切断了污染源头。目前,园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100%,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3、严谨科学利用土地。我们注重严把土地“闸门”,在园区土地相对紧缺的情况下,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一方面对引进的项目都进行了效益评估,按需提供土地,避免出现企业“圈地”和造成土地资源闲置的现象;另一方面放宽入园企业厂房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的准入制度,鼓励建设项目兴建多层厂房,向空中发展,向天要地,着力提升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例如电白县永合利渔网缆绳实业有限公司,我们只提供了用地8亩,但通过鼓励企业通过加层建设厂房,既解决了企业的用地困难,又有年产值800万元的良好效益。目前,产业转移园区的建筑容积率达0.7%。
四、加强劳务培训和招工工作,大力推进劳动力转移
电白是人口大县,户籍人口136万多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达40多万人,转移工作难度相对较大。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双转移”政策,我们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严格按规定把各项补贴经费落到实处,并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各镇和有关部门。在培训农村劳动力上,我们一方面推行订单式培训,利用县内的技工学校,根据企业需要用工的类型,进行分期分批培训,向企业输送工人;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引导企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岗前培训,后进厂务工,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去年,电白县培训并转移了农村劳动力2000多人。同时,我们根据企业用招工困难的实际,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招工工作,发动各镇各村富余劳动力到园区应招。近年来,通过4次的大规模招工活动,共为企业解决了4500多名劳动用工问题。此外,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我们有选择性地引进劳动密集型项目,为消化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载体。如近年来引进的长兴、佳辉、健展、新永明等企业,每一个企业都可提供的就业岗位都达1000多人。目前,本地就业人数占园区总就业人数的82%。
五、优化服务环境,营造园区发展良好氛围
我们把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的“窗口”来建设,不断优化发展软环境,营造一流的发展平台。2007年,我们制定了《广州白云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给予投资企业“五项优惠、四不准、三个有作为、二便利、一兑现”。五优惠:地价按国家规定实行最低限价出让、实行工业用地“七通一平”、用水按现行价70%收取、在权力范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四不准:不准随意进园检查,不准随意断电、断水、封账,不准乱收费,不准为企业办理手续时“索、拿、卡、要、拖”。三个有作为:一是政府组织县、镇、村联动抓招工,破解企业用工难有上作为;二是政府出面协调企业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破解企业融资难上有作为;三是工业园办公室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把社会保障和投资风险推向社会和市场,破解工业园管理和社会稳定难上有作为。二便利:对入园办企业给予一个窗口综合服务便利,对进园投资者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给予办理入城户口和免收子女择校费便利。一兑现: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做到“说一不二”,及时兑现。为了确保《规定》落到实处,县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了《关于落实若干规定》的责任书,明确部门职责,对企业实行“一站办理、并联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保姆式”服务。去年起,我们又在园区服务中心推行“白+黑”(白天和黑夜)、“5+2”(五个工作日和双休日)的全天候服务,不断优化投资软环境。近期,为帮扶企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们又制订出台了《应对金融危机帮扶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措施,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氛围。
近年来,虽然我们在联手创办产业转移工业园、承接“双转移”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资金紧缺造成的园区建设不快、产业转移规模不大、引入大企业不多,金融危机带来的招商艰难,企业面临国际市场需求萎缩、产品价格下滑、资金周转短缺等实际问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树立信心,把握好“双转移”的机遇,积极应对当前的金融形势,加强合作双方的沟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落实优惠政策,不断做大做强园区经济,致力推进“双转移”的深入开展。
⑶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接收
第十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褒扬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⑷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只是走个流程的事,只要自己按照相应的程序准备好文件,装修好房子,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就能拿到执照。
此外因为开奶茶店涉及到饮食安全,我们还要为自己和店员办理《健康证》。《健康证》的申办是比较简单的,只要员工交钱去做体检即可,在几个工作日内拿到证件。
此外,要开奶茶店肯定会涉及到门头牌匾的问题,那最好是先找广告公司设计出牌匾的样式,然后到当地的城管或规划局去申请报备。得到城管、规划局的许可之后再定制安装牌匾。如果不跟规划局或城管打好招呼提出申请,一旦被他们发现,就有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强制拆除的风险,这点一定要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