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当兵体检完了之后还有哪些程序
征兵体检程序走完后,接下来便是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
1、政治审查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2、审定新兵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条规定,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3、交接新兵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条规定,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4、运输新兵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条规定,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1)体检中心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征兵条件
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3张去武装部现场报名,证件不合格现场驳回。
征集的青年为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
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最高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征兵办负责人提到了关于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刀疤、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该 负责人强调,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②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资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
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③ 怎样做65岁的老年人体检培训计划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料归档目
乡级项目资料归档目录
第一卷 项目管理
1、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含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政府文件)
2、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调整文件(政府文件)
3、村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调整文件(政府或村委文件)
4、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1--2015年发展规划
5、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年度计划
6、乡镇行政区划分布图、人口及基础资料统计资料
7、乡镇卫生资源基本情况一览表
8、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工负责一览表(责任科室、负责人)
9、乡镇对村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
10、考核、奖惩记录(通知、标准、原始记录、总结评价)
11、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活动记录
12、乡村医生例会及其他资料
13、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资料(签到、教材、试卷、小结、相片)
14、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记录
15、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分配表、明细帐
16、各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发放表
17、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半年小结、全年总结
第二卷 健康教育(资料按五卷一册要求整理归档,可参考部分内容)
1、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组成文件(单位下文并加盖公章)
2、健康教育相关制度
3、乡村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统计表
4、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含签到及有关材料)
5、乡镇健康教育2011年工作计划
6、乡镇健康教育2011年半年工作小结、全年总结
7、乡镇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件(乡政府文件)
8、乡镇控烟工作计划、总结
9、乡镇突发分共卫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
10、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情况统计表(乡镇卫生院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不少于1个,每机构每2个月至少更换1次内容)
11、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栏记录单(底稿)
12、乡镇卫生院播放音像资料记录表(每机构每年不少于6种)
13、乡镇卫生院宣传资料印刷记录表(每机构每年不少于12种)、发放记录表(候诊室、咨询台、健康教育室等)
14、乡镇各村墙体标语设置统计表
15、乡镇健康宣传资料发放到村领取登记及统计表
16、乡镇宣传资料发放到户考核记录
17、健康宣传入户资料(底稿)
18、乡镇居民健康教育知晓率、行为形成率试卷及统计表
19、乡镇中、小学(三年级以上)健康教育课程表、教材、教案、教学计划。(如防治艾滋病知识)
20、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培训计划、总结
21、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培训资料(记录、教材、试卷)
2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利用2.4世界抗癌日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7世界卫生日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5.12国际护士节5.20中国母乳喂养日5.31世界无烟日6.26禁毒日9.21世界老年性痴呆病宣传日10.8全国高血压日10.10世界精神病卫生日11.14联合国糖尿病日12.1防艾日、各乡镇传统节日、坡会等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每年至少9次)
23、健康知识讲座(乡镇卫生院每月1次,村卫生室每2个月1次)
24、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活动资料(防骨质疏松、康复训练等)
25、健康教育活动相册:
26、上级相关文件
第三卷 慢性病管理(按病种分档案盒管理)
(一)高血压、糠尿病
1、乡村慢性病防治组织(卫生院文件)
2、慢性病防治相关制度(防治工作制度、管理实施方案、35岁心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慢性病登记、报告制度等)
3、慢性病筛查流程图、随访流程图
4、慢性病防治工作计划
5、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记录《门诊日记》及统计表
6、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管理情况统计表(详细花名册)
7、 随访评估表(每年4次面对面随访记录表)
8、会诊、转诊单
9、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小结
10、健康体检表(每年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
11、高危人群干预、健康指导活动记录
12、慢性病防治工作月报表
13、血压、血糖控制率统计及原因分析
14、慢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资料及其他资料(专题活动相片)
15、慢性病防治工作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二)精神病防治
1、精神病防治组织、工作计划(政府文件)
2、精神卫生宣传教育计划、防治知识培训计划(卫生院文件)
3、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4、精神卫生宣传底稿、记录、小结、相片
5、精神病防治知识培训签到、教材、试卷、满意度调查、小结
6、精神病人登记表(含监护人详细信息)
7、精神病人档案卡(含病人基本资料、疾病名称、治疗方案及指导意见等)
8、精神病人家庭随访管理方案
9、精神病人随访记录表(每年4次,服药情况记录、病情评估)
10、精神病人分类干预活动记录表
11、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统计表(与上年度比较)
12、乡政府防治精神病工作全年总结
13、上级相关文件
第四卷 重大传染病防治
(一) 结核病防治
1、 乡村结核病防治领导组织(卫生院文件)
2、 结核病免费诊治公告及防治相关制度、职责
3、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文件通知
4、 乡镇结核病管理情况统计表
5、 结核病任务分解表、病人发现进度月报表
6、 结核病防治流程图
7、 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登记表
8、 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及转诊登记本、转诊单存根
9、 乡镇肺结核病人管理登记本
10、医疗机构抗结核药品发放登记本
11、责任医师结核病工作日记(含有结核病可疑症状推荐、网络报告肺结核病人追踪、管理病人的治疗督导情况记录等)
12、肺结核病人管理通知单
13、结核病防治培训材料(通知、签到、材料、试卷、照片)
14、“3.24”结核病防治日宣传计划、小结、相片
15、结核病半年、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二)艾滋病防治
1、乡政府防治艾滋病组织、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
2、艾滋病宣传资料发放登记表
3、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表
4、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覆盖率调查评价表
5、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统计表及调查评价
6、居民艾滋病宣传材料入户率调查表及评价
7、辖区内中学在校生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教育(讲课教材、记录、小结)
8、各村艾滋病防治宣传墙体标语统计及相片
9、“12.1“艾滋病防治日宣传计划、记录、小结相片
10、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次资料底稿及相片
11、接受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培训记录、学分及证书复印件
12、乡镇对村艾滋病培训材料(计划、签到、备课、试卷、记录、小结)
13、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流动和随访记录及高危人员管理记录本
14、高危人群、外来媳妇调查登记记录本
15、艾滋病防治工作半年、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三)其他传染病防治材料
1、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卫生院文件)
2、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管理、登记、报告、转诊、疫情处理、消毒隔离)及传染病报告工作流程
3、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有自查记录
4、传染病登记本
5、传染病报告记录、传染病报告卡表
6、传染病漏报调查记录
7、疫情个案调查表
8、传染病疫点、疫区处理记录
9、狂犬疫苗接种记录及暴露者伤口处理记录
10、急性已肝病人随访记录
11、法定报告传染病统计表
12、《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知识培训(计划、签到、记录、试卷、小结)
13、疫情值班制度、值班表、值班记录
14、计划免疫针对性传染病、应急接种记录
15、传染病防治半年、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第五卷 妇女保健
(一)妇保资料
1、基本概况
(1)上级文件包括县妇保院下发的月工作安排等
(2)妇幼人员、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职责
(3)服务对象统计及服务概况
(4)已婚育龄妇女统计表
2、宣教记录(宣教计划、小结、宣教底稿及图片)
3、会议记录本(包括县、乡两级会议及参加县培训记录本)
4、对村培训资料(培训计划、小结、试卷、培训讲稿、签到本)
5、计划总结工作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及年终工作总结)
6、专题活动计划及小结
7、围产保健卡(孕期5次产后2次随访服务记录表及体检单)
8、孕产妇系统管理统计表
9、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表、统计表
10、高危孕产妇登记表、统计表
11、孕产妇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统计表
12、孕产妇体检方案(计划,每年一次较完整的体检含一般体检、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等、小结、相片)
13、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台账(健康教育计划及讲稿)
14、婚前医学检查统计表
15、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情况统计表
16、孕妇健康管理率、早孕建册率、产后访视率统计及分析
(二)产科资料
1、产科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2、有关法规及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省实施办法文件
(2)《爱婴医院评估标准》
(3)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
3、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证)
(3)助产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助产技术证等复印件
4、继续教育及新技术
5、产科各种医疗文件
(1)门诊工作日记(全年原件)
(2)分娩登记本(全年原件)
(3)新筛登记本
(4)处方质量检查统计表(按月统计)
(5)病历质量检查统计表(按月统计)
(6)会诊、转诊、三级查房、急、危症抢救、疑难或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原件
(7)产科护理文件
(8)各种保洁、隔离、消毒措施及相关记录表
(9)产科质控记录单
(10)《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登记表
6、计划生育相关登记
(1)分娩登记(与产科共册)
(2)计育生育门诊手术记录
(3)住院终止妊娠登记、病历
(4)孕妇超声检查登记(原件)
(5)终止妊娠药品使用个案登记、领取记录
第六卷 儿童保健
(一)免疫规划
1、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2、免疫规划相关制度
3、预防性接种工作计划、总结
4、0--7周岁儿童计划免疫建卡情况统计表
(请参照县疾控中心要求整理年度资料)
(二)儿童体检
1、基本概况
(1)上级文件包括县妇保院下发的月工作安排等
(2)妇幼保健人员、组织、网络
(3)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职责
2、7岁以下儿童统计表(花名册)
3、出生婴儿登记表
4、基层指导记录
(1)7岁以下儿童体检统计表
(2)儿童体检通知发放记录
(3)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1周内)、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
(4)1岁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5)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6)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7)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记录(底稿及图片)
(8)体弱儿童专案管理登记表及记录表
(9)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表及报告卡
(10)儿童系管情况统计表
(11)托幼机构人员名单
(12)年终儿童体检发育评价情况统计分析报告、贫血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13)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龋齿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七卷 老年人健康管理
1、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计划、总结、制度与职责
2、60岁以上老年人花名册
3、65岁老年人健康管理花名册
4、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情况统计表
5、健康管理服务记录(健康评估、完整体检、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6、预约下次健康管理服务通知单
7、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设备登记表
8、老年人家庭访视记录、个体化宣教记录
9、老年健康宣教资料
10、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11、老年人体检疾病分类统计及病因分析报告
第八卷 卫生监督协管
(一)计划总结、制度、职责、培训
1、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2、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职责、培训记录
3、卫生监督管理情况统计表
(二)食品卫生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一览表
2、食品卫生宣教档案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档案
4、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记录表
5、食品安全事件协作调查记录表
(二)职业卫生
1、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2、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3、可疑职业病报告记录表
4、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记录
5、职业(放射)卫生单位巡查活动记录
(三)饮用水卫生
1、辖区居民饮用水供给基本情况档案
2、饮用水供给单位卫生档案
3、饮用水供给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4、饮用水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5、开展饮用水安全巡查活动记录
(四)学校卫生服务
1、辖区学校统计表
2、学校宣传栏设置、内容、相片
3、开展学生健康教育活动记录
4、辖区学校巡查活动记录
(五)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
1、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调查线索表
2、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事件报告登记表
感觉这样的提问没有什么意义
建议看看书,查查资料
④ 健康管理师的就业方向有哪些
1.体检中心
体检中心这几年发展迅速,越来越专业,服务配套越来越全面,其中不乏高端体检机构。健康管理师可以针对会员的需求提供健康咨询及定期专属健康讲座服务,帮助会员改善生活方式、饮食习惯等,降低病发的风险。
2.健康管理公司
健康管理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发展异常迅猛,截止至2015年12月,国内已有健康管理公司约3000多家。健康管理是集合医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运动康复师等多工种的领域,健康管理师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3.食品公司
在食品领域,健康管理师协助进行研究策划,使食品公司得以生产出更好的食品和健康产品并投放市场,并可对公司一线销售员工进行食品健康相关方面的培训。
4.月子中心
健康管理师根据产妇不同阶段的健康需求,对特殊产妇进行不同阶段的月子餐搭配,提出合理化配餐建议,在医院临床健康科负责确诊病人的健康问题,列出保健计划,并监督饮食变化的有效性,在妇幼保健院对孕妇及婴幼儿膳食进行健康评价,管理和指导。
5.健康讲师
健康讲师的需求领域非常广泛,可以在保健品公司,社区机关,学校企业等领域进行健康健康知识的培训讲座。具有健康专业知识,又具有良好演讲与表达能力的健康讲师,会逐步成为健康传播的主流人物,共同为全民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而努力,真诚的为中国人的健康加油!
6.养老行业
今年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形成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鼓励护理院、康复医院、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等加入医联体,建立医联体内转诊机制,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健康护理服务需求日益多层次,多样化,护理服务内涵及外延逐步发生变化,初级卫生保健、健康管理、家庭保健、老年护理、慢病护理、安宁护理、急症期患者出院后延续护理等需求增多。
7.护士行业
今年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形成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鼓励护理院、康复医院、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等加入医联体,建立医联体内转诊机制,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健康护理服务需求日益多层次,多样化,护理服务内涵及外延逐步发生变化,初级卫生保健、健康管理、家庭保健、老年护理、慢病护理、安宁护理、急症期患者出院后延续护理等需求增多。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及医改的逐步深入,即使在医疗机构工作,无论是国家政策要求,还是经济效益使然,健康管理师必将成为重点的发展方向之一,也必然成为护士展示职业技能的舞台。
8.餐饮领域
在食物种类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除了吃饱,吃好以外,更希望能够吃的健康,在幼儿园,大型职工食堂和养老院等机构十分欢迎既精通烹饪技术又懂健康知识的健康厨师来服务。
9.健身中心
健康管理师结合健身爱好者个人的身体情况,对他的运动处方进行科学的指导和调整,制订合理的饮食健康计划,指导其补充适当的健康,达到事半功倍的健身效果。对运动健身行业人士而言,经过系统的学习后,就可以通过每个人不同的身体状况,饮食习惯等等不同因素,来给每个客户制定一个合理的运动健身计划,显得自身更专业。
10.养身馆
养生馆是为人们提供经络养生、香熏SPA、美容美体、中医养生,减压放松等服务项目的休闲养生场所,有健康管理师的参与介入可以更好的对客户进行指导服务。
⑤ 健康管理师需要什么报考条件
为什么需要健康管理?
现代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不注意自己的饮食,且三餐不规律,办公室人群几乎脱离运动,有的从上班坐到下班,除非去上厕所;更有甚者有病不求医,就自己充当医生开药,因缺乏必要的专业医生诊治,一些病情被拖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有些疾病则被药物表面的作用掩盖,最终酿成大病,另外,还有一些人由于轻视健康管理,缺乏个体健康调护,使身体有了很大的损伤。
现在由不良生活方式引起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成为威胁人们健康的最重要的诱因。如何做到生活方式健康?现在开始就要对自己进行健康管理。如何做?
1、加强体育锻炼
缺乏体育锻炼的不健康生活方式,会导致身体素质差,极易造成疲劳、眩晕等现象。
2、主动体检
很多人没有认识到症状不显或只有轻微显示并不意味着没有病,相当一部分疾病一旦有症状显示时已经病入膏肓了。
3、饮食起居应有规律
有的人晚睡晚起,不吃早餐,造成营养分布不均,且易患胆道结石等病症,有的甚至不能保证睡眠时间,导致头晕脑胀,神经衰弱。
4、不要久坐不动
长坐不动,不利于血液循环,会引发很多新陈代谢和心脑血管方面的病症,同时也是颈椎、腰椎疾病的重要诱发因素。
5、有病要求医
特别是一些慢性病,应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个体健康调护,不要自己充当医生开药。
倡导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仅是‘治病’,更是‘治未病’;消除亚健康、提高身体素质、减少痛苦,做好健康保障、健康管理、健康维护;帮助民众从透支健康、对抗疾病的方式转向呵护健康、预防疾病的新健康模式。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意识和身体素质,培养和造就健康管理人才,我院推出健康管理师培训课程。
⑥ 请问,我是今年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服务省是广西),也体检完了,请问到时候还要培训吗 还有我如果签一年的
要培训,形式而已,没什么内容,时间也短,不用担心。续签也容易,只要你在那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给别人添加麻烦,续签很简单的,对于他们来说,反正又不用给工资,白给一劳动力。不过有一点要提醒你。如果你一次性签3年,国家是可以给你助学代偿的,就是说大学阶段的学费退给你,如果贷款了就替你还款。但是你先签1年,然后再续签至3年的话就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好好考虑下吧。有问题再问我~~
⑦ 招教体检后多久是岗前培训
按照文件县教师招聘和特岗教师招聘不冲突,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满后,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任教且考核合格,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编制! 特岗教师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2054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20540元的,其高出部分由县财政负担。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非师范类 特岗教师招聘现场[2]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78年7月1日后出生)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程序和办法 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岗位;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和考核;⑤体检;⑥确定招聘人选;⑦岗前培训;⑧教师资格认定;⑨签订协议;⑩派遣上岗。具体招聘工作按 各地方的 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执行。招教考试就是一般的教师招聘考试%D%A
⑧ 健康管理师就业前景怎么样
健康管理从业方向:
在健康体检、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大中小医院,健康保险、中医保健、健康养老以及体育健身、医疗旅游、美容养生、母婴服务、保健食品营销、健康餐饮、健康旅游、营养干预等行业从事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及有志于在健康产业就业创业,谋求更好发展和上升空间。这个范围太广了~
学习健康管理师:
(1)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
学习健康管理师,做好健康管理计划,学会自我健康管理,做好可以非常有效的降低去医院的次数,节省医疗费用,获得高品质的生活,精神饱满。一个人学习健康管理师,可以影响到自己的家人、朋友、同事,让自己关心的人得到专业的健康管理。
(2)对于正在就业找工作的人而言
未来5到10年专业健康管理师缺口200万人,不得不说健康管理师将是一个非常好的就业方向,获得高薪工作。在北上广深这几个大城市健康管理师最低平均工资待遇为6000~8000,甚至有的超过10000多,工资待遇逐年上升。
(3)对于想要创业的人而言
健康服务业会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到2020年,总规模将达到8万亿元以上。学习健康管理师是进入健康服务产业的通行证,整合健康行业资源平台,专业化职业化提升素养,打造个人差异化竞争优势,做好专业化服务,扩大个人影响力感染力,聚集更多产业人脉资源,扩展更多商业盈利模式和事业运作技巧,提升战略思维,为创业搭建更多的机会和突破空间。
4、健康管理师就业创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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