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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继续教育培训总结

发布时间:2021-03-04 11:42:52

① 怎样在网上获得医学继续教育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一般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或者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主持学术会议、在学术刊物发表文章,科研等获得。也可以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获得,可以写论文在杂志上发表,可以参加医学继续教育,也可以通过医院内部培训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出版当年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9、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3-9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② 乡镇卫生院评高级职称2类继续教育学分规定,乡镇卫生院自己所组织的技能培训与病例讨论能否计入2类学分

要到医学会注册过才有效

③ 医务人员培训制度

缺乏有效的健全的急诊从业医务人员培养制度和准入制度,因此人员不整,技术回参差不齐,规范程度不答够,影响了急 制度化、规范化。不仅要培养医务人员,还要培养社会的相关人员,这是一项长期制度化任务。 目前我国仍

④ 医院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外出进修学习和参加学术会议暂行规定

一、外出进修学习
1、外出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须从专业发展出发,以德才选人,并具有一定专业基础(医生执业5年以上,护士执业1年以上)的医护人员。
2、每年年末由科教科(护理部)根据医院各专业发展的需要拟订下一年度进修计划,各科室根据情况每l-3年选派一名医护人员外出进修,根据进修申报情况,由科教科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具体安排。
3、原则上不允许个人联系外出进修,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科室负责人、科教科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自行联系。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三年内暂不派出进修:①违反医德医风有关规定受处罚者;②病、事假超过一个月;③医疗事故的主要负责人;④上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未完成;⑤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
5、进修期间须遵守进修接受单位的规章制度。
6、进修期间不得私自更换专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特殊情况需延长进修时间或提前返院时,应事先征得进修接受单位同意并报请本院主管院长批准。
7、进修期间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医院奖金、劳务费。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时,须经进修接受单位同意。进修费用(包括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先由本人承担,待学习期满后,视进修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核准报销。
8、差旅费报销办法:大连市内,一个月报销一次;省内,一个季度报销一次;省外,半年报销一次。交通工具标准按医院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9、进修期间住宿由接受单位安排,按接受单位住宿收费标准报销,不能安排住宿的,原则上不派进修或按同城市安排住宿单位收费标准报销,超额部分自理。
10、进修期满须及时返院,返院后可休息1~3天。上班后应分别向科室负责人及科教科(护理部)汇报学习情况,并递交进修证书及进修费用单据存档,在科内或院内就其所学专业进行汇报讲座。
11、进修人员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情况和医院情况提出开展新技术工作计划。
12、进修后三年内不得调离医院,否则,由个人返还进修期间一切费用。
二、参加学术会议
1、范围:省、大连市内各种专业学术会议;本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国性重要的学术会议、年会和专题学习班等。
2、原则:初中级职称人员可以参加省、大连市内各种专业学术会议;在聘主治医师每两年可以参加1次省外全国性学术会议;在聘科室主任每年可以参加1次省外全国性学术会议(省内及大连市内除外);省或大连市重点学科主任每年可以参加2次省外全国性学术会议。
全国性同一次学术会议限派1人次参加,2人以上须经审批。省内、市内学术会议可酌情增派。
3、申请流程:参会人员须持会议邀请函报请科教科(护理部),并由科教科(护理部)请示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在科教科(护理部)登记存档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后方可参加。
4、外出前参会人员须安排好科室工作,按时返院,按规定结清各项费用。
5、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你可以参照以上内容制定。

⑤ 医学类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5)卫生院继续教育培训总结扩展阅读:

I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

项目组成员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记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家级10学分。

省、部级7学分。

省卫生厅课题5学分。

发明专利10学分。

实用新型专利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省级学分:

论文发表刊物 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际刊物(用外文发表)7学分。

论文被国际检索刊物SCI收录5学分。

5、论文、科技成果被外单位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每次每位作者加1学分。

6、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继续教育考试,按考试成绩授予省级学分。

⑥ 乡镇卫生院知职称报名对继续教育学分有什么要求

评审按一年20学分,续聘时一年10学分。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世界经济社会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教育实践领域不断发展,研究范畴也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入,特别是终身教育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继续教育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方法等都有一定的初步认识和实践,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也有了重大发展。
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继续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教育形态,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的今天,继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方面所起到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
继续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知识经济时代继续教育又是人才资源开发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手段,着重点是开发人才的潜在能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近些年来继续教育的时间来看,继续教育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重视与参与,继续教育的概念在不断深化和拓展。
4种含义
第一,继续教育是一种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受教育者在学历上和专业技术上已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水平;
第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信息、新技能;
第四,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更新补充知识,扩大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以适应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本职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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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医护人员继续教育“三基三严”的内容是什么

医护人员抄继续教育的“三基袭”包括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也就是对医护人员基本工作技能等的要求标准。“三严”包括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也就是增强医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根据卫生部要求“三基”培训为全员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三基”考核必须人人达标。

(7)卫生院继续教育培训总结扩展阅读:

确实把“三严”作风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始终,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医院“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委员会,医务处具体负责,科室成立由主任担任组长的考核小组,制定出本科室、本专业“三基”训练计划、内容和考核目标,科室教学秘书兼任考核小组秘书。

医务处将制度化地进行专题讲座,参加人员为全体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2周举办1次,由教育处发放继续教育学分和“三基三严”培训听课证明,讲座后当场进行书面考核。

建立医疗技术人员“三基三严”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将与执业医师注册挂钩,未能完成培训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给予执业医师注册及复注。

⑧ 我媳妇是护士,医院说有继续教育学习,然后第一学习的是好医生继续教育,第二年学习的是华医网的继续,

护士是一个特殊的职业需要不断地学习,继续教育就是为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好医生网和华医网都是正规继续教育网,在这网上获得的学分都是有效的。

⑨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 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 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护士(助产土)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卫生部 .20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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