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劳动法和培训协议的问题。
1、如何区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劳动法》的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职业培训”将决定本定向培训协议双方的服务期18个月是否有效。
2、乙方的学习内容包括商品管理、价格管理、卖场标准管理、人事管理、客服管理、采购管理、防损管理和领导能力等综合知识,包括理论和实操技能。
说明其入职培训为“职业培训”,应该不能约定服务期。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有的反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如果他们觉得有利可图就签。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主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予以限制。至于具体措施,有的主张单一的总金额限制,如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功或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有的主张比例限制,如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的百分比。也有意见认为,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对服务期的违约金没有必要统一规定,交由双方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劳动法规定即可。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后违约辞职,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生产经营损失、其它约定的赔偿费用,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责任。否则,违约金责任就带有惩戒性质,不具有补偿性质。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体现了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做出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第二,调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❷ 有谁知道《德国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与技工条例
《企业基本法》用于规范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的行为,明确规定了企业管理委员会回在企业职业教育中答应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青年劳动保护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青年人必须履行接受职业教育的义务的同时从法律上保障了其接受职业义务教育的权利,如对正在接受企业培训的青年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工资报酬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了职业教育必须有计划、及时统计和报告;确定了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它的组织、任务、经费预算、章程和工作人员要求等;它还规定企业不管是否参与职业培训都必须缴纳培训基金,这些基金作为政府补贴职业教育资金的一部分,政府对于参与培训的企业会按照其参与情况给予补贴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该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在数量和质量上保证职业教育的持续稳定发展。
❸ 关于劳动法中岗前培训费和试用期的问题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收取培训费违反劳动合同法,已经收取的应当退还。
2.培训期也是用工期,不能作为独立的非用工期,否则违法。试用期也是用工期。如果约定的试用期不低于两个月,那么试用期应当包含培训期,否则违法。包含培训期在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违法。
3.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后(包括全部或部分培训期或者全部或部分试用期)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违法,应当支付从用工满一个月(劳动者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应该在培训开始一个月内签订。4个月后签订的话应当支付你3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超出约定的,实际已履行的每超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的试用期满月工资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❹ 劳动法中 什么叫做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指的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
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内容: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4)劳动保护法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法
❺ 培训劳动保障知识心得怎么写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系列措施纷纷出台,人民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令无数人感到了党的温暖。“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通用语。十七大报告再次更加系统完善地从多方面阐述民生话题,处处体现着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幸福安康的深切关怀,大政方针中折射出民生亮点,报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对涉及民生问题进行了全面布置,描绘出一幅百姓生活的新景象,也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就业、社会保障、和谐劳动关系事关人民群众的“三最”问题。报告明确提出要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等目标。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劳动保障系统作为政府民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任务更加艰巨,责任也更为重大。
通过系统地学习十七大报告,我认为劳动保障工作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快发展:
一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重点在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加快培养技能型劳动者方面取得突破,努力实现社会比较充分就业。
二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完善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居民、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基本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建立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机制,加快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是加强和完善社区就业服务管理工作,依托社区广泛宣传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由社区落实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岗位性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中“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等。同时结合社区服务需求开发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服务实体和就业基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开通更多渠道。
四是实施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行动计划”,认真解决广大职工反应强烈、最为关心的问题,重点要在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完善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力资源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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