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概述
(国家安抄全生产监督管袭理总局令
第3号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5月29日
『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
『肆』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伍』 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的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李某系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新任职工,在李某新上任不久,其所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到其所辖区的某片区的化工厂进行安全检查。到其中的某一化工厂后,李某以及同事决定对某化工厂的安全培训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但是化工厂负责人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只是可以检查安全生产,对于安全培训的投入和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费用并没有检查的权力。负责人的说法正确吗?李某应该怎样跟负责人解释呢?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不只是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表面的安全措施,包括与安全相关的一系列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都要检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这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都要检查。所以本案中化工厂负责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的事项都有权力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的措施,是构建安全长效生产的机制。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让员工及企业的顺利生产具有安全保障,促进职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陆』 生产经营单位在培训方面有哪些情形的,会被罚款
某天然气供应厂由于生产规模地扩大,需要招聘20名懂得防爆技术的新员工。天然气供应厂对20名新员工在上任之初进行了安全培训,且规定了新员工的实习期。在实习期内,由老员工带新员工进行作业,在新员工实习期满后开始独立作业。但是由于春节将至,需要加大天然气的运送量,在扩建的新车间急需员工上任,于是新员工实习期未满便被厂方安排到新车间独立地作业。有关机关对天然气供应厂的这项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两万元。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有法律依据吗?出现哪些情形时需要对其罚款呢?
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满实习期时让新员工独立作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培训的要求,是应该被罚款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被处罚款的三种情形,即:(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包括了天然气供应厂被处以罚款的情形。未满实习期独立作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对天然气供应厂罚款也是有理可循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安全生产跟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在安全隐患的判断上,不能说基本上消除了隐患。在安全工作的评价上,不能说安全生产已经一步到位。在责任的落实上,不能说普遍到位。要注重细节,做好安全培训。
『柒』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内容有哪些
根据《生产经营抄单位安袭全培训规定》有以下内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