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自愿参加业余文艺演出团队如何与队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所有队员自己买人身意外险,做这个行业买这份保险是必须的,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
『贰』 我爱艺术团散文诗 一个业余活动开展了三年的综合性文艺团体,
散场过后,冷暖自知。人之所以不快乐,就在于自己入戏太深
『叁』 业余文艺演出团队如何与队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最保险是,是给他们买意外险,这样才能真正除了问题找到方案,
至于你真要这个协议书,可以网络文库 找下
『肆』 如何培养社区群众文艺骨干,建立业余群众文化队伍
一、充分了解建设与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真正意义
谈及到基层群众们的文化活动,我们必须要知道国家为了更好的进行在社会主义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我国经济在不断的进步,网络信息科技也在不断的向前发展,群众文化的各类需求也就显得非常丰富,我们要知道群众的文化活动是一种无界限、无范围,面向所有人民群众的大众性质的文化活动,活动包含着容纳性与传承性。群众文化在内容上丰富多彩,在目的上讴歌现实社会、反映现时精神。在新时期发展的大背景下积极发展群众文化,做到寓教于乐,这本身就具有优秀的社会效应。
(一)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时候,很容易看出活动具有鲜明的凝聚力,将人与人的距离拉近,做到心与心的沟通,使社会各阶层成员在内心形成一种奇妙的归属感。
(二)基层群众所展开的文化活动是具有非常强大的吸引力与传播力的,它能够有效地引导群众的行动方向与行为方式,让群众的行为与思想的发展方向趋于一致化。更好的追随中国共产党的脚步,提高自我的思想觉悟,成为思想进步、能力出众的中国好群众。
(三)基层群众所开展的文化活动是提高思想教育、政治发展的有效载体,活动是基于群众们喜闻乐见、脍炙人口的的文艺表现形式,将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以一个健康流行的宣传方式进行传播,让群众在开心欢乐的气氛里更好的得到知识的学习。
(四)在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活动本身能够提供较大的学习、锻炼的空间。通过活动本身让群众自我提高文化知识、身心素质,而且还能在群众活动中发掘文艺人才,为社会与国家做出文化上的贡献。
二、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具体措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国家或者社会要充分的重视群众与人才的培养,让他们发挥真正的作用。在活动开始的阶段要加强群众队伍与专家们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认识群众活动对于社会、对于国家的积极影响。而具体的发展措施在于:
(一)利用国家性的重大节日,由群众自我组织开展不同的文化活动
在群众文化活动这一领域,我们能够举办一些中小型的或者大型的,让群众有兴趣参加的文化活动。活动要符合群众的内心,尽量包含不同层次的人们,让群众都能参与属于自己的文艺活动,使更多的群众在不同的、富有特色的活动中享受文艺的魅力。例如:借助节日的机会积极开展特色性活动,像“重阳节赛诗会”、“中秋赏月大型文艺晚会”、“喜迎春节、大型群众联欢晚会”等。
(二)积极开展不一样的主题性群众活动,在活动中传递爱国情怀
中国共产党让人民群众走出苦难,爱国情怀一直萦绕百姓心中。所以基层群众的文化发展自然不能缺少同爱国主题相关的文艺活动。身为人民群众中的一员,我们可以组织经常性的、有着文化底蕴的,同时歌颂我们祖国的爱国活动,切实培养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怀。如:在喜迎建党93周年之际,可以举行“我爱我党、我爱我国”的大型主题晚会,让群众切实参加到其中,形成一股浓郁的爱国爱党的高尚氛围。
(三)大量开展社区性活动,充分吸引群众的参与兴趣
社区活动的开展较为方便,容易利用最短的时间、最节省的开支开展一次群众参与的文化活动。社区活动可以有效的激起群众的参与热情,为了满足不同群众的不同需求,在社区里开展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如:社区内举行的“群众歌手大赛”、“生活艺术节”等社区活动。让群众能够乐于参与,乐在其中。
(四)加强文艺表演团队的演出质量,进行高质量的文化演出
文体艺术团的演出,是最能提高群众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活动。近年来,文体艺术团的演出越来越突破场地、时间、人员等限制,逐渐走入社区、乡村、城镇的大街小巷,直接为基层群众进行艺术演出,从而更好的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有艺术团的参加能够更好的将人民群众聚集在一起,让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更加的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文化韵味。因此,文艺表演团应该积极的排练属于自己的高水准的艺术活动,为百姓、群众奉献高质量的文艺表演,让群众能够真正的了解文化的乐趣与内涵。
结 语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已经得到了迅猛发展,整体的文化建设中最不能忽视的就是基层群众的文化建设。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文化发展整体面貌,要想有效的进行基层文化活动建设就要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与影响力。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基层文化活动当中,不断的创新自我思路,拓展群众文化的活动空间与范围。组织各种形式各异、丰富多彩且又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贡献力量,争取早日建设成全民娱乐、文化全民的和谐景象。
『伍』 百度文库:业余文艺团体如何写安全协议
『陆』 我性格比较内向,现在除了工作,没什么业余活动,有什么兴趣爱好比较适合我这种性格内向,有点文艺气息的
桌游,绘画,健身,游泳什么的
『柒』 工会组织业余文艺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可以参考!
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剧团)的财务管理工作,为剧团的改革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经济环境,促进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剧团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剧团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从事艺术创作和表演活动,以精神产品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独立性较强的社会文化团体。在财务上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三条剧团的财务管理,是剧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剧团要严格经济核算,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第四条剧团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断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剧团兴办独立核算的有偿服务网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各级文化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剧团。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剧团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剧团应于年度开始前,根据排练、演出、创作等业务计划,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业务计划完成情况,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要依照各类剧团的艺术品种、任务、分工,核定各剧团的财务收支预算及差额补助数额。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对以下剧团在核定其差额补助时,要给予照顾:
一、有实验任务的剧团,如歌剧、舞剧、话剧、民族音乐、交响乐等;
二、为少年儿童服务的剧团;
三、少数民族的剧团、文工团、队;
四、具有深厚艺术传统和较高艺术水平的某些古老稀有的艺术品种;
五、排练演出反映现实生活和重大题材剧目的团、队。
第九条剧团对以下开支项目,可单独编报预算,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专款补助。
一、大型修缮、设备购置补助费。补助起点,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年计划未完成的余款,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离休、退休人员经费。
第十条剧团内非独立核算的演出团、队、组以及有偿服务网点,视同报销单位,其一切财务收支,要全部纳入剧团的财务管理范围,要及时向财会部门报帐。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剧团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它收入”。“业务收入”又分为“演出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是指“演出收入”以外的、剧团组织的各种业务性的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等。
上述各项收入,均应全部入帐。剧团兴办独立核算的有偿服务网点上交的收入,列入“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剧团必须坚持收费演出。有关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委派给剧团的演出任务,如政治性晚会、外事演出、出国访问演出、慰问演出以及会演、调演等,应由委派任务的部门,给剧团合理的补贴。
第十三条剧团的各项收入,不准私自分配。凡瞒演私分、无证演出及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参加拍电影、拍电视、录音、录像、演出等项活动的,其私分款项及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剧团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遇有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按照职权范围,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剧团要建立修购基金,以保证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修购基金的来源从业务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剧团在本埠或到外地夜晚彩排或演出时,可以分别发给参加彩排和演出的演职人员夜餐费、出差补助费。自带行李巡回演出时,可发给行李补助费。
第十七条剧团中的舞蹈、杂技、武打及管乐演奏员,可以按月发给“艺术工种补贴”。发放标准和分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商同同级劳动部门确定。在规定的发放标准之内的部分,不列入奖金税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剧团超额完成核定的全年演出场次和收入计划时,可发给参加演出的演职员“超额补贴”。未参加演出的业务、行政工作人员,也可参加“超额补贴”的分配,平均每人所得,掌握在参加演出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内。发放“超额补贴”的总额在全团年基本工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奖金税税款在提取的“超额补贴”中列支。
第十九条“超额补贴”的资金来源,从年终收支结余资金中提取,其提取数额不超过全年演出场次除年终结余资金再乘上全年超计划场次后的数额。
年终收支结余资金的计算:当年各项业务收入合计加财政拨款减去当年全部支出合计(即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专项大型设备购置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提取的修购基金之和)再减去专项大型设备购置、修缮费结余。
第二十条发放“超额补贴”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不能平均发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制定各剧团完成业务、收入计划的考核办法和“超额补贴”的审批发放办法。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剧团的财产,是保证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剧团应根据需要设置财产管理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财产管理人员。财产使用部门,如舞美队、乐队等,也应确定财产专管或兼管人员。财产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健全的财产登记帐卡。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增添、调拨、借出、报废、报损、丢失、变价、清查、赔偿等,均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办法、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原则规定,结合各剧团的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管理目录。
第二十三条剧团行政、业务用材料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应视同材料进行管理。
第六章结余分配
第二十四条剧团年终结余扣除发放“超额补贴”后如再有结余,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从中提取最多不超过平均每人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励基金”,其余为“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各占的比例,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商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捌』 业余文艺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可以参考!
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剧团)的财务管理工作,为剧团的改革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经济环境,促进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剧团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剧团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从事艺术创作和表演活动,以精神产品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独立性较强的社会文化团体。在财务上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三条剧团的财务管理,是剧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剧团要严格经济核算,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第四条剧团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断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剧团兴办独立核算的有偿服务网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各级文化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剧团。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剧团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剧团应于年度开始前,根据排练、演出、创作等业务计划,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业务计划完成情况,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要依照各类剧团的艺术品种、任务、分工,核定各剧团的财务收支预算及差额补助数额。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对以下剧团在核定其差额补助时,要给予照顾:
一、有实验任务的剧团,如歌剧、舞剧、话剧、民族音乐、交响乐等;
二、为少年儿童服务的剧团;
三、少数民族的剧团、文工团、队;
四、具有深厚艺术传统和较高艺术水平的某些古老稀有的艺术品种;
五、排练演出反映现实生活和重大题材剧目的团、队。
第九条剧团对以下开支项目,可单独编报预算,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专款补助。
一、大型修缮、设备购置补助费。补助起点,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年计划未完成的余款,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离休、退休人员经费。
第十条剧团内非独立核算的演出团、队、组以及有偿服务网点,视同报销单位,其一切财务收支,要全部纳入剧团的财务管理范围,要及时向财会部门报帐。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剧团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它收入”。“业务收入”又分为“演出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是指“演出收入”以外的、剧团组织的各种业务性的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等。
上述各项收入,均应全部入帐。剧团兴办独立核算的有偿服务网点上交的收入,列入“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剧团必须坚持收费演出。有关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委派给剧团的演出任务,如政治性晚会、外事演出、出国访问演出、慰问演出以及会演、调演等,应由委派任务的部门,给剧团合理的补贴。
第十三条剧团的各项收入,不准私自分配。凡瞒演私分、无证演出及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参加拍电影、拍电视、录音、录像、演出等项活动的,其私分款项及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剧团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遇有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按照职权范围,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剧团要建立修购基金,以保证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修购基金的来源从业务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剧团在本埠或到外地夜晚彩排或演出时,可以分别发给参加彩排和演出的演职人员夜餐费、出差补助费。自带行李巡回演出时,可发给行李补助费。
第十七条剧团中的舞蹈、杂技、武打及管乐演奏员,可以按月发给“艺术工种补贴”。发放标准和分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商同同级劳动部门确定。在规定的发放标准之内的部分,不列入奖金税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剧团超额完成核定的全年演出场次和收入计划时,可发给参加演出的演职员“超额补贴”。未参加演出的业务、行政工作人员,也可参加“超额补贴”的分配,平均每人所得,掌握在参加演出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内。发放“超额补贴”的总额在全团年基本工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奖金税税款在提取的“超额补贴”中列支。
第十九条“超额补贴”的资金来源,从年终收支结余资金中提取,其提取数额不超过全年演出场次除年终结余资金再乘上全年超计划场次后的数额。
年终收支结余资金的计算:当年各项业务收入合计加财政拨款减去当年全部支出合计(即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专项大型设备购置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提取的修购基金之和)再减去专项大型设备购置、修缮费结余。
第二十条发放“超额补贴”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不能平均发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制定各剧团完成业务、收入计划的考核办法和“超额补贴”的审批发放办法。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剧团的财产,是保证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剧团应根据需要设置财产管理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财产管理人员。财产使用部门,如舞美队、乐队等,也应确定财产专管或兼管人员。财产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健全的财产登记帐卡。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增添、调拨、借出、报废、报损、丢失、变价、清查、赔偿等,均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办法、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原则规定,结合各剧团的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管理目录。
第二十三条剧团行政、业务用材料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应视同材料进行管理。
第六章结余分配
第二十四条剧团年终结余扣除发放“超额补贴”后如再有结余,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从中提取最多不超过平均每人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励基金”,其余为“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各占的比例,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商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