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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林业技术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02 14:06:37

㈠ 如何做好基层林业技术推广工作

现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强调可持续发展。总书记提出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国家越来越重视经济与生态的平衡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有效的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则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必要手段。林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基层林业技术的推广和普及能够促进我国林业生产健康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支撑。多年的实践过程中,我国的基层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针对林业技术推广在基层林业站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以期为以后的基层林业科技服务工作提供借鉴。
1 基层林业技术推广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基层林业技术推广政策体制存在缺陷
主要原因是政府林业部门对技术推广不重视,制定和传达林业政策制度不及时,降低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而基层林业站又缺乏林业技术推广的专职技术人员,现有的技术人员又缺乏必要的技能培训,导致先进的林业技术推广缓慢。加之乡镇工作千头万绪,基层各部门大部分时间被统筹用于地方上的“中心工作”。这种“端谁的碗,服谁管”的工作现实,导致了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分身乏术,这也成为了技术推广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
1.2 村级技术带头人短缺,不能及时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新时期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思想逐步解放,外出务工成为时尚。很多青壮年劳动力都选择了放弃“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而去城市寻求发展,这就导致了农村留守的大多数为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或是缺乏知识、思想僵化的中年人。缺乏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思想层次的技术带头人。而林业技术的推广受体又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接受能力,而家中留守的“老弱病残”由于思想保守,缺乏理解和接受能力,从而又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所推广的技术。造成了现有的基层林业技术推广成为了只有外壳而没有灵魂的“空把式”。
1.3 技术推广资金不足
充足的推广资金也可以对林业的技术推广起到保障作用。但在很多地方,对林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不充足或根本不到位。基层林业技术推广过程中经常需要开讲座,请专家进行示范,而这些活动的开展都需要资金的投入,因此很多推广活动也因缺少经费而滞后或取消。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对林业新技术的创新以及有效的推广和实施。
2 对策
2.1 完善基层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的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训现有技术人员,完善对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建立推广绩效与工资待遇相挂钩的奖惩机制[1]。让基层技术人员既有加强知识学习的紧迫感,又有主动投身技术推广工作中去的不竭动力。进一步提高基层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可靠性,使先进的林业技术能够更好地转化为生产力,服务于经济发展[2]。
2.2 加强村级技术带头人培训工作
基层林业技术推广的主要对象是农民,而农民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直接对推广效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各基层林业站要不断加强对村级技术带头人的培训工作,吸引青壮年劳动力参与林业技术的推广,使他们形成与时俱进的认知观念,掌握一门实用的技术,开创一片致富的天地。从而带动和影响周围的群众,使大家乐于接受新知识、新技术,使林业技术推广工作达到理想效果[3]。
2.3 以充足资金作为推广保障
技术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为了能够确保林业技术在基层得到推广和普及,政府需要在资金上提供支持。用资金作为保障,对基层开展林业技术推广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4]。有了高素质的推广人才队伍,做到了有人办事。政府再加强对技术推广工作资金的投入,又做到了有钱办事。这样既促进了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提高了推广的效率。最终实现技术指导生产,提高林业管理水平,使林业效益最大化[5]。
2.4 调整优化基层林业产业结构
优化基层林业产业结构,形成以市场发展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类型的产业是必由之路。以林业新技术为支撑,积极开发建设优质高效经济林和丰产林,以求满足市场和社会建设需要,使林业向更广阔的市场方向发展[6]。
3 结语
我国林业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基层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紧密相连。作为林业技术在农村推广的中坚力量,基层林业站担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技术推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服务任务不明确、技术人才短缺、资金匮乏等现实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基层在林业技术推广过程中磕磕绊绊、步履艰难。积极将新思想和新技术应用到基层技术推广的实践中去,切实保证其推广效果,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砖添瓦。

㈡ 林业技术人员主要工作是什么

1技术员是来在主管工程师的领导源下开展各项技术工作。

2配合主管工程师编写每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月报表,向主管工程师审报所管领域的资金预算和具体支付,参与开工前的有关工程与政府部门、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协调。

3负责初审施工单位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配合监理全面负责有关工程的施工检查验收,直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掌握熟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工程进度,安全消防等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

5负责现场协调,设计、土建、安装在进度与质量关系上的矛盾。

6参加所管理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及合同的准备工作,及时对进场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认可。

7核签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量的资料,并报总工程师及部门经理,审核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并报资料员存档备案。

8及时与现场监理发现不按图纸施工、不按规范施工的行为,若现场纠正无效,配合监理发停工整顿单,并报总工程师。

9对现场安全保障设施、措施及施工中人员、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予以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你可以到我站来具体深入学习

㈢ 扎实开展技术培训

农用地分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成果质量,福建省把强化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作为分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首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12 人),参加国土资源部 2000 年底在北京举办的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技术培训班。随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于 2001 年 6 月初在福州市组织召开了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部署会和为期 3 天的福建省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技术培训班,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人员包括全省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和技术骨干共 176 人。培训期间,对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三部分进行详细讲解。通过培训,学员们对《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国土资源大调查专用)、《农用地估价规程》有了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工作部署会后,各设区市相继召开会议,布置农用地(耕地)分等工作,部分设区市如三明市、龙岩市等还相应举办了技术培训班。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参加农用地(耕地)分等各类培训的人数达2000 余人,对全省的农用地(耕地)分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㈣ 林业技术推广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急!急!急!

1、宣传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2、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组回织和指导林业生产经答营活动。
3、开展林业资源调查,掌握动植物种变化情况。
4、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
5、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
6、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

㈤ 林业技术人员主要工作是什么

林业技术人员主要工作:

1、宣传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回、政策。

2、制定林业发展规答划,组织和指导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开展林业资源调查,掌握动植物种变化情况。

4、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

5、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

6、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

林业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林业在人和生物圈中,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从事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且能持续经营森林资源,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㈥ 谁知道林业局哪个部门最好林业技术推广站这个部门好吗

一.刚刚上班, 不要想太多:
1. 作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少说话多做事.
2. 认真学习, 不断提高版自己, 机会垂青于有权准备的人.
3. 搞好与同事和领导的关系, 会有人帮助和提携你.

二.林业技术推广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2、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开展林业资源调查,掌握动植物种变化情况。
4、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
5、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
6、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

㈦ 怎样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培训什么

森林防火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了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法。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㈧ 林业员和 林业技术员有什么差别

林业员只是一个工种;

林业技术员则是一个技术职称;

1、技术员是在主管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技术工作。

2、配合主管工程师编写每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月报表,向主管工程师审报所管领域的资金预算和具体支付,参与开工前的有关工程与政府部门、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协调。

3、负责初审施工单位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配合监理全面负责有关工程的施工检查验收,直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掌握熟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工程进度,安全消防等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

5、负责现场协调,设计、土建、安装在进度与质量关系上的矛盾。

6、参加所管理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及合同的准备工作,及时对进场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认可。

7、核签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量的资料,并报总工程师及部门经理,审核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并报资料员存档备案。

8、及时与现场监理发现不按图纸施工、不按规范施工的行为,若现场纠正无效,配合监理发停工整顿单,并报总工程师。

9、对现场安全保障设施、措施及施工中人员、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予以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林业员工作职责:

1、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2、协助乡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4、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5、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乡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7、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8、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边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9、配合乡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10、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退耕还林补偿款的发放等;

12、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8)举办林业技术培训扩展阅读:

1从事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包括: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林业专项核查、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评价等相关工作。

2、提供学习及发展平台,根据员工自身需求及能力水平调整岗位。

3、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管理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林业图斑专项核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等工作;

4、负责统计、汇总、更新林业台账,完成项目数据分析、制图等相关工作;

5、负责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负责外业技术调查,处理林业技术数据(征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森林资源量调查报告等);

6、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技能,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

7、较强的协助能力和服务意识;

㈨ 林业知识以及技能培训有做的比较好的机构或者学校么

你找一家能够评估林权的资产评估公司做顾问

让他们派专家给你公司去讲解

评估公司有这种咨询服务的

可以网络搜索,

因为这些较细,必须要有经验的,建议挑选北京、上海的较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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