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教师教育计算能力培训要达到应有的目的,至少做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好培训准备。制定培训工程规划时,要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注意做好与原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政策衔接工作。
(二)丰富培训模式。培训主要采取线上学习、线下交流、现场实践及校本研修相结合的模式。省教育厅将通过江苏教师教育网为全省培训免费提供课程资源和自主选学与管理平台。各地可借助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国教师网、全国中小学教师网络研修平台等社会化资源开展培训。培训整体规划应着眼长远,以完善全省培训体系为出发点,注重实际、注重自主创新,坚持引进资源与自主发展相结合。
(三)强化改革创新。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培训模式,注重提高培训能力,注重应用导向,注重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创新试验区要率先垂范,结合工程实施工作,在培训形式、资源建设、队伍保障、校本研修等各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当地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服务体系。
(四)加强科学测评。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以发展测评为重点,按照“以评促学、以评促用”的原则开展测评工作,帮助教师了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程度,科学评价能力发展水平。测评内容要密切联系教师一线教学和专业发展实际,反映教师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转变学生学习方式,促进自身专业发展的程度。
(五)促进教学应用。各地在开展培训的基础上,可组织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应用论文、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教学课例、微课评比、一课一优师等活动,并予以一定的学时认定,推动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的全面融合,形成良好的应用氛围。各项活动的开展要以学习、研究、实践为主要内容,注重全员参与,注重团队合作,注重培训实效,避免形式主义,避免以奖代训。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根据培训要求研究确定。教育部、省教育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 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的介绍
据卫生部2003年发抄布的数据统计,全国袭约有乡村医生106万人,但从文化程度来看,在80年代以前从业的医生中,初中和小学学历的合计占30%,高中及以下从医者的比例合计为43.3%。为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水平,国务院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乡村医生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但由于人多面广,卫生部门培训经费有限,参加高水平、高质量的培训仍是大多数乡村医生的梦想。
⑶ 福建乡村医生规范培训临床实践考核个人鉴定怎么写
2015年没有相关说要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消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该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该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乡村旅游培训心得体会
在这一次乡村的旅游中,在这一次心灵与大自然的交集中,让我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舒服和宁静。大自然是我们的母亲,我们是大自然的儿女,我们来自于大自然,也会回归到这个纯真的大自然里面。我们每天忙碌于这个水泥的森林里,每天周旋在这个森林里的强者中,我们很少有机会做回自己,每天生活的很累,却无处舒服,每天生活的很苦,却无处倾诉,每天的每天。。。。。。如果能做到黄小琥《没那么简单》的歌词里唱的那样,那说明你很孤单。。。。。。在这个水泥森林里,它给不了我们森林里的舒服,给不了我们森林里的清新,更加给不了我们森林里的淳朴。因此,感谢这次乡村旅游,让我的心回归大自然,让我在这个大自然里返璞归真。
⑸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第三期试题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第三期试题
第一节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3.《乡村医生的执业证书》有效期是:D:5年
4.乡村医生执业活动中不享有以下权利的是:B:对病人进行无条件的临床实验治疗.
5《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条例施行后对已经在具有卫生行政机关取得的《乡村医生证》的人,下列哪像是不符合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条件的?
E:在医疗机构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
第二节 《执业医师法》
1. 医师注册后除了下列那种情形,起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应在30日内报告准备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职业证书
D:终止医师活动满一年的
2.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E: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
3. 取得《职业助理医师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着,要参加职业一时资格考试需要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几年? 答 :B:2年
4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使用满一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当具有的学历是?
答:B 高等学校医学本科学历
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者,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除了:
A暂停一月以上,6个月一下的执业活动
第三节 《传染病预防法》
1.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和重新修订的时间分别是:D:1989和2004年
2. 按照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A 得了传染病必须通知单位
3.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的人员是:A 任何单位和个人
4.传染病法的“疫点”是指:A 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使用后给予: B销毁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材料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 B药用要求
2.《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界定劣药的依据: B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3.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应该是:B 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4.对生产销售劣药着,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金额的: A一倍以上3倍一下罚款
5.按《药品管理法》界定,不属于假药的是:C 超过效期的药品
第五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 A向所在的医疗科室负责人报告
2. 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回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孕妇临产,王某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右上肢臂丛神经拉伤,属于: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 cC三级医疗事故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60岁以上老人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赔偿起残疾的生活补助费用不超过:C15年
5.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几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才料? A5日
⑹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技能考试有哪几项
可以看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⑺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试题
网络贴吧上发不上来,发到华医网乡村医生交流群了,你自己去看吧,或者加入华医网乡村医生交流群 qq群;140388039 群里的都知道。
下面是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地址;
http://www.huayiyuan.com/hyy_space.php?uid=84156&do=thread&id=17774&typ=qz
http://www.huayiyuan.com/hyy_space.php?uid=84156&do=thread&id=17772&pid=60841 修改回答
⑻ 乡村医生全科医学培训考试题库
万国医考除了有相关的考试课程,所有配套的习题都是免费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