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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程合同

发布时间:2020-11-30 14:28:37

⑴ 培训合同样本

甲方:
公司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乙方:
公司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活动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事宜
1.课程名称:
2.培训地点:客户指定地点
3.培训对象: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责任:
1、培训前10个工作日与乙方签订培训合同;按照课程要求及时、充分地与乙方进行培训前期沟通,明确培训目的、内容及相关要求;提供培训场地、设施及必要的文具。根据乙方授课要求,提供培训环境布置协助。合同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培训课程、日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培训要件发生变化时,甲方均应于开始培训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和相关的费用增加;如甲方单方面取消此次培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培训总合同额的50%,作为违约金;与乙方协商一致的除外;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3、原则上不得安排旁听人,如安排,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由此对课程质量的全部影响;有义务对参训学员进行引导,并要求其遵守培训中的秩序要求;为保护乙方知识产权,培训过程中不得进行录音、摄像。如有此类需求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注明。
乙方的责任:
1.培训前10个工作日与甲方签订培训合同;
2.按照课程要求及时、充分地与甲方进行培训前期沟通,明确培训目的、内容及相关要求;3.负责培训课程方案的设计、制定和实施;
4.选派合格的讲师承担培训实施工作;
5.根据授课需要,提供培训环境布置;
6.讲师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完成教学任务,并能达到甲方的培训目的。
7.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培训课程、日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培训要件发生变化时,乙方均应于开始培训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的费用增加;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无法执行培训,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训总合同额的50%,作为违约金;与甲方协商一致的除外;8.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
1.培训费用
按上课人数收费元/人,预算合计RMB元(大写:)2.付款方式:支票□现金□汇款?
3.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2011年培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结清本合同列明的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为甲方开具足额发票。
4.付款/付款方式:
乙方指定的账户如下,并在支付第二次服务费之前提供全额正式税务发票:请注明。
四、其他约定
1.在双方确定好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即:一方将盖章的合同传真至另一方,另一方盖章传真回,双方确认收到后生效。
2.本协议项下的一切纠纷,如友好协商不成,可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
乙方:
(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负责人签字:

⑵ 培训协议

协议内容不合法,无效!这些都只属于公司内部的正常/普通培训而已,根本不是什么专项或专业技术培训
该公司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如真敢开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依法对你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参考资料:
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⑶ 以教育培训课程为内容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以教育培训课程为内容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绝对准确。

⑷ 培训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去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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