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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培训试卷

发布时间:2021-01-17 11:28:10

㈠ 犬布鲁氏菌病有哪些特征如何防治

犬布鲁氏菌病的临床特征和防治

犬的布鲁氏菌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人兽共患病。布鲁氏菌的抵抗力较强,在土壤、水、乳汁中可生存较长时间。此菌非常容易导致狗狗流产。犬发生布鲁氏菌病通常与接触病牛、病羊、病犬有关。

本病的传播与交配、吃食染菌食品或接触流产的胎儿、胎盘及阴道分泌物有密切关系,故多发生于牧羊犬。

一、布鲁氏菌病的病因:

1、布鲁氏菌,主要存在于妊娠母畜的生殖器官内,并随分娩或流产的胎儿、胎水及阴道分泌物和乳汁向外排出,病公畜的精液中也有大量的病原菌,常可随配种而传染。因此,病畜是本病的传染源。

2、布鲁氏菌的传染性很强,它不仅能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也可经正常的皮肤、黏膜侵人体内。其传染途径也较多,除经皮肤、黏膜感染外,还可经消化道、生殖道、呼吸道感染,故给防疫带来了较大的困难。除犬外,牛、羊、猪及人都可感染发病,尤其是牛、羊的布鲁氏菌病常是犬和其他动物感染布鲁氏菌病的主要传染源。

3、布鲁氏菌的抵抗力较强,在土壤、水、乳汁中可生存较长时间。100摄氏度加温数分钟即可将其杀死。对消毒药的抵抗力也较弱.3%来苏儿、2%福尔马林、5%石灰乳液等都能在数分钟内杀死该菌。

二、布鲁氏菌病的临床特征:

1、妊娠母犬,通常在妊娠后期发生无任何前驱症状的流产,也可在妊娠早期发生流产和全身淋巴结肿大。母犬流产后长期自阴道排出分泌物。

2、流产的胎儿大多为死胎,也有活的,但往往数小时或数天内死亡,感染的胎儿可见肺炎、心内膜炎和肝炎。

3、公犬常发生附睾炎、睾九炎、睾丸萎缩、前列腺炎和阴囊皮炎等。患附睾炎的犬常表现精神不安,舔阴囊皮肤,致使发生严重的溃疡。

4、大多数病犬缺乏明显的临床症状,尤其是青年犬和未妊娠的犬。因此,单纯根据临床症状是难以确诊的,必须依靠病原菌分离和血清学检验。可采取流产胎儿、血液、尿、阴道分泌物、精液及乳汁等送检。

三、布鲁氏菌病的防治措施:

对此病目前尚未有特效的治疗方法。一般采用淘汰病犬的办法来防止流行和扩散;鉴于犬型布鲁氏菌病对人的侵袭力不强,因此防止此病在公共卫生方面不占重要位置。防治上可参考以下措施:

1、加强检疫,应每年采血两次进行血清凝集试验检查。

2、对流产犬,应将流产胎儿或血清等采样送检,进行细菌分离培养或血清凝集试验,以查明原因,

3、病犬应与其他犬只隔离以防感染。

4、病犬污染的场地环境可用2%~5%漂白粉溶液、10%石灰乳或热碱水进行消毒。对流产的胎儿、胎衣、羊水应进行妥善处理。

㈡ 羊布鲁氏菌病的防治措施

1.治疗该病无治疗价值,一般不予治疗。但对价格昂贵的种羊,可在隔离条件下,用0.1%高锰酸钾溶液冲洗阴道和子宫,必要时用磺胺和抗生素治疗。
2.预防预防措施如下。
(1)最好进行自繁自养,不从疫区引进羊。引进羊时必须严格检疫。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查,对阳性羊捕杀淘汰。
(2)疫区定期进行预防接种。
①用布鲁氏菌猪型Ⅱ号菌苗皮下或肌肉注射,每只山羊剂量25亿菌,绵羊50亿菌。处理后的免疫期均为3年。
②将布鲁氏菌猪型Ⅱ号菌苗拌入饲料中饲喂,绵羊每只用量100亿活菌。在喂药前后数天内应停止使用含抗生素添加剂的饲料、发酵饲料或热饲料。
③将山羊或绵羊赶入室内并关闭门窗,按每只羊用布鲁氏菌猪型Ⅱ号菌苗20~50亿活菌用水稀释后喷雾,然后保持羊只在室内20~30分钟(孕羊不能用此法)。
④用布鲁氏菌羊型Ⅴ号菌苗,每只羊皮下接种10亿个菌,室内喷雾25亿个菌,饮用或灌服250亿个菌。每只羊用羊型Ⅴ号苗皮下注射10亿个菌,室内气雾50亿个菌/立方米。或每只羊用猪型Ⅱ号苗口服100亿个菌,皮下或肌肉注射25亿个菌。
(3)发病后的防治措施。用试管凝集反应或平板凝集反应进行羊群检疫,发现呈阳性和可疑反应的羊均应及时隔离,以淘汰屠宰为宜,严禁与假定健康羊接触。
(4)必须对污染的用具和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流产胎儿、胎衣、羊水和产道分泌物应深埋。凝集反应阴性羊用布鲁氏菌猪型Ⅱ号弱毒苗或羊型Ⅴ号弱毒苗进行免疫接种。

㈢ 怎样防控猪布鲁氏病

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是由布氏杆菌属细菌引起的急性或慢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该病的特征:生殖器官和胎膜发炎,引起流产、不育和各种组织的局部病灶。
【临床症状】母猪感染后多发生流产,一般发生在妊娠后第4~12周。有的在妊娠第2~3周即流产,也有的在接近妊娠期满,即早产。早期流产常不易发现,因母猪常将胎儿连同胎衣吃掉。流产前常表现精神沉郁,阴唇和乳房肿胀,有时阴道流出黏性或黏脓性分泌物。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流产后很少发生胎衣滞留,阴道流出黏性红色分泌物,一般产后8~10天可以自愈。少数情况因胎衣滞留,引起子宫炎和不育。还见有皮下脓肿、关节炎或腱鞘炎等,如椎骨中有病变时,还可能发生后肢麻痹。公猪感染后多发生睾丸炎和附睾炎。【病理变化】不管妊娠与否,子宫常有明显的病变,可见黏膜上散在分布着很多呈淡黄色的小结节,其直径多半在2~3毫米左右,大的可达5毫米。结节质地硬实,切开后可挤出少量干酪样物质。小结节多时可相互融合形成不规则的斑块,从而使子宫壁增厚和内腔狭窄,通常称其为粟粒性子宫布氏杆菌病。
输卵管也有与子宫类似的结节性病变,有的可引起输卵管阻塞。在子宫阔韧带上有时见散在一些扁平、红色、不规则形的小肉芽肿。
由猪布氏杆菌引起的关节病变是常见的,主要侵害四肢大的复合关节。病变开始呈滑膜炎,进而发展为化脓性或纤维素性化脓性关节炎。【防控措施】(1)预防原则①定期检疫。猪在5月龄以上检疫为宜,疫区内接种过菌苗的应在免疫后12~36个月时检疫。疫区检疫每年至少进行2次。检出的病猪,应一律屠宰作无害化处理。
②培育健康畜群。仔猪在断乳后即隔离饲养,2月龄及4月龄各检疫一次,如全为阴性即可作为健康仔猪。
③动物布氏杆菌病尚无特效疗法,一般采用淘汰病畜来防止本病的流行和扩散。
④流产胎儿、胎衣、粪便等深埋,或生物热发酵处理。病畜的肉应按肉品卫生检验法处理。应彻底消毒污染场地、畜舍、用具等,防止布鲁氏菌病传播。
⑤对疫区进行隔离,尽量减少病畜数量,限制流动。如检出病畜过多,可以隔离饲养,专人管理,并有兽医监督。防止人和其他动物感染。(2)免疫防治有计划地进行疫苗接种。菌苗接种只能保护健畜不受感染,并不能制止病畜排菌。最好的办法是采用淘汰病畜和菌苗接种相结合。不受布鲁氏菌病威胁和已控制的地区,主张不接种菌苗或不继续接种菌苗。猪主要应用猪二号弱毒菌苗(S2菌苗),断奶后任何年龄的动物,怀孕与非怀孕动物均可应用(怀孕动物不能用注射法)。可用口服、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及气雾等多种方法接种。有效期暂定1年。

㈣ 怎样防治牛布鲁氏菌病

布鲁氏菌病也称布氏杆菌病,是由于布鲁氏菌引起的传染性流产,是一种人畜共患的接触性传染病。牛布鲁氏菌病的分布是世界性的,凡养牛的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流行和感染。

病原

布鲁氏菌病在家畜中以牛、羊、猪最为常发,而且能传染给人。布鲁氏菌分牛型、羊型和猪型3种,各种布鲁氏菌对家畜及人都有致病性。布鲁氏菌是细小的、无鞭毛不运动,不形成芽孢的革兰氏阴性细菌,呈球形、球杆形或短杆状。用沙黄—孔雀绿染色时呈红色(其他菌呈绿色),由此可以鉴别。

幼年犊牛对本病具有抵抗力,随着年龄的增长,抵抗力逐渐降低,性成熟后极为敏感,母牛较公牛易感染,呈地方性流行。布鲁氏菌主要存在于流产胎儿、胎衣、羊水、流产母牛阴道分泌物及病公牛的精液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其次是生殖道、皮肤和黏膜,实际上任何接触的途径都可传染。对于兽医来说,特别是尸体剖检或难产助产过程中如皮肤有伤口,最好带胶手套或塑料手套,防止布鲁氏菌入侵体内。

症状

多为隐性,以慢性顽固性子宫内膜炎、睾丸炎和关节炎为主要特征,有时有结膜炎。临床症状是母牛流产、不孕,公牛发生睾丸炎、关节炎。缺乏全身特异症状。

牛患布鲁氏菌病的潜伏期长短不一,从接触病原菌到发生流产一般为1.5~8个月不等,常在受孕后6~8个月发生流产,产出弱胎、死胎。流产前阴道黏膜潮红,并有粟粒状红色结节,从阴道中流出灰白色、淡褐色、黄红色或黏液状脓性分泌物。随后出现分娩预兆,不久即发生流产。流产胎儿多为死胎,有时也产下弱犊,往往存活不久。胎衣可以正常排出,但大多数胎衣滞留。如胎衣未及时排出,则可能发生慢性子宫内膜炎,流出棕红色或灰色的恶露。有些病牛分泌物外流1~2周后消失。有的病牛因子宫积脓长期不愈而导致不孕,大多数流产后可再受孕。病牛第一胎最易流产,流产率可达50%~80%。流产后可具有一定的免疫力,重复流产者少见。有时会有轻微的乳房炎发生。个别病牛会出现关节炎、滑液囊炎。

公牛主要发生化脓坏死性睾丸炎和附睾炎,并可能伴发体温升高、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性欲消失等现象。犊牛感染后不表现症状。在环境良好时有流行,牧民感染本病后有时感染一家,表现波浪热型、无力、生殖器官病灶、不愿活动,故俗称懒汉病。

诊断及治疗

布鲁氏菌病的诊断方法有临床诊断、细菌学诊断、血清学诊断和综合诊断法。

牛的布鲁氏菌病目前还没有十分有效的治疗药物。药物治疗仅能改变症状,或仅对其中一部分病牛有效。可用土霉素、链霉素、金霉素、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恩诺沙星、长效磺胺等进行早期治疗,但要注意坚持一段时间用药以达到转阴率的最好结果。对子宫内膜炎用0.1%高锰酸钾溶液冲洗子宫,每日一次。病公牛无治疗价值。

预防措施

(1)牛布鲁氏菌病预防净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治疗。牛场每年应检疫两次,一般分别在春秋季进行。对检出的阳性牛应迅速隔离淘汰,以达到净化目标。

(2)自繁自养,最好喂全价饲料。不向疫区引种。引种时必须检疫,引进后仍需隔离饲养观察,再次检疫,确实健康才能与原牛群合并。

(3)病畜隔离治疗,封锁疫区。被污染的场地、用具用10%~20%石灰乳、5%臭药水、2%~3%来苏儿溶液、2%氢氧化钠或石炭酸消毒,粪便、垫草堆积发酵或与流产的胎儿、胎衣、羊水等一起焚毁或深埋,并进行杀虫灭鼠。

㈤ 牛羊布鲁氏菌病的防治方法

1、清净地区应加强饲养、卫生管理、疫情监视、检疫等工作,防止布鲁氏菌病回传入。
2、受威胁地答区应对畜群定期检疫和免疫接种。疫苗可用布鲁氏菌猪型2号弱毒活菌和羊型5号弱毒活苗,前者可采用注射、口服及气雾免疫,牛、羊免疫期为2年,猪为1年;后者可采用注射和气雾免疫。
3、疫区应搞好定期检疫、隔离、消毒、杀虫、灭鼠、处理病畜、培育健康幼畜和免疫接种等工作。
人对布鲁氏菌病易感,应加强预防。

㈥ 狗狗布鲁氏菌病怎么治疗


比格犬(详情介绍)

布鲁氏菌病是犬兽共患病,由于布鲁氏菌的抵抗力非常强,所以版想要预防该病权一定要注意做好卫生消毒工作。而布鲁氏菌病主要存在于母犬的生殖器官内,通过交配、繁殖进行传播,所以在犬繁殖前一定要确保犬只的健康。

1、加强犬的检疫,尤其是疫区,应每年采血两次做血清凝集试验检查。

2、对流产犬,要进行细菌分离培养和血清凝集试验,以查明流产的原因。

3、治愈犬不能再留作种用,为了防止感染人和其他的犬,病犬应予淘汰。

4、被病犬污染的犬舍、运动场、饲养管理用具可应用10%石灰乳、2~5%漂白粉溶液或热碱水彻底消毒。对流产的胎儿、胎衣、羊水等妥善消毒或深埋。

5、在做好犬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犬(饲养员、主人)布鲁氏菌病的检疫、防疫工作。

㈦ 求《传染病防治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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