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回收医疗垃圾需要什么资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br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br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br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br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br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br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br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br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br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br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br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br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br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br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br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Ⅱ 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单位需要什么条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Ⅲ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多长时间组织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Ⅳ 一次性医疗用品收集处置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制度
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购置、储存、发放、使用及使用后的分类处理进行统一管理;
2 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
(1)对新进或拟更换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产品进行相关审核,包括审核国家要求的有关证件,并做好登记
;
(2)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登记、储存、发放进行监督,并抽查产品的外观质量;
(3)监督临床使用情况及用后的无害化处理,对临床出现的异常反应及时开展调查;
(4)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实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汇报与反馈;
3 医院设备科负责:
(1)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储存,并做好质量验收、登记等工作;
(2)检查产品有效证件,登记并备案;
(3)对入库产品进行登记,建立登记帐册,登记项目包括入库时间、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批号、数量、规格、单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经办人等,并进行质量验收,包括定货合同、发货地点和贷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一致,并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与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有中文标识;库房要求阴凉、干燥、通风、室内保持清洁,物品置于物架上,离地≥20CM、离墙≥5CM、离天花板≥50CM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分开放置;
4 消毒供应室负责:
(1)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发放,复检产品大、中、小包装情况,抽查产品外观质量,检验产品批检合格报告;
(2)对入库产品进行登记,建立登记帐册,登记项目包括入库时间、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批号、数量、规格、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经办人等,并进行质量验收,检验每箱(包)产品检验的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与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有中文标识;库房要求阴凉、干燥、通风、室内保持清洁,物品置于物架上,离地≥20CM、离墙≥5CM、离天花板≥50CM,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分开放置;
(3)严格执行一次性物品发放制度,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4)禁止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重复使用进行消毒与灭菌;
(5)在上述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上报护理部和医院感染管理科;
(6)不得一次下发科室多量一次性无菌物品
5 使用部门应做到:
(1)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复查产品小包装情况、生产批号及产品外观质量、进口产品有无中文标识等;
(2)使用人员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的密封性、有效灭菌日期和失效期、产品外观质量、进口产品有无中文标识等;
(3)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出现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留样与登记,样品进行热源检验,并及时报告值班医师和护士长,由护士长报告护理部、感染管理科、设备科,同批未用过的物品必要时封存备查;
(4)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严格按感染性废物分类处理,做好登及签字,不得随意丢弃或卖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流入社会;
(5)各科室不得自行购置任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
(6)禁止科室领入多量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
6一次性使用无菌用品后的无害化处理,由护理部、总务科、进行管理,感染管理科进行监督管理;
7 对个人从院外带回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原则上不得应用;若需应用,则应查验消毒灭菌日期、失效期,外观质量等,使用前在本科室登记备案,由科室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如在手术室使用,还应在手术室护士长处登记备案。若发生质量问题,引起医疗纠纷等,由使用者及所属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禁止重复使用,否则由此引发一切后果,全部由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负责;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与个人,由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原有文件《关于一次性医用器具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源性疾病的传播,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科或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使用管理及回收处理进行监督,并对购入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测。
1、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设备科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贷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4、设备仓库负责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5、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6、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7、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设备科。
8、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9、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10、医院感染管理科须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严格保管,不得将包装破损、超过“灭菌有效期”及包装上未注明灭菌日期和无菌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于临床。
一次性无菌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离地面>20cm,距离墙面>5cm,距离天花板>50cm。
供应室对每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进行核查厂方该批细菌内毒素检测合格报告单后再向临床发放。并指定专人对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具进行回收、毁形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存档,严禁重复使用和汇流市场。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大包装后方可传入无菌物品存放间。
加强库房管理,做到月有计划,出入货帐目相符。
消毒供应室按临床需要,同意下送至临床科室,双方经查对后办理物单签字手续。
发放要严格以旧换新,发放与回收保持动态一致。
Ⅳ 请问医院医疗废弃物回收工是什么工种,具体回收人员人数是根据医院什么来配置的
属于后勤保障人员,根据医院规模配置,大部分属于外包,由医院经费决定。
Ⅵ 医疗垃圾的岗位职责
医疗废弃物分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 负责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专类别进行毁属型、浸泡消毒等处理。处理后的医疗废弃物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暂时存放于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2、 负责医疗废弃物存放室的安全,应加锁防盗,远离医疗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以及防儿童接触等,每周用消毒剂对房间进行消毒处理并登记。
3、 本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与指定的回收机构进行交接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双方经办人签名。
Ⅶ 请问医疗废品回收,需要什么资质。证件如何办理
1、行业许可证,就是废旧资源回收许可证,你回收哪一类的废品比如金属、塑料、内纸板等。 这个证找容行业协会去办理。
2、营业执照, 带行业许可证去工商局办理。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
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Ⅷ 医疗废物管理各岗位职责是什么
一、
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二、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包装袋和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三、
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四、
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五、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和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六、
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八、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等。
九
、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十、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十一,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可以毁形,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时后,焚烧处理。
1、废弃的麻醉、精神性、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
、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3
、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4、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5、
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
按市医疗垃圾处理办法。
2、
对储存的垃圾医疗废物数量详细登记。
3、
对各种医疗废物应分类存放。
4、
及时对存放地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5、
将医疗废物每两天一次交给指定单位回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名。
保存各种记录。
Ⅸ 医院内医疗废物回收人员的体检在本医院做,可以吗有什么规定吗
医疗废物抄管理条例
第十条 医疗卫袭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