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失业是不是有免费培训的。
需要先到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办一张失业证才可以进行免费培训,办理失业证以后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去你所在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证办理方法:首先是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
兹有本单位职工 同志,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 年,因(本人意愿 、非本人意愿 )与本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属(终止合同 、解除合同 、开除 、除名 、辞退 、其他 )人员,已发给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月,金额(大写) 元,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请予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人员。
Ⅱ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资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
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Ⅲ 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需要几天
这得看你想学什么吧,建议学自己感兴趣的,有技术含量的,为了将来高薪就业做准备。可以上短期培训吧,比如平面设计,办公软件什么的。gui 林 bei 大 qing 鸟
Ⅳ 为什么要对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就业培训
因为除了技能需要培训,还有一些岗前知识,服务礼仪。企业管理制度这些也需要培训一下。
Ⅳ 职业技能培训有补贴,哪些人可以享受补贴标准多少
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包括四大类,分别是企业技能岗位的中、青年职工,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农村适龄劳动力。
Ⅵ 顺德劳动局有国家为务工人员免费技能培训的学校吗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已经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劳动者,可以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深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13年企业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顺延1个月,书面材料申报截止时间调整为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符合条件的户籍从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均可以申请一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从每人500元至2200元不等,企业也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等同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据了解,由于2013年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进行了较大调整,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导致企业实际申报时间比政策规定申报时间较晚,为方便企业申报,结合实际,决定2013年企业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顺延1个月,即网上申报截止时间调整为1月31日,书面材料申报截止时间调整为2月28日。
此外,增加6个个人申报受理点: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深圳市坪山新区职业技能鉴定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职业技能鉴定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深圳市盐田区职业技能鉴定所、深圳市友联船舶职业技能鉴定所。
四川攀枝花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①培训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专业(工种)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
②培训费用在500元以上的专业(工种),超过500元部分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③汽车驾驶培训取得C照的补贴500元;取得A照、B照的补贴1500元。
青岛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的补贴政策、使用范围
一、哪些机构可以从事职业培训?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可按照批准的职业(工种)和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哪些人员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
(一)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享受一次性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凡进行了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未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一次性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培训;
(三)已经参加过一次免费培训仍未实现就业的“4045”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可享受二次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培训;
(四)劳动预备制人员(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贴。
三、职业培训有哪些补贴政策?
(一)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培训费补贴;
(二)凡进行了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不超过800元(不含鉴定费)培训费补贴,超过800元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已经参加过一次免费培训仍未实现就业的“4045”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参加第二次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不超过800元(不含鉴定费)培训费补贴,超过800元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在二次培训期间,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按整月计,最长三个月),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四)劳动预备制人员(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3年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享受50%的培训费补贴。
四、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二次培训补贴?
已经参加过一次免费培训仍未实现就业的“4045”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指2002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协保”人员、“低保”失业人员),可以参加二次培训。
五、二次培训费及生活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二次培训费按每人不超过8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及享受保险待遇期满的“4045”人员,二次培训期间,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北京职业培训政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各区县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三、不断创新、提高质量
各区县要结合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大胆探索新的培训模式,引导定点培训机构在规范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用工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结合不同培训群体的特点,在培训形式、培训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突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各区县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培训质量,努力在培训促进就业的效果上实现新突破。
河池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精神,现将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以回答形式进行宣传,以便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广大劳动者准确掌握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自身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提高就业收入。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1.什么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
答: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培训补贴资金。
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哪些内容?补贴对象有哪些?
答:①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为四类人员)。
②创业培训: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③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
④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3.劳动者一年内可以享受多少次培训补贴?
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4.什么叫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答:就业技能培训是指帮助各类劳动者为提高就业能力而进行的必备职业知识、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活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符合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培训费补贴。
5.如何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答: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但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6.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如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给予补贴。
A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500元;
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200元;
C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900元。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7.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具体是怎样分类的?
答:根据(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享受职业培训的工种(工种)分为:A类(培训时间为300个标准学时)共51个职业(工种);B类(培训时间为200个标准学时)共62个职业(工种);C类(培训时间为100个标准学时)共78个职业(工种)。
三、创业培训补贴
8.什么叫做创业培训补贴?
答: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是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各级财政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学员的培训费补贴。
9.如何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答: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创业培训(SIYB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应在培训合格后1年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10.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如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 、“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四、在岗培训补贴
11.什么叫做在岗培训补贴?
答:在岗培训,主要是指对企业在职职工进行的以提升岗位工作能力、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能力以及生产技能水平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在岗培训补贴是企业对新录用四类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培训费补贴。
12.申请在岗培训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13.如何申请在岗培训补贴?
答: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录用登记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4.在岗培训补贴的标准如何?
答: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15.什么叫做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答:劳动预备制培训是指具有广西户籍,未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到具备劳动预备制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全日制脱产学习方式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的培训费补贴叫做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16.如何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在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入学后1 个月内,将《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提出预拨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补贴标准的50%预拨培训费用,用于各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教学和培训管理。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供规定的培训材料,按培训补贴标准结算培训补贴。
17.劳动预备制生活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答: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18.如何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
答: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以培训学校为单位,由培训学校收集申请材料后送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审定的补贴金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委托培训学校将生活费补贴发放给学员本人。学校必须按月将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在校园内公布,并抄送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Ⅶ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要全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共计140项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内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容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具体名单如下: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7)就业人员上岗前有什么培训扩展阅读:
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参考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参考资料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Ⅷ 劳动局免费培训有什么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以下人员,均可享受政府培训费用补贴:失业和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在职职工;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有积极的创业、就业、致富欲望;市区应往届毕业生、下岗失业、破产、失地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二张一寸照片、新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培训免费考证。
(8)就业人员上岗前有什么培训扩展阅读:
再就业培训形式
一是短期培训,培训期限为1~3个月,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或下岗时间较长、维持正常生活水平有一定困难,且再就业愿望十分迫切的职工。使他们能够在短期内掌握一定的技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尽快实现就业。
二是中期培训,培训期为3个月~一年以内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富余人员和即将下岗的职工。这部分职工应及时选择实用性较强、社会需求量大,且有一定难度的中期技能培训。如家电维修、电工、司机、机修工等。这样一旦下岗或失业,能够很快再就业。
三是长期培训,培训期限在一年以上,对象为青壮年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主要是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而参加系统的教育培训。
参考资料:网络再就业培训
Ⅸ 就业创业证具体有什么作用
《就业创业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需使用《就业创业证》情形:
(1)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时,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录用信息;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退工信息。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到街道(镇)、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进行就业登记,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就业信息;中止就业后,再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中止就业信息。
(3)无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进行失业登记时,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登记证内页打印失业信息。
(4)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享受免费就业服务时,由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在登记证内页打印或填写服务享受信息。
(5)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由提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机构在登记证内页打印或填写政策享受信息。
(6)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由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机构在登记证内页打印或填写待遇享受信息。
(7)失业人员申请就业困难类别认定时,由街道(镇)、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按规定受理,由区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并在就业创业证内页记录。
(9)就业人员上岗前有什么培训扩展阅读: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个证件都与持证人身份证相对应,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独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并且证件一定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就业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对象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没有办证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除此之外,以下8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