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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9 21:00:39

Ⅰ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2009年度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经费

教师培训经费应采取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回的原则;各市、县应安排答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专项资金,依法保障教师培训经费;各中小学每年从学校公用经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支付教师参加培训的费用。
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教材费由省教育厅承担;教师本人承担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费用。

Ⅱ 一般中小学培训机构老师课时费是多少阿

一般在100至200之间,每个地方的标准都不一样,科目不一样也不同。

Ⅲ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管理,发挥其在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探索并建立优秀教师的培养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与宗旨
第一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是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同一学科领域骨干教师共同组成的,集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于一体的教师合作共同体,既是一个开放性的研修组织,也是一种研训一体的培训模式。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分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引领,以学科为纽带,由主持人领衔,旨在搭建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以及主持人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教师发展团队。
第二章 组成与程序
第三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入室成员组成。各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设主持人1名,成员5~10人,本校成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第四条 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思想作风端正。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师德,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
(三)在当地学科教学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承担工作室的职责任务。
(四)熟悉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在网络平台开展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五)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需要,原则上仍在学校担任教学工作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
第五条 入室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思想作风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爱岗敬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尽职尽责。
(三)在所属地区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教学时间超过5年、具备中小学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中青年教师。
(四)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五)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进行网络交流。
第六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应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确定主持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采取个人自荐、逐级审核、专题答辩、公开竞争等方式产生。确定为上一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的主持人不兼任下一级工作室的工作。
(二)上报评审。各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主持人将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等相关资料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评选办法进行评审、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三)签订协议。各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主持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在完成研究项目、培养中青年教师、质量评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室主持人与工作室成员签订协议书,在完成工作室项目研究和成员专业成长等方面制订周期发展目标,规定双方职责、任务及评价办法。
(四)挂牌运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择适当形式命名各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并以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为基地挂牌,工作室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应当履行以下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培养优秀教师。工作室主持人为工作室其他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研究专题、培训考核等),指导和帮助工作室成员在工作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
(二)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工作室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课堂诊断、问题研究、考试研究、专题讲座、读书交流、观摩考察等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工作周期内,主持人及成员每学年每人要开设不少于2节的公开课、1次讲座或主题发言;工作室要组织1次报告会或研讨会;积极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组织的送教下基层及专业指导活动。
(三)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要针对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以课题的方式进行推进,完成课题研究及专题研究报告。在工作周期内至少要完成1个相应级别的研究课题并取得相应成果;每学年至少有2篇学科专业论文或案例、反思等在相应级别及以上刊物发表或交流,或在自治区级相关学科评选活动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次。
(四)开发、整合教育教学优质资源。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工作目标系统地建立教育教学资源库;要在新疆基础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网络研修平台上建立网页,使之成为工作动态发布、成果辐射推广和资源生成整合的中心,通过互动交流,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主持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时间、使用划拨经费和其他经费(如自筹经费、赞助经费等)。
(二)配合做好遴选工作室入室成员。
(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工作方式、工作时间。
(四)根据考核、评价等情况,向入室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建议对学员进行奖励。
(五)根据需要聘请专家顾问,协助工作。
第九条 工作室入室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主持人及专家顾问悉心指导。
(二)使用工作室所编印的各种学习资料。
(三)取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后,通过工作室进行推广或推荐发表。
(四)优先参与工作室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五)成果突出、业绩显著者,优先评优、评职、晋级。
第十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主持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考核评估。
(二)使用好工作室专项经费,接受财务审计。
(三)认真完成主持人任务,履行主持人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室入室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听取主持人及专家顾问指导,接受主持人检查评估,向主持人报告工作、做出书面总结。
(二)积极配合主持人完成工作任务,全心投入到工作室的各项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中。
(三)认真总结自身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承担课题研究与撰写学术论文,提炼科研成果等任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中小学“百千万”教学能手培养选拔项目的领导工作,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局负责当地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各地教研室具体负责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挂牌学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以一学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按有关评估细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访谈、成果检验等方式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设、主持人业务引领、入室成员专业发展及工作室所在学校的支持等方面。工作室每学年要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报告活动开展和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整理过程性资料并归档。
第十七条 工作室及主持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不合格”者将撤消该工作室建制;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自动进入下一考核周期的工作室建设;考核达到“优秀”等级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工作室成员的考核由主持人负责,主要依据成员培养方案考察其是否达到培养目标。考核不合格者将责令其退出工作室,同时可按有关程序吸收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新成员进入工作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挂牌学校应为工作室设置独立的工作场所,提供基础设备等,为其正常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将主持人完成工作室工作计入工作量,适当减轻单位工作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督促学校支持工作室工作,并在职称评定、评优晋升、科研立项、培训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成员。
第二十条 工作室主持人可聘请全国名师、高校教师和教育科研人员担任工作室专家顾问,为工作室提供理论支持和专业引领。自治区为其聘请专家和外出培训学习提供条件,并建立工作室定期学习交流机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设立“自治区中小学‘百千万’教学能手培养项目”专项经费。工作周期内教育厅每学年为自治区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核拨业务活动经费2~5万元,业务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添置书籍、办公设备;课题研究、专题研究经费;聘请专家的授课费;与培养工作有关的观摩考察费等。工作室经费的使用权归主持人,由所在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教育厅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州、市)、县(市、区)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本地区教学能手培养专项经费,用于“培养项目”活动的开展和本级教学能手队伍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http://www.mre.cn/xxg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771

Ⅳ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的教师〔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对教师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实施“国培计划”,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师培训属地方事权,应以地方为主实施。中央实施“国培计划”旨在发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和促进改革的作用。通过实施“国培计划”,培训一批“种子”教师,使他们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培训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开发教师培训优质资源,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和方法,推动全国大规模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开展;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引导和鼓励地方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显著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师教育改革,推动高等师范院校面向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培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将“国培计划”纳入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培训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实施,并以实施“国培计划”为契机,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分类、分层、分岗、分科大规模组织教师培训,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国培计划”包括“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和“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两项内容。
(一)“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
教育部、财政部直接组织实施面向各省(区、市)的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主要包括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中小学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等示范性项目,为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培养骨干,作出示范,并开发和提供一批优质培训课程教学资源,为“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在教育部、财政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中央财政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按照“国培计划”总体要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同时,引导地方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提高农村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农村中小学教师置换脱产研修、农村中小学教师短期集中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一)精心筹划,精心组织。各地要精心筹划和组织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按照项目要求认真遴选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培训。重视培训项目的前期调研,针对培训对象的需求研制培训方案。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为中小学教师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二)创新模式,务求实效。积极探索采取集中培训、脱产研修、“送教上门”、对口支援和远程培训等多种模式开展教师培训。力求做到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短期集中培训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院校集中研修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运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满足教师多样化的培训需求,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竞争择优,确保质量。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培训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健全培训项目招投标和优质培训资源遴选机制,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遴选具备条件的高水平院校、具有资质的公办和民办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国培计划”任务,形成“国培计划”重点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教师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四)整合力量,共享资源。建设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选拔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的专家和中小学一线优秀骨干教师参加“国培计划”培训教学,形成动态更新的培训专家库。教师培训资源的开发坚持多样化立体化、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充分调动优质资源,促进优质教师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保证“国培计划”高质量高水平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对培训的组织领导。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保证“国培计划”的顺利实施。项目承担院校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调配最好的资源为中小学教师培训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做好培训项目的督促检查。加强项目实施计划和培训方案的审核,建立培训项目监管机制,督促检查教师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建立教师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及时对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教学安排、管理服务情况、学员满意率等状况进行调查。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评,不断改进工作,力求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财政部和教育部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教师培训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办法,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教师培训监督管理,禁止乱办班、乱收费等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1.“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2010-2012)
2.“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Ⅳ 国家规定的一节课课时费多少

国家没有对课时费有明确规定,在一些知名大学,课时费可根据主讲教师教授的水平而定,其他一般学校都是由双方谈判敲定的。不过,这里面的水很深,有很多潜规则,外人不得而知。

Ⅵ 义务教育法中对教育经费的来源及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 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肓、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经营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就 学

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第十八条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二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劳动技艺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的,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Ⅶ 教育经费指哪些

教育政策的体系问题,是教育政策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家教育改革中所必须要明确的问题。笔者想就这一问题谈一些个人认识,供对这一问题感兴趣的同志和教育决策部门参考。

一所谓国家教育政策的体系,从广义上讲,它包括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需要的所有的教育政策。哪些政策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需要的呢?要回答这一问题,简单的做法是借用一般政策的分类方法,将教育政策分成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三部分。教育的总政策指的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政策规范和教育方针;基本政策指的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政策规范;具体政策指的是一些具体的法规中的政策规范。但这种分法很难把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内容说清楚。我们知道,宪法中只对我国的教育性质、受教育权、公民的基本素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而这作为教育的总政策是不够的;教育方针应属于教育的总政策,但它又写在了教育法中,而教育法是基本政策;《纲要》中既有事关全局的总政策,又有各个方面的基本政策;而教育的具体政策很多,更是难以将它说清楚。解决这一问题的另一种思考的方法就是,有多少种教育,国家就要制定多少种教育政策,因为只有制定了各级各类教育的政策,才能满足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国家教育政策的体系就是由各级各类教育的政策所组成的。这种方法构建的教育政策体系似乎非常全面,然而细究起来,这一思考方法也未免简单了一点。因为国家制定教育政策,不会停留在就教育而谈教育政策的水平上,而要从更深的层次上进行政策策划,即一方面要从总体上明确从哪些方面作出一些政策上的规定才能保证各级各类教育改革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在各级各类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具体运作上,也要考虑到底从哪些方面作出一些政策上的规定才能保证某一级教育或某一类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制定一个国家教育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必须要明确从哪些方面作出政策规定。国家教育政策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教育政策体系,是由国家针对影响教育改革与发展方方面面的问题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所组成的体系。但是,由于影响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大多,要从这一角度研究国家教育政策体系是相当困难的。但在这些众多的问题中,有一些关键性的或基本的问题,它们对一个国家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如果对这些问题作出政策上的规定,国家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就会有了根本的保证。由于这一角度只是从影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相对来说困难就会小一些,因此我们主张从这一角度去研究国家教育政策的体系。国家针对影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问题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所形成的体系,称之为狭义的国家教育政策体系。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狭义的国家教育政策体系。

二美国学者佛兰德?S?柯伯恩认为,教育经费政策、课程政策、学生政策、教师政策、教育管理政策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的教育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所要解决的是谁出钱,出多少钱,为什么出钱的问题;课程政策所要解决的是教什么的问题;学生政策所要解决的是向谁教的问题;教师政策所要解决的是由谁教的问题;教育管理政策所要解决的是由谁管的问题。我们认为,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师政策这四大政策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的教育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所要解决的是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问题。国家要制定出最基本的学生培养的质量标准,以及实现这些标准的基本要求,为此,国家就应该对学生的有关问题和学校课程的标准、体系与结构及课程的实施等作出政策规范。教育体制政策要解决的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问题。为此,国家要制定政策规范去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协调各种教育管理之间的关系,从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来看,在各级教育上,教育体制政策就是要协调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中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中的硕士生、博士生教育)之间的关系;在各类教育上,教育体制政策就是要协调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儿童教育与成人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公立教育与私立教育等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从各种教育管理的关系来看,教育体制政策就是要协调中央办学与地方办学的关系,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这主要是指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大型厂矿企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政府部门中教育系统的教育行政部门与政府其它部门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以及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教育经费政策要解决的是如何筹措教育经费,如何分配教育经费,以及如何使用教育经费的问题。就如何筹措教育经费而言,教育经费政策所要处理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主渠道与其它渠道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主渠道中,如何处理好中央政府出钱办教育和地方政府出钱办教育之间的关系。就如何分配教育经费而言,在教育经费的平面结构上,就是要处理好教育事业费与教育基本建设费之间的关系,在教育事业费中,要处理好人头费与其它费用之间的关系。在教育经费分配的对象结构上,要处理好各级各类教育经费分配之间的关系。教师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为此,要处理好对教师的严格要求与对教师优厚待遇之间的关系。就对教师的严格要求来说,教师政策就是要对教师的"进"(包括编制、资格、聘用),"用"(包括进修、考核),"出"(包括退离休、转任等)作出规定。就对教师的优厚待遇来说,教师政策就是要对教师的职称、工资、奖惩和其它福利等作出规定。

上述两种看法大体上相近,只不过是概括的方式在某些方面有些不同而已。在这两种看法中,教育经费政策与教师政策是一样的。而佛兰德?S?柯伯恩所说的学生政策和课程政策实际上可以包含在我们所说的教育质量政策之中,因为我们所说的质量主要是指学生的质量,而实现质量标准的核心是课程,教育质量政策当然要包括学生政策和课程政策。佛兰德?S?柯伯恩所说的教育管理政策则可以包括在我们所说的教育体制政策当中,因为我们所说的教育体制政策已经包括了教育管理政策。由于我们所说的基本的教育政策比佛兰德?S?柯伯恩所说的基本的教育政策集中一些,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基本的教育政策,还是提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和教师政策为好。

三为什么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师政策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的教育政策呢?

首先,这四大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大家知道,一个国家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两个问题最为重要,一个是"为什么"的问题,一个是"怎样办"的问题。因此,就必须要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政策规范。教育质量政策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和教师政策解决的是"怎样办"的问题。先看"为什么"的问题。我们知道,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在开始从事教育活动的时候,就要对教育活动对象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以使教育活动有的放矢地进行,国家办教育,当然首先要对其培养人才的标准作出规定。因而国家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就要制定教育质量政策规定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再看"怎样办"的问题。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确定之后,国家要考虑怎样来实现这些教育目标。首先要找到一个适当的途径,其次要提供充足的条件。从途径来说,当然是通过各级各类的教育来实现的。不仅如此,国家总的培养人才的质量标准,还必须分解成各级各类教育具体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因而国家总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实现,还得靠各级各类教育的具体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实现。为此,就得制定能使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教育体制政策。从条件来说,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财力条件和人力条件。国家还要制定教育经费政策和教师政策。

其次,这四大教育政策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政策逻辑结构。一个完整的国家教育政策的逻辑结构在纵向上可分为教育的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两个层次,横向上可分成教育目标政策、教育途径政策和教育条件政策三个方面。教育的总政策是对全国各方面的教育都起作用的政策;教育的具体政策是对国家某一层次和某一方面的教育起作用的政策。教育目标政策是指教育培养人的质量标准的政策;教育途径政策是指实现质量标准的政策;教育条件政策是指保证教育途径充分发挥育人功能的政策。在我们提出的四大政策中,教育质量政策属于教育目标政策的范畴;教育体制政策属于教育途径政策的范畴;而教育经费政策和教师政策则属于教育条件政策的范畴。

教育目标政策、教育途径政策和教育条件政策不仅体现在教育总政策这个层次上,而且还体现在具体的教育政策这一层次上,只不过前者是一个国家对总的教育在教育目标、教育途径和教育条件三方面所作出的政策规范;而后者是对某一层次或某方面的教育在教育目标、教育途径和教育条件上所作出的政策规范而已。一个国家首先应该制定体现教育目标政策的教育质量政策,然后制定体现教育途径政策的教育体制政策,再根据教育实现教育质量标准和保证教育途径畅通的需要,制定体现教育条件政策的教育经费政策和教师政策,才能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再次,这四大政策是由一些国家和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经验所证明了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一些教育政策,大多数政策都集中在教育质量、教育体制、教育经费及教师四个方面,有力地推动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这里,以我国和日本为例来加以说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适应政治经济改革的需要,加快了教育改革的步伐。在教育体制政策上,在基础教育体制方面,实行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在高等教育体制方面,逐步加大了地方办高等教育的力度,通过高校之间的联合,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高校的布局和提高了高校办学的规模效益;在理顺普通教育体制与职业技术教育体制方面,改变了过去比较单一的普通教育体制,逐步加大了职业技术教育的比重。在教育经费政策上,逐步明确了政府出资办学与其它渠道筹资办学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出资办学的关系,如前者明确政府投资的比例(政府投资教育经费的比例要占国民收入的4%,占整个财政支出的15%),以保证以政府投资为主,其它渠道为辅的教育投资政策的实施;后者逐步加大了地方政府出资办学的份量。

在教师政策上,在对教师要求方面,要求教师学历达标,建立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基地;在教师待遇方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教师的工资,采取措施制止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教师的住房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在教育质量政策上,这几年狠抓了素质教育,在观念上明确了教育质量的标准就在于提高学生的素质。为提高学生的素质,着手进行了课程结构的改革,国家教育部在全国成立了若干个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制定素质教育的课程标准及实施要求。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教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在教育体制政策上,调整了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立了高等专门学校(相当于我国的中专)和短期大学,为日本的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中等和高等技术人才。在教育经费政策上,日本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从而保证了有比较充足的教育经费去发展教育。在教师政策上,非常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在对教师要求方面,强调教师应该掌握较深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教育能力,要进一步落实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在教师待遇方面,日本特别重视提高教师的工资,教师的工资比一般公务员的工资要高。在教育质量政策上,日本站在21世纪全球化发展的高度,提出培训具有国际视野的新型人才,在课程标准和结构上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培养这种新型人才的需要。

Ⅷ 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AK/ZD1802A—2007 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员企业培训经费的管理。 1.3管理职责 1.3.1 控股人力资源部负责控股公司培训经费归口管理,负责确定培训
经费的计提标准、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培
训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控股本部培训经费使用台账维护(见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训经费管理台账》)。 1.3.2成员企业人力资源部(或综合办)负责本单位培训经费的具体管
理。 1.3.3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2 培训经费的计提、结存管理: 2.1培训经费分为日常培训经费和专项培训经费。 2.2日常培训经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计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员企业培训经费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员企业
工资总额的0.5%归控股本部支配。 2.3专项培训经费根据特定用途设立,专款专用,由控股人力资源部提
出,主管领导审核,控股总经理特批。下列项目可作为专项培训项目:教材
开发、印刷、出版;出国学习深造;重大投资配套培训项目;非基建培训设
备购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训经费结存:年度培训经费未使用完,不得累积转入下年度。 3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3.1公派外出培训(进修)的学费、资料费。 3.2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3.3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非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3.4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用。 3.5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3.6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3.7教学场地租赁费。 3.8考试费。 3.9其他与培训密切相关的费用。 4 培训经费使用办法 4.1日常培训经费支取必须严格控制在总提取数额

Ⅸ 小学教师发展专项经费如何划定

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建立专项版资金使用管理责权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发挥好公众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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