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六条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八条银行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行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应定期交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银行各级行办公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银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级行的档案,并积极利用档案为领导和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三)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所辖行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对本级行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六)组织对本系统档案干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十条各级行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定期向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总行及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各级行应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行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的监督与指导,参加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执法检查、档案业务培训和业务协作组活动。
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熟悉银行业务。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行的档案;
(二)统一管理本行各门类档案,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积极提供利用;
(三)参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
(四)对文件材料的归档及所辖行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本行档案有关的资料,配合档案提供利用;
(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不断完善档案的保管条件,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
第十四条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行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凡是反映本行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另文制定)。
第十五条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文件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另文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行应建立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应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产生的电子文件资料和纸载体一同移交)。
第十七条档案室收集和接收的归档文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印件及定稿应分别标记页码;
(三)批量接收整理完毕的专门档案(会计、基建、稽核、监察、技术资料等)应有完整的移交目录;
(四)照片、磁带、光盘、实物等向档案室归档移交时,应附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地点、人物(或内容)、制作者;
(五)各级行领导和公文经办人员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所用纸张及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归档要求。
档案室接收归档文件材料及档案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各级行的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进行分类,一般按照年度——保管期限——机构(或问题)分类。特殊门类档案,按国家有关部门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第十九条对本级行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先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按要求进行初级整理,在此基础上由档案管理人员加工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条各级行应按照总行制定的保管期限表准确划分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行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的档案室属机要部门,应当安排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框架。库房应当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各级档案部门应当对库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失窃、失密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累本单位的归档说明、分类方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严格借阅手续,明确档案借阅审批权限。档案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责任,按规定借出、催退、注销,确保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再次鉴定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仍具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按档案销毁办法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一起送有关领导审核,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归档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应当指定两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总行、省级分行应当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行保存20年后,地(市)分行、县(市)支行应当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行保存10年后,按国家规定,连同归档目录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八条银行机构撤销、合并或有重大变化时,必须将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请示上级行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后,妥善办理移交或代管手续,不得散失。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银行各门类档案受《档案法》的保护,各级行和员工都享有《档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凡不履行有关法律责任或违反法规的,按《档案法》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十条违反《档案法》及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㈡ 安全生产如何管理好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严细业务保安管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责任、监管责任,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抓严管,推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述责,建立各党、政一把手安全生产履职正、负面清单,年终考评,检视责任落实。
2、严细业务保安管理。
理清安全综合监管与职能专业监管的关系,明确职能专业监管为安全综合监管的前置条件;
强化生产组织、技术支持、设备支撑、人力保障,各职能部门制定生产、技术、设备、人力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标准,界定交叉业务工作界面,简洁高效、服务生产,落实职能管理责任;
强化各生产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作用,建设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做实自主管理,强化过程管控。
3、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树立“安全是干部最大的政治,安全是员工最大的福利”的意识,消除“凡安全的事就是安全人员的事”的错误观念和理解,明确业务与安全责任同等重要,敢于担当,不能偏废。
4、严肃责任追究,以各单位安全绩效考评为基础,以职能管理负责人履职为重点,以生产单位负责人尽责为保障,推行无后果责任追究,施行不安全事件主体责任、职能管理“一事双查”,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管理
《意见》第二十一条里指出: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所以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职业病安全学习、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意见》第二十五条里指出: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
(2)标准制修订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以人为本”这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内化思想,外化行为,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把安全第一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由于安全理念决定安全意识,安全意识决定安全行为。因此必须在抓好员工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上下功夫。要使广大员工不仅对安全理念熟读、熟记,入脑入心,全员认知,而且要内化到心灵深处,转化为安全行为,升华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企业可以通过搞好站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来实施,如根据各时期安全工作特点,悬挂安全横幅、张贴标语、宣传画、制作宣传墙报、出版通讯、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广播安全知识,在班组园地和各科室张贴安全职责、操作规程,还可在班组安全学习会上,不断向员工灌输安全知识,将安全文化变成员工的自觉行动。还可将安全知识制作成视频、电子杂志、幻灯片、动画发给员工,让员工自觉学习。
安全法制
应加强国家立法标准和政策,变成强制性法规;加强与国际接轨的认证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坚持“以法治安”,必须“立法”、“懂法”、“守法”、“执法”。
“立法”,一方面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强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懂法”,要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础。只有使全体干部、员工学法、懂法、知法,才能为“以法治安”打好基础。“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实到安全管理全过程,必须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到生产管理全过程。
全体干部、员工都必须自觉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为目标,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执法”,要坚持“以法治安”,离不开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为此,要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维护安全法规的权威性。
安全责任
必须层级落实安全责任。企业应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要有具体的责任、措施、奖罚办法。对完成责任书各项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没有完成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应对该单位领导和安全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才投入,二是资金投入。对于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宣传等资金投入必须充足。同时,企业应创造机会让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到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参观、学习、取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聘安全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公司安全管理队伍的素质,为实现公司安全和谐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安全科技
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监控安全生产全过程。如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消防喷淋系统、x射线安全检查机、卫星定位仪(GPS)、行车记录仪等,把现代化、自动化、信息化全部应用到安全生产管理中。
㈢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为保护中心财产和人员人身安全,保证中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
中心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中心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
各科室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五.
各科室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本科室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每月将安全检查记录上报总务科,积极配合总务科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
各科室必须加强本科室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务必使职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七.
提高本科室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八.
各科室负责人要教育引导本科室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九.
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时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未追究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十.
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按中心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奖惩。
十一.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年终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制
㈣ 教育培训方面营业执照应该如何办理
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纳税比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6、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7、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㈤ 涉密人员定义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称为涉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标准制修订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关于涉密人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了什么机制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标准制修订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