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语教师出国培训
出国培训一两年才有意义, 时间太短没意思
Ⅱ 教师出国培训一个月,要办理什么护照
因公护照的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一份(加盖章)
2、护照申请卡一份(职业属性“事业单位人员”;行政级别“普通”;本人亲笔签名;小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1张,贴身份证复印件1张。)
3、护照回收责任书一份(加盖章)
4、初次办理因公护照查验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因私护照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常住户口居民,居住满一年的我省非我省户口居民(非按需申领地区居民除外)。
二、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到办事大厅领取)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5、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请在办事大厅照相)
三、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签发日期可延长至30天。
Ⅲ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1.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略)
附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略)
Ⅳ 英语教师出国培训
你可以专门问一下专研的机构,他们在做这些项目应该知道哪些学校可以接受我国英语教师出国的培训
Ⅳ 国外怎样开展教师培训
国外不同国家的教师培训方式也是不同的。
日本:政府大力度“教育投资”效果显著
日本极为重视新教师进修。日本要求刚走上教育工作岗位的新教师用10天时间学习教师须知的一些内容,例如,教师的使命、教育宗旨、学校的各项制度、学校的经营以及教师福利等等。另外,还要用10天时间进修教学方面须知的内容,例如,熟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懂得如何做学期教案、月教案、周教案和日教案,学习教学方法的原理和使用教具,如何上好道德教育课和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以及学习如何做好教学实习工作等等。
此外,日本为了开阔教师的“国际视野”,增长见识,“增强对教育事业的自豪感和自觉性”,从上世纪70年代起每年派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教职员出国进修,已持续了20多年。
英国:通过远程方式开展教师培训
在英国,通过高校与相应的培训机构提供教师远程培训迅猛发展,比如英国开放大学、莱斯特大学和诺丁汉大学等都用远程教育的形式开展研究生层次的在职教师培训。
此外,英国东部高质量教师培训中心专门开设了在线学习网站,为教师教育者、培训人员和受训教师提供大量网络培训资源,以便将教师教学经验广泛传播,在整个东部乃至国家层面形成有效的交流和传播框架。
波兰:教师在职培训考核灵活
波兰在职教师参加高等学校的函授学习,不需要经过任何考试,而由有关教育部门指定参加函授学习的在职教师人选,这样做有利于消除长期从事教育工作而又没达到高等教育水平的教师参加函授学习的顾虑,为在职教师大规模地参加函授学习创造了有利条件。在高等学校函授学习期间,参加学习的在职教师可以不按惯例,灵活地参加期末考试。他们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时间参加考核或考试。对于年纪较大的教师,鉴于他们有比较丰富的经脸和实践知识,波兰国民教育部门创造条件,使他们接受近于高等教育有关专业水平的专门培训。一般地说,在对老教师进行专门性质的考试前要给他们一年的准备时间。
美国:教师进修与获得学位、增加工资相结合
美国不具有学位的教师只要学15个学分,就可以保持教师的资格,不至于失业。如果教师要学位,要提高资格,则需学满30个学分。提高资格可以增加工资,所以,他们进修的目的在于获得学位和增加工资。因为他们的工资是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学位评定的,而且他们的职务没有终身保障,教员资格有效期一般是5-10年。为此,要当教师就必须不断掌握新知识,最少也要学完研究院课程的15个学分。这样,教师进修与教师的物质利益相结合,教师自学和参加进修的积极性就比较高。
加拿大:教师晋升靠自主培训
在加拿大,教师上岗实行许可证制度。教师的薪金、职位与其学历、学位一致。教师晋级需要评审,晋级的唯一途径则是自费到教育学院拿新的学位。这种制度把教师知识更新和进修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很值得我们借鉴。
瑞典:教师指导官制度
在瑞典,教师指导官制度是保证教师进修和提高师资技能的重要措施。教师指导官主要负责巡视各学校的教学工作、指导教师在职进修和能力提升。瑞典全国现有教师指导官200多名,他们一半时间担任某一学科的教学工作,每年必须参加两次由中央教育厅主持的特别讲习。教师培训机关和教师指导官在中央教育厅的直接监督下,一年内要使1万名教师受到再教育,这个数量相当于瑞典教师总数的15%。
Ⅵ 什么是出国培训出国培训人员选派的原则与条件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第二章培训对象与选派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第六条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第五章培训经费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能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Ⅶ 简述出国培训的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3培训对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4培训内容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5培训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6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7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国法律大全 [引用日期2012-0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