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煤矿入职培训后,进入工作岗位后如何做好本职工作
煤矿工作大部分在井下,因为井下阴暗潮湿,工作环境比较差,所以入职后首先要有内充分的思想准备;其容次煤矿是高危行业,一定要有很强的安全意识,平时的工作中必须遵章守纪,坚决远离“三违”行为,切实保证安全;然后还要努力学习自己所从事工作岗位的专业知识,现在的装备水平越来越先进,只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自身素质,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再就是虚心多向有经验的领导和同事请教,并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良好的沟通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
㈡ 求 :煤矿班组长培训心得体会
根据厂里的安排,上周去深圳参加了德信诚举办的优秀班组长培训课程,收获颇多,下面我就班组管理,特别是班组长队伍建设的一些想法和认识总结出来同大家交流。
一、班组长在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现代企业的三大要素:设备、人员、管理是企业发展的三大法宝。从人力资源 的角度来讲,企业的领导 层又可分为三层:决策 层领导、中层领导、班组长。班组是企业全部工作最终的落实点,班组长则是班组最直接、最重要的管理者,起到一个兵头将尾的作用,班组长在企业中的位置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对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班组长的智慧和才华。
二、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的条件
当好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专业技能、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领导决策能力,政治素质和涵养更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一条,本事再大、水平再高、也不行。
具体讲,作为班组长,一是要有集体荣誉感,有进取心。班组长要团结同志,带领全班人员努力开拓进取,没有责任感是不行的,责任心不强也是不行的。二是要掌握较宽的知识面。“打铁先需自身硬”。作为班组长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不能服人的,要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工作时间多,遇到问题多思考,日积月累,积少成多,把自己锻炼成本专业的专家,处理问题的行家。三是班组长要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班组长除了带领全班人员做好日常生产运行、设备检修外,还必须做好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班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不仅环境井然有序,还要管理富有特色。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四是班组长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为人处事等各个方面都要出类拔萃,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权威,更好的组织班组工作。五是班组长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苦乐观,要敢于吃苦、乐于奉献,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大家紧紧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这样才能极大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为圆满完成厂部、车间交给的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http://55top.com/dispbbs.asp?BoardID=2&ID=140055
三、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
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㈢ 通过培训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谈谈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需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狠抓三项培训,强化安全素质一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每季度组织1次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多渠道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政策法规,促进他们对安全与法律、安全与发展、安全与自身利益的理解,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塔吊、化工药品、机械加工等特种作业技术人员专项技能培训,在工人上岗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让他们熟悉操作规程,懂得安全要求,增强安全技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使安全保障有了扎实的基础。 三是运用典型案例培训。结合本厂实际,每半年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观看安全生产教育片,通过真实事例,教育他们绷紧安全生产这根线,增强工作意识;聘请专家进行案例分析,引导企业管理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做到防患于未然。二、落实三项排查,全面掌控信息 一是拉网式安全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每月开展1次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对化工、易燃易爆、劳动密集车间实行不定期重点排查,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分别落实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目标和要求,落实整改时间,限时限期整改。 二是对照案例排查。看是否存在类似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由主管领导亲自督促部门负责人做好防范和整治,确保不发生类似事件。 三是问卷式安全普查。为全面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问卷调查,邀请专家制定安全生产专题问卷,到每个车间开展问卷调查,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统一汇总梳理,由专职安全员牵头组织责任部门一起研究,有的放矢地制定整改方案,并分头落实。 三、坚持“三不”原则,推进隐患治理 一是落实制度不走样。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条例,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落实,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不参水分。二是整治隐患不讲情。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由专职安全员下发整改通知书,实行限时整改、定标整改、限期完成。对整改不达标的部门依制度惩治,该罚的罚、该停的停、绝不讲情面。三是追究责任不手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班组,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责任书的要求抓落实。对工作不到位、整治不达标、责任未落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㈣ 有没有煤矿企业新员工培训总结发言稿
没有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㈤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属于高危行业,要把安全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对新员工全方位的培训和老员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培训规定》来做。不仅要做培训,更要注重培训后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训不走过场,注重培训实效。很多煤矿培训正在逐步采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对培训全过程从前期调研、培训、考核、评估到培训的总结报告进行数字化记录,做到培训留痕。
同时还要注意培训形式的变化和提升,一味灌输或照本宣科的培训往往达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将培训的内容实例化,讲培训形式生动化,很多企业也在将部分常规性的课程线上化,通过“矿业课堂”这种线上培训平台,进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时间相对灵活自由,完成规定的学时后,通过考试对学习效果进行考核,用考试成绩说话。
煤矿培训必须重视,应该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㈥ 煤矿班队长学习陪训心得体会
学习培训体会心得这个好像是什么工作都有这个心得体会?然后煤矿班班长,你要是写心得培训机会的话,那你就操纵于额自己的本职工作,然后没有关那些事这些要写详细一些,一个是培训,心得体会多一下,通过学习后有什么感悟?嗯,自己有哪些布局得到了哪些提高,这些都可以歇一歇,然后没发,然后没空班对想的话就说嗯,下面人员的管理问题,还有嗯,小组的分配问题等等都要你来做,这样就说嗯,培训的时候就都在写上的心得体会,等会儿吧,都要有一个组织能力和一个演讲奖励
㈦ 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㈧ 浅谈如何搞好煤矿新工人培训
浅谈如何搞好煤矿新工人的培训张淑娟 胡丙伟 煤矿新工人一般在井下一线工作,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煤矿的安全生产。所以,抓好煤矿新工人的培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十分重要,也是煤矿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工作。那么如何搞好煤矿新工人的培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抓教育提升安全意识。煤矿新工人开始对煤矿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普遍存在着只要有体力能干活的错误认识。针对煤矿新工人对国家安全监管认识不够和安全法律意识淡薄的实际,我们要从提高新工人安全理念工作入手,在新工人入矿伊始,就要把安全教育作为上岗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培训中推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案例教学,反复讲,反复强调,督促新工人真正把安全的重要性入心、入脑,督促从大量违规作业、违章操作的血淋淋的案例中,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小事当大事,确保工作不出事”和“安全培训是职工最大的福利”的思想,从而提高煤矿新工人的安全意识,改变以前“要我安全”的被动局面,形成“我要安全”的信念,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抓专业提升操作技能。素质决定行为。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人的素质决定煤矿安全生产,尤其是煤矿新工人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更谈不上有什么专业技能。所以,在培训中,要采取理论与实践、案例与分析、提问与讨论等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法,因人施教,深入浅出,浅显易懂,真正激发新工人的学习兴趣,使他们产生学习一技之长的动力,使他们愿意学、自觉学,这样,才能使新工人真正掌握到操作技能,为今后的安全生产打好基础。三是抓实践提升管理水平。新工人上岗前的培训,只是新工人对本职岗位操作技能有了基本的掌握和对安全的基本认识,要做到安全生产和岗位的熟练操作还有待于熟悉井下的作业环境,有待于对井下突发事件应对,因为煤矿井下时刻面临着“五大灾害”的威胁和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发情况。所以,新工人在岗前培训不少于72小时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上岗后,必须由老工人至少带领四个月,形成一对一的师徒关系,充分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使新工人充分熟悉井下作业环境,在实践中进一步熟练操作技能,掌握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技巧,真正在一线的工作中增强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㈨ 关于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一:学习煤矿安全文件体会
2013年1月,煤矿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对生产1、3-11号文件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煤矿公司管理单位的一名管理人员,必须从自身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煤矿复杂的生产环境,深入井下生产一线,与时俱进,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去做工作,努力促进矿井自身的本质安全,为实现煤矿公司“第十一个安全生产自然年”的安全目标而努力。
一、深入一线,确保安全生产
严格规范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对规程、措施的检查力度,所有规程、措施在编制过程中必须有针对性,能对现场操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在现场工作中监督职工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让每位职工都按章操作,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二、制定保障措施,强化安全观念
不断强化“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整改不生产、整改不落实不生产、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使每位职工都能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关系,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种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一)落实管理干部责任制。
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
(二)注重超前防范隐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采用“四定”,即定隐患名称,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班组,定整改责任人。加大隐患的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各时限进行整改的班组,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或罚款,在生产中始终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办事。
(三)制度化、规范化。
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行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制度必须有它的强制性,通过各种管理制度不断规范职工的正规操作,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四)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增强职工的自保互保安全意识。
要充分利用班前会、“周五学习日”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组织职工观看事故展览,让广大职工明白:假如企业和职工发生一起工伤或工亡事故,将会给企业和职工带来多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特别是给职工和职工家属造成多大的精神创伤,以正反两方面引导教育职工以思想上切实重视安全生产,时时处处坚持安全生产,千方百计防止和杜绝种类违章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是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场巡视可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如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等,能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可以保持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六)做好宣传,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措施、新条例、新规定 。宣传安全生产,要树立典型,先进的经验,积累先进的工作方法,要想使安全生产在宣传上取得更大更好的宣传效果,就要好把握内容的创新。
由于职工的素质参差不齐,今年由招入了部分新工人,对矿井安全认识普遍不高,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我们必须积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进行优化,以此来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安全、生产双赢的目标。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二: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学习心得体会(992字)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可谓煤炭行业的宪法,其地位无可取代。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煤矿生产的实践经验表明要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从根本上搞好安全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改善劳动环境、提高矿井的事故预防能力,由传统的事故处理型向事故预防型的观念转变。
近年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特别是2010年发生了6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主要是对煤矿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实。针对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非常有必要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从而更加严密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本次修改了39条,只有5条(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条)没有修改。通过学习新版《规程》,我觉得新版《规程》 中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二是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
三是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
四是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
五是对水淹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以上所谈的,只不过是对新版《规程》与2010版《规程》对比后的一些字面认识。不可否认煤矿井下生产、环境恶劣条件艰苦、工艺性较为复杂,能否搞好安全生产成为一个煤矿企业是否能健康发展的标志。新版《规程》确立了“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为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结合我们生产的实际,我们必须在认真组织学习好新《规程》的前提下,认真学习好每一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操作技能。同时抓住人的不安全因素,加大狠反“三违”的力度,杜绝冒险蛮干的现象,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细致入微的搞好安全工作,做到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三:煤矿安全生产学习心得(927字)
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的天字号大事,安全生产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说明了安全生产对我们的重要性,分析目前所有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有违章造成的,也就是一切事故的根源出现在我们的思想上。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不严,凡事掉以轻心,这些问题依旧是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抓安全生产,其实就是抓人的思想工作,以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公司在三八节组织的安全演讲活动,三月十八晋城苗匠x事故发生一周年的警示,宣誓活动,无不在提醒我们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 。
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
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认为首先要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来提高。现在我们xx正在不定时的集中培训学习,以及每日在餐厅的黑板上写出一道有关安全生产的题目,以供职工在吃饭的间隙也可以了解一些安全生产知识。这种方法其实都是在意示着我们要时刻增强安全意识,保持高度警觉;要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注意过蚂蚁窝,只要是在平地的蚂蚁窝,都会在洞口边发现一圈高高的土,你知道它是用来干什么的吗?它们就是怕下雨的时候雨水流进洞来。一只小小的蚂蚁都能做到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对于我们来说,更应该如此。其次,我们还要通过身边的典型和事例来警醒。这两年,我国发生的x不安全事故很多,离我们近的,比如说我们单位6·22顶板事故,晋城苗匠x事故,还有前几天发生在孝义的安信x主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我相信,谁听说之后心情都会沉重,都会悲痛,但是我们不能只是听听而已,当时心痛一下,更多要从中反思,总结教训,不断的警示自己,告诫自己该怎样做,从哪里做起。增强安全意识,实际上就是要我们明白防患于未然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发生事故后的吸取教训;事前努力的意义要远远大于事后的追悔莫及和追究责任,要在安全时抓安全,不要在事故后去埋怨。因此,我们的安全意识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一定要抓到点上,落到实处,不能盲目无序,要把“安全第一”当作首要的价值取向,只有真正让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才能确保我们的企业兴旺发达,长盛不衰。
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四:学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心得体会(1629字)
在学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期间,主要学习了以下课程: 《井下用电安全》 、 《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 、 《自救互救 与创伤急救》 、 《煤矿职业病防治》 、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煤矿安 全管理》 、 《矿用电气防爆技术》 、 《系统联网》 、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 使用及维护》 、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 《机载断电仪》 。
通过学习以上 课程,丰富了我的知识,为我成为一名合格安全监测监控工提供了理 论基础。 通过学习《井下用电安全》 ,使我掌握井下用电安全要点即坚持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①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②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 锁。③不准带电检修。④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⑤不准明 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⑥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检查 瓦斯不准送电。⑦有故障的电缆线路不准强行送电。⑧保护装置失灵 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⑨失爆电气设备和电器不准使用。⑩不准在井 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在井下用电时时刻牢记以上安全要点,为 井下用电安全提供保障。 在学习《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过程中,知道了矿 井主要灾害防治有五种:矿井瓦斯防治、矿井火灾防治、矿尘防治、 矿井水灾防治、矿井顶板事故防治。系统地了解了各种灾害的形成原 因、形成条件、灾害造成的后果及各种防范措施,例如瓦斯爆炸的条 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5%—16%) 、高温火源(650—750℃)的存 在和充足的氧气(12%以上) ,三者缺一不可,预防爆炸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由于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井下空气中氧浓度不能低于 20%, 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 手。 创伤急救的基本技术主要有五项:通气 、止血、包扎、固定、 搬运。充分学习和掌握这五项技术,开展自救和互救,可以大大减少 伤员的伤残程度。
在学习过程中,特别的注意了各项技术的注意事 项,技术操作要点,为今后实施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提供帮助。 煤矿职业病来源主要有粉尘、井下各种有害气体、噪声与振动、 不良气象条件。粉尘控制喷雾洒水、湿式作业是矿井作业防尘的主要 手段,设置通风排尘、喷雾洒水、水幕净化、除尘器除尘设施及个体 防护 (督促工人佩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 是防治粉尘伤害的有效措施。 通风是防治井下各种有害气体的有效手段,通过调整矿井通风量,冲 淡井下各种有害气体,提供适宜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利用消声器,基 础减震垫,隔声屏和墙面安装吸声结构控制噪声及震动。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法》 、 《煤炭 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矿安全规程》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 。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立法的目的与意义,生产过程中常 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工人。 通过学习《矿用电气防爆技术》 ,了解电气防爆原理,防爆电器 选型,日常的维护和使用,做好井下电气防爆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包括安全管理信息、实时通讯、报警管 理、监控数据联网、视频监控联网、产量监测联网、矿井水监管、开采区域监管、隐患事故管理、应急指挥、安全监察、矿图管理、职工 管理、安全生产报表、共享信息库、系统管理等系统。实现煤矿安全 监控、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人员定位、轨道运输、胶带运输、 供电、排水、火灾、压力、视频场景、产量计量等各类煤矿监测监控 系统的远程、实时、多级联网。 系统地学习了监测监控维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监 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等各系统的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学习了矿用传感器(甲烷、风速、温度、 CO)的工作原理,熟悉的掌握了甲烷传感器调校工作,便携式甲烷 传感器的使用,机载断电仪的调试。
通过在潞安局域网在线学习平台上学习, 我学习到了很多煤矿安 全生产相关知识,掌握了许多专业相关内容,丰富了我的知识面。使 我更好地成为一名合格的安全监测监控工。 今后, 我还会在空闲时间, 通过潞安局域网在线学习平台学习更多的知识, 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努力做好自己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