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职业卫生档案与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的区别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回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答报告卡;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二、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4.1.11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贰』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要从业资格证么,就像安全管理人员一样
不需要。根据国务院2016年0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专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属》(国发〔2016〕5号)取消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含拟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从业。
(2)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表格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表格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肆』 制度有12个,台账只有7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台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台账,职业卫生“三同时”
1、台帐之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2、台帐之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版
3、台权帐之三 职业病防治实施档案
4、台帐之四 防护设施及个人用品发放档案
5、台帐之五 职业卫生教育档案
6、台帐之六 职业卫生监测档案
7、台帐之七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8、台帐之八 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9、台帐之九 职业卫生档案
10、台帐之十 放射台帐
『伍』 职业卫生档案与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的区别是什么
职业卫生档案:是填写单位职业卫生整体状况。而健康监护档案:则是填写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个人的基本状况;这就是二者的区别。
『陆』 相应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是啥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编号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男 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车间: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危害名称: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籍 贯 婚 姻
文化程度 嗜 好
二、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车间 工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设施
三、既往史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
监测时间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评价情况 处理结果 监测单位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体检时间 从事工种 体检结果 处理情况 体检单位
六、职业病诊疗情况
诊断时间 从事工种 诊断结论 诊断单位 治疗情况
七、备注
『柒』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有哪些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拓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捌』 煤矿从业人员上岗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时间
这个好像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职防法里面只是说必须进行培训。
由于职业健康已纳入安全管理,参照《安全生产法》对于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因此,只要在员工岗前和年度安全教育中,涵盖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应该就没有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中,对于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有一个32-48学时的规定,但这个是取证培训。
其实我觉得学时不是最重要的 ,最要紧的是职工掌握并在工作中应用。至于资料如何做,自己把握
『玖』 我是木制家具企业,我想知道怎么创建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以及人员配备、还有从业人员培训、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怎样建立职业管理机构
4.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
4.1.2.2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
—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
4.1.2.3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
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
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
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
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
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
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
(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
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
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 目标、 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
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
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
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