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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远程教育培训平台

发布时间:2020-12-25 07:17:45

A. 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有什么用

评职称需要。
虽然是没用的东西,很多单位也不搞,但就有稀奇古怪的时候要这个,很麻烦。

B.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部内设15个职能司(部门):

一、办公厅,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法制司,法制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

三、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统计、科技、经费、国资产和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的职能部门

四、培训就业司,培训就业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五、劳动工资司,劳动工资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六、养老保险司,养老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七、失业保险司,失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八、医疗保险司,医疗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九、工伤保险司,工伤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的职能部门

十、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二、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三、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及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四、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并对部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远程教育培训平台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1998年3月在原劳动部基础上组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管理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职能。

其中,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原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卫生部管理的医疗保险以及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等合并组成的。

C. 2015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好像有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有要求学历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5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招聘6名具有博士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是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设有11个处室。主要负责开展经济指标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分析,参与编制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数字福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全省政务网和电子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省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运维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等。现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6名。根据《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3.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79年7月3日及以后出生);各项资格认定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取得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者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书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序号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专业学历学位1经济研究岗位2经济学、管理学大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信息化岗位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信息与通信工程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三、信息发布

招聘信息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fjrs.gov.cn)、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www.fjbys.gov.cn),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fjdpc.gov.cn)、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网站(www.fjic.gov.cn)上发布。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17日。

2、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请于报名截止之日前将报名材料报送到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212室,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材料包括:

(1)《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2) 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电子版;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学位复印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2015届毕业生暂时无法提供学信网证明材料的,应书面保证学历学位真实性;取得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者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已参加工作的报考者,需提交现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若暂时无法提交的,经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及福建省发改委人事处同意后最迟可延至体检或考核前提交;

(6)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或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报考人员所留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确保招聘期间保持通畅。

3、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不实,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五、面试与考察

根据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本次公开招聘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具体如下:

1、通知面试: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者参加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组织面试考核小组进行面试。

2、面试成绩:合格线7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3、考察: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岗位拟聘人数与报名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了解,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D. 福建省风景园林乙级流程怎么办理

达到办理必要的要求与申请条件后签定协议。
办理风景园林乙级资质标准及需要材料:
一、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乙级资质申请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9.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风景园林景观设计乙资质所需人员12名
二级注册建筑师1名 ,
二级注册结构师1名 ,
注册设备工程师(给排水)1名,
注册设备工程师(暖通)1名,
注册设备工程师(供配电)1名,
概预算工程师1名,
园林工程师6名 。
注:专业设置中,园林专业含风景园林专业、规划、景观设计专业、环艺专业;
其中,甲级资质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风景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乙级资质要求风景园林专业不少于2人。

E. 福建省农科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是干什么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人大八届常委会通过审议的《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条例》,促进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工作上新台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下同),不断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继续教育对象为本院全体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为担任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业务骨干。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是负责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和省继续教育基地之一,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对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督查。第二条 继续教育内容应切合各处所(含室、中心、公司,下同)的工作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侧重传播新理论、新方法、新知识及相关交叉边缘学科知识。继续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批在国内、省内有影响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培养一批科技企业家和管理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应多渠道、多层次和以多形式进行:
1、参加国内外(含境外)有关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2、参加国内外(含境外)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种进修班和培训班
3、参加函授、刊授、业大、电大、自考学习等。
4、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考察。第四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天(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天(42学时),其中必修课8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职务聘任周期应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根据“凡晋必训”的最新精神,凡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累计学时数的不能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任职资格者,也不能续聘本级技术职务。
第五条 根据福建省自然科研系列职改领导小组闽科职[2004]27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起凡参加农业科研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农业科研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岗前培训,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培训工作由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提高我院科技人员的外语水平,凡申报职称者,除参加全省职称外语统考外,还必须参加本院举办的外语培训100学时以上 。第七条 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管理
1、凡我院具有研究员职称者和学科带头人每年必须完成作院级报告(含讲座,下同)一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作处所级以上报告一次。
2、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技术职务高低,只要报告内容新颖、实用性强,均可向院培训中心申请作院级学术报告。
3、凡获准作院级学术报告者,在报告会举办之前,需提交报告题目与内容提要,及时报送院培训中心备案。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制作成多媒体材料,以增强报告效果。
4、为服务基层,院级学术报告会应有计划地安排在各所和院部会场举办。外籍、院外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交流,一般安排周五在院部大楼举行。第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
1、继续教育证书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
2、证书由培训中心在指定时间内统一登记,证书登记的凭证为登记卡。培训中心有权检查登记卡内容是否规范、真实。若发现问题,可拒绝登记,并酌情严肃处理。
3、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干部年终考核等工作的必要凭证。
4、证书登记程序:各单位规定时间内将参加培训学习、学术活动等原始凭证(如结业证书、有关部门证明等)交各单位科管负责人审查后,按有关规定登记。登记卡由登记人、单位签章后,连同继续教育证书送培训中心统一确认登记。
5、学时计算:
①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每天以6小时计算继续教育学时(连续学习合计18学时或三天以上方可登记)。
②参加函授、刊授、夜大、电大、自考学习,取得一科以上结业证书者;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中专学历者,按学制长短抵折相应年份继续教育学时。在职研究生每学年继续教育计算为100学时,在职博士生每学年为150学时。
②学术报告会,每半天为一场,计为2学时。作院级学术报告者
每场计为6学时,所级计为3学时。年底由所在单位科管室负责同志统计。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载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当年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经费。各单位年终总结应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内容,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第十条 培训中心每年将对各单位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设置继续教育工作奖,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年评选3~5个院级先进单位和若干个院级继续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适当的物资奖励,并在全院范围内表彰。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科技干部培训中心

福建省农科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F.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条例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条 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做好继续教育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者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二) 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 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 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 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 按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及派出国(境)外进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根据本单位长远规划和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为主。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时间计为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以下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 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学习;
(三)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 出国(境)进修;
(五) 参加函授、刊授、夜大、电大学习等。
第十二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应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可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指导协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编写教材的工作。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以下途径筹措:
(一)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 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中安排,其中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省人事行政部门可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赞助。
第十六条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进行登记,作为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
第十七条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制度。各部门应将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考核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修业不合格的;
(五)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对不服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所处的行政处罚的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服人事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所处的行政处分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企业包括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中央直属及外地驻闽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省人事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G. 福建省怎么申请电力设计资质

首次申请你可以选择丙级或者乙级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第二条 第二款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第二条 第二款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福建建设信息网 > 审批大厅 > 行政许可 > 勘察设计与规范类 > 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第四条 第一款新设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福建建设信息网 > 审批大厅 > 行政许可 > 勘察设计与规范类 > 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第五条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直有关部门、省(控股)总公司、省高校的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以及对其人员、业绩、设备、办公场所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核实(核查)的情况加以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核实(核查)记录以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其中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商省有关部门评审意见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H.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可以同时申报二个专业吗

可以的,人事部门有相关规定改行后再申报职称,只要达到学历要求(一般是本科以上),不受专原所属学专业限制,即不需要再考专业课了。但申报卫生技术系列、体育教练员系列除外。据介绍,目前这类跨专业从事工作的约占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的5%左右。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门槛放宽,对于那些跨专业改行的人来讲,无疑是个好消息,从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职称评审的公平。市人事局在申报门槛放宽后,会考虑采取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的措施,如在评审委员面试时适当增加一道专业知识测试题,以保证职称评审的严肃、科学。

I. 如何报考福建省档案管理员资格证

一、报考条件
(一)根据《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按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大学专科及中专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档案管理员资格考试。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在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三)参加档案助理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或大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满1年;
3、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或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满3年。
(四)参加档案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3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
6、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且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
7、原已评聘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职务,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且业务考核合格者;
8、原已评聘非档案系列助理级专业职务任职满4年,且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业务考核合格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中专毕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二、具体报名办法
(一)报名须知:考试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并认真填写《2014年度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及《考试诚信协议书》。
报名时须提供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务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原件、3张一寸同底近期免冠照片,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统一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这是安徽的,你参考一下,大体内容都差不多,具体的信息可能要咨询一下当地档案局

J.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专业课有一门就是一直测试过不了。可补考吗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一次考试不过 可以再考,继续教育是可以多次重考的。版继续教育(Continuing Ecation)是终身权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由于世界经济社会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教育实践领域不断发展,研究范畴也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入,特别是终身教育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继续教育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方法等都有一定的初步认识和实践,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也有了重大发展。继续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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