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会计师事务所助理人员需要参加哪些培训
一般会计师事务所会他们自己会组织培训,去之前自己可以先看看cpa的教材,扎实下专业知识是很有帮助的,特别是会计基础,
❷ 大四律所实习工资
基本信息
获得律师执业证后才能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从事律师职业,由于缺乏经验,青年律师虽然学了很多年法学,理论精熟,但在实务时却经常束手无策。这时候的年轻律师,最渴望的就是能够得到前辈的指导和帮教,学习具体的技能,学习他们的处理事情的方法,请他们指点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尽快掌握实战本领。
相关规定
实习人员相关规定
第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六)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中国律师证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一)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
6、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
接受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列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条件的审查,同意实习的,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不同意实习的,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第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损坏的,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项内容。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他所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30日内申请转所实习。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期连续计算。
第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并建立实习工作记录。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一)集中培训时间为三十天。培训内容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
(二)集中培训结束,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三)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下一年度的集中培训。
(四)集中培训期间,实习人员缺课达1/5以上课程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七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承办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五)不遵守集中培训纪律;
(六)其他不符合实习要求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日志;
(三)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品行及执业能力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九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和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 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第七条情形之一或实习内容达不到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要求,认定为实习考核不合格,实习人员重新实习或由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实习人员本人。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责令其停止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责令停止实习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决定应载明实习人员姓名、实习起始日、责令停止实习的原因和日期,以及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截止日期。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书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实习考核不合格或责令停止实习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查申请。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省律师协会的最终决定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达的,通过公告送达。
第十四条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在本地律协文件或网站中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重新接受集中培训,并由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其未申请执业期间的品行表现等进行考察,作出考核结论。
律师事务所相关规定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实习人员实习的。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为实习人员申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督促指导律师,安排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咨询不少于15次,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出庭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不少于3次;
(三)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本所政治学习、业务研讨;
(四)组织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
(五)每季度对实习人员实习工作记录进行一次阅评;
(六)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道德品行或者执业能力不适合律师执业的,应及时解除实习关系。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停止接收实习人员:
(一)违反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接受实习人员的;
(二)安排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的;
(三)未监督指导律师履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任务和职责,致使实习人员实习期内不能完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的实习任务的;
(四)在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作出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后,仍不停止其实习活动的;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实习鉴定的;
(六)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为实习人员出具的鉴定材料和考评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七)对道德品行不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实习人员未及时解除实习关系的;
(八)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关系,未向省辖市律师协会备案的;
(九)其他不尽职指导和管理实习人员和指导律师的行为。
指导律师相关规定
第一条 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条 指导律师的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管理制度;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规则、规范;
(四)安排实习人员学习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训练;
(五)对实习人员的品行和执业能力进行考查;
(六)其他应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
(七)不得要求实习人员办理与实习无关的事务。
省辖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
第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指导管理,除执行本细则其他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学习掌握实习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交流指导管理经验,开展表彰活动;
(二)组织实习人员开展交流活动,对优秀实习人员进行表彰;
(三)其他促进和规范实习管理的工作。
第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建立实习人员实习档案。实习人员获准律师执业申请的,实习档案并入其执业档案,未获准律师执业申请前,实习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条 实习人员被责令停止实习、实习人员考核公示情况和考核结果,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成立“实习管理工作委员会”或者指定其他机构,承担具体的实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管理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❸ 会计师事务所是怎样培训会计人员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主业复是审计,制不是培训会计人员。
2、如果一个会计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其可以接触各行各业的会计账簿内容,借以学习。
3、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无外乎就是会计准则、税法等相关培训学习,比外面培训班多出一项可以查阅相关实务账套的机会而已。
❹ 请问:用现金支付技术人员培训费,用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非常感谢!
用现金支付技术人员培训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教育经费 (如果有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用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❺ 听说外地户口的人不得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这是真的吗具体情况有谁知道吗
你的说法不准确,准确的说,按照08年6月1日以后的新规定,凡是在北京回拟申请实习的外籍人员,答必须提供北京市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只要你能提交北京市的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即使是外地户口也可以申请实习律师,就目前本人所知的能够接收外地人员人事档案的是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但需要注意的是,该中心只接收律师事务所在该中心集体开户的存档,也就是说,你想实习的话,必须找一家在全国人才开了集体户口的律师事务所,由他们把你的档案存进全国人才他们的集体户口里,就可以开出符合新规定的存档证明了。
❻ 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费 律师事务所 报销吗
一般不报销,律师基本是自力更生。有法律问题,可以上阿里法律,一个问题保证三个律师解答。购物上阿里巴 巴,找律师上阿里 法律。
❼ 扬州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全文 急用 谢谢
扬律协〔2012〕8号
关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市直律师工作委员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苏律协发〔20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
省律协《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制定的。《办法》规定了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指导实习资质条件、实习登记、实习证管理、集中培训、实务训练、实习考核、实习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因此,各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精神,按《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律师实习管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一)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人应填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二)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对照,凡符合条件,可申报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所应填写《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三)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人员应填写《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三、严格执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制度
(一)自2012年年度检查考核后,严格按照《办法》实习登记的规定,加强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管理。申请实习人员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要求,及本实施意见附件格式,提供实习登记资料。
(二)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
四、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工作
市律师协会建立统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发生损坏、遗失情形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五、认真组织申请执业律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一)集中培训分理论教育、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等部分组成。
(二)理论教育160课时。可参加省律协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班,也可参加省律协委托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班。理论教育的培训方式采用网上培训、视频培训和教员现场授课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三)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由市律协组织。
(四)省律协组织集中培训结束时,参加实习人员应进行统一考试、考核,其理论教育培训主要依据考试结果,考试及格为合格,考试、考核合格者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省律协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主要以考核出勤、讨论发言和书面体会等内容为主。
六、建立规范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制度
(一)各所在接受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就应对实习人员制定实务训练计划报市律协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二)每名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均应建立实习台帐。实习台帐可采用日志的方式。记录实习人员每天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实习指导老师每月检查台帐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审核台帐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审核意见。实习台帐记载的内容作为实习考核依据材料之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签发实习鉴定,并向市律协提交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七、认真落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工作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市律师协会组成“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二)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时,要上交实习总结和实习台帐、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等,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三)市律师协会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其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被投诉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四)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五)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六)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七)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区别进行处理。
(八)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对其重新进行考核。超过五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实习。
八、认真落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实习监督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三)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有《办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实习指导律师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律师事务所给予两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五)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实习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上级要求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归纳整理上报,并于每年1月底前总结上报上一年度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
(七)市律师协会要建立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管理制度,并建立科学的评价和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管理水平。
附件:1、《实习申请表》
2、《实习人员保证书》
3、《实习人员承诺书》
4、《实习协议》
5、《实习人员登记表》
6、《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
7、《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
8、《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表》
9、《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表》
10、《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申请表》
1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
1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工作日志》
13、《实习鉴定书》
14、《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申请书》
15、《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鉴定表》
16、《江苏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❽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人入职培训后什么时上班
每年678月有非会计生的培训,入职时间在十月考完CPA后的第一个周一,北京所有九月入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