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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20 06:29:12

A.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培训机构

消防通道与面积无直接关系。
商用建筑消防通道口不低于两处,两通道口之间不版得阻挡物且不低于1.5米即可。权
与面积相关的是消防栓,喷淋等配比。
最直接的事消防分区,介于我们要做教室分割,也不用考虑。
——转自教育家社区

B. 行政机关孕妇回到岗位需要安全培训

你好抄
三级安全教育袭(公司,项目部,班组)不能在一天内完成,因为安监总局的规定是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一天内是无法完成24学时的。一天最多才8个学时,所以最少都要3天才能完成三级安全教育。
根据安监总局第3号令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然而在我们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着“偷工减料”、教育时间严重不足的现象。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复工、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C.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

《消防法》来上只规定公安机关及其自消防机构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在规定中只有法律法规,不包括消防安全技术、知识。对有关单位是进行督促、指导、协助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没有规定协调和监督、培训。其原文如下:

《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D. 铁路公安机关如何加强铁路沿线中小学生安全教育

9月12日,锦州铁路公安处辽中车站派出所民警来到沈山铁路沿线一所小学,走进教室,用真实的案例、活波的语言为小学生送上了一堂安全教育课。

各地铁路警方还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贵阳铁路公安处联合相关学校组织学生参观车站,现场感受铁路安全的重要性。佳木斯铁路公安处
组织民警在上学、放学等重点时间,在大批学生经过的涵洞、道口等重点区域进行现场宣传。昆明、哈尔滨、锡林浩特等铁路公安处通过微信、微博及时为相关学校
的校长、班主任推送铁路安全常识。

在宣传教育活动中,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在进行普遍宣传教育的同时,将高铁、客专和新开通、新建线路两侧学校及曾经有学生危及铁路安全、发生交通伤
亡事故的学校作为宣传的重点,细化措施,稳步推进。北京铁路公安局对管内京沪、京广、京津城际等铁路两侧附近学校实行公安局、公安处、派出所包保制,分段
划片,明确宣传措施和责任。武汉、蚌埠、怀化等铁路公安处深入到武九、萧淮、怀邵衡等新建高铁线路两侧中小学校进行重点宣传。深圳、徐州、哈密等铁路公安
处从督察、治安等部门抽调人员,深入到相关学校进行明察暗访,督促各派出所扎实开展中小学生安全宣传工作。

学生时代应该好好学点社会知识,出来社会才不会发生不应该的意外。

E. 教育体育局机关与股室之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急求,谢谢

教育局机关2011年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了加强教育局机关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系统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特签订2011年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安全工作责任制划分:
1、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工作。
2、办公室主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分管单位的具体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预案,组织进行安全应急演练,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负责门卫、值班工作的管理。
3、各股室的股室长是本股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股室的安全工作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4、全体工作人员及门卫、值班人员是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人所分管的工作和所处的场所的安全。
二、安全工作要求:
1、安全工作实行月检制,每个股室的安全负责人定期检查本股室的防火、防盗及用电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检查。
2、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后要做到关窗、熄灯、断电、锁门,关闭电源,关闭计算机。
3、要注意用电安全,正确使用电器,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4、要按时参加值班工作,尽职尽责,做好值班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记好值班值宿记录,有问题及时报告。
5、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6、单位办公场所严禁吸烟,尤其不准在档案室、打印室等重地吸烟,不准随意扔烟头。
7、任何时间,不准在单位聚众打麻将、打扑克。
8、任何人不得将社会闲杂人员带到单位来。
9、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外出要与单位主要领导打招呼,并做到及时返程上班。
10、工作人员上下班及深入学校指导工作时要注意交通安全,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
11、各股室的股室长负责对基层学校功能室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每位工作人员根据所分管的工作、学科,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的安全工作。
12、拒绝和远离黄、赌、毒,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活动,不参与串联上访等活动,维护单位的和谐与稳定。
13、认真做好各类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14、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严禁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
15、财务人员要保管好单位的账簿,执行上级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私人贵重物品、有价证券、黄金首饰不得存放在单位。
16、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定期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安全工作培训班
17、所有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机关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8、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责任股室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第一责任人。

F.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 A、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G. 《国家安全法》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什么教育

《中华人民复共和国国家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7)机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扩展阅读: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H. 安全知识资料

消防类

一、消防防火类基本要求:

1、小学生不得玩火:

(1)是不能带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

(2)是不得随意点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处用火;

(3)是不得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许将点燃的鞭炮乱扔。在火灾现场,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的逃离。

2、火灾的处理办法:

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3、发生火灾及时报警:

如果发现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火警电话的号码是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格根据这个号码,每年的11月9日,被确定为消防安全日。

不能随意拨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他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助灭火或报警。

4、遭遇火灾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减少人身伤亡损失:

(1)一旦身受火灾危胁,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身处平房的,如果门的周围火势不大,应迅速离开火场。反之,则必须另行选择出口脱身(如从窗口跳出),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水淋湿衣服、用温湿的棉被包住头部和上身等)以后再离开火场。

(3)身处楼房的,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处楼房的,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以延缓火势蔓延。

(5)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的通道。并且电梯随时可能发生故障。

(6)因火势太猛,必须从楼房内逃生的,可以从二层处跳下,但要选择不坚硬的地面,同时应从楼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缓冲,然后再顺窗滑下,要尽量缩小下落高度,做到双脚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也可用床单等撕开连接起来)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8)机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扩展阅读:

消防法有关规定: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6、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7、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8、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 教育培训也要办消防证吗

需要的。

需要办理消防证的单位有: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具有文化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酒吧;

3、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4、洗浴中心场所;

5、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6、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9)机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扩展阅读

办理消防证的步骤:

1、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公安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

2、填写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和申请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支队所管辖的重点单位直接送支队防火处)。

3、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和《申报表》后7天内,派分管参谋进行现扬勘察,按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合格的,各县(市)市由分管参谋签署意见,交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大队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4、支队防火处在接到城市各区消防大队审核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10天内,即派分管参谋进行勘察、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防火处长,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防火处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J. 国家安全法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本单位人员进行什么教育

我们国家当中很多团体和本地单位人员在一起的时候那么也进行一些社会主义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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