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如何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扩大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职能转型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政策效应促进就业,确立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就业的宏观调控,政府有必要把就业作为主要宏观调控目标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前就业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并且要把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继续完善和实行积极就业政策。要在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有目的地通过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用人单位多渠道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现代社会的政府在保障社会就业方面责无旁货,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人考核机制,健全将就业指标纳入考核的相关办法,努力推进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有效保障城镇人员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这不仅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也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增加就业,减少失业。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配合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和小企业的发展,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就业政策,实行分类指导,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此外,巩固和发挥国有企业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省外、境外的经济合作,扩大对外劳务输出;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大力发展教育产业,延缓就业时间等
(三)促进就业结构优化
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社区居民服务业。要制定更加优惠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增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岗位。但同时要重视第二产业的发展,只有各产业共同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才能提高,第三产业才有更大发展的空间,努力提高其吸纳就业的能力。兼顾资金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和技术密集兼备的行业发展。进一步打破垄断,扩大准入和开放教、科、文、卫等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它高端服务业,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和行业。全面贯彻落实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快研究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作用。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境外就业规模。
(四)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让农民在第一产业实现充分就业的同时,全方位统筹做好农民转移就业工作。促进农民向城镇、发达地区、农村第二和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境外等方面转移,这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十分重大。一是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良好的促进农民就业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容量。三是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实施以培训、维权、住房、社保、子女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建设工程。四是建立健全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生活和定居提供完善的机制和制度环境。
(五)改进就业服务及强化再就业培训
首先,改善就业服务。做好再就业困难群体的免费就业服务,使就业机会变成现实。在鼓励实行市场就业的同时,针对当前下岗职工、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再就业困难问题,还要制定更加积极、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
其次,加强就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再就业,化解结构性、长期性失业矛盾的重要手段,要作为“第一要务”来抓紧抓好。建立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对失业者中有创业意识的人员,要积极实行“创业培训”计划,他们的创业不仅可为其他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而且能够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树立榜样,增强再就业的信心。
总之,做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就业结构与产业升级相互协调、深入教育体制改革、发挥劳动者自身作用,完善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大力扶助弱势就业群体等方面的工作,必将为充分就业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