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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生卫生人员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0-12-18 19:02:15

A.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

1、立即报名参加培训;

2、尽量早点参加考试;

3、考好和发证部门协商一下尽量优先给你发证,如果打证时间有困难,问问能否先出个证明,这个也要看你所在的公司是否认可了。

应该说起来你是需要获得健康合格证才能上岗,如果没培训合格是拿不到这个证的,但之前你可以在公司做一些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就不会有问题了。

B. 基层卫生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包括什么培训详细一点的。谢谢!很急知道。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医生护士及公共卫生人员,培训应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相关知识等

C. 基层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平台用什么登陆呀

您是哪个地区的呀?不知道地区的话输入jcpx.cmechina.net,从导航页地图中选择自己所在区域就可以直接进入相应培训平台啦~

D. "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是多少号文件

2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十三五”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出,到2020年,全国总人口在14.2亿人左右,年均自然增长率在6‰左右,总和生育率为1.8左右,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到112以下。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基本形成,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基本实现。

“十三五”全国计划生育事业主要任务包括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战略政策研究、持续深入开展宣传倡导、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九方面。

《规划》要求,加强出生人口监测,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加强部门协同,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等服务机构。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全面推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向孕产妇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控制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提高母乳喂养率。加强再生育技术服务保障,鼓励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置再生育或高危孕产妇门诊。

E. 食品卫生人员培训单位

通过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之懂得食品安全知识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的法律责任,

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以便能自觉遵守各项操作卫生制度,防止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从学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开始。

F.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在哪里办理

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到当地卫生疾控中心联系培训及考健康证事宜,或者本单位自行培训;企业人从业员职业卫生培训,一般都是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培训。

G. 基层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平台网址是什么呀

您好,请输入jcpx.cmechina.net进入导航页面选择地图中相应的地区直接进入平台。有问题随时拨打4008105790

H.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答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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