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公司自愿缴纳安全基金会退还吗
这种安全基金是不退还的,安全基金的目的就是,如果有谁出了安全事故,这个安全基金就用上了,如果你一辈子没出过事故,这个基金你是拿不到的,这个就相当余卖了一份保险,你汽车买保险能退吗?这是一个道理。
B. 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针对谁来做的
主要针对从事旅游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因为依照相关规定,对从事旅游业务相关工专作人员进行安全属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搞好安全生产的前提。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加强安全工作的责任制与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才能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事故、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C. 如何有效开展企业培训工作
想要做好企业内训,有3方面的工作必须准备充足
第一:明确培训目的。必须在给员工做培训前明白培训的意义,也就是想通过培训解决哪些问题,可以是增强企业和员工的紧密关系、员工技能提升、行业分析等等;
第二:根据梳理清晰的培训目的准备相关培训材料和课件;
第三:选择适合的培训工具和培训方式;
以往,企业内多采用线下面对面授课、文字版培训材料自学和线上异步视频授课的方式,存在成本过高、互动性较差、时效性不足、教学效果无法评估等诸多弊端,难以满足企业培训需求。随着云视频会议系统的普及,远程视频培训逐渐成了企业培训的首选。相对于传统培训方式,远程视频培训有节约成本、高效连接、效果可评估、随时巩固和复看等优点。
节约成本
分布式办公成为常态,给企业培训部门带来极大的麻烦。为保证教学效果,不得不采取异地培训的方式,但不管是培训师出差到分公司所在地还是受训者来总部,交通、食宿等成本都非常高。采用远程培训,讲师在总部培训室就可以和全国各地受训人员进行面对面高清视频连接。全球领先的音视频技术保证移动网络和互联网环境下,讲师、学员双方也能进行真人1:1高清实时音视频交互,实现完全沉浸式的教学体验。
高效连接
以往的培训模式受场地空间不足、时间难统一等限制,无法大规模、高频次举办,使用以云视频会议系统为基础的远程培训完美解决了连接难的痛点,讲师用系统发起远程培训,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给受训者,学员用手机、电脑、微信小程序、会议终端等都可以一键进入线上培训室,随时随地建立全球高清视频连接。系统已全面打通主流硬件,iPhone、安卓手机、Windows电脑、Mac OS电脑、会议终端、大屏显示器等均完美支持。
效果可评估
培训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形式主义的培训课程对提高员工核心竞争力毫无帮助,及时评估培训效果尤为重要,远程培训系统支持答题功能,讲师发起在线答题,受训者用答题器作答,系统收集反馈数据并处理,讲师通过统计结果了解学员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直观、全面的评估效果,并及时作出教学调整。AI+外接设备的组合让教学效果可量化,培训变得更高效。
随时巩固和复看
只听课不复习很难真正掌握所讲知识点,传统培训场景下学员只能边听边记笔记,课堂效果无法保障。远程视频培训系统支持全程录屏功能,培训结束后,受训者能回看完整课程,不错过任何重要知识点。通过语音识别技术,系统还能生成文字版培训笔记,在线简单编辑后即可导出,方便学员随时查看。上课认真听讲、下课看录播视频和文字培训笔记复习,保证学员能充分、高效地掌握所学知识。
网络通讯设施不断完善,云计算、音视频等技术不断成熟,云视讯技术也迎来了爆发式发展,并已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远程培训是小鱼易连云视频会议系统众多应用场景中的一个,作为网络时代先进的培训方式肯定会得到更迅速的发展。未来,远程视频培训必将取代传统培训,成为企业内员工培训的最佳解决方案,也将推动整个国内人力资源行业的大变革。
D. 具体的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E.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
网络知道 > 交通/旅游 > 其他交通工具 相关问题添加到搜藏已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
悬赏分:0 - 提问时间2007-2-15 09:40 问题为何被关闭
提问者: 6186684 - 助理 二级 答复 共 2 条
你是要法律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
F. 河南黄丝带:研学旅行——行走的教育!相关内容是什么怎么实施
研学旅行
河南黄丝带新媒体记者付佳佳报道2016年12月19日,教育部等11部门出台《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把研学旅行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研学旅行健康快速发展”。为什么要大力推行研学旅行?在推动研学旅行的同时怎样保证安全?如何避免“只学不旅”或“只旅不学”?怎样才能更好发挥研学旅行的实效?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教育报记者和河南黄丝带新媒体记者专访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专家、校长及相关从业人员。
访谈嘉宾:
张志勇 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邓 睿 重庆市教委副主任
孙云晓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研究员
王晓燕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副主任
林卫民 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校长
赵 蔚 北京启行青年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杨天峰河南省黄丝带社会帮教志愿者服务中心主任
胡永杰河南省中牟县姚家镇初级中学校长
李金淼济南市沐春风公益助学服务中心主任
贾永安 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导师团研学旅行特级导师
1、为什么要大力推行研学旅行?
记者:当前,许多地区和学校为了规避安全风险,不敢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这已成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瓶颈。为什么要提倡研学旅行?研学旅行活动和一般的旅游活动有什么不同?
孙云晓:与一般的旅游活动不同,研学旅行是一种学生集体活动,也是教育活动。《意见》指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毫无疑问,研学旅行是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不可缺少的重要方式与途径。
我从事青少年教育与研究40多年,特别是关注和研究夏令营活动20多年,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即青少年成长的过程是社会化的过程,而该过程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体验性,二是群体性,两者缺一不可。所谓体验性是说,青少年是在体验中长大的,他们需要亲身参加许多亲近社会与自然的实践活动,父母和老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成长,更无法代替学生自己的体验。所谓群体性是说,青少年完成社会化离不开群体性交往,再好的父母和老师都无法代替伙伴的作用。显然,良好的研学旅行活动充分体现了体验性和群体性,因而特别受欢迎。
张志勇:长期以来,实践教育环节薄弱甚至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瓶颈。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当今时代孩子们欠缺的不是知识、不是技能,而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广大教育工作者日益深刻地认识到,仅有书本知识的学习,不是真正的完整的教育。当前,无论从教育系统,还是从社会系统看,支撑和保障中小学生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条件日益成熟。研学旅行作为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可以有效承载道德养成教育、社会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培养。
赵蔚: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可以促进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之间的有效衔接,使得学生的学习实现“知行合一”,让“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不再只是书上的一句教育名言。研学旅行可以借助教育形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推动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引导学生主动适应未来社会,促进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
此外,研学旅行致力于学生的自我认知、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以实际的生活和社区问题为脚本进行专业化的课程研发,其本质上将有利于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建立。
2、丰富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如何设计?
记者:顾名思义,研学旅行应是“研”和“行”的结合。如何防止研学旅行中出现“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
赵蔚:“研学旅行”需要极力避免“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这就要求学校在课程的时间安排上要统筹好,在活动课程的设计和内容安排上要立意高远、目的明确、活动生动、学习有效,这种高要求就需要校外教育与校内教育在内容上实现很好的衔接和互补,在教学形式上实现更多的拓展和创新,包括自然、地理、历史、人文、科技等多种类型活动课程的开发和相应教学方式上的跟进、更新。
王晓燕:研学旅行既有“研学”,又有“旅行”,两者缺一不可。作为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研学旅行应基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要求,进行科学的系统性设计,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一方面要注重研学旅行的课程设计。要注重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统筹考虑,促进研学旅行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同时还要精心设计研学旅行活动课程的内容,逐步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体系。另一方面要增强研学旅行计划的适切性。将研学旅行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还需兼顾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学校的教学安排,灵活安排研学旅行时间。《意见》提出,研学旅行一般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记者:研学旅行活动课程与传统的学科课程有什么不同?
林卫民:相比于传统的课堂内进行教学的学科课程,研学旅行活动课程没有明显的有规律性、可控性、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特征,更多的是呈现了无规律、不可控和非连续性的特征,这就要求在研学旅行出发之前做好准备,而且是不同于传统课程的新课预习那样简单的准备。首先,学生需审视自身的观念和能力储备的状况,没有前奏的知识,是难以很快进入“研学旅行”学习状态的;二是在教学中寻找“关键事件”,关注关键事件可以将研学旅行活动做得很精彩、有艺术感并能够增加学生的新观念;三是教师要提高教育水平。教师娴熟的技术和高度的智慧,能够让学生总是处在“旅行”、“研学”的热爱和分享状态,让学生内在的学习动机得到充分激发。
记者:怎样建立丰富多彩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
邓睿:研学旅行是一门在路上的课堂,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精心设计研学旅行活动课程是提高研学旅行质量的根本保证。重庆市是教育部批准的研学旅行实验区,也是全国唯一的省级实验区。按照《意见》提出的“立意高远、目的明确”的要求,我们对我市研制的“学天下、行天下、成天下”研学旅行课程体系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即,以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从家乡、祖国、世界三个层面,构建了“行走家乡”的研学旅行课程、“揽胜祖国”的研学旅行课程、“阅读世界”的交流学习课程,引导学生增强社会参与,强化社会责任,增进国家认同和国际理解,全面助推核心素养培育落地实施。
3、安全怎么抓经费怎么筹?
记者:“安全”是悬在教育工作者头上的一把利剑,也是保障研学旅行活动顺利开展的重中之重。怎样才能在研学旅行中确保学生安全?
孙云晓:安全性原则,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原则。《意见》提出,研学旅行要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意见》随后还提出了要建立安全责任体系,详细提出具体要求,如各地要制订科学有效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方案,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机制,实施分级备案制度,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审核学校报送的活动方案(含保单信息)和应急预案。学校要做好行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确认出行师生购买意外险,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与委托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交通部门负责督促有关运输企业检查学生出行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研学旅行涉及的住宿、餐饮等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依法查处运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保险行业提供并优化校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相关产品。
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我们还需要加强三个方面的重大措施。具体来说,一是法制化,即制定关于学生意外伤害处理的明确而严密的法律。建议将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过合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二是专业化,即经过科学专业的训练,为每所学校培训几名安全指导人员,把意外事故降低到最低水平。三是保障化,即政府出资为每个学生上意外伤害保险,并且成立相关机构负责运行。
记者:研学旅行的经费从哪里来?怎样减轻家长的负担?
王晓燕:在经费保障上,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意见》提出了“研学旅行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为此,健全经费筹措机制也非常重要。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来筹措研学旅行经费,探索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在这方面,可参考一些比较成熟的国际经验。比如日本,为了减轻家长的负担,不仅设定了中小学生修学旅行的总价格标准,很多地方政府还明确了收费上限。只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才能确保研学旅行可持续、常态化发展。
4、安全适宜的研学旅行基地怎么建?
记者:选择合适的研学旅行场所,有利于减少风险,顺利实现活动目标。怎样才能建设安全适宜的研学旅行基地?
孙云晓:我在阅读迪士尼总裁艾斯纳回忆夏令营生活一书的时候发现,他的青少年时代连续9年的暑假,都是在同一个夏令营进行营地生活体验或者服务,并且说这些锻炼给了他成就一生事业的本领。据悉,他在该营地居然可以看到80年前他爷爷在此活动的记录。大家可以设想,一个什么样的营地可以吸引人连续9个暑假在此生活与磨练?这不就是一个神奇的营地吗?我也到上海的东方绿洲参观过,那可能是中国规模最大设施最完善的营地。我想,在中国的各个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城市,都需要建设一个富有魅力的营地。
王晓燕:研学旅行内涵目标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场所(基地)的选择。根据研学旅行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育人目标,在载体的建设与选择上,要注意两点: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充分挖掘地域特色。广阔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教育资源和综合实践基地、工矿企业和知名院校、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场所,自然类、历史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体验类等内容,都可以作为让学生亲近自然、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了解国情的载体。另一方面要加强互联互通,形成研学旅行的运营体系。要积极推动区域合作和资源共享,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性的研学旅行基地和精品线路,逐步形成互联互通的研学旅行网络,积极开展关于研学旅行的研究,尽快建立研学旅行基地的准入标准、营运规程和评价体系,发布研学旅行的相关信息和经验介绍,使全国的中小学研学旅行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
邓睿:遵循研学旅行层次性、多样性、走研性特点,我们进行了互联互通的“软性”设计,利用各种真实的资源,创建具有重庆特色的“乡情、市情研学旅行实践课堂”“中国国情研学旅行联盟基地”“国际研学旅行考察项目”三位一体研学旅行柔性综合基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优质资源,开展“研学旅行+”的活动,让学生行走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和大自然风光中,对真实的工厂、农场、商业、公民活动、人文环境、自然景观进行探究学习,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研学旅行教育需求。
5、涉及面广的研学旅行怎么管?
记者:研学旅行涉及的方面多、部门多,如果协调不到位,很多活动难于广泛开展。怎样加强研学旅行的统筹与管理?
王晓燕:带领大批学生走出校园研学旅行,仅仅依靠教育部门是不够的,同时也需要交通、旅游、食品药品监管、文化、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方方面面的配合。《意见》提出“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可设在地方校外教育联系会议办公室”,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运营中,一方面要注意统筹协调,组织有序。要做好对研学旅行工作的整体设计,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将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另一方面要注意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制定开展研学旅行的工作规程,明确活动目的与计划、活动管理和人员配备、时间安排、出行线路、收费标准等,务必要与活动各方和家长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及相关协同机构的责任权利,以规范的管理、清晰的责任确保研学旅行的顺利实施。
邓睿:为保障研学旅行顺利开展,提高研学旅行的实效性,重庆对由教育部门牵头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层层分解,制定了定期检查、加强督查督办的制度,加强了对研学旅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
为促进研学旅行管理,重庆创建了研学旅行信息管理平台。平台主要设置学校需求、学生管理、课程资源、课程实施、过程监控、保障体系、安全与应急处理、课程评估、服务机构及合作资源管理等10个系统,通过动态实时的信息,通过协作、整合重庆、国内、国际研学旅行教育课程资源、服务机构等,实现研学旅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化有效管理。
与此同时,重庆市创建了研学旅行家校联动模式,充分利用家庭旅行多样性、灵活性、简易性等特点,让研学旅行走进家庭,探索以家庭旅行为载体、以学校管理为主导的研学旅行模式。探索重庆研学旅行家校联动的管理机制,研究重庆研学旅行家校联动的实施策略,编制重庆家庭研学旅行指导手册等。让家庭研学旅行与学校研学旅行有机结合、互补共进,让研学旅行不仅引导学生成长,还能成为提高市民素养的一个有效途径,成为重庆教育的一大亮点。
张志勇:要努力健全研学旅行组织实施和管理体系,探索形成中小学生广泛参与、活动品质持续提升、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基础条件保障有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文化氛围健康向上的研学旅行发展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加强部门统筹机制、安全责任机制、经费统筹机制、组织实施机制、课程教学机制和引导宣传机制。同时,各地要把研学旅行实施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中小学要在充分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科学评价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成效,并逐步将评价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6、研学旅行具体形式有哪些?
记者:可以这样说,研学旅行当前是最响亮的,也是提得最多的词语了,各单位都有自己的做法,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具体形式呢?
杨天峰:具体活动内容主要是通过组织大中学生、社区青少年深入社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内容丰富、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使青年学生了解群众,认识社会,接受教育,磨练意志。(一)开展大学生“公益星期天”社会实践活动。(二)开展中学生“四个一”“公益星期天”社会实践活动。(三)开展小学生“公益星期天”爱国主义励志教育活动。(四)开展社区青少年“公益星期天”法制体验活动。活动方式为:(一)引导青年学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基层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得出正确的社会观察结论,明确坚定的政治方向,真正实现“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宗旨。可广泛开展教育帮扶、社会调查、社会观察等活动。(二)重点发挥大中专学生志愿者的知识技能优势,组织他们在前期必要调研联系的基础上,选择服务地,举办远程信息服务、现场技术指导等方式,传播推广现代化实用技术。(三)重点发挥大学生志愿者的作用,调研社会、国情,励志教育、爱国教育的调查问卷社会实践活动。(四)组织中学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大课堂,广泛开展以参观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场所,参加一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回报父母、长辈做一件实事,学习一项生产生活技能或自理自护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四个一”社会实践活动。(五)“红色的丰碑”参观寻访活动。通过组织中学生参观各类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瞻仰革命遗址、烈士陵园,组织“红色公益星期天”、“革命圣地行”等活动,对中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六)“奋进的祖国”考察体验活动。通过组织中学生参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参观高等学府,体验党的十八大以来祖国建设的辉煌成就,进一步激发中学生成才报国的理想和热情。(七)“和谐的家园”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中学生就近就便,广泛开展文明礼仪宣传、交通维护、景区讲解、尊长敬老、助残帮困、清洁环境等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中学生为父母、长辈做饭、洗衣、整理家务,引导中学生从自身做起,奉献社会,服务他人,弘扬社会新风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八)“强健的体魄”国防体验活动。体验军旅,在绿野军营中蜕变成长,让青春携梦想展翅翱翔.两年以来,我们始终以“e路伴你行 点亮青春梦”为主题,积极组织大中小学校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青少年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使广大青年学生在实践中经风雨、受锻炼、长才干、做贡献。
7、为什么研学旅行会受到学生及父母的特别欢迎?
记者:研学旅行为什么会受到学生及父母的特别欢迎?这个问题请胡校长来分享一下。
胡永杰:中国很多地区不敢组织学生开展野外活动,这已经成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瓶颈,或者说是一个顽疾。其原因也很清楚,担心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怕打官司、负不起责任等。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部等11部门推出“研学旅行”可谓雪中送炭。
青少年成长的过程是社会化的过程,而该过程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体验性,二是群体性,两者缺一不可。体验性是指,青少年是在体验中长大的,他们需要亲身参加许多亲近社会与自然的实践活动,父母和老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成长,就无法代替学生自己的体验。群体性是指,青少年完成社会化离不开群体性交往,再好的父母和老师都无法代替伙伴的作用。美国每年约600万青少年参加夏、冬令营活动,关于第一收获,调查结果几乎都是“交到了新朋友”。显然,良好的研学旅行活动充分体现了体验性和群体性,因而受到特别的欢迎。
8、怎么让研学旅行中教育和旅游能够深入协同,有机结合?
记者:我们平常讲读学,实际上的学术名词是研学旅行,教育和旅游的跨界旅行。但是我们经常被批评学而不游,想请教各位专家怎么让研学旅行中教育和旅游能够深入协同,有机结合?
李金淼:我们说旅游跟我们教育的研学旅行是密切相关的,但是我们要清楚地看到旅游和旅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从旅游的游和旅行的行,概念上讲,也就是从行为意义上来看,旅游的游是在行动中游乐、玩耍,侧重这个行动意义。我们的行,它侧重在学生有针对性的体验。从行为意义的功能上看也不同。旅游体现为休闲性,我们旅行主要体现在主题性。从行为趋向来看,旅游体现到它的休闲,主要是休闲,调节生活。我们的研学旅行的趋向主要是教育的主题体验,主题交流。再一个,从它的目的性来讲,其实旅游更多的是社会发展好了,出去旅游啊,调节生活。但是我们教育的旅行主要是体验学习。再一个从它的价值来看,行为的价值上看,其实旅游更多的是在丰富经历,我们的研学旅行主要是在增益学生的能力。因此我们说他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是相辅相成的。同时两种行为的价值意义是不同的。(河南黄丝带新媒体记者付佳佳整理)
9、研学旅行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
记者:大家知道研学旅行是14年8月21号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最新提出来的。在若干建议中正式提出来夏令营,要鼓励中小学大力做,但是研学旅行前面也探讨了,之前是有争议的,研学旅行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
贾永安:我觉得研学旅游用当下一个比较时髦的话讲,就是旅游+教育,我觉得它的核心是为进一步地提高我们的学生的学习能力,思考能力,实践能力会起到极大的推动。那么说的更白一点的话,就是要增强我们学生的会思考,会行动的能力。我觉得这一点作为我们研学旅行来讲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从根本上来说我觉得用一句话来归结的话,研学旅行要解决的就是我们学生的生活能力,就是要教会我们学生会生活,我觉得这个理念也好,那个理念也好,最根本的是要让我们下一代让我们青少年将来走入社会能够独立地生活,真正的能够为国家也好,为我们各人生存也好,能够获得一些生存的本事。
责编:张恩雨
附一:河南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 转发《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的通知
附二: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
附一:
河南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
转发《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团委,南阳保监分局:
现将《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地要加强对《意见》的学习,充分认识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重要意义,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开展研学旅行,有利于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有利于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增加对坚定“四个自信”的理解和认同;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各地、各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我省研学旅行工作深入开展。
二、统筹协调,加强管理。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教育、发改、公安、财政、交通、文化、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建立专门的研学旅行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各级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要加大对研学旅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研学旅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开展研学旅行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各学校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把研学旅行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统筹考虑,促进研学旅行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
三、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各地要制订科学有效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保障方案,建立有效的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机制,实施分级备案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健全经费筹措机制。各地可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经费,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各地要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步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四、营造氛围,整体推进。各地要在稳步推进工作的同时,充分挖掘和提炼一批先进典型,确定一批研学旅行实验区和示范校,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省教育厅将在近期公布一批河南省研学旅行基地(或河南省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各地要以省、市、县级基地为依托,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和区域合作,打造一批研学旅行精品线路,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研学旅行网络。各地要积极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向家长宣传研学旅行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育人观,为研学旅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以推进我省研学旅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旅游局 河南保监局
共青团河南省委 郑州铁路局
2017年4月20日
G. 以丽江古镇为例,旅游景区安全的定义是什么
一、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二、 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单位、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各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三、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景区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旅游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五、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游乐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六、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七、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八、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