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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16 08:01:48

1. 分包单位未按合同对入场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由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最终还是要协商解决,最好以后要求必须购买保险。

2. 帮我写一份为暑假补习班制定的安全责任合同书

暑期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 年级 班 监护人: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内外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担责任。

1、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标准的;

3、学校对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5、学校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6、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

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制止的:

7、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8、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9、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乙方或第三人承担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3、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4、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心理疾病,学生监护人未告知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7、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8、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

9、学生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

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10、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

11、除学校和学生以外第三人造成的:

12、不可抗力造成的

13、形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三、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 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3. 学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怎么写急求!!!

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
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学校与家庭应共同担负起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与监护职责。现就学校与家庭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协议如下,望双方通力合作,加强教育管理。
甲方(学校):
1、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饮食、游泳、用电、防火及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2、注意了解学生私自组织活动的苗头动态,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并与家长或监护人紧密配合,预防事故发生。
3、学校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5、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加强住校学生管理,对夜不归宿的学生,专职人员和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
7、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8、适时向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校有关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
9、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爱护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10、学校不得随意变更法定教育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11、来返学校的路上,坚决不得乘坐非客车的机动车辆。

乙方(家长或监护人):
1、家长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及时掌握子女上学、放学时间以外的行为动态。

4. 学生安全协议书

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犯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监护人要做好学生交通安全监护工作,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与学校无关;学生违反规定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渠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2、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工负责。
13、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4、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甲方(学校) 盖章

代表(校长、班主任) 签字

乙方(学生监护人) 签字

年 月 日

5. 学校家庭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协议书家长怎么写

学校家庭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协议书

由于学校设计得很好,各种措施,各种各样的要求都在附件上写得很详细,并且很明确,家长写几句喊口号的话,表个态度就可以啦,然后再签名就OK!

6. 工人不听安全教育,不按照规定安全施工,出现事故该怎么赔偿,有没有什么合同或者协议可以责任到个人

安全责任到人,是可以的,但只是部分责任,法人或项目责任人仍要负主要责任!工人不按规定施工,只能严加管理,比如考核、调岗、甚至辞退等,但公司不管怎么规定,出事故不能免除责任!

7. 新员工入厂安全教育前是否应该先签合同

“安全教育”是新员工入职之前就要了解掌握的。每个新员工入厂时,都要经过试用期,只有能胜任该工作的员工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新员工入厂安全教育前不应该先签订合同。

8. 劳务公司用人单位没和员工迁劳动合同,只做了安全三级教育合法吗

劳务公司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制作了安全三级教育合法吗?无论你什么公司和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全都是违法的。安全教育是应该的。但是不应该不签劳动合同。

9. 有关合同中写有,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

行为属于强迫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1.可以要求加班费;
2.如果不想做,可以以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主张补偿金;
3.选派5人以下代表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拨打电话12333举报,也可以到当地工会寻求帮助(电话12351)。
如果还不行,就到当地申请劳动仲裁(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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