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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0-12-14 19:35:49

㈠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属于高危行业,要把安全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对新员工全方位的培训和老员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培训规定》来做。不仅要做培训,更要注重培训后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训不走过场,注重培训实效。很多煤矿培训正在逐步采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对培训全过程从前期调研、培训、考核、评估到培训的总结报告进行数字化记录,做到培训留痕。
同时还要注意培训形式的变化和提升,一味灌输或照本宣科的培训往往达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将培训的内容实例化,讲培训形式生动化,很多企业也在将部分常规性的课程线上化,通过“矿业课堂”这种线上培训平台,进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时间相对灵活自由,完成规定的学时后,通过考试对学习效果进行考核,用考试成绩说话。
煤矿培训必须重视,应该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㈡ 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㈢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一)、要重视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确立新的安全培训理念,不培训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安全培训是成本最低的投入,效益最大。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培训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确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从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防患于未然。尤其要重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学习相关工种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本工种必要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确立安全的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安全法规制度,井下“一通三防”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提高预防和救护能力,切实克服“三违”理象,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搞好煤矿安全培训是坚持预防为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具体体现。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四级培训体系,在国家局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监督下,对各类各级安全技术培训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各负其责,实行考教分离。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培训试题库,逐步使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考教分离,促进提高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质量。
(三)、要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和培训证书的发放,没有取得煤矿安全培训资格的机构和单位,不能随意搞煤矿安全培训和发放培训证书。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与地方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企业加强合作,保持经常的煤矿安全培训业务联系。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建立一种新的安全技术培训平台和关系。根据面向基层服务煤矿和企业的原则,按照企业的生产安全要求,培训企业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人才,紧紧围绕当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立足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着重提高煤炭企业各类安全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术素质。
(四)、要加大投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基地的建设,以及实验室和试验设备的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教师要提高理论水平、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实际需要和培训对象,根据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需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教学。采用多煤体教学、研讨式教学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质量和培训质量。
(五)、要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这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安全生产”和“抓主、抓重、抓难点”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事故防范,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坚持纠正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实现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正确处理安全投入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使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要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技术培训的关系,保证培训时间。企业的各种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要抽出4天至10天时间,专门参加学习煤矿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提高职工安全思想和业务素质,克服“三违”现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强烈意识,从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的高度重视安全技术培训。煤炭企业只有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要提高国有企业、乡镇、个体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采矿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素质。近期一些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就是因为井下作业人员不懂采矿工程技术、胡采乱挖。因此,一方面有必要通过教育培训,使煤矿企业的采掘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掌握煤矿地质、测量、识图、采掘、矿山供电、矿山机械设备、瓦斯防治,煤矿安全技术的基础理论,操作技能,先进的采煤方法和技术。另一方面,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的合作,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实际需要,为企业培养采矿、机电、安全工程、资源与环境规划管理等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业技术人才。市、县、乡镇、个体煤矿,要采取措施,积极引进采矿、机电、安全工程高职和中专技术人才,这样就能改善煤炭企业职工的知识结构比例,提高煤矿职工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素质,改变当前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少,水平不高,灾害事故不能有效防止的问题,促进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煤炭企业的经营机制不断改革变化,政府的职能发生了改变,管理的手段发生了新的变化。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政治、经济、社会剧烈变动的发展时期,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助于煤炭行业可持续安全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煤矿生产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性,潜在的隐患和危险很多,特别是大批中小型煤矿,办矿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系统不够完善,职工队伍素质偏低,对其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危险性的认识不足,预防事故已超出一般环境条件下,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范围。因此,只有通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专门培训,才能认识和掌握环境中潜在的危险性,增强自我保护的本领和预防事故的自觉性。
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空间狭窄,地质条件多变,时刻受到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另一方面,井下生产系统复杂,所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要及时地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除了经验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才能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由于煤炭生产投资大,周期长,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部分行业处于萧条状态,煤炭行业同样受到了冲击,企业效益出现滑坡,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重效益、轻安全生产的现象。在此阶段,更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在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煤矿一线职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技能较差,像“昨天还是头戴草帽,肩扛锄头的农民,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头戴矿帽,手持镐头的农民工”的这一类职工更谈不上有什么经验和专门技术了,不懂得事故发生的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在事故状态中不能采取应急措施,做不到自我保护,何以谈上安全生产,因此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获得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才能规范安全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再者,煤矿总体管理水平较低,体现在主要经营者不懂得专业技术和政策,事故的发生大都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管理人员素质缺陷,就不可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也就不可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因此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促进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成长,使他们具有真才实学,强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煤炭开采技术不断更新,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推广。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作业环境、降低劳动程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煤矿的安全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更新管理理念,新的科学技术为劳动者所掌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生产力,才能转化为安全生产的成果。
实践证明,煤炭安全生产有3条基本经验,一是抓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依靠不断更新的先进技术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二是通过法制强化法治,依靠法制的力量和规则意识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三就是强化员工教育培训,通过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来解决煤矿安全问题,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的原则,可见较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总之,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措施,是煤矿安全生产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煤矿安全生产中重要的基础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与自觉性,坚定信心,端正态度,上下同心,步调一致,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规则意识,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充实了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更重要的为确保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㈣ 试述如何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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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工人(修订版) 【现货】
煤炭工业出版社
详细内容
煤炭工业出版社为了配合做好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中煤劳保学会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委员会的支持下,与全国有关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通力合作,根据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的实际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为基础,重新组织编写了一套《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它的编写出版,对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各类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煤矿职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纪、安全作业,切实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书共8章: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管理;
3.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4.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5.煤矿生产知识;
6.入井须知;
7.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8.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各章须附有复习思考题。

《煤矿职工防突专项培训通用教材》
国家安监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编写

序号:MK2061
按照最新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基层区(队)、班组长和职工全员,必须进行防突专项培训,本书作为配套教材,依据最新的《防治煤与瓦斯规定》编写,内容包括:煤矿防突规定与煤矿企业防突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及职工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分类及其规律,突出煤层与突出矿井鉴定,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及预兆,煤与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规定,煤矿防突管理制度,区域综合防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仪器、装置及设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现场处置与应急避灾,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评析等

《 煤矿新工人岗位安全培训读本》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㈤ 如何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摘要: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要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就此谈些浅见。

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要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灾害防范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1、安全培训的意义

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为员工带来幸福,为社区社会稳定、为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企业的长足发展做出贡献。众所周知煤矿是高危行业之一,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随着我国煤炭产量逐年攀升,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更加严峻,各类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分析原因,几乎每一起事故都存在着员工的安全意识不高的问题。那么要搞好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树立“以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安全培训,扎实做好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安全是人类生存、生产、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是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基本保障。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企业安全生产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为员工带来幸福、社区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经济安全发展,要求企业。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这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

安全培训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有效途径,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首先必须要做好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安全培训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有效途径。

煤矿事故的根源是安全培训不足。近年来,我国煤炭产量逐年攀升,与此同时,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更加严峻,各类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有许多鲜活的生命瞬间陨落,有无数幸福被泪水淹没。痛定思痛,矿难事故频发固然有其客观的因素,如煤矿开采要面临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运输以及随着开采深度增加而带来的地热等。但认真剖析原因,不难发现,几乎每一起事故都是煤矿职工的行为不规范所致,根源不外乎两个:一个是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差;另一个是对安全技术不懂,违章蛮干,最终都存在着安全培训不足的问题。对于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或不懂技术的违章蛮干,发生事故那是必然结果,不发生事故才是幸运。然而对于有些事故似乎是客观原因造成,但事实上如果安全培训到位,依然可以减少或避免。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培训,就要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并且将其做好抓实,保证培训质量及效果,全方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企业的现场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煤矿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及更强的分析判断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2、煤炭企业安全培训相对滞后显现的问题
(1)煤炭企业未能真正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意识树立得并不牢固。上级文件精神及具体规定不能严肃认真落实。国家行业重大安全政策就连煤矿安全第一责任者都不尽清楚,这是对国家法令的藐视和责任的丧失。

(2)安全防范措施得不到进一步落实,其管理、技术、安全层面上的监督、监察不到位,岂不是安全管理工作上的悲哀!

(3)职工整体安全素质得不到有效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本质不具备安全资质,潜在的个中安全危机,又有谁能说得清楚。

(4)煤炭行业各级领导真正能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查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那么,重大的事故也可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5)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不一定在每个单位都能凑效,其中管理存在的不足又不能不说与培训工作跟不上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改善这些问题的措施

第一,要提高安全培训认识,加大安全培训投人,企业应该从领导方面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改善培训师资不强、培训装备不足现状,给予培训工作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二,安全培训要有针对性,适应性和前瞻性,安全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企业战略,应该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协调,相统一、相接轨,应该统一部署规划,安全培训内容应该结合企业实际,能满足企业目前和将来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体现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前瞻性。我矿就目前的情况实施安全培训相当到位。“人人都是通风员”每天都做到一人一答。人人满分,人人过关。

第三,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实现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他们既是需要掌握生产安全技能的骨干,其行为也是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可能对职工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的“隐患”。其操作的正确与否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十分重要。据统计,在各类矿山事故中,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所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受到领导的重视,不要一味强调人员紧或任务重,不能按时、按量将学员送去参加培训,或者走形式,选送老弱病残等“学习专业户”去参加培训,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在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几乎达到人人有证。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直接的劳动者,安全培训也不容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煤矿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的具体制定和落实者,对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的安全培训对于加强其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也不可或缺;煤矿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培训,是最基本的,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原文来源于:http://www.safewaychina.com/Article/meikuanganquanpeixun.html,谢谢!

㈥ 煤矿从业人员上岗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时间

这个好像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职防法里面只是说必须进行培训。
由于职业健康已纳入安全管理,参照《安全生产法》对于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因此,只要在员工岗前和年度安全教育中,涵盖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应该就没有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中,对于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有一个32-48学时的规定,但这个是取证培训。

其实我觉得学时不是最重要的 ,最要紧的是职工掌握并在工作中应用。至于资料如何做,自己把握

㈦ 煤矿返岗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1. 首先简要对煤矿返岗培训进行简单的描述;

  2. 在文章中部结合内这次培训详细容的阐述其重要性,可以从个人、社会、国家角度进行阐述;

  3. 在文章结束部分阐明一下个人观点并进行总结,注意文章的语言要简介易懂。

㈧ 为什么要进行煤矿职工安全培训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是贯彻落实煤矿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煤矿职工安全培训,提高煤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实现“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安全教育室进行业务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1)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2)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3)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4)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㈨ 对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有何规定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小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㈩ 煤矿一般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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