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现在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单位不在潍坊分公司在潍坊,分公司在潍坊给缴的保险还要在潍坊培训吗
失业金的话这得看当地的是多少,全国各地标准是不一样的,你可以问一下社保缴费地区的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B. 潍坊领取失业金需要培训多长时间
先去报道,盖个章。然后等通知培训。
这期间就可以去领钱了
通知你去了,你就去培训45天。期间可以请假3天。长时间不去,他们说就停发失业金。这只是据说会这样
我现在是盖了章了,打了卡了。等领钱
C.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
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楼(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
1、潍坊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8883769
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2号(胜利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2、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8586183
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2楼西区(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
3、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8080682
地址:潍坊市东风街与东方路交叉路口东南角(阳光大厦附楼)
4、潍坊市社保卡管理服务中心 5076700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与鸢飞路交叉口西500米建设银行二楼。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单位电话和地址:
1、潍坊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8205899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589号国际人才创业中心24楼(东风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2、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8102705、8102880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6号(胜利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250米路东)
3、潍坊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8875263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16号(北宫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北250米路西)
4、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8268869、8250136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2号(胜利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5、潍坊市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办公室8091303
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2楼西区(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
6、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8513292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2号(胜利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7、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583353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2号(胜利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8、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8589760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6号(胜利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250米路东)
D. 潍坊失业证怎么办
办理材料:抄
1、身份证
2、户口簿
3、二寸证件照2~3张
4、《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可在办理地点领取)
5、各种申办情形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潍坊各种申办情形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览
办理流程:
1、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工作人员审核申办者提交的资料
3、审核通过,则受理申请;审核未通过,则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4、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往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
5、(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6、(区县)就业管理机构复审认定后,对审核合格的盖章,同时录入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7、通知申办人到申办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地点:
申办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即可!
E. 在潍坊办了失业证就能领到失业金吗
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版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权;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失业办现金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F. 在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流程是什么
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按照下列条件领取失业金: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G. 潍坊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日
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初始阶段,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
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二)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三)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部分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城区补助50%,对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补助15%,对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补助1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凡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代收代缴;
(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建立缴费和支付记录,并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需增加的目录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为48000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0000元。各县(市)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0元。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十九条 建立门诊大病医疗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门诊大病病种、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二十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3年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折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折算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自医疗年度开始起6个月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及女性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期1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服务情况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应当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办理转院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不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的;
(三)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管理服务的;
(四)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享受政府补助的;
(五)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参保人员医疗服务不到位或未及时办理转诊的;
(二)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
(三)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四)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或有关规定,出现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一经查实,按依法追回违规金额的10%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按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待条件成熟后,按规定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城合”)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并轨。
第四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H. 潍坊第二次领失业金还需要培训吗
★关于失业金问题论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资格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领取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I. 潍坊失业人员档案怎么处理
现在此类人员统一在潍坊人力资 源大厅办理,具体位置在新华路北段,北宫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往北100米路西
J. 潍坊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相关材料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并通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单位职工失业后,在60日内应持以下证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本单位为其出具的开除、除名、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3、其它相关证明、证件。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单位必须将本人档案移交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科发给《潍坊市失业保险登记表》,本人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并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后,将《潍坊市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三张交回失业保险科,根据要求在指定的时间里到失业登记窗口领取《失业证》。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推荐就业,两次拒绝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推荐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规定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失业证》由本人保管,在失业期间作为求职的证件。本人须在每年的一月份到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进行验证,否则《失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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