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提高食品车间一线员工的质量意识(具体方法)
看似一个小问复题,其实涉及方面制很广,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通过高层领导的授意下,可以调查一下职工的总体情况以及导致质量意识不强的原因(薪资、公司文化、技能水平、文化程度等)
2、针对性的实施措施,培训(如果员工文化或其它方面素质不高,可能出现认知出错导致意识不高)、修订奖惩制度(如果工人对公司的薪酬制度不满意,可能会出现故意出错的现象,可以适当申请逐级奖罚制度,强制提高质量意识)等、公司文化(员工在单位看不到未来,或同公司文化不匹配,可能导致员工的积极性不高,做事不认真)
现阶段来说,国内80%的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个员工从接受到熟悉到精通他的岗位职责并不需要太长的时间,为什么干了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老员工,质量意识也不是怎么高,问题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找出,可能还存在许多其它的小问题,但不是整体质量意识不够的主要原因。
希望能帮到你,欢迎回文探讨,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写几万字的论文。
2. 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招聘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做好采购过程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管理、销售管理等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希望可以帮到你。
3. 盼盼食品产品质量如何呢
福建盼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96年,公司前身系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集团总部位于中国品牌之都――晋江,是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员工近万人。除食品外,集团公司还涉足生物科技、房地产、金融、矿产等行业的经营和管理,截至目前,集团公司旗下已拥有辽宁沈阳、辽宁新民、四川成都、河南漯河、山东临沂、湖北汉川、广西南宁、甘肃白银、福建长汀、安徽滁州等16家全资分公司(厂),市场营销网络分布全国各省市县和乡镇。
公司主要生产“盼盼”牌薯片系列膨化食品,法式小面包、软面包、蓉香包、铜锣烧等烘焙食品,固体颗粒营养品香浓浓奶茶,果汁QQ糖食品及重磅打造的子品牌“艾比利”系列食品等。2009年集团公司累计加工各类农产品50万吨。
集团公司旗下拥有“盼盼”、“艾比利”等品牌,先后邀请了徐静蕾、蒋雯丽、黄晓明、《家有儿女》中刘星、小雪、小雨等影视明星担任公司形象代言人。“盼盼食品” 系 “中国航天标志特许产品”、“中国绿色食品”、“中国知名食品信誉品牌”,“盼盼”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多年来,公司一直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始终以“优质、健康、绿色、时尚”的产品面对消费大众,同时不断开拓占领市场。公司技术研发中心系省级技术中心,拥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技术研究人员12名。同时,公司还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农业大学、江南大学、天津科技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以及德国DMF研究所等多家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了密切联系与广泛合作。在集合科研院所和国内高校理论探索和研究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公司自身的技术力量,在新产品的研发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其中,变性薯片、艾比利香芋片等系世界首创,受到了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和肯定。2009年,公司还承接了“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研究示范”重点项目,此项目实施后将全面提高我司食品质量安全的过程监测水平与控制能力。同时,公司还参与了国家“十二五”食品产业科技领域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制定,为专家组唯一企业成员。
4. 食品质量与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只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指南》及《审查细则》要求基本一致就可以了,必不可少的是设备、工艺、及先关台帐记录
5. 食品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
食品企业质量管理制度1总则
1.1为加强企业管理,确保质量方针和目标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1.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1.1.2企业必须设置质量主管,全面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负总责。
1.1.3企业应设立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部门,具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相应的检验资格和能力。
1.1.4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坚持从源头抓起,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1.1.5产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企业的产品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由质量主管签发出厂通知后方可出厂销售。同时做好产品的检验台帐和销售记录。
1.1.6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续保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各项条件,“QS”标志使用正确。
1.1.7凡是企业开展的各项生产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质量管理制度。
2原辅材料采购要求
2.1原辅料采购应制定采购计划,并与销售单位签定采购合同,明确原辅料的质量要求。
2.2原辅料的采购验收应采取自检与索证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做好验收、入库的各种手续。
2.3采购的原辅料应符合该种原辅料的质量、卫生标准。
2.4其它卫生方面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3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3.1食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并制定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3.2严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性原料进行生产,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3.3质检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过程各环节的检测,随时掌握关键控制点的质量状况,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及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现象应及时向质量主管汇报。
3.4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检查记录)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六个月。
3.5其它卫生方面应符合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4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4.1质检部门
4.1.1企业应设立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质检机构,负责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4.1.2质检部门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并定期检定。
4.1.3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有检验资格,并不少于二人。
4.1.4质检部门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4.1.5质检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主管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学习和培训。
4.1.6质检部门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
4.1.7每年参加二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出厂检验比对试验。
4.2检验人员
4.2.1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必须经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4.2.3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独立不受干扰行使产品质量判断。
4.2.4具有能够按照质量管理要求做好检验记录、提出书面报告及建议的能力。
4.2.5产品检验台帐应填写完整,检验原始记录齐全,并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4.3产品检验
4.3.1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次投料的产品规定为一个生产批。
4.3.2每批产品应严格按照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经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4.3.3不合格产品不允许出厂销售。
5质量问题应急处理机制
5.1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主管、技术人员等参加的应急处理小组。
5.2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5.3产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5.4必要时走访用户,实施召回。
5.5企业必须进行一个月强制性的产品检验比对试验,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6其他要求
6.1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6.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6.3企业的厂区环境、生产厂房、生产车间设施、生产设备等均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7.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行
6. 通过《食品安全法》的培训,谈谈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 我国食品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质量主要有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食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有营养价值;
(3)有较好的色、香、味和外观形状;
如果食品中的营养物减少了或者发霉变质了,那么这种食品就降低或失去了应有的食用价值。发生这类现象除了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不当以外,就是掺假、掺杂、伪造所造成的。
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其中食品的安全卫生性是食品的最基本的要求。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环境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生产设备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均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人员的基本要求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检验能力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适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的安全性是以食品卫生为基础,食品安全性包括了卫生的基本含意。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是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下是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中国法律对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基本要求的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定义为: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强调保证食品卫生的首要问题,并不是单纯解决吃得好不好,精细与粗陋的问题,而是解决吃得干净不干净,有害与无害,有毒与无毒的问题,也就是食品安全与卫生的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 ****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 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 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 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 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 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 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六十六条 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第六十七条 企业、检验机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发证和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8. 食品生产厂房qs认证用什么材料,
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QS=quilty(质量)Seftly(安全)的定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度就是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是什麽?
QS由三个制度组成:
a)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
b)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2条13条14条之规定,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这项规定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12、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c)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QS标志制度,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便于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这三个制度就是QS制度的内容。
三、申请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适用的范围(QS认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用于销售的食品生产厂属于申请认证食品质营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33号文和19号文的规定: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包含生产加工申证产品的单元名称。经营范围没有相应内容的,不予受理。
2、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内只有批发零售的企业,不予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有错误或填写不全的,不予受理。
4、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具备的生产必备条件是什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10个方面:(1)环境卫生要求(2)生产资源要求(3)原辅材料要求(4)生产加工要求(5)产品要求(6)人员要求(7)检验要求(8)储运要求(9)质量管理要求(10)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茶叶产品必须预包装出厂)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五、申报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
共需11项材料,可在当地质检局(站)领取。
六、企业管理文件的主要内容(管理手册应包含的内容)
a)企业概况、质量方针、目标
企业概况:建立、有多少员工、规模是否通过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等。
企业要有明确的质量目标,例如:方针:质量第一,诚信服务。
目标:可以具体化例如:保证出厂销售产品100%合格,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lOOV~,,顾客满意率98%等类似的表达。企业的质量目标是否贯彻、积极落实了,应有记录给员工宣惯、组织学习、重要的是员工都知道企业的质量方针、目标而且要落实。
b)质量管理职责
i.首先要设定好岗位,如:总经理下设生产部、技术部、品控部、采购部等各个部门的岗位职责(文字)及相互关系。要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岗位责任制,特别是部门之间有交叉的地方要把责任明确到人。特别提醒的是:要规定企业的领导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工作,同时,要有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强调要有质量管理制度。
ii.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首先要有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出现不合格品如何处置?
是否进行了纠正,采取了纠正措施使不合格品得到控制使不合格项得到关闭。强调的是企业要有不合格品一票否决制,既检验人员通过检验确定的不合格品不许出厂,不合格品不出厂不是由总经理决定,这是QS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也是相关文件中多次强调的一点,企业的管理手册中一定要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纠正措施程序以及相应的质量记录。
c)生产资源提供
1.生产场所的必备条件
企业的厂区要整洁、应建立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以及有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远离垃圾、畜牧厂、医院、粪池及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生产场所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车间、库房清洁、明亮;有防尘、防鼠、防蝇的设施,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在生产车间外侧,各种废弃物应在车间外较远处。
3、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是水泥地面),加工和包装场地要经常清洗消毒。
4.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库房,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茶叶仓库应清洁。
5.干燥、无异味,不得堆放生产资料和杂物。
6.生产设备:分装企业的生产设备匀堆机、冷藏设施、干燥设备、包装设备、封口机等,设备的功能应良好,应有备台帐,定期进行维护的计划、记录以及维修记录。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容器设备应符合要求,包装材料应符合SB/r。10035 的规定,必须无毒、无害、无异味、清洁、干燥,不影响条叶品质。必须预包装出厂。
7、人员要求:企业领导应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管理知识和食品生产知识,企业的技术人员应有专业技术知识,生产操作人员能正确、熟练进行操作并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健康证。
d)技术文件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技术文件,保证使用部门随时可获得技术文件的有效版本。这些都要在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中规定。
2、企业应具备生产所需的产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标准,(国标、地标、行标、企标)所有标准都要在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备案。
3、企业要有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工艺规程、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并应科学、合理。
七、采购质量控制
a、企业要制定采购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有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清单(合同)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这些要有记录。采购要有采购检验或验证证明(检验报告)如果企业对索取的证明不放心,可以自行检验或送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b、如果有外协加工要制定外协管理制度。对于分装企业来说采购原料是非常关键的,要把好关。
八、过程质量管理
1.企业应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有具体考核的记录。
2.员工要按照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做,工艺文件中应规定关键控制点并有关键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对分包企业来说关键控制点主要是原料验收、产品包装。
3.企业必须实施关键控制点的控制程序,并做好记录。例如;进货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
4.生产过程中是否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操作场所的卫生条件,员工是否遵守卫生管理制度,进人车间要洗手、更衣、带鞋套等。成品库、原料库是否洁净、干燥、没有杂物及有异味的物品等等这些是否按规章制度执行了。
九、产品质量检验
a、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
b、企业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有资质证明。一般要求企业有两名检验人员。
c、企业要制定质量检验制度和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d、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细则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并认真作好检验原始记录以及规范的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处置,并认真作好记录。
e、再次强调企业是否有独立行使权利的检验机构或管理人员。
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程序(QS准入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向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区县局)提交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做出是否受理书面通知书。
2、申报材料没问题进行现场审查,受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当场抽样检验30日内完成发证检验,检验合格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材料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材料。
3、国家质检总局在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0日内向企业(申请人)颁发、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
9. 急求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制度
2、索票索证和销售管理制度
3、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5、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进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7、产品召回制度
8、岗位职责
1 一、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部负责提出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草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全体 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公司以“诚信、质优、安全”为宗旨,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质量第 一、确保安全”的质量方针。
3、部门经理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公 司全体员工要根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的全面落实。
4、质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对公司质量方针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岗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制定纠 正措施并完成整改。
二、索票索证和销售制度 索票索证和销售制度
(一)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1、 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保证产品来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 购进产品时应当向生产商或供货商索取以下票证: 1)证明生产商或供货商主体资格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和卫生许可证等。 2)证明产品来源合法性的发票、收据或合同、协议、供货单、调拨单、报 关单等票据。 3)证明产品质量的合格证、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等。 4)证明生产商或供货商所提供产品标识合法性的质量认证标志证书、强制 性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
2、首次交易时,索取的有关证照和证明材料,查验后复印保存。上述证照和 证明材料如变更或改动,应当随时索取,并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的,应当 每年核对一次。
3、每次与生产商或供货商交易时,都应当索取规定的有关票证和证明材料, 并保存原始票据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进货产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分类建档保存备查,设专人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销售管理制度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 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 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 健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 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 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 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 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6、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 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 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隆管理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 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 相符。
3、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 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4、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 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 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 置齐全、措施得当。
6、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 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8、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 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体检一次。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 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 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 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 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 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 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 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 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 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 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进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1、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 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 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2、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 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3、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做到票、帐、货各项内容相符, 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4、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 、有效期、 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 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壹年。
5、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6、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 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 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7、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内进行,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 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 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8、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 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9、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 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一)首营企业的审核
1、 首营企业是指首次与本企业建立保健食品购入业务关系的保健食品生产 或经营企业。 2、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委 托书原件、保健食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 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 、经营特殊管理保健食品的首营企业,还必须审核其经营特殊管理保健食 品的合法资格,索取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 、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GSP 或 GMP 证书,荣获国家级或省级优质产 品的证书等。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 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地、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地、质量管理体系、 体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保健食 品质量的要求等。
6 、 首营企业的审核由保健食品购进部门或人员会同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共 同进行;审核工作要有记录,审核合格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 进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首营品种的审核
1 、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保健食品(含 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2 、业务部门应向生产企业索取该品种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保健食品 出厂检验报告书、保健食品说明书及保健食品销售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3 、资料齐全后,业务部门填写“首次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表”,报质量管理 组审核合格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货。
4 、填写“首次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表”和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5、 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了解保健食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以及质量状况; 10 3) 审核保健食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 围。
6、 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 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7 、审核结论应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
七、产品召回制度
1、 当市场产品发现严重的质量事件,由质量部立即向质量负责人报告。
2 、首先成立“紧急召回”处理小组,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小组应由下述 人员组成:总经理;销售经理;质量经理。
3 、根据市场有关情况,该小组必须做出是否执行紧急召回的决定。
4 、一经做出紧急召回的决定,应由销售及质量部立即通知下述机构停止销 售或使用有关产品:产品经营机构;医疗机构。
5 、各区域销售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即与接收该产品的直接客户联系,根据 该客户的销售记录追踪下一级客户,及时进行召回。如部分产品已被使用,应尽 可能追访使用者,写出详细报告。
6 、各地区将召回的产品全部退回公司,并将各地的收回情况做出总结,填 写“紧急召回报告” 。
7 、召回工作结束后,由质量部将整个召回过程写出总结。召回过程的书面 材料由质量部负责整理、存档。
八、岗位职责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 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 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 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 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 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 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 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 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 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 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 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 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 司或厂家进货。
3、 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 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 《卫 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 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 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 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 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 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7、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 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8、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
10. 如何提升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
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构造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解决就业压力、促进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优劣,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对此,就部分中小企业质量管理的现状从企业的标准化、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特种设备使用、产品质量安全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调研和探讨,从而探寻在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质量管理发展滞后
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从小家庭作坊转变而来的,经营管理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质量管理在很多企业中未能得到高度重视,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还处于初期阶段。比如,有些中小型企业对原材料无自检能力,只能靠供货方的“质检单”,至于原料是否与所附的“质检单”一致,根本无法核实。对于第三方的公正检验,企业则认为耗时耗力,增加成本。从而造成产品合格率低反而既增加了成本,又降低了市场竞争能力。
2、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
企业经营是为了创造利润,这本无可厚非,但是部分企业无检验室及检验人员,有检验室的企业不开展检验工作,不能保障所出厂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个别企业为了及时供货、满足客户,对存在瑕疵的、甚至不合格的产品随意放行,可见个别中小企业对质量问题认识欠缺之一斑。“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在某些企业只是一句空话。企业主受自身思想、文化、社会环境的影响严重,只重眼前利益,质量管理意识淡薄直接导致了降低质量和利润下降的恶性循环。
3、质量管理意识落后
从具体情况看,大部分中小企业都设有企业内部检验室,配备了必要的检测设备,但很多设备使用率极低,大部分都处于“冬眠”状态。设备的购置就是为了发证考核的需要,一旦过关就束之高阁。很多企业暴露出一种思想:“产品每批都要自检,还要搞好各种记录,这些都是大企业的事情,不如将这些精力投入到生产一线见效快。”中小企业因为大都是个体私企,具有决策灵活机动,市场反应快的优势,但其负面效应就是由于缺乏约束,一味迎合市场,却忽视了内部质量管理。很多企业形式主义严重,比如,个别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目的是为了招标销售,提高知名度。然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不按ISO9000标准执行,这就使之陷入“温水煮靑蛙”的陷阱。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改进等质量管理关键点,都得不到很好的质量管理控制,既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也失去了企业的诚信和把握市场的良机。
4、质量标准存在误区
很多企业认为:顾客需要就是标准,生产的产品再好,没有人购买也是废品。这一观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的巨大影响力,但却混淆了市场需要和质量标准的概念。片面认为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就可以不执行产品标准,造成“有标不依,无标生产”的局面。一些中小企业总是跟在别人后面,简单重复和模仿,缺乏创新。还有一些小型生产企业,采取买样拆解,“照葫芦画瓢”的方式组织生产,技术含量极低,受市场冲击极大。缺乏标准的自主创新。更有甚者,一些企业主对标准为何物都是一知半解,讲起标准执行情况更是不知所云,对无标生产也是不以为然。
二、中小企业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质量控制能力差,不能实施有效管理
突出的表现形式为,质量观念淡薄,认识不全面,以为低成本、快产出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产量第一、质量第二,质量管理上功夫下的浅,控制质量水平低,用简单的包退、包换解决质量缺陷的问题。此外,一些中小企业的员工文化基础较差、素质较低,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这也直接导致质量管理渠道不畅通,形成“中梗阻”,管理失效。
2、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
所谓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为保证产品质量或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活动,它根据企业特点选用若干体系要素加以组合,加强从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并予制度化、标准化,成为企业内部质量工作的要求和活动程序。是企业为生产出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满足质量监督和认证工作的要求,对外建立的质量体系。
部分企业产品比较简单,直接采用设计图样组织生产,技术含量较低,没有质量管理控制记录,缺少制度、规程制约,质量控制简单,另外,企业主对质量体系理解的巨大差异,也是导致体系无法运行的重要原因。有组织,有目标的质量培训和指导迫在眉睫。
3、自检能力差,硬件投入严重不足
很多企业不能实现自检的是因为,没有检测或实验设备,或设备的量程或精度达不到检测、实验的要求,这无疑是质量管理的软肋。更重要的是企业采用标准低品,不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即使拥有检验检测设备和采用相对较高标准的企业,对运用检验检测把控产品质量的忽视程度也非常严重,使得设备和标准成为了“壮门面”的“摆设”,即便检验也是多少局限于外观、外型尺寸,甚至检验检测设备无人能够正确操作。再有就是只重出厂把关,忽略过程控制,往往一个工序的瑕疵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整个产品的报废,反而使成本大大增加。
三、提高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思路和对策
1、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引导和培训
首先,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进厂原料符合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百分之百合格,符合标准,符合安全要求。企业对产品生产链要以更严格的标准、更负责的态度来要求,生产出让大家放心的产品,这既是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也是企业发展的根本。
第二,质量管理需要好的环境支持。没有人能相信一个不注重质量、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能生产出好的产品,建立强烈的责任管理机制和员工素质的普遍提高是质量管理的坚实基础。
第三,注重培训必不可少。对员工进行及时和有针对性的培训,把培训作为职工的福利而不是负担。提高生产技能及质量意识,质量观念深入人心。制定系统、全面的培训计划,对员工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循序渐进,有的放矢,破解中小企业员工素质偏低的难题。
2、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针对目前一些中小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的模糊认识,加强引导,真正发挥标准的规则作用,通过对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的“标准化” 过程实现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
“得标准者得天下”,把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只有掌握了标准的话语权,才能占得先机,拔得头筹,利于不败之地。一是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化战略,规划未来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发展重点,为企业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起到引领作用。二是主动争夺“话语权”,积极开展参与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区域性产品上更要,掌握该领域地方、行业乃至国家标准制定的主导权。三是积极开展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标准化工作与技术发展的有机结合,培养标准化方面的领军人才,提高我市标准化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3、结合实际,建立起适合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
作为一个卓越的质量管理方式,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已经被实践证实其先进性,但在执行中却是良莠不齐。甚至流于形式、“两层皮”。这不仅不能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反而成为一种负担。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是一味模仿别人的管理模式。只有建立起与自身情况相符的质量管理模式,做到为我所用,从大量的质量信息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从质量的提高中获得效益。
对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的中小企业,鼓励其积极按体系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种程序,做到持续改进。对于那些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中小企业积极引导参照成功的模式求建立起适合自己的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融入企业整体管理之中,与其它管理手段有机结合,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高效和实效。没有能力通过ISO9000认证的,不必强求,重在简单实用、切合实际。
质量改进是没有止境的,它是一次旅程,而非目的地。运用PDCA循环(计划、执行、检查、处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管理方法,形成提高与改进的良性循环
4、严格过程控制,努力提高质量保证能力
质量管理中检验是基础,过程控制是核心。过程控制贯穿于生产和技术的全过程,它包括了产品的设计过程控制、制造过程的控制和使用过程的控制。其中,制造过程是产品形成的直接过程,对于大多数没有设计能力的中小企业至关重要。产品合格与否直接取决于对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造成不合格品的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不合格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未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
另外,原材料及外协件的质量,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建立一整套的自检和委托检验体系是打破凭关系进货,靠经验判别的不二法门。只有科学的检验和判定,才能规避人为失误带来的风险。
5、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近几年,各地中小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产品多种多样,特色产品已形成区域化、行业化、规模化生产。所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事前提示,从企业成立之初,就把涉及质量管理的信息以《提示卡》的形式,一次性告知,使企业心中有数;二是事中督促,通过《承诺书》、《质量记录》等形式对企业质量活动进行约束;三是事后督查,通过巡查员、协管员、信息员监督的合力,对企业行为全面掌控。针对小作坊,小、散、乱的特点,将其集中在一起,统一管理,建立了质量放心园区,全过程管控,发挥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合力。
6、加强宏观管理,建立灵活便捷的质量控制平台
当今社会发展速度一日千里,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多大型企业相继倾覆,中小企业面临的处境可想而知。改变中小企业在质量竞争中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承担信息交换、微观检测和宏观监管三项职能。
首先,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一个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反馈在内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信息总平台,有专人收集、汇总、归纳、分析质量信息,在分门别类的与各行业的子平台对接,使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质量信息为所有企业共享。
第二,加强微观质量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质量监督部门在检验检测资源优势,推广进厂检验、环节控制、出厂检验、型式试验,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将检验检测资源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也可以鼓励企业互助合作,在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实验室,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和回报。
第三,用科学的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及时发布质量信息和监测预警,变事后检验为事前技术服务;二是开展质量调查和竞争力指数测评,编写质量状况白皮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对人为质量安全事件严厉查处,维护合法经验者权益。四是,建立“质量管理市长奖”,对建立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大进步和提高的给予经济上的奖励,政策上的支持,特别是荣誉上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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