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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法律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09 08:09:31

1. 谁能告诉我新入职员工法律培训有哪些

最主要是学习新的劳动法,社会保险防方面的条例,还有一些地方的法规

建议你登陆下地方的人力和社会保障网站,上面政策法规栏目有比较详细的内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 新员工入职须知是否有法律效益,上面全是一些不平等

您好抄,回答如下:
1. 企业任何条规,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均属 无效。
2. 如果您目前想要在这家企业发展,您就忍着,反正,不触犯就是了。 真要哪天,这些不平等规定,有伤害到自己切身利益时,再提出法律条规维权即可。
3. 或您可发给我看下,帮您判断。
以上,仅请参考。

3. 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没有具体范畴,包含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两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就可以向劳动者要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

(3)新员工入职法律培训扩展阅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首先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

2、培训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其次,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有关服务期约定,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4. 企业新进员工必须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是指什么

企业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

  1. 厂部教育内容

    1)讲解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内

    2)介绍容企业的安全概况,包括企业安全工作发展史,企业生产特点,工厂设备分布情况。

    3)介绍国务院颁发的《全国职工守则》以及企业内设置的各种警告标志和信号装置等。

    4)介绍企业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

  2. 车间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介绍车间的概况。如车间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及其特殊工作流程。

    2)根据车间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3)介绍车间防火知识,包括防火的方针,车间易燃易爆品的情况。

    4)组织新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3. 班组教育内容

    1)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

    2)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3)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4)实行安全操作示范。

安全人命关天。三级安全教育是新职工入厂接受的第一次正规的安全教育,应该让他们从第一次就树立起正确的安全观,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

5. 关于企业欺骗新入职员工的问题求法律援助

是违法的,来简单来说是违反劳动法自,说中了是诈骗。
现在很多公司为申报一些国家项目要求公司有本科生或者研究生多少名,他们去找来应届毕业生,扫描一下他们的毕业证书用来充当公司资质证明,然后辞退这些人,那些毕业扫描件他们还可以用很多年,这种行为十分卑鄙,大家发现一定不要放过。
比较严重的话就是找一些和你同样受到这中待遇的人一同去劳动局告发,或者直接法院;如果不是很严重可以回母校宣传一下让学校将该企业拉入招生黑名单,禁止该企业进入本校招聘人才,防止以后的学弟学妹在受到这样的欺骗。

6. 新员工入职基本流程和相关手续包括哪些

新员工入职流程主要共分为六大步骤:一、入职准备;二、入职报到;三、入职手续;四、入职培训;五、转正评估;六、入职结束。
入职准备:
1、人力中心向合格者发送《录用通知书》;
2、确认新员工报到日期,通知新员工在报到之前来公司明确报到需注意事项:所需资料、体检以及其他须知;
3、通知人事助理新员工报到日期,人事助理准备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所需表单并负责依据《新员工入职通知 单》内容落实各项工作:
--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办公位,申领电脑、电话;
--行政办负责发放办公用品;
--信息组负责开通邮箱、帐号、调试电脑设备等。
入职报道:
1、人力中心向新员工发放《新员工报到工作单》,并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3张;
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
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建立员工档案、考勤卡;
--介绍公司情况,引领新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
--将新员工移交给用人部门;
--OA网上发布加盟信息更新员工通讯录。
2、用人部门负责的工作
--负责安置座位,介绍并帮助熟悉工作环境;
--制定专人作为新员工辅导员,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1] 。
入职手续: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
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员工通讯录。
9、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培训:
1、组织新员工培训
2、相应职能专业技术培训
3、不定期举行由公司管理层进行的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各部门职能与关系等方面的培训。
入职转正:
1、转正是对员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机会,也是公司优化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转正对员工来说是一种肯定与认可,转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实施,可以为员工提供一次重新认识自己及工作的机会,帮助员工自我提高。
3、一般员工的转正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进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4、新员工工作满实习期时,由人事部安排进行转正评估。员工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由直接经理对其进行评估。直接经理的评估结果将对该员工的转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入职结束:
新员工根据《新员工报到工作单》要求,待各项工作落实后,于试用期结束时,将此表签字后,归档人力中心。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入职审查的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
从《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拥有义务和权利:
1、对本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同时,还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
2、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和审查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学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同样应该好好保留、掌握和管理。
从以上例举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中间用人单位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二)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问题上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和不注重入职审查都将给单位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
1、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主动告知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轻视,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时,对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如果核查不严格,而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耗费工资福利待遇、浪费招聘工作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是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投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不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1、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采取告知措施:
(1)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2)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这是比较省事的办法,比如在劳动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可以写明一条:“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合同条款写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止因知情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在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请劳动者签字认可,并保留作为证据。
2、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1)设置《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明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各个项目,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不得欺骗。用人单位应将《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为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方面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作出处理,该员工不符的,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比如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应聘人员是否年满16周岁或是否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与其它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它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招用外国人,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特别在招用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时,应该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该要求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为证据。为了规避出现入职审查不严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可验证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婚姻生育证明、甲方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将有关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员工招收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明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就将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的责任,加在应聘人员身上,一旦事后出现问题,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但可以减少损失,还可以动用法律武器制裁欺诈者。
(4)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见,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由于职工名册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看来,按照《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决不是一件小事,没有职工名册的,有职工名册却没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是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甚至要受到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名册的证据力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重要作用。对那些不辞而别的职工,职工名册就是用人单位向他追索赔偿的重要证据;而从职工方面来说,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和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当然,对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检查者来说,职工名册是首先必须检查的资料。

7. 请问一般的企业,新员工入职前必须做入职体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进行入职体检

8. 新员工入职培训是否应带薪有无法律依据

没有特别的规定,但一般合法正规的公司的做法都是带薪的,不会跟员工哪么计较的。目前还没有听说培训不带薪的,如果有,这样的公司不去也罢了,现在就业机会大把。

9. 法律规定国企新员工岗前培训的最长时限

要看做什么职业,培训的内容是什么?每间企业的培训时限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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