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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09 07:34:25

A.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主要事迹怎么写

写出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的主要实际内容。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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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相关要求规定:

1、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2、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3、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B. 主治医师报名时间2021年

申请年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其学历取得日期及专科工作年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良好的医德和医德;

(四)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取得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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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是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内科工作的人员;申请内科主治医师的,应当具备执业资格,并在申请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对具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现职,注册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书文件。

因工作变动,需要报考当前专业类别的人员,必须从事当前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2、报名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登记条件中所列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资格;服务期限是指注册医生在取得上述学位之前及之后的工作时数总和。工作年限以审核前一年年底计算。申请2021年参加内科医师资格考试的,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专业工作年限为2020年12月31日。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精神病学合作,进一步促进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学士学位毕业生和基层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艰苦边远地区可以放松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可以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具体地方通知以当地通知为准。

4、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内科主治医师候选人,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可以对从事内科主治医师进行体检,并根据本部门的相关科目进行登记。你学习的专业应该与你申请的专业相同(或相似)。例如,如果你学习药剂学,你只能申请药剂学资格,而不能申请护理资格,等等。

5、对《暂行规定》规定的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C. 监狱里面都有哪些部,每个部门具体工作是什么,

监狱部门分为2大部分:

1:监狱大墙内监管这块有:狱政科、刑罚执行科、侦查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所谓的“管教五科”和监内医院。监区、分监区、出入监队、严管队、禁闭室(关押服刑人员的单位)。


2:监狱大墙外行政部门:监狱党委办、监狱办公室、监狱工会、监狱纪委、政治处、企管办、调度室、财务科、审计科、劳资科、生产科、供应科、销售科、行政科、社区家委等,每个监狱编制不同但大同小异。

监狱各部门工作:  

一、政治处

(一)管理全监狱民警及工勤人员编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狱公务员录用、考核,负责权限内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等公务员管理工作监狱各处室职能分工。

(三)负责组织全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学历教育、学历学位管理和队伍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狱各部门绩效考核和警察岗位考核工作。

(五)管理和组织、指导监狱党建和共青团工作。

(六)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和监狱公务员出国(境)政审工作。

(七)监狱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医疗待遇,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八)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狱妇女计划生育工作。

二、纪检委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监狱行政监察、党纪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负责权限内干部违纪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

(三)负责监督和调查处理监狱民警违反监管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等执法规定和其他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办公室

(一)承办监狱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协调各处室之间工作关系。  

(二)承办监狱党委会、监狱长办公会和监狱综合性会议。  

(三)负责拟制监狱综合性材料,主管监狱机关公文处理。  

(四)负责监狱制度建设管理。  

(五)负责统筹监狱软、硬件建设工作。  

(六)负责监狱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监狱文秘、信息调研、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文电处理、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狱外事出访、外事接待、对外宣传、狱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狱各部门保密、信访、档案工作。  

(九)负责监狱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监狱学会和政府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监狱青年联合会开展各类活动。

(十二)负责监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监狱公务用车调配、使用、维修和业务管理,驾驶员的调配、安全教育和有关证照的管理。

(十四)负责民警洗衣房的管理。

四、狱政管理处 

(一)负责组织和管理监狱罪犯收押、释放、调配、调遣、提解、提审、调查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罪犯行为规范、考核奖罚、分级处遇、会见、通信等监狱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管安全工作,指导“三共”活动。  

(四)负责狱情调研、狱内案件管理及侦破,组织追捕在逃罪犯。   

(五)负责武器弹药及警械防暴装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监狱警戒设施及安防技术装备的规划、配置、技术维护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处置狱内突发监管安全事件。 

(八)负责组织监狱罪犯入、出监教育工作。 

(九)负责监管信息管理和狱政数字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五、教育改造处   

(一) 负责组织和管理罪犯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罪犯个别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监区文化、社会帮教、电化教育和罪犯改造质量考察工作。 

(四) 负责管理和指导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五) 负责组织和管理邪教和有害气功类罪犯教育转化工作。

(六)负责教育改造技术、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七) 负责《新苑报》办报工作。

六、生活卫生处   

(一)负责组织罪犯日常生活物资采购供应和生活设施、设备管理及狱内绿化、环保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罪犯生活经费和个人存款管理工作。 

(三)负责罪犯生活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狱医疗卫生管理和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五)负责组织处置狱内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七、刑罚执行处

(一)负责组织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二)负责罪犯的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审核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审核保外就医案件。

(三)负责处理罪犯的申诉及执法投诉案件。  

(四)负责监狱司法赔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有关涉法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狱狱务公开工作。

八、狱内侦查处 

(一)负责狱内重点人员、危险分子和各类监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二)负责监狱罪犯耳目使用、管理及奖励工作。 

(三)负责狱内案件侦破工作。 

(四)负责对监狱重点人员、顽危犯落实包夹、控制工作。 

(五)负责处理罪犯揭发、检举各类案件的受理及转送工作。 

(六)负责联系狱外公安机关,协同办案。

九、安全处 

(一)负责监狱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狱消防安全工作,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和防灾抗灾工作。

十、劳动保障处   

(一)负责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生产统计工作。  

(三)负责司法厅企业质量管理协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对劳动罪犯奖分考核、劳动报酬核发工作。

(五)负责监狱各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十一、财务处   

(一)负责编制监狱各项经费预、决算。

(二)负责监狱办公采购、大宗物品采购、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   

(三)负责省监狱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狱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监督监狱各部门财务制度落实情况。  

(六)负责监狱增容扩建、改造更新、迁建新建工作。 

(七)监狱民警福利慰问品的采买发放。

(八)负责监狱民警廉政基金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狱民警、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负责监狱警察被服、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的采购、分配工作。

十二、行政处 

(一)负责监狱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民警食堂、锅炉,保障民警、职工饮食卫生和监狱供暖、供热、供水、供电。 

(三)负责监狱会议、接待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管理监狱国有资产、安全保卫、水电消防、绿化卫生、通讯设备、集体户籍管理及监狱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公用部分的维修管理。 

(五)负责监狱行政机关临时工勤的招聘、培训、使用和管理。

十三、警戒处 

(一)负责管理监狱各类警戒安全设施。

(二)负责警戒岗楼所有值勤民警日常管理。 

(三)负责监狱大门、狱门、人员、车辆进出的检查、身份核实确认工作。 

(四)负责监狱警戒设施的维护及维修工作。

关于是否有机会调单位,不同省份的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单位待遇不一样。

(3)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培训扩展阅读:网络-监狱局

D. 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科技论文写作培训会议 是核心期刊吗

这是一个普通的培训班!!
不是什么核心期刊。

E.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士法

按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士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F. 赤脚医生的由来

赤脚医生是中国卫生史上的一个特殊的产物,是文革中期开始后出现的新名词,指的是乡村中没有纳入国家编制的非正式医生。一般而言,村民管那些光着脚丫下田种地的乡村医生叫做赤脚医生。

赤脚医生出现在中国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它是是那个时代基层医疗体系最重要的一环。1965年6月26日,毛泽东发出了“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随后,全国各地农村涌出了大批赤脚医生,并普遍建立了农村医疗卫生防治网。赤脚医生对改变当时中国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和农村落后的卫生面貌,对开展预防工作和促进农业生产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那时的赤脚医生,主要任务就是降低婴儿死亡率和根除传染疾病。当时政府挑选赤脚医生,会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来自医学世家者,二是从高中毕业生且略懂医术病理者,其中还有一些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挑选出来后,他们会被集中送到县一级的卫生学校进行短期培训,结业后回到乡村,即成为赤脚医生。他们都掌握有一些卫生知识,可以治疗常见病,并能为产妇接生。但当医生只是政府给他们的一个非全职工作,没有固定的薪金,有的只是每月从生产大队拿到一些补贴,有的只是以生产队记工分代酬,所以他们当中还有许多人要赤着脚,荷锄扶犁耕地种田。

赤脚医生常常就拎着一个装有几片普通药片、一支针筒、几块纱布和一个听诊器的药箱,走村串户给人看病。尽管他们无法治疗什么大病,但通过一些简单的科学治疗和土法医疗,他们仍能治好一些疑难病症,所以在那个时候,他们是农村人心目中最有文化的人之一,被认为是农村人生命的守护者,因而备受敬重。

赤脚医生及其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规范的乡村医院机构,卫生人员也多是经过系统培训的医学院的毕业生。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经过相应的注册以及培训考试后,以正式的名义执照开业。赤脚医生的历史也以此划上了句号。根据当时的报道,中国有102万乡村医生,其中近70%的人员为初、高中毕业,近10%的人员为小学毕业。

G. 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基层卫生人才的作用

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
(二○一二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6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养人才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通过优惠政策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通过岗位培训提升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能力、通过加强管理发挥基层卫生人才作用,解决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匮乏问题,五年内实现“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的目标,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充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队伍
2011年3月,我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核定编制6365人,但在编人员仅有3990人,占编制数的62.7%,空编率高达37.3%。基层卫生技术人才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通过实施“五个一批”措施,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招一批执业医师
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一批特岗执业医师。招聘对象为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临床药学等紧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直接聘用为特岗执业医师。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特岗执业医师招聘方案,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方式确定拟聘人选。特岗执业医师与所对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期限为三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收入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三年聘用期满后,乡镇卫生院的特岗执业医师优先聘用到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省基本财力保障的永泰县、闽清县所辖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特岗执业医师,除工资等原有待遇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特别补助费,连续补助三年,由县级卫生部门直接发放给个人。临床专业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80%外,市、县财政各配套补助10%,预防医学、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临床药学等专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领取特别补助费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享受省、市医学毕业生学费代偿政策。已享受学费代偿政策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重复领取特别补助费。
(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培一批本科毕业生
1、定向培养适宜人才。全市计划三年内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招收临床医学本科生240人,委培一批适宜人才。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事、编制部门根据基层空编缺岗情况审核上报委培计划,市卫生部门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确定具体名额分配。经审定的委培岗位编制予以预留,学生毕业后取得毕业文凭和学校就业推荐函,由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直接考核录用,在委培岗位上至少应连续工作五年。委培的高等医学院校由市卫生部门组织联系,委培生招收前与学校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岗服务协议,定向委培学费根据委培学校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统一给予补助。

加强对定向委培生管理力度,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缴纳五倍违约金,委培毕业生到非指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10年内不予注册。赔偿金纳入市级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所在县(市)区卫生局代收后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委托培养的定向本科生不再享受医学毕业生学费代偿政策。
2、落实学费代偿政策。到永泰县、闽清县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非定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继续享受省财政连续五年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
2011年6月1日起,到其他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非定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医学专业应往届本科毕业生,享受市财政连续五年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到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续工作五年的非定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医学专业应往届本科毕业生、到全市边远乡镇卫生院(见附件1)连续工作三年的非定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医学专业应往届专科毕业生,市财政分别连续五年和三年给予每人每年0.36万元补助。
学费补助专业为临床医学本科、预防医学本科、临床医学专科、医学影像专科、医学检验专科。学费补助规模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情况和岗位需求审核公布。
学费代偿生未按协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满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且10年内不得报考福州市级以及各县(市)区行政和事业单位。
学费代偿生和定向委培生参加全脱产半年以上的学习不计入服务时间。
(三)提升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学历
1、继续实施“招聘本专科毕业生经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在招聘医学专业本科生的同时,依托福建医科大学和福建中医药大学等高校,扩大委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专升本”招生规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毕业后由所在单位报销50%学费。
(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返聘一批退休医生
发挥高年资医生的“传、帮、带”作用,鼓励返聘身体健康的中高级退休医师(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主任医师可适当放宽到68周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工作。聘用人选和返聘待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将名单和返聘待遇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返聘劳务报酬可参照在岗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并实行卫技人员津贴,给予适当交通补贴。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发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工作时,要将所聘用退休医师产生的收支纳入人员费用总额中安排。
各县(市)区应加强返聘人才的服务与管理,积极做好返聘人员的生活安排、执业变更等事宜,协助落实有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为返聘人员安居乐业提供便利,确保返聘人员发挥示范、引导的作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返聘人才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
(五)县级以上医院对口下派一批中高级卫生技术人才
继续开展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每家市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对口帮扶1~4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年一个周期。每所支援医院每年派出2~3名医生,医生派出时限一年。优先选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医生,同时免费接收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搭建需要下乡服务和进城进修人员信息平台,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帮扶人员,保证下派人员能发挥特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出进修人员后岗位不空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帮扶情况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支援医院、个人予以表彰。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管理
(一)理顺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规定,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和经费的管理,在核定的编制内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调配和交流。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提出人选,在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后聘任,并报县(市)区主管的组织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按此方式一并执行。
(二)发挥编制作用
1、考核录用临聘人员。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由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设置需要,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核定的编制内直接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公示后录用,以上人员在首聘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同时具备中专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执业护士、临床药学等执业资格)、初级(含士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职称的编外人员,参照上述方式予以考核录用。
2、合理使用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现有空余编制和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由人事、编制部门共同把关。除了预留定向委培生编制外,其余空余编制每年至少拿出50%用于招聘人员。
(三)改进招聘方式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同一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考人员可实行同类岗位不定单位统一报名、统一考试,按照得分高低依序选择就业岗位,提高开考岗位录取率。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考卫生技术人员在公开报名的前提下,如遇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未达3:1的,由卫生部门商人事行政部门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不受报考比例限制。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考医师、技师可放宽至大专学历或取得助理以上资格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甲类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全日制医学类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乙类和丙类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类名单见附件2)招聘全日制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
在各地自行组织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招聘考试基础上,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福州市卫生局、公务员局可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聘考试。
(四)加强岗位管理
严禁新聘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占用卫生技术岗位。已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超配人员,由县(市)区政府协调统筹安排,逐步分流,清空后的编制及时增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提高人员待遇
1、实施绩效工资。在当地人事部门指导下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到乡卫生院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获得士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享受浮动工资满八年的可予以固定1级薪级,调离者浮动工资即予取消。
2、实行卫技人员奖励制度,设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奖励资金,鼓励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基层工作。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原卫技人员补助标准发放,每人每年0.36万元,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疗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在边远乡镇卫生院(见附件1)工作的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万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非边远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0.6万元。基层卫技人员奖励制度应结合绩效考核执行,考核不合格及不在基层岗位的不予发放。
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奖励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市、县财政统筹安排,永泰、闽清两个一般转移支付县由市财政补助50%,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财政足额安排。
3、职称评聘予以倾斜。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上给予倾斜。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中设岗、统一管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卫生院受聘满8年的,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学历条件可放宽到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师,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4、提供住房保障。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在乡镇工作无个人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在所在地统筹安排临时住房。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申请保障房时,比照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待遇,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每年推出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划出一定的比例安排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门用于解决基层医务人员住房,或划拨国有土地给乡镇卫生院建设周转房。
(六)建立经费保障
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强经费保障。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差额部分,通过政府预算等渠道予以足额安排,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其中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规定予以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卫技人员的医学教育培训
1、加强新聘人员培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聘用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须参加全科医师和社区护理培训。外出培训期间,培训人员工资按本人档案工资发放。培训单位应增强责任意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并为培训对象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2、选派业务骨干进修。每年选派100名以上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到二级、三级医院进修深造,选派人员要结合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前到农村服务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前进修学习的意见》实行,优先选派近期需要晋升中高级职称的人员。
3、开展适用技术培训。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基层调研,掌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技、药剂、护理、公共卫生等人员进行短期培训。
4、继续落实《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将基层卫技人员教育纳入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培训、转岗培训、岗位培训和本专科层次成人医学(全科医学方向)学历教育等方式,实现为城市社区每万服务人口培训3名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4名全科医师的工作目标。
5、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允许全科医生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建立以按签约居民数获得服务费为基础的新激励机制,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创新全科医生激励政策和方式。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再经过几年努力,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更好地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整体素质
(一)提高乡村医生队伍学历水平
1、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农村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按照卫生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规定,2011年起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内,由福清卫生学校面向本市户籍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人员举办农村医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可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按规定到我市村卫生室执业。
2、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大专学历教育试点工作。推行乡村医生大专学历培养,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3、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在对在岗乡村医生实行中专医学学历教育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起委托省内医学高等院校面向在岗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开展“中专升大专”成人学历教育,以提高在岗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
(二)加强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
继续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为期10天的理论及临床技能培训。根据我市村卫生室建设需求,重点加强急诊急救技术、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培训。
五、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研究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做好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将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予以考核,可以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加快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县(市)区编制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才的编制管理和保障工作,对符合入编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区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各项人才招考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证各项工作经费和补助津贴及时拨补;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主导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调合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掌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发展的需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各项问题,确保基层卫生各项工作的完成。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会同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开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跟踪调研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措施。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不力的县(市)区及时予以通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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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蜱虫是什么在河南郑州,焦作,新乡有吗

9月8日晚,来自河南省卫生厅的消息,从2007年5月发现首例疑似无形体病例以来,截至2010年9月8日,河南省共监测发现此类综合症病例557例,死亡18例。重点集中在信阳市商城县、浉河区、光山县和平桥区。

据了解,河南此次发现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症,发病时间主要集中在5-8月,发病年龄以40~70岁居多。此病以发热伴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和多脏器功能损害为主要特点,潜伏期1-2周,大多急性起病,持续高热,可达40摄氏度以上。其临床表现主要为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以及恶心、呕吐、厌食、腹泻等。可伴有心肝肾等多脏器功能损害。

河南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这类患者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为主要临床症状,病因尚不明确,起初以疑似无形体病命名,2010年5月之后,中国疾控中心暂将其命名为“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为进一步探明此病的病因,明确其临床和流行病学特征,病因和防治手段,2010年5月31日,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在我省信阳市商城县、罗山县、新县、息县和光山县开展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监测工作。目前,对此症候群的专项监测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专项监测基础上,河南省卫生厅先后印发《医疗机构无形体病例监测方案》、《无形体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无形体病例诊疗方案》,转发卫生部《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防治工作。

河南省卫生厅表示,下一步将加大防治知识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乡村两级基层医疗机构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诊断、救治水平;加强疫情监测,切实提高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 、早诊断、早治疗;加强科研,继续开展对病原学研究,明确疾病发生发展规律,采取针对的预防治疗措施;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扩大相关防控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I. 乡村医生考试需要哪些条件

.2020年海南省儋州市考核招聘“镇属村用”乡村医生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高,医德医风好,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2、具备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能够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具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2020年12月31日;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5、儋州市户籍。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取得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急需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取得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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