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培训员工时可否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应注意哪些
提供专项培训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两大设立违约金的条件之一。“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员工的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属于此列。一般来说,公司使用国外机器或引进国外项目,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以便将来从事此工作,是比较典型的“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公司培训员工时可以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且对于服务期的长短,国家没有上下限限制。签订培训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第一、培训协议应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限未到,企业与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将培训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第二、对试用期员工一次培训费不要太大,只进行一些入职培训即可。 第三、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时要注意写清培训名称、培训的具体起止时间、培训后的服务期限的起止时间也要清楚。 第四、 对于中途退学(因个人原因)的员工要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并要在培训协议中写明。 第六、 要写明根据时间长短培训结束后或中途对于员工本人要有一个评价,本人要写一份学习总结。对于重要的培训在培训结束后要注明企业根据考核有权调整工作的权限或给予有关职位。 第七、 对于服务期限要明确标明,特别是参加了多次培训要应用有关数学公式将培训服务期限写明,要注意累加计算问题。另外,根据国家有关培训服务期限的规定培训费用是逐年递减。 第八、 企业在签订有关培训协议时要注意一个现实问题,即很多人因交纳不起培训费用就不辞而别,这里建议可采取担保人制度:对于担保人要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担保人年龄、有无房产、财产、收入、身体、身份、家庭、主要的联系方式等做明确规定。如是本公司员工担保还要写明对本人有关劳动合同的约束等等条件。要注明不能一人多保,参加培训人员不能互保等。另外,要注意在确定培训对象的同时一定要确定担保人,避免在出国培训护照取得后因找不到担保人而影响行程。 第九、树立保存好原始凭证的意识,以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第十、委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方的外商方总部受训,以便管理。若条件不成熟,企业与国际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中要约定保证受训人员回国、回委托企业的有关事宜。如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应交企业,由企业发给经委派培训的员工。尽量避免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跳槽、出逃等事件。十一、违约责任要明确,注意培训协议与公司有关具体规定是否有相悖之处及如何处理等。
2. 员工入职都要签订培训协议嘛
公众的都要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进入者必须培训好了才能上岗。
3. 请问与员工签署培训协议要注意哪些环节
但单位如对部分员工进行特殊培训或花高额培训费进行的培训,新闻单位可以与员工签署培训协议,将有关权利义务和离职补偿问题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签署培训协议需要注意如下环节: 1).关于培训服务期。如果培训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则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包含其相应的培训服务期,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以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准。如果培训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则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培训服务期截至日期,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劳动合同协议。 2).建立培训者档案。应为每一位须签署培训协议的员工建立培训者档案。包括: A.申请批准资料:员工本人的培训申请表、单位关于批准或指派其参加培训的文件批复; B.培训机构课程资料: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培训项目名称、课程体系介绍、任课教师资料、教学计划资料以及具体培训时间等; C.员工学习成绩资料:培训或考试成绩单、学校或培训机构对该员工的学业、品绩等评价资料、员工的培训总结的书面资料; D.单位与员工签署的培训服务期协议:包括学习与培训费用的计算方法、报销办法、培训服务期的起止时间、员工义务与离职补偿办法等; E.留好员工参加外训或内训的发票,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的有关付费凭证。 3).新闻单位应当建立培训服务期的相应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在制度、办法和与员工签署的培训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有关原则、标准和奖罚办法,这样作为制度或办法就可以作为员工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其中主要问题包括: A. 对于新闻单位出资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员工因个人原因而中途退学,要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 B. 要明确培训费的范围,比如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场地费、餐饮费、培训期间的住宿标准、交通费等是否都计算在“培训费”范畴,要在协议中明确,以免在员工培训纠纷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C. 要明确培训期间,要注意较长时间的培训是否有探亲假,如有探亲假将如何规定; D. 要明确员工在培训期间的待遇,包括出国期间的补贴、工资福利、保险等; E. 单位对于参加时间周期比较长、培训费用比较大的员工有权在培训期或培训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的权力; F. 要明确培训服务期限的计算方式,是在一定期限内单次计算时间还是累计时间,是单次培训费用计算还是累加计算培训费用,如用数学公式明确标明将更清晰; G. 对于高额培训或者出国参加培训,新闻单位可建议采取培训担保人制度,由担保人对员工进行培训担保,担保人可以是本公司员工,也可以是其家人或朋友。 H. 明确违约责任。如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明确赔偿方法和额度,原则上培训服务期最多不超过5年,并平均分摊在相应年度内。员工的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培训费之和。
4. 公司出资让员去培训考试,公司规定要签订协议书,请问怎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由上述规定可见,培训协议是协商约定条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这些条款主要包括出资培训项目、时间,期间的工资待遇,培训费用的支付、培训结束后的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等。
签订培训协议应注意哪些方面?
1、 对试用期员工出资培训要慎重。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对试用期员工一次培训费不要太大,只进行一些入职培训即可。虽然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但由于试用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期,加之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性格、情况等还不甚了解,如果急着送其出去培训,并且费用很高,那么一旦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离开企业,甚至不辞而别,那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2、事先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培训费的计算项目和违约赔偿的标准。
培训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支付给培训机构的讲师劳务费、受训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教材费,等等。这些都应当事先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但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对所支付的款项用语不统一,采用“培训费用”、“补助金”、“培训补贴”等,这样无疑将造成混乱和争议。如果单位担心职工接受培训后不回单位工作,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就应将单位所支付的费用明确为“培训费用”,并在发放条件和时间上给予严格规定。
关于违约赔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都已经有明确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是由于员工接受培训的受益者不仅是被培训者,用人单位也是受益者之一,所以不分服务年限的“一口价”以及超出培训费规定的违约金都是不合理的。比如,单位出资3万元送你去培训,双方的培训协议规定你必须再为单位服务3年,在这3年里,不论你是第1年、还是第3年跳槽都必须赔偿3万元的培训费,这种规定显然不合理。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无原则行事,一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超标准索取赔偿费。
3、要明确培训费的赔偿方式。
依据《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具体支付办法是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李某与企业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如下:服务期限是三年,企业支付的培训费是9000元,如果李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方式按刘某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即:将培训费按服务期限等分,刘某每服务一年递减3000元。刘某经培训结业后,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刘某应当赔偿企业两年的培训费即6000元。赔偿方式的确定为企业在应对因培训费用引发的培训争议时,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 要注意保存好“出资”培训的证据。
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了员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其中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树立保存好原始凭证的意识,作为证据,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内容中明确。如徐某于2006年3月进入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期从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了员工解除合同的培训费赔偿方式。 2008年8月18日,徐某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但要求徐某支付培训赔偿费9378元,徐某认为赔偿费太多,申请劳动争议。在庭审中,公司出示了徐某参加DNV的ISO9000内审员培训费、主任审核员培训、ISO14001推行实务讲座等7项培训费用、日期、金额清清楚楚,且有徐某本人的亲笔签名。故仲裁委判决顾问有限公司胜诉。
这里所称的培训费应当是企业有付费凭证的实际支出,其主要包括单位支付的学杂费,若公费出国培训或异地培训的,还可以酌情收取一定比例的往返交通费和在外期间的生活补贴费用。有些企业在培训尚未进行、培训费尚未有实际支出时,就在劳动合同中“预定”培训费的数额和赔偿方法,这种做法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是不正确的。
5. 工作一年后,公司培训我们之后,要签订两年服务协议,合法吗
服务协议是否合法要看三天培训的内容。如果只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岗前培训、轮岗培训、员工通用职业技能拓展性质的培训,则不应签订服务协议;如果是专业技术培训,那就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5)哪些员工需要签培训协议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6. 请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培训费用除了培训费,还包括其他的费用吗
企业向培训组织方支付的、由组织方提供票证的培训费用,可能含有食宿部分,其他应该不含。
7. 关于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的问题
1、该培训协议一般而言是无效的,
2、就算该培训协议有效,但是今年2月才买的社保也能回让该协议失答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
3、被扣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或者找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8. 企业给员工提供在职培训前要求员工签订离职要自行承担培训费用的协议,这样做合法吗
要区分在职培训的性质,如果是单位自行组织的,则不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是单位支付相关费用通过其他单位给与培训的。则上述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9. 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公司培训员工后员工要和公司签几年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培训员工后员工要和公司签几年的合同内,具体的服务容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限应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当然具体时长建议以进修的具体费用为准,可能是根据培训费用的多少来确定的,培训费用高,约定的服务期就长点,培训费用少,服务期就短一点。
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