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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外来人员免费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07 23:21:27

❶ 苏州的外来人员怎么办理居住证

苏州市居住证申请

1、制定《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苏州实行居住证制度的目的是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部署,为适应苏州社会管理创新和转型优化发展的形势需要,保障苏州市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我市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

2、《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已明确提出要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国务院在《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中央综治委制定的《2010年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行居住证制度。2010年6月27日,公安部在广州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提出要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按照办理居住证、连续居住、参加当地社会保障达到一定年限等条件,逐步为暂住人口办理落户。2010年6月30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纳入其中。

3、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苏州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了深圳、上海、浙江、昆明、武汉等地居住证管理规定的内容和形式。

4、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5、居住证的分类和依据?
以拟在居住地居住时间半年为界线设置两种居住证:短期居住证与居住证。对拟居住半年以下的发放短期居住证;对拟居住半年以上的发放居住证。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参照公安部的指导意见;二是目前各级统计部门在计算人均GDP指标时将实际在经常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也纳入常住人口进行统计。为此,我们在居住证管理中以半年居住时间为证件分类的界定标准。

6、居住登记对象?
所有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无论男女、年龄、职业均要求全员采集居住信息。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

7、居住证发放对象?
年满十六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申领居住证;拟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至半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申领短期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要按规定申领短期居住证、居住证。
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原先将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划归为居住证发放范围的做法已经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借鉴昆明、武汉等城市的做法,对于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8、居住证在哪里办理?
为方便群众办理,我们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综治工作中心和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分别设立了居住证受理点,具体以当地公告为准。申请人看到现居住地辖区内张贴公告后,即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受理点申请办理居住证。

9、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领短期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租房证明)。不满49周岁的已婚女性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还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了提供以上材料,还应提供将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本人姓名的房产证、半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10、已取得暂住证的人员,是否要重新领取居住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以前往现居住地受理点,凭有效的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免费换领居住证。

11、居住证何时可以开始申领?
居住证申领工作从4月1日开始启动,为稳步推进这项艰巨的工程,金阊区、平江区和吴江市的部分社区将作为居住证制度先行地区即日起接受申请,然后逐步在大市范围内全面推开。具体请继续关注各辖区的公告。

12、居住证上载明了哪些信息?
居住证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相片、公民身份证号码、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信息。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及政治面貌、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等信息。

13、居住证有什么作用?
非本市户籍人员持居住证,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公共服务。近年来,我市出台了涉及劳动、计生、入学、就业、医疗等诸多“流动人口同享社会福利”的规定,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已经相当全面。居住证制度作为一个管理的引擎,将通过提升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来保障各项福利待遇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以规范化的制度、信息化的手段让流动人口享受更便捷、更广泛的社会服务,让流动人口有更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14、短期居住证和居住证在享受福利待遇上有无区别?
考虑到全市各地在流动人口待遇上仍有轻微差异,因此《办法》中对现阶段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提供的,流动人口最关心、最直接的社会保障、子女义务教育、卫生防疫、职业技能培训等十个方面的权利待遇进行了基本罗列。具体可以享受的权利待遇,以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短期居住证和居住证在享受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也由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明确。

15、对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有何规定?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的证明。今后流动人口在享受各类公共服务时,应当出示居住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完善居住证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便利。

16、为什么居住证要求每年签注一次?
每年签注一次可以证明持证人在居住地是否连续居住,确保居住信息准确、完整,实现居住证长效延续性管理。尤其是一些社会福利待遇与居住年限挂钩的,需要通过每年签注来证实其居住行为的延续性。
逾期不办理签注或者不如实提供签注信息的,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中止使用功能后,仍需要在本市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启用原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从重新启用之日起计算。

17、居住证照片采集问题
照片信息的采集模式有两种:一是受理点安装高清摄像头,现场采集录入;二是在网上建立自助申办居住证,提供信息和照片上传,上传照片在现场受理时与本人身份证照片核对。

18、居住证的收费问题
申领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取费用。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9、为何要及时变更居住地住址?
本办法对流动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作了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流动人口实际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有利于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分布,科学分析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和趋势,盘活人口信息资源,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发挥人口信息资源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二是服务群众的需要。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在不同居住地享有的权利待遇也不均等。及时确认流动人口的居住状况,便于流动人口及时享有居住地的公共服务,从而使流动人口空间转移和同步享有权利待遇有机衔接。

20、居住证的式样和制作?
经反复研究论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苏州市居住证将采用具有一定科技含量、便于信息化管理的IC卡材质,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签发。短期居住证在外观形式上与居住证完全一致,符合条件的半年内可通过签注手续转换为居住证。在实际应用中,将依托强大的后台数据库和众多的后台终端来强化识别功能,体现短期居住证与居住证的区别。

21、居住证的管理机制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因此,按照中办、国办2007年转发的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的总体要求,《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本市户籍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责任,并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的工作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办法》除要求政府部门提供使用保障外,同时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者提供更多社会便利,有效提升“居住证”的含金量。

22、居住信息的管理
居住证相对于暂住证的一个重要发展进步,就是以居住证为载体,有效整合政府各有关部门现有非本市户籍人员管理信息资源和服务管理职能。因此,《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应当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保护等级、信息查询与使用授权、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将采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信息通过政务网平台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从而,真正实现跨部门、跨系统的资源共享,切实提高管理效能,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❷ 外来人员如何在苏州园区读小学

需要三个稳定
1.工作稳定 也就是家长要在苏州工作一年以上,以社保单为准
2.住所稳定 需要提供房产证
3.不好意思,忘记了,没什么具体的限制
补充一点,可以和本地的孩子一样,只能上学区内学校

❸ 苏州有为外来人员免费提供,技能培训的地方吗我好像听之前听人家说有的。

苏州给外地务工人员有培训的地方,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主要还是看你想要培训什么工种?

❹ 苏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在哪都有些什么科目

苏州市区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免费培训招生简章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使进城外来农村劳动者更好地实现素质就业,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外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紧缺工种的通知》(苏人保职[2012]3号)文件精神,我市对外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希有求职求技愿望的外来农村劳动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向,慎重选择专业,报名参加培训。
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
1. 具有劳动能力和提升职业技能愿望的外省、市或本省进入我市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2. 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和三张一寸照片参加报名。不具备《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的人员须先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办理报名,参加免费培训。就业指导培训地点: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教学楼一楼104教室 (解放东路258号,电话:67868057)。
3. 报名者需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学历,身体健康,并满足各专业(工种)条件。
4. 中级工需根据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到各培训定点机构报名,个人承担20%的费用。
报名时间、地点: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到各培训定点机构办理报名(详见以下一览表),额满开班。
考核发证:经考核合格者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证书。

❺ 苏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要哪些证件

苏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所需证件(以苏州吴江区为例):

积分入学申请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4、申请入读小学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预防接种相关证明。

5申请入读初中的,提供小学学籍证明。

积分管理申请选择材料

新市民具备下列材料的,可提交给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由窗口转递各职能部门审核评分:

1、本区购买居住房的相关证明;

2、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及学历验证证明;

3、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或缴款凭证;

6、纳税人名称、税号、纳税证明等;

7、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证书、认定证明;

8、专利证书;

9、体育竞赛获奖证明;

10、无偿献血证书或证明,采样、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证明;

11、婚检报告单、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卡、儿童保健卡或儿童系统保健检查报告单、居民健康档案等;

12、从业健康证明;

13、志愿服务证明;

14、本区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5、相关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16、吴江区司法局有关学法、法治宣传证明。

(5)苏州外来人员免费培训扩展阅读: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入学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以居住证为准)的,应于4月15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4月3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五条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4、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

5、预防接种证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4、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6月30日前到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八条: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❻ 苏州《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培训合格证》在哪里办

《外来人员就业证》(培训合格证)有关规定一、办理对象:园区本国外来户籍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二、办理方法:
(一)初次办理
1 、个人办理:
(1) 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彩照2张。(注:至娄葑、胜浦、唯亭人力所办理的须准备彩照3张。)
(2) 办理地点及时间: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二楼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旺墩路168号咨询电话:66605738
每周二 - 周五早上 9:00-11:00,下午14:00-16:00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东振路59号
斜塘莲香新村内娄葑东区人才市场
每周一 - 周五工作时间内均可 咨询电话: 65935355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胜浦镇兴浦路15号
每周二和周五下午 14:00 咨询电话: 62828401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东区东亭家园处
每周三及周四工作时间内均可 咨询电话:65078655
西区苏杭时代广场
每周一、周二及周五工作时间内均可 咨询电话: 62746822
2 、企业集体办理:
(1) 所需材料:员工一寸彩照2张(背面须写好名字),办理员工名单资料表格一张 ,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身份证号码、详细户籍地址。(注:至娄葑、胜浦、唯亭人力所办理的须准备彩照3张。表格须准备电子档和书面档两份,电子档可事先发至邮箱或拷入U盘,办理时带来。书面表格上须加盖公司公章。照片须按名单顺序整理排好。)
(2) 办理地点及时间与个人办理一样。
(二)遗失补办
1 、个人遗失:须到办理地点首先说明遗失情况,准备好身份证原件、一寸彩照一张到原证书办理点补办,并填写补办登记表。
2 、企业遗失:须持盖有企业公章的遗失证明及身份证原件、一寸彩照一张至原证书办理点补办,并填写补办登记表。
三、编号规则:
证书编号为3位英文+5位数字(正常流水号由00001开始),根据办理点的不同,开头三位英文有所区别:培训中心:CYA 、娄葑:CYL 、胜浦:CYS、唯亭:CYW。(注:当数字流水号满99999的时候自动升级为6位数由100000开始。)四、手册管理:
1 、《外来人员就业证》(培训合格证)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职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2 、《外来人员就业证》(培训合格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

❼ 去苏州人才市场办理外来人员入职培训证明需要准备什么

需要带上U盘,里面要有公司给的文件,没有的要问公司要,我当时就因为没有带U盘白跑了一趟555,回来拿了U盘去没有公司给的文件又白跑了一趟555。另外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一张照片、学历证明什么的以备要。

❽ 苏州这里,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上小学,是和当地一样上本地免费的学校吗

应该不能。要上民工子弟学校,

❾ 最新的苏州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日期:19950421 实施日期:19950421 颁布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第二章登记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章奖罚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❿ 2016年苏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

苏州市积分入学分数排名公布时间:6月15日前

每年的4月15日截止报名后,苏州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首先会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5月20日前上报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然后,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有异议的,流动人口应于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分数排名公布之后积分入学申请人应该做什么?

首先第一件事需要做的是等待,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会于6月3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收到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的就说明你申请成功了,只要等待开学报名就行了。

没有申请成功的要怎么办?

还是先等待,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会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行统筹调剂,于7月5日前公布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注意如果对于调剂不服从的将不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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