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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作业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06 23:22:47

A. 特种作业人员离岗多久需重新考试

离岗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此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新上岗作业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为方便和加强复审工作,《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

二是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三是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四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或者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或者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复审通过。

五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通过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B.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有哪些

一,劳务人员培训工作要统筹计划,突出重点,分步开展,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实施。摸清农村富余劳务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逐步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开展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务工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县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开展。引导培训要通过集中办理、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务工人员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务工人员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当前的培训重点是清真餐饮、阿语翻译、家政服务、建筑、制造等行业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导下,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务工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四,制定务工人员培训激励政策,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有务工人员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务工人员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务工人员的培训收费标准。
对参加培训的务工人员实行补贴或奖励。务工人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务工人员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五,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六,在各级开展培训的同时,要做好务工人员培训的配套和服务工作。务工人员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地区各部门,涉及到就业信息、订单、输出、就业等多个环节。
七、加强务工人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务工人员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部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按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八、作好务工人员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务工人员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C.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中每个级别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不得少于24学时。

国家安监局没有明确规定岗前各级的安全培训时间,而是规定了岗前各级安全教育的总培训时间。即除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外的岗前各级安全教育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外,其它行业均为不得少于24学时。

厂级安全教育一般由企业安技部门负责进行,时间为4~16小时。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技人员负责,授课时间一般需要4~8课时。

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意内容的多样化,因为按正常的培训程序,新员工的厂级安全培训应该是三天(24小时)。三天的时间可以有计划的安排每一天的具体培训内容,例如观看车间现场的视频、安全事故案例等。

(3)新上岗作业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复工、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上岗作业要求是什么

第二抄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 从业人员可以边上岗作业边进行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对的吗

不对,所抄有从业人员都必袭须先培训后上岗,对新员工培训还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公公还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上岗培训,无证上岗要被处罚1万的(但一般不会执行);但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就要法律严惩了

F. 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几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才可以上岗

不对复,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先制培训后上岗,对新员工培训还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公公还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上岗培训,无证上岗要被处罚1万的(但一般不会执行);但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就要法律严惩了

G. 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多少学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培内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容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转岗培训;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专项培训。

(7)新上岗作业人员培训扩展阅读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开展培训情况进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管理,注重培训实效,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H.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什么方可上岗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文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简称,是一种名称。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一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厂车司机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也包括特殊工作的从业人员,如瓦斯检测员、放炮员、井下绞车司机等。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十多个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所变化,有些以前不是特种作业人员,可能变化为特种作业人员。因此,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

拓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这里讲的专门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不同于普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达到规定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I. 什么是重新上岗培训,都包括哪些方面

《劳动法》有关规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有五个方面:
1、职工有权利得知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有义务使职工了解从事该工作可能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并有责任对职工进行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2、职工有权获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为其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对于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给职工处分,更不得开除职工。
4、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状态和行为,并不得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5、职工在发生严重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职工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紧急避险,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用个单位的管理人员作出报告。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采取紧急措施避险而给职工以任何处分,也不得扣发职工的工资、奖金。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有四方面: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往往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在劳动过程中,职工有义务听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
职工应掌握哪些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职工应首先要了解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规程。使职工都能认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法,同时要逐步提高对知法、守法、执法、护法重要性和违法危害性的认识。依法规范劳动者的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现象。其次要掌握了解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诸如生产工艺过程;各种设备、设施性能;作业的危险区域和安全技术;岗位作业注意事项;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及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础知识;危险环境中的安全知识;现场紧急救护方法及措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排除设备故障的技能和采用的方法等。同时,逐步了解科学管理的知识和方法,使劳动卫生知识和技能与安全生产管理融为一体,确保一方平安。
一、 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运转尽到责任;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经常关心自已周围的安全生产情
况,向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有关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管理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章守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二、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由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子的生理特点,所以女职工除享有同男职工共同的劳动保护权外,还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一定时间产假。
6、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期间,每次30min。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min。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定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8、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因难。
四、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国家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石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作业和海拔3000m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工。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接触铅、苯、苯、汞、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五. 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安全状况是至关重要的,许多重大、特大事故就是因为这些作业人员的违章造成的。目前国家经贸委已规定电工、焊工、起重司索工等12类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这些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要求持证上岗。
六. 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对全厂职工实行安全生产教育的方式,其产要方法和内容是:
1、入厂教育。对新入厂工人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厂的安全部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文件,企业内不安全点的介绍,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
2、车间教育。新工人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再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
2、 班组教育。新工人进入工作岗位以前的教育,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教育内容包括本工段、本办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新工人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管理等。
七. 什么是安全教育,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安全教育亦称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是有计划地向企业干部、新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灌输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通过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促使群众不断认识和掌握企业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和伤亡事故规律,是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进行智力投资,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重要工作。
国家政府部门对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陆续颁发了许多规定和指示。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级三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安全教育;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另外还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120学时的专业培训,主要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使安全生产思想深入人心,安全技术知识得到普及,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主要有:思想政治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端正态度,实现安全“要我做”向“我要做”的转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深刻理解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并认真惯彻执行,遵章手纪;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职工懂得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科学技术知识,对安全生产不仅要树立“我要做”思想,而且要变成“我要做”;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学习典型先进经验既可使职工受到教育和启发,又可结合实际对照先进找出差距,使工作进一步提高,对事故“三不放过“接受教训、改进工作,预防发生重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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