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教培人员 > 民航员工培训

民航员工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06 06:56:51

❶ 石家庄民航服务选拔中心,招聘机场地勤工作人员,需要层层过关,最后通过需要交21000培训费是真是假

这已经是一个很老的骗局、
你不要受骗上当了、
工作人员那有自己交培训费的!

❷ 请问:民航飞行员的工资是多少要真实的。

按照2019年的情况,一般民航飞行员的真实月薪在6万左右。具体根据内是否教员,是容否洲际,是否带飞模拟机或本场等情况来确定的。

在不超过飞行上限的前提下,各航空公司对机长的飞行小时薪酬有不同规定,在300至800元不等。有不少航空公司在规定每年满足一定飞行小时后,机长的飞行小时薪酬会有5%至15%不等的年度递增幅度。

❸ 民航售票具体工作

新闻标题: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85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局长 刘剑峰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在调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调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 X 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怔、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 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 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第二十七条 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情场。

第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六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八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正(或学员证)。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 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一)逃避安全检查的;
(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二)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三)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五)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六)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对合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 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第五十二条 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三条 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

第五十四条 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
证书。

第五十五条 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
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在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井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对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正式施行后,以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指除附件一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种类 品名 限带数量
酒类 白酒 2公斤(包装完好)
日常生活用品 发胶、衣领净 1瓶(350ML) 累计不超过1000ML或1公斤
摩丝、发亮剂 1瓶(350ML)
香水 500ML
杀虫剂 1瓶(350ML)
空气清新剂 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5只
安全火柴 5盒

发布时间:2006-1-23 18:26:32
【关闭窗口】

❹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❺ 请问,高铁乘务员专业,有哪些学校有呢

开设院校

1、北京人文铁道学院

北京人文大学铁道学院,应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电气化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各铁路局和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人才需求;服务国家“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实现“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有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兼顾,组建并设立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人才为目标的铁道类专业综合学院。

学院现有铁道工程系、铁道运输系、铁道动力系、铁道电信系、城市轨道系、高铁乘务系。基础课部和实训处、培训部、成教部共9个教学单位。

开设铁道工程技术、铁道通信信号、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机车车辆、建筑工程技术等23个专业,形成了覆盖铁路“车、机、工、电、辆”岗位群的铁道运输、铁道工程、铁道机车车辆、铁道电信、建筑工程5个专业群,构建了适应铁路发展需要、以铁路专业为核心的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学院是国家铁道类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国家铁道类专业人才储备基地,北京唯一一家铁道类专业综合院校。

2、北京吉利学院铁道管理系

北京吉利学院(原北京吉利大学)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本科高校,由吉利集团于2000年创办。学校位于北京市中关村昌平园区内,坐落在钟灵毓秀的北京西山山麓东北,风景宜人。学校占地1300亩,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学校下设8个二级学院;教职工8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10000余人。

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校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校南京教育部门直属的全日制专业学校,学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就业为中心,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的办学原则”。

并奉行“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办学理念 学校秉承“服务铁路 面向社会”和“主动适应 主动服务”的办学思想,致力为社会培养中高等技术应用型和管理型人才。

4、山东省城市服务技术学院

随着铁路改革大发展,铁路服务领域人才大量缺口,呈现出供不应求局面。山东省城市服务技术学院秉承“服务铁路,面向社会,主动适应,主动服务”的办学思想,该院酒店管理系2014年增设高铁乘务专业,面向社会招收高初中毕业生。

5、云南华西航空旅游专修学院

云南华西航空旅游专修学院是2003年经云南省昆明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一所以航空类、铁路类人才培养为核心的专业型院校,学校全日制在校。

该院校开设,航空乘务、航空服务、航空物流、高铁乘务,轨道供电,铁道信号,线路工程,动车车辆等五门专业,面向社会招收初高中毕业生。

6、哈尔滨铁建工程高级技工学校

哈尔滨铁建工程高级技工学校是经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是一所以铁路运输专业为主的全日制学校。联合教育局下属的哈尔滨市铁乘中等专业学校,为学生打造一所升学就业两不误的技工类院校。

该院校开设,高铁乘务、航空服务、汽车工程维修、汽车商务、汽车装配、工程试验、工程电工、计算机多媒体制作、电子商务等等,面向社会招收初高中毕业生。

7、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通用航空学院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通用航空学院是在陕西省教育厅的支持下,由云华教育集团与商洛职业技术学院以新理念、新模式、新机制成立的一所以铁路、航空、方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方向的二级学院。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推进陕西民航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及《陕西省“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陕西省将着力打造“国际运输走廊”和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航空枢纽。产教融合新模式、教育扶贫新理念商洛职业技术学院。

通用航空学院将努力打造成为西北地区航空职业教育的标杆和品牌,为培养大批高度符合民航用人单位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推动当地民航业快速发展而努力奋斗。

(5)民航员工培训扩展阅读

专业前景

21世纪是一个铁路高速发展的时代,高铁、地铁飞速发展造成人才缺口。另外,相关数据显示80%以上的高铁人才都以学校培养为主来完成职业生涯中的起点。就在2012年,中国的地铁高铁已经成为世界前列,经济发展促就铁道发展。地铁已经深入中国人生活的每个细节。

据中国十三家权威媒体的综合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国的人才需求排行榜中,地铁高铁类相关专业的需求在未来十几年将高居榜首。

而现实中仅靠学生在普通大学学习的大而空洞的理论基础知识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工作实际的要求,所以,西安高铁乘务员学校根据严格科学的人才市场调研,结合在高铁地铁职业教育长期的丰富经验,一切从学生的未来就业前途考虑出发,特开设了最具广阔专业前景的七大地铁高铁热门应用专业。

高铁作为高新技术产物,它的架设和运营还需要大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今后铁路系统将政企分开,高级乘务人才和技术人才势必将成为各地铁路运营单位发展过程中竞相争夺的对象。

❻ 目前什么专业适合女生,就业前景好呢

女生来说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有:师范类、护理学、学前教育、会计专业、计算机、新闻学、同声传译、小语种。

1、老师行业:老师通常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一直是最稳定的职业。就工作而言,教师工作稳定,工资也逐年增加,每年许多人羡慕寒假和暑假。在许多人的眼中,教师的职业更加受到认可或更有利。

2、护理行业:与女孩相比,护理行业可能是一个更受欢迎的行业,并且护理行业的入门门槛相对较低。此外,全国所有医院的护士都是非常重要的职位。当然,许多崇拜白色天使的女孩很乐意从事护士职业。随着中国向老龄化社会的转变,将来从事老年医学的人才将越来越受欢迎,医疗保健医生和家庭护士也将成为受欢迎的人才。

7、小语种:随着国家之间的交流越来越紧密,了解外语也很有用。如今,国际合作与交流越来越紧密,国家间的语言交流尤为重要。因此,小语言专业的毕业生在人才招聘市场上更受欢迎。

女孩接受语言和文字的能力很强,对语言的兴趣也相对较大。将来小语种专业的主要就业方向将是翻译或国际贸易工作,薪水更高,并且大多数将在一线城市工作

❼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遗失怎么办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遗失,可以去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补办。
办理方法,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a)申请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申请人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CCAR-66R1第66.15条的相应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获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CCAR-66R1第66.15条的相应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a)机型I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b)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c)I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等效于本条前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3.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民航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办事程序:
1.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a)考试
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负责,申请人应按照其工作程序在民航局执照管理系统网站(www.SKYEXAM.COM)报名、根据国家有关考试标准缴纳考试费用,参加考试。
(b)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考试全部通过后,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交的材料。
(c)考管中心受理申请。
(d)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e)考管中心向申请人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2.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a)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F66-3);
(2)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原件。
(b)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受理申请。
(c)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d)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签署机型部分。
3.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续签
(a)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交的材料。
(2)申请续签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原件。
(b)考管中心受理申请。
(c)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d)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执照进行续签。

阅读全文

与民航员工培训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办春考培训学校 浏览:734
九江船员培训中心 浏览:5
台州绘墨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浏览:207
非科级后备干部集中培训总结 浏览:419
东北舞蹈艺考培训机构 浏览:427
民营企业家培训班结业式 浏览:59
2017入党培训内容 浏览:828
顺德驾驶员培训中心 浏览:125
姜堰市三水培训中心网站 浏览:263
电动汽车维修培训视频 浏览:737
机关党务干部培训内容 浏览:423
企业培训为自己工作心得体会 浏览:512
线上培训工作 浏览:303
泉州舞蹈培训招聘 浏览:709
礼仪培训三年计划书 浏览:926
税务学校培训个人总结 浏览:508
专业技术人才初聘培训小结 浏览:980
是实验室设备安全培训 浏览:54
北京砂锅米线培训学校 浏览:127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建议 浏览: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