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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荣誉

发布时间:2020-12-03 03:04:17

① 在职教师,可以在校外从事其他副业吗

在职教师,不可以在校外从事其他副业。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师〔2015〕5号印发《严禁专中小学校和在属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该《规定》共6条。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1)教师培训荣誉扩展阅读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有偿补课划出六条“红线”: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② 获得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班结业证书能视为省级骨干教师吗

一般情况下,骨干教师如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老将、学科带头人、名师、特级教师等都是通过一系列程序评选出来的。

③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教师法全文都包括什么内容?
教师法是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收入,提高教师职业素养,规范教师职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文件。那么教师法都包括什么内容呢?教师法共有九章,分别为总则,即制定该法的目的等;教师需要遵守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担任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方法,考核标准,待遇,奖励,担负的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以下为教师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④ 请问新教师岗前培训获得优秀学员算教师荣誉吗在评职称时加分吗

你好。获得优秀学员能够加分,当然荣誉也很重要,尽量有好的待遇。不过只能加分,还是要你努力去学习成绩越高越好。

教育培训行业需要哪些资质哪些荣誉

市教育局规划科负责人说,要办培训机构,须具备4个条件: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10万元流动资金;校长应有3年以上从教经历;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
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教育局规划科提供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房屋产权证、防火证明,3个月内即可办完。

====
申办文化培训机构需什么手续?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如果是技能培训还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然后回工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培训内容是有关中小学生托管、文化学科技术辅导,中小学生家教及相关文化知识培训等,需向教育局申请。

=====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信息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⑥ 怎样才能做好教师工作

教师抄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在塑造学生的灵魂中是一种巨大的力量。苏霍姆林斯基将教师热爱学生视为“教育的奥秘”他的座右铭是“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们”。当教师主动接近学生,一次次待以真情实意时,感情的河流就不仅朝着一个方向流动了,而当学生受到感动、感染,就自然而然缩小了师生间感情的距离,产生了对教师的亲近感和仰慕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会把教师当作可信赖的人,愿意向他们吐露真情,自觉地接受教育和劝告,学生对教师愈加信赖,教师的要求就愈加容易被学生所接受。
教师只有诚心诚意地爱护自己的学生,才能诲人不倦,教好学生。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奉行“爱满天下”的宗旨,与学生打成一片,与他们同甘苦、共患难。教育者要象爱迪生的母亲那样宽容爱迪生,在爱迪生被开除回家的时候把地下室让给他做实验。陶行知自己无论是在学业上,还是生活上,都无微不至地关怀学生,许多陶门弟子至今念念不忘他的音容笑貌,从这一点就充分体现他的伟大的师德情操。

⑦ 荣誉证书内容怎么写

不同单位格式不同,一般都差不多,正文获奖者姓名冒号。空两格,开始写回在XXX公司举答办的XX活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XX优秀。特此奖励,以资鼓励。最后署名XX公司,日期XX年XX月XX日。

比如:

李明同学参加了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学生党支部举办的《越读者》特色活动,在本次活动中荣获:一等奖特发此证,以资鼓励。

(7)教师培训荣誉扩展阅读

市面上的荣誉证书的工艺有很多种:主要有热合,缝线,裱糊等工艺。封面以烫金,烫银和压痕为主。热合,缝线工艺的证书一般用塑膜做套或斜角来夹放内芯,也有用光丝带做斜角的。

裱糊工艺的证书一般用光丝带做斜角,也有用透明膜做成夹层,插页式放置内芯(内芯需定制)。材质有皮革和绒布,还有胶化(纸质腹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材质工艺也在日新月异。

⑧ 在职老师私自组织补习,按照法律有什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内、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容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补习班、特长班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都必须获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否则就是非法办学。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教师培训荣誉扩展阅读:

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为人师表”中明确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有偿家教的恶果很明显:一是导致教师“拜金主义”,二是影响正常教学进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的条款清晰简洁地提出这点要求,在具体内容上也充实了这个问题。“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也被重点首次列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网络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网络

⑨ 国培计划(2011)——河北省农村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结业证书对职称评定有用吗加分吗算不算荣誉

结业证书不算荣誉,评职称时应该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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