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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合约

发布时间:2020-12-01 10:58:28

Ⅰ 公司培训员工时可否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应注意哪些

提供专项培训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两大设立违约金的条件之一。“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员工的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属于此列。一般来说,公司使用国外机器或引进国外项目,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以便将来从事此工作,是比较典型的“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公司培训员工时可以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且对于服务期的长短,国家没有上下限限制。签订培训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第一、培训协议应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限未到,企业与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将培训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第二、对试用期员工一次培训费不要太大,只进行一些入职培训即可。 第三、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时要注意写清培训名称、培训的具体起止时间、培训后的服务期限的起止时间也要清楚。 第四、 对于中途退学(因个人原因)的员工要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并要在培训协议中写明。 第六、 要写明根据时间长短培训结束后或中途对于员工本人要有一个评价,本人要写一份学习总结。对于重要的培训在培训结束后要注明企业根据考核有权调整工作的权限或给予有关职位。 第七、 对于服务期限要明确标明,特别是参加了多次培训要应用有关数学公式将培训服务期限写明,要注意累加计算问题。另外,根据国家有关培训服务期限的规定培训费用是逐年递减。 第八、 企业在签订有关培训协议时要注意一个现实问题,即很多人因交纳不起培训费用就不辞而别,这里建议可采取担保人制度:对于担保人要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担保人年龄、有无房产、财产、收入、身体、身份、家庭、主要的联系方式等做明确规定。如是本公司员工担保还要写明对本人有关劳动合同的约束等等条件。要注明不能一人多保,参加培训人员不能互保等。另外,要注意在确定培训对象的同时一定要确定担保人,避免在出国培训护照取得后因找不到担保人而影响行程。 第九、树立保存好原始凭证的意识,以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第十、委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方的外商方总部受训,以便管理。若条件不成熟,企业与国际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中要约定保证受训人员回国、回委托企业的有关事宜。如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应交企业,由企业发给经委派培训的员工。尽量避免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跳槽、出逃等事件。十一、违约责任要明确,注意培训协议与公司有关具体规定是否有相悖之处及如何处理等。

Ⅱ 中介合同怎么和员工培训

合伙人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合伙人协议指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中介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合伙人协议是劳动者与中介公司对生产经营承担法律责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的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Ⅲ 关于员工培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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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训练的基本原则

所谓安排新进员工的人事及教育,也就是安排新进员工接受训练并分配到各工作部门。教育训练不只是以集合授课的方式举办,同时也要教导新进员工训练一些非常基本的概念。

然后,在分配的工作部门中,由第一线的管理者、监督者来负责OJT(on the jobtraining=工作场所教育)。

但是对工作忙碌的第一线管理者或监督者来说,要全身心地教导新进员工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这种教导的责任大多是交给和新进员工一起工作的资深同仁们。

但是在将教育指导新进员工的责任交给资深员工之前,必须先教导资深员工教育新进员工的方法。

这并不是光指那些可以直接教育、指导新进员工的旧有员工,对其他人也是一样。

因为新进员工会学习前辈们的各种处事方法。所以在新进员工尚未上班之前就必须将旧有员工训练成为新进员工的榜样。

□ 旧员工的检查

训练旧员工之前,首先要对员工的能力和素质做一次总检查。也就是说,对旧员工的能力、素质等不足之处,一项一项检查总结。换句话说,训练之前要先找到教育的重点(必要点)。检查的方法可依照下列几点来做。

1.首先分为能力和人际关系

对于旧员工的能力、素质和人际关系等大致上进行分类,再从各项分类仔细地去检查。

2.再细分为知识、技术、态度三方面

只将能力、素质分为工作和人际关系两项是不够的,必须再做进一步详细地分类。也就是将能力、素质再分为知识、技术、态度三部分。因为能力是知识、技术、态度等综合表现出来的一种力量,因此将能力、素质分为知识、技术、态度三方面是最合理不过的了。

3.将知识不足的部分列出来

既然分为知识、技术、态度三个方面,就必须将各方面欠缺的部分列举出来。

首先关于知识方面,这方面必须分为工作上必要的知识和在人际关系上必须的知识两种。特别是在工作上必要的知识,一定要实事求是地总结,才能明确地知道教育的需求内容。

4.技术的熟练度

这里所指的技术就是指工作的技巧。知识是用头脑去记的东西,但技术却必须以知识为基础,而由亲身体验去积累的东西。并且,这可以说是一种工作熟练的程度。

在上述的定义下,关于技巧上的一切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5.态度的总结

无论知识、技术多么的优良,若是工作态度不好,人际关系有许多问题的人就不能算是优秀的商业人才。人际关系若有问题就是致命伤,因此关于这点一定要好好的检查,并且改正过来。

□ 工作方面的训练

检查完旧员工的能力、素质之后,就必须针对每一种教育的需要进行再教育。关于教育的内容会有许多的不同,必须先从旧员工中最常见的缺点开始训练。接下来让我们从各种角度来检查。

1.对工作部门整体性的工作内容理解不足

有不少已经工作三四年的员工,无法理解自己的工作部分的整体观。也就是说,这些人只处理上级交给他做的事,完全不了解整个工作部门的工作系统、流程等。

这种旧员工可以说没有长远的眼光,不足以成为新进员工的榜样。这种员工迟早会成为坏榜样,因此要早一点再训练他们。

2.忘了基本方法,我行我素

忠实地依照基本方法进行工作是重要的。忘了基本做法,任意地照自己的方法去进行的话就容易引起失误或导致失败。

但是,工作几年后,忘了基本做法而照自己的方法去做的事例越来越多。因此如果新进员工一开始就碰到不照基本方法来做事的旧员工的话,事态将会变得更严重。

所以如果发现不依照基本方法做事的旧员工的话,要立即指正,让他使用基本方法来做事。

3.对改善工作的努力不够

也有许多员工,虽然就职好几年了,但是除了上司或领导人所指示的工作外,其他什么事情都不做。他们常说:“照着指示做,总可以吧!”而不愿意多投入。若旧员工有此状况就必须立即纠正他,同时计划如何改善其工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改善工作的能力就是决定有没有业务实行能力的因素,所以必须检查旧员工对改善工作的努力,并且如果有这种情况时必须好好指导这些人如何改善工作的方法。

4.时间管理不彻底

工作就是和时间的战争。也就是工作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间(期限、deadline)之内完成,这是工作的准则。但是,也有不少旧员工没有什么时间观念。这种人就无法有效地利用时间,这样的员工也决不是新进员工学习的对象。

所以必须下功夫教会这种旧员工工作的方法,彻底改善他们对时间管理的能力。

□ 人际关系方面的训练

人际关系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如果人际关系良好的话可以使工作绩效事半功倍,因此要有好的工作表现,人际关系对每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1. 业务员基本的条件

为了维持团体的和谐,工作场所人际关系的圆满,有些基本礼节是一定要遵守的。

这就是所谓的业务员的基本礼节,在新进员工进来之前,一定要先检查每位旧员工是否已经记住最基本的礼节,并且确实遵守着,如果有尚未确实记住并遵守的旧员工的话就必须加以教育、指导。特别对被认为已经破坏公司规矩的人要尽早再教育。

2.合作、协调的能力

合作、协调是在团体中工作最重要的问题,如果不能主动积极地帮助别人或与周围的人合作、协调的话,就无法顺利达到公司的目标。

因此,上级、领导人必须注意自己的属下是否有合作、协调的能力。对缺乏协调性的员工,为了维持团体绩效就必须让他了解在团体中每位成员之间能协调的重要性,一定要使他真正地了解并改正过来。

如果发现在合作、协调上发生了问题的话,就必须立即分析双方的原因并尽快地恢复,有效地合作、协调。

3.对上司态度要有礼

有些年轻人不知道长幼有序的道理,所以常常不将上司当做上司。也就是说,不懂得尊敬上司,用对待同事一样的态度对待上司,这是很不应该的。

如果旧员工有不将上司当做上司的态度的话,当然新进员工也会跟着学,因此,旧员工对上司的态度必须随时注意并加以指导。

4.同事之间的态度问题

公司同事和学校同学或一般朋友不一样,同事是以工作为目的集合在一起的公司成员。当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和同学、朋友的关系不一样,这一点很少人去理解、认识,因此与同事之间的态度应该常常提出来检查,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要指出来,立刻改进。

□ 指导新进员工方法的训练

新进员工分配到工作部门之后,有关实际的工作内容的指导大都由同部门的旧员工来执行。因此,在新进员工进来之前,就必须先训练旧员工如何去指导新员工。

这里要提出几点旧员工在指导新进员工时必须注意的重点:

1.首先要了解最近年轻人的特质、特征

首先要教旧员工如何去发现现代年轻人的特质、特征。大致可举出下列特质:(1)以自我为中心;(2)较不认同所谓的权威;(3)没有指示就不会有行动;(4)没有义务(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则很强;(5)注重休闲活动甚于重视工作。应该好好理解这种特质、特征、即时加以指导使他们能够改正。

2.教育内容

Ⅳ 公司与员工签订多份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如何计算

公司与员工签订多份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按每份培训协议约定分别计算。因为每份培训协议都是独立的义务和权利,除非协议有另外规定。
其计算原则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Ⅳ 公司对员工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时间的关系。

1、 培训期,试用期都是在劳动合同以内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Ⅵ 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员工培训合约扩展阅读:

员工培训具体案例: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

工作满2年后,钟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钟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予以返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就公司的业务概况、开展业务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故裁决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岗前培训非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不可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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