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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实物培训心得

发布时间:2021-02-02 22:39:46

A. 莎姐检察官来我校讲课心得

“六一”国际儿童节当天,重庆市检察院和武隆县检察院在武隆县土地乡内中心小学开展容了“莎姐进乡村.携手庆六一”活动。“莎姐”检察官为小朋友和女童们讲授了《未成年人法律知识讲座》、《留守女童安全防范知识讲座》,并现场开启了“莎姐”信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娟亲临现场参加活动。
在“莎姐信箱”设立的揭牌仪式上,刘娟向土地乡小学的所有孩子们解释称,“莎姐”不是一个检察官,而是一个检察官群体。每一个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检察官,都可以称之为“莎姐”,今后,同学们在生活、学习中遇上困难,心中有啥不畅快,受了啥委屈,想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都可以给“莎姐信箱”寄信或通过电子邮件给“莎姐”写信,向“莎姐检察官”寻求帮助。检察官会定期打开“莎姐信箱”及时处理,帮助解决孩子们在成长中遇到的烦恼,分清是非。
“莎姐”检察官当天还向土地乡小学赠送了 600册检察官根据真实案例编写的《莎姐讲故事》法律宣传故事书,200余册图书和电脑一台。

B. 培训心得

经过这几天的培训,完全打破了我没培训之前认为这是个很枯燥乏味的过程的那种想法,让原本对服务行业不感兴趣的我,渐渐对服务充满浓厚的兴趣,服务作为一个大众化消费群体,我个认为最主要的是,它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完善自我的的行业,而且与生活紧密相连。
在这几天的培训中我还学到了,卖场的布局,商品的陈列,及在管理方面的根基,让我更加的了解超市是需要细心强和责任心强的员工。
如果在工作中我们失去了细心,那么在布局及陈列当中就不能很好的抓住顾客的购买欲。及顾客的购物动向,巨大磁石点也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失去应有的价值;另外货架的陈列要求我们了解:怎样的陈列才能利用好货架的每一层,从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及效益;然而色彩的对比也能很大程度点亮顾客的眼睛,吸引并留住顾客的脚步。
公司的这一次培训,从培训的效果就可以看出公司对培训是非常着重的,老板及培训人员都做了很多准备,让我们在培训内充分感受到了创造性公司对众多员工的负责的态度和良苦用心,让我们融为一体,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端正心态,更加努力!更加自信!
接下来的培训,我想会更有趣、更专业,所以我会更认真听,理论与实践更加强化我们的工作,因为我也很热爱且珍惜这份工作!
学习能让人进步,工作能让人自信,相信我们在不断地学习和工作经验当中让我们把超市变得更加美好。
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之财会篇
一、广泛学习,在修养方面求突破
歌德曾说过“人不光是生来就拥有一切,而是靠他从学习空间中得到的一切来造就自己”。作为一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迅速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但要掌握检查工作流程,还要掌握检查技巧,只有广泛学习,不断的“充电”,提升学习能力、提高自身修养,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否则即使是一个知识渊博的人,如果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很快就会被时代淘汰;即使是一个工作上尽心尽力的人,如果不接受新的知识,也难以胜任新形势、新情况下的岗位。
学习要立足于工作进步和修养提高腾达,广泛学习一切有益知识。既学习与自己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也要广泛涉猎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历史等基本知识,并把这些方面的学习同自身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专”与“博”相结合,求知与修身共进步,使知识结构更加合理,个人修养全面提高。

C. 公司检查员培训后感想

这个你也没说什么公司,
范文也没什么,就是些通过这次培训,让我学会了很多公司赐于我的东西,
我会把学习到的,用在日后的工作当中,什么的,就这类话,公司都这样,
我都这样些的。。。。。。帮到你,求采纳。

D. 刑事执行检察学习心得

这个只有自己写

E. 求一篇假期去检察院实习的心得

正义网沈阳8月25日讯(记者刘键 通讯员李冬梅)男子佟秋顺违建房屋却想得到动迁费,因为不认识相关领导,便找到朋友王某。于是,“热心肠”的王某从中“穿针引线”,促成了朋友动迁的好事,但他没想到自己竟因此以“介绍贿赂罪”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接受审判。

2006年4月份,沈阳铁路局沈阳工务段工人佟秋顺得知自己在铁路边自建的房屋即将被拆迁,如果没有沈阳工务段段管房认证手续,就得不到动迁补偿款。一番考虑后,他认为只有做通段办公室主任李铁(另案审理)的工作,给他的房产证做认证证明,就能吃到这块“肥肉”。而自己不认识办公室主任李铁,贸然出击容易把事情办砸锅。怎么办?佟秋顺想到了一个哥们儿王某,他记得王某和他说过二人关系不错。

王某原系沈阳铁路局沈阳工务段探伤车间党支部书记。当佟秋顺找到他后,因为平时关系很不错,热心肠的王某一口应承下来,答应找李铁给办。在王某的促成下,李铁为佟秋顺等人办理了虚假的房产认证。事后,王某代表佟秋顺将事先承诺的20000元贿赂款交给李铁。

今年6月份,沈阳铁路检察院接到此案线索后,通过初查认定在李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前提下,王某的行为同时也涉嫌介绍贿赂犯罪,正是在王某的撮合下才使这起受贿犯罪得以完成。

在精密研究后,沈阳铁路检察院决定对李铁受贿案和王某介绍贿赂案同时立案侦查。为了明确取证方向、适用法律确定犯罪构成要件,沈阳铁路检察院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即对案件进行了提前介入,并参加了案件研讨会,对进一步的侦查取证提出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见。通过公诉部门的引导取证意见,自侦部门在短时间内明确了进一步侦查方向,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展开了紧张的完善证据工作。进一步调取行贿人佟秋顺和受贿人李铁的证言,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及时展开查询、搜查工作,获取证明犯罪的关键物证,通过证据链条的形式牢固锁定犯罪嫌疑人介绍贿赂的整体案件事实。

8月18日,沈阳铁路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行为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法:

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和,使双方犯罪得以实现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2条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介绍贿赂案件却查处的极少。究其原因:(1)罪与非罪及其他罪的界限不清:(2)定罪标准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向从轻倾斜;(3)量刑标准太低,客观上导致定罪标准的提高。从而使相当一部分介绍贿赂行为难以受到追究。但介绍贿赂犯罪的危害却很严重。介绍贿赂犯罪往往是行贿与受贿的中间撮合者,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促使了受贿犯罪的产生,从这一角度讲,其社会危害性、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甚至大于贪、贿案件本身。

其实很多当事人也存在认识误区。在酒店宴请中,有多少“热心人”有意无意地在为贿赂牵线搭桥,他们往往以老同事、老乡、老同学的名义,或者以其他种种借口,将潜在的行贿方与潜在受贿方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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