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岗培训的课时是多少
网友:你好,
《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岗培训的具体课时是多少。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详细情况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咨询。
⑵ 外单位(生产企业)派往我单位技术工人5名,长期驻本公司工作,他们的工资黑费用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⑶ 生产车间的工人是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工资、保险由他们代发代缴),收到发票后用工单位如何做账
生产车间的工人是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工资、保险由他们代发代缴),收版到发票后用工权单位如何做账?
会计处理上应该按支付的劳务费进行处理,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税务处理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借: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⑷ 36.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版协议权 )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⑸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的教育和培训
填空为(安全操作技能)就可以啦。
你说的很对,劳务派遣人员
其实除了身份不一样之外,
工作内容等与本单位员工
基本都是一致的。
所以,安全教育培训及
技能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也是有要求的。
⑹ 对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时间应该是多少
目前好像没有明确说对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时间,个人认为分析如下:
根据版安全生产法:第权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 63 号令)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外包单位今日工厂按照新员工进行管理,应按照新员工培训进行。按照24学时进行。
望采纳!!!
⑺ 劳务派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等方面从事劳务派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与劳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并将劳务员工派往劳务用工单位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实际使用劳务员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员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往劳务用工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劳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劳务用工单位应对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对事故承担补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不得非法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何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员工,必须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员工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七条 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劳务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务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管理档案。不得强迫劳务员工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八条 劳务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动接受教育培训、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如实报告,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 第九条 劳务员工原则上只从事一般性的工作,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如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知识。 劳务员工上岗或转岗前集中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劳务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务员工在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报告、救援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并应主动接受、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⑻ 被派遣人员应该由哪个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14年5月,贾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期满后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签订后,贾某便被派遣到某矿山机械公司从事喷漆工的工作。贾某在该矿山机械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因贾某安全生产知识匮乏,险发生事故。该矿山机械公司认为劳务派遣公司未对贾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解除与贾某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却认为,对贾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矿山机械公司的义务。那么,被派遣人员应该由哪个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虽然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构成了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为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故为防患安全生产风险,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被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那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本案中,该矿山机械公司负有对贾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应当将贾某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故该矿山机械公司在未对贾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就让其上岗的做法是错误的,而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未对贾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由,要求解除与贾某的劳务关系的做法更是错上加错,应予以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给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不仅是保障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也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及其他劳动者生命安全的需要。
⑼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专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属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