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山救护队员属于特殊工种的文件说明有吗
特种作业种类包括如下:
1 电工作业:(安装维修、发电、配电、其它)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 起重机械作业:(汽车吊、门座吊、电梯安装、维修、桥吊含门吊等)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重机械司机、叉车、铲车、抓斗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等)
5 登高架设作业
6 锅炉作业(水质化验)
7 压力容器作业
8 制冷作业
9 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
12 化学热处理
13 建筑机械作业
14 金属加工作业(冲剪压工、铣工、刨工、车工、锯工、其他)
15 建筑安全检查作业(瓦工、石工、抹灰工、防水工、玻璃工、其他)
16 木工机械作业
17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8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9 采掘(剥)作业
20 矿山救护作业
21 危险物品作业
特种作业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对操作者本人、他
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对于矿山这种高危
行业来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的正确与否对安全生产的关系十分
重大。据统计,在各类矿山事故中,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管理
不善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实践证明,矿山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条件,
是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必须做好抓实的重点工作。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操作。”《矿山安全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为贯彻
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全面提高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技术
素质和识灾、防灾、避灾自救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
生,我们特组织全国各有关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大专院校与科研
单位的专家、教授,以及生产一线的安全技术人员编写了“矿山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统编教材”。
本套教材囊括了矿山特种作业的18个工种:瓦斯检查工、
煤矿安全检查工、信号把钩工、电机车司机、空气压缩机操作
工、井下爆破工、绞车操作工、测风测尘工、尾矿工、矿井排水
泵工、通风安全监测工、矿山救护队员、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
操作工、耙(装)岩机司机、通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电
气设备防爆检查工;每一工种分为培训考核统编教材、复审教材
和考试习题集3册;全套教材共计54册。
本套教材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权威性、规范性、科学性强。本套教材以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相关的新规程和新标
准为主要编写依据,既全面介绍了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反映
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最新要
求;又注意了内容的创新,注意吸收矿山安全生产中的新理论、
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二是实用性、技能性、可操作性强。本套教材针对矿山特种
作业人员的特点,本着少而精、实用、适用的原则,内容深入浅
出,语言通俗易懂,形式图文并茂。为便于培训教学,每一工种
都有配套的考试习题集。考试习题集的大题量、多题型也为各安
全培训机构建立题库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是指导性、可读性、实效性强。培训教材在全面反映教学
大纲要求的同时,插入了一定量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便于学员
对知识的理解;复审教材以事故案例为载体,融入安全技术知
识,避免了与培训教材在内容上的重复,并注重增加新的法律法
规和标准、新的事故预防理论和技术等新知识。
‘ 本套教材是全国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的最
佳培训教材与复审教材,还可作为矿山基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
人员及矿业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的参考用书。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中国煤炭工业环保安全培训中心
(兖矿集团安全培训中心)、年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
训中心、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中
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统编教材”编委会
第五章矿山救护队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一节闻警出动和返回基地
一、闻警出动
1.24 h战备值班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执行24 h战备值班。值班期间接听
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的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
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领队值
班指挥员报告。
2.闻警后1 min出动
矿山救护队的全体指战员听到报警后,应跑步集合,值班指
战员必须在1 min内出动,若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 min。
值班小队面向救护车列队,在领队指挥员清点人数并简要说明事
故情况后,命令上车出发。若事故矿井距离较近,小队长应命令
全体人员更换战斗服,人员保持临战状态。待机小队列队清点人
数后立即转入值班。当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
队出发。两小队同时出动,队里的其他人员应担负起电话值班、
提供处理事故时所需的物资保障和召集休息人员归队等工作。
3.做好战前检查
到达事故矿井后,领队指挥员应向小队下达下井准备的命
令,并亲自到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小队人员应尽快做好战前检
查,按事故性质和类型整理携带装备,做好抢救准备。井下执行
任务前,由小队长下达战前检查口令,全小队立即进行氧气呼吸
器自检,全小队要严肃认真地对自己所使用的仪器进行彻底检
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保障呼吸
器和装备完好是杜绝指战员自身伤亡的重要措施。
4.领取布置任务
指挥员在指挥部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向各小队下达任务,并
说明事故的情况、完成任务的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小队
长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带领小队下井。如果矿井主要负责人不在
现场(或抢救指挥部未成立),率领小队到达矿井的指挥员应根
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着手处理事故。
在入井处理事故时,严禁使用混合小队。遇有特殊情况(车
抛锚、路坏、桥塌等)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矿井,领队指挥员或小
队长必须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救护小队带到事故矿井;若
短时间不能到达时,应使用电话通知驻地和事故矿井,便于指挥
部了解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其他措施。若在途中得知矿井事故
已消除,出动小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二、返回驻地 .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或处理事故结束后,矿山救护队的领队指
挥员只有取得抢险指挥部的同意后,才能整理装备带队返回驻
地。否则,不能随意离开事故矿井。
救护指战员返回驻地后,不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各小队
必须立即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检查,使其达到战斗准备标
准。检查合格后,指挥员才能酌情安排小队休息。
第二节我国矿山救援应急响应体系
应急响应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和严重的公共安全
事故、灾害与事件所作出的迅速反应,其主要目标是:对突发事
故灾害作出预警;控制事故灾害的发生与扩大;开展有效救援,
减少损失和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状态。由于事故具有突发性,发生
事故时矿山企业及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
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我国矿山应急救援实行四级应急响应体系,根据事故严重程
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分为四级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一一特别重大事故、二级应急响应——重大事故、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事故、四级应急响应——一般事故。
一、一级应急响应
1.需立即启动《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
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事故灾难。
3.需要跨省市救援的矿山特大事故。
4.省级应急机构力量和资源不足,没有足够能力控制事态,
需要国家增援。
5.国务院领导有重要批示的。
二、二级应急响应
1.当矿山企业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县、市、省
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国家总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
好应急准备。
三、三级应急响应
1.当矿山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县、市级
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
救援。
2.省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
好应急准备。
3.国家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加强信息
沟通、传递、反馈。
2. 特种作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如果你想从事矿山这方面的工作的话,考一个特种作业证吧!矿山安全作业相关的,可以下载考培助手软件进行理论学习,很不错的。
3.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中每个级别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不得少于24学时。
国家安监局没有明确规定岗前各级的安全培训时间,而是规定了岗前各级安全教育的总培训时间。即除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外的岗前各级安全教育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外,其它行业均为不得少于24学时。
厂级安全教育一般由企业安技部门负责进行,时间为4~16小时。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技人员负责,授课时间一般需要4~8课时。
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意内容的多样化,因为按正常的培训程序,新员工的厂级安全培训应该是三天(24小时)。三天的时间可以有计划的安排每一天的具体培训内容,例如观看车间现场的视频、安全事故案例等。
(3)矿山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材料扩展阅读: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复工、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在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时怎么处理
首 页 机构职能 时事政治 安委会动态 政策法规 规划科技 监察执法 人事工作 安全宣传 党建工作 领导讲话 电子杂志 劳动防护 最新动态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应急救援 学习调研 安全专题 安全培训 安全体系 综合协调 综合监管 市民来信 隐患排查 安全评价 今天是: 2012年8月24日星期五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欢迎您! 关键字 标题 发文者 政务公开 > 首页 > 查看信息 > 政务公开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从事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 产生时间:2010-11-09 发布机构:安监一处 发布时间:2010-11-09 渝安办〔2010〕89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对从事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营业性 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通知 市公安局、建委、工商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0〕17号)关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现就加强对从事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营业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事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具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属性和行业特点,应执行国家关于非煤矿山的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在本市从事非煤矿山(包括露天开采矿山和地下开采矿山)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采掘施工类)安全生产许可证。自2011年1月1日起,未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爆破作业。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需有矿山工程爆破作业范围)复印件; (三)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需有矿山工程爆破作业范围)复印件; (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需有矿山工程爆破作业资格)复印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四、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向本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通过区县安监局初步审查后报市安监局审查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市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支持从事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停止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对擅自进行作业的单位,公安部门不得准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由当地区县安监局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对其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非煤矿山 爆破作业 安全生产 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发
5. 矿山企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多长时间的在职安全教育
20h
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矿山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材料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7. 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
安全检查工、支柱工、电工(井下电气)、焊工(焊接与热切割)、提升机操作工、信号工、通风工、排水工、爆破安全员、爆破员、爆破管理员。
8.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多少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特种作回业人员应当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9.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抄管理总局令袭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10. 非煤矿山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我有啊,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工贸的、危化的、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的。